① 成都融資的套路你們都中過嗎
中過,相關如下:
市面上融資騙局最多的,就是騙子公司讓做「項目經營風險及投資收益分析報告「,這種報告一般是由那些騙子資金方推薦讓項目方網上自己找3A甲級資質的數據分析事務所,出具這樣的風險評估報告,這是一直非常典型又隱蔽的融資詐騙方式。
騙子們利用讓你自己去找這類資質的公司去花費巨額報告費,以此來隱蔽自己詐騙的事實。實際上你找的3A甲級資質的公司都是他們融資詐騙圈內的,他們用此資質為紐帶,合夥完成對項目方的詐騙。如律師見證,財務監管,資金監理,共管賬戶聯名賬戶等等套路。
相關介紹:
從狹義上講,融資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也就是說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
公司籌集資金的動機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進行。我們通常講,企業籌集資金無非有三大目的:企業要擴張、企業要還債以及混合動機(擴張與還債混合在一起的動機)。
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
從現代經濟發展的狀況看,作為企業需要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識、了解金融機構、了解金融市場,因為企業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企業必須與之打交道。
② 成都銀源投資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注冊號:****所在地:四川省注冊資本:20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葉金蓮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登記狀態:存續登記機關: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地址:成都市高新區紫薇東路43號
法定代表人:葉金蓮
成立時間:2012-08-13
注冊資本:2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51010000026630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區紫薇東路43號
③ 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發改委(市物價局)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二)政策法規處(掛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和規范性文件審核備案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掛成都市實施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提出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經濟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做好城市總體規劃、國土開發整治保護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的銜接工作,做好城市總體規劃、國土開發整治保護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銜接、平衡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相關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推進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負責編制全市功能區規劃;承擔發展改革試點小城鎮和國內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等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開發區規劃、政策的制定;承擔市實施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國民經濟綜合處。綜合分析研究宏觀經濟形勢,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組織編制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研究提出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主要目標;提出宏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重大經濟問題的調研和協調;組織發布全市固定資產投資信息,負責重大信息的組織發布工作。
(五)經濟體制改革處。研究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銜接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指導、協調推進市及區(市)縣綜合配套改革和各類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
(六)工業和高技術產業處。研究全市工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研究、協調全市工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戰略;負責統籌工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計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審核、轉報國家、省工業和高技術產業基地及重大專項建設項目,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科技基礎設施、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關鍵產業技術開發等重大項目;指導協調自主創新體系發展,牽頭組織申報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國家工程實驗室並負責建設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工業基本建設企業投資項目和高技術企業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及轉報工作。
(七)投資處。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編制固定資產投資年度指導性計劃;研究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擬訂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政策措施,完善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除外)核准、備案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市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安排建議;參與編制有關行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房地產投資調控政策及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負責審核、轉報使用國家、省財政性資金項目投資計劃;按規定許可權負責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政策性住房、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的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及轉報工作;指導全市工程咨詢業發展;承擔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評審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項目管理處(掛成都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擬訂重點項目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項目儲備;提出加強重點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重點項目計劃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重點項目實施工作,協調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要素支持和資源配置中的相關事宜;參與重點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的審批、核准、備案、審查等工作;匯總並發布市重點項目進展情況;指導區(市)縣重點項目儲備、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招標投標(比選)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依法制定全市招標投標有關規則,按規定核准項目招標事項,統籌協調招標投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招標投標領域中介機構,監督檢查全市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及中標合同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承擔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資金利用處。研究財政、金融等運行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參與研究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聯系指導市級投融資平台項目投資工作;提出政府主導重大項目資金平衡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對財稅、金融方面重大項目的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和轉報工作;申報和安排財政性基本建設貼息資金;負責全市企業(公司)債券發行審核、轉報和監管;負責創業(股權)投資企業的備案、年檢和監管,研究提出推進全市創業(股權)投資發展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全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修訂外資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意見;組織申報借用國外貸款備選項目,指導和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外商投資項目、國外貸款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和轉報工作;負責國外貸款項目和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的相關稅收減免轉報工作。
(十)農村經濟發展處(掛成都市以工代賑辦公室牌子)。研究提出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組織擬訂農村經濟、生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和氣象等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分析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現狀,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全市農業、林業、水利和氣象及有關農村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並審核、轉報和安排使用財政性資金重大項目,監督檢查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按規定許可權負責農林水利類企業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和轉報工作;承擔市以工代賑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基礎產業處(掛成都市鐵路建設辦公室牌子)。統籌交通發展規劃、計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交通運行狀況,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協調交通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交通(含城市軌道交通)的發展戰略、改革方案及有關政策建議;按規定許可權負責交通、郵政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和轉報工作;負責交通類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或轉報工作;承擔市鐵路建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掛成都市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參與編制並協調實施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等規劃,協調環保產業發展;按規定許可權負責環境保護領域項目的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及轉報工作;負責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節能評估和審查;承擔市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經濟貿易和服務業發展處。分析市內外市場和對外貿易運行情況,研究提出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建議;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編制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棉花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市級儲備工作;統籌推進服務業發展,綜合分析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流通、倉儲、物流基礎設施及服務業項目的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及轉報工作;協調解決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四)社會發展處(掛成都市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研究分析社會發展形勢,綜合協調社會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協調平衡人口和計劃生育、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民政、社會管理發展政策等,推進社會事業建設;負責政府投資的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的管理,做好非政府投資的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的指導和服務;按規定許可權負責社會事業類企業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及轉報工作;參與研究全市就業、居民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提出就業規劃和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組織擬訂和論證相關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承擔市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區域經濟處。研究區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相關政策;協調地區經濟發展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大問題;負責開展城市政府間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的交流合作;牽頭負責區域合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負責成都經濟區、成渝經濟區的合作發展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區(市)縣開展區域合作;指導協調全市開發區規劃、政策的制定;參與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重點流域和重點區域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的前期工作指導、審核和轉報工作。
(十六)價格調控處(掛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擬訂價格調整改革規劃、年度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地方定價目錄、價格聽證目錄和價格成本監審目錄,組織價格聽證;監督和規范市場價格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承擔市場價格分析、預警和組織實施臨時價格干預;負責全市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參與重要商品儲備制度運作和監督;組織實施葯品、醫療器械價格管理的法規、政策、項目及標准,組織實施對市場調節價葯品、醫療器械價格監管;負責重要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管理,協調有關價格爭議;承擔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資源和環境價格處。組織實施水、電、氣、石油等各類資源價格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環境價格、交通運輸價格、工業品價格法規和政策;在規定許可權內擬訂資源價格、環境價格、交通運輸價格、工業品價格管理的原則、方法、項目和標准;承擔有關價格審核、審批工作,協調有關價格爭議;會同市財政局對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進行徵收、管理和使用。
(十八)收費管理處。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價格、醫療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房地產價格、旅遊價格的法規和政策;擬訂列名管理的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價格、醫療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房地產價格、旅遊價格等服務價格;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和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發放和收費年審,依法清理整頓不合理收費,協調有關收費爭議。
(十九)行政審批處。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人事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全市發展和改革系統人才資源開發利用和人才培訓工作。
(二十一)紀檢監察處(掛審計處牌子)。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直屬單位的財務檢查和審計工作。
(二十二)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機關黨的組織按照黨章和市委有關規定設置。
④ 成都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市金融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和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運行情況;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推進成都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指導協調金融總部商務區、金融產業集聚區、金融服務中心集聚區建設;參與策劃、指導、規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資產整合的融資工作,牽頭協調重大金融項目招商工作。
(三)制定推進企業上市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上市公司再融資及並購、資產重組等工作;負責股權投資基金的指導與服務;推進地方資本市場建設。
(四)負責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指導地方金融業改革與發展,推動地方金融機構設立、改制和重組等工作。
(五)負責聯系中央駐蓉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以及行業自律組織;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市屬金融機構金融風險;協助和支持中央駐蓉金融監管機構防範、化解金融機構金融風險;建立金融風險預警體系,牽頭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推動金融信用體系建設。
(六)推進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引導金融機構支持和服務「三農」的激勵機制。
(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⑤ 國有獨資企業融資管理辦法的內容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國有獨資企業融資管理辦法的內容包括國有企業融資的目的依據,國有企業融資的具體含義,投融資的范圍,原則規定,項目要求,許可權劃分,項目評審,申報資料,實施監督,風險防範等。該管理辦法主要就是為了規范國有獨資企業在投融資過程當中的一些操作辦法。
法律依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范市屬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防範投融資風險,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⑥ 成都融資融券開戶條件及流程低傭金是多少
開戶條件:
主要有2個條件:1、從賬戶開立到現在股票交易滿6個月以上,2、資金達到50萬以上。
交易時間滿六個月 其次就是有50萬的資金。
流程:
第一步:客戶申請
第二步:投資者教育、業務及心理測試
第三步:授信審核
第四步:簽訂融資融券合同、開立信用賬戶
第五步:向信用賬戶轉入擔保物,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傭金的話是可以和你的客戶經理商談的,具體情況還看具體溝通,及你的資金量和交易情況。
⑦ 國有企業融資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原則規定)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提請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在決策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⑧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的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充分運用市場競爭機制配置公共資源,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術語定義)
本辦法所稱政府特許經營權(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權),是指經特定程序而獲得的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權。
本辦法所稱特許經營權出讓,是指政府將特許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經營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特許經營權轉讓,是指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將特許經營權轉讓給其他經營者或投資者的行為。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權的出讓、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下列直接關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資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項目,可以實施特許經營:
(一)城市供水、供氣、供熱;
(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
(三)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事權劃分)
本市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權實行全市統籌和市與區(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分級管理的原則。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主體是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線路運營權,天然氣管網及管道燃氣經營權,以及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等五城區(含成都高新區)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區域的特許經營權。
五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政府部門,按照本辦法負責事權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權管理工作。
第五條 (決策管理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特許經營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特許委),負責特許經營權出讓的決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審批行業主管部門上報的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以下簡稱出讓方案)和《特許經營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特許經營合同》)。
市特許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特許辦)設在市發展改革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全市特許經營權的政策,編制全市特許經營權年度出讓計劃;
(二)組織對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項的特許經營權出讓項目進行聽證;
(三)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的出讓方案進行評審;
(四)指導和協調全市特許經營權出讓的實施工作,依法監督出讓程序、檢查《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
(五)處理市特許委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第六條 (執行機構)
市建設、交通、能源、水務、環保、城管、旅遊、民政、公安、林業和園林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事權范圍內特許經營權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事權范圍內特許經營項目的年度出讓計劃;
(二)依照程序組織實施事權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權出讓工作,並保存特許經營項目檔案;
(三)建立特許經營項目評估制度,制定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評價標准;
(四)監督特許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義務;
(五)監督特許經營者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
(六)建立公眾參與機制,受理公眾對特許經營者的投訴,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七)制定臨時接管應急預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狀態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八)協助相關部門核算特許經營者的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九)保守特許經營權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市國資、財政、價格、工商、審計、監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經營形式和期限)
特許經營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將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期滿後無償移交給授予其特許經營權的人民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內,將已建成項目的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期滿後無償移交給授予其特許經營權的人民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內,委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
前款第(一)、(二)項的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第(三)項的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期滿後的處理)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組織招標、拍賣或網路競價,重新確定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者的重新確定應當於特許經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完成。
原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提供了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九條 (出讓程序)
特許經營權按照下列程序出讓:
(一)編制年度出讓計劃: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提出本行業年度特許經營權出讓建議計劃,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平衡後編制全市年度特許經營權出讓計劃,納入全市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編制和報審出讓方案: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年度特許經營權出讓計劃編制出讓方案和說明,並將出讓方案正式上報市特許辦,由市特許辦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經行業主管部門修改完善後報市特許委審批。
(三)組織聽證:對依法需要進行聽證的特許經營權出讓項目,關系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重大民生的事項,涉及申請人或者他人重大利益、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事項以及市特許辦認為應當進行聽證的特許經營權出讓項目,由市特許辦組織聽證,同時將聽證結果報市特許委,作為審定方案的參考。
(四)審定和實施出讓方案:市特許委通過召開會議、徵求意見、會簽等方式審定出讓方案;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出讓方案和授權,按照本辦法組織出讓工作。
(五)選擇經營主體: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網路競價等方式,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並將選擇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六)簽訂合同和備案:公示期滿無異議,由行業主管部門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簽訂《特許經營合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30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市特許辦備案。
第十條 (出讓方式)
特許經營權出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網路競價等公開競價方式進行。對市場化條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觀條件限制難以通過招標、拍賣、網路競價方式進行出讓的特許經營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出讓方案中充分說明理由,經市特許委批准後,可以採用掛牌、邀請發價、直接磋商等競爭性談判方式出讓。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資格審查並提出評審意見。
招標項目的標底、拍賣項目的保留價、網路競價項目的底價以及其他出讓方式的底價,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編制出讓方案)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編制下列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報市特許委批准後組織實施:
(一)城市道路(橋梁)建設與經營權,由建設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二)內河航運經營權、客運出租汽車運營權、公共汽車線路運營權、市域內公路客運線路運營權、公路(橋梁)建設與經營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權,由交通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三)管道燃氣供應、加氣站的經營權,由能源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四)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糞便(渣)、建築垃圾和特種垃圾經營權,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由城市管理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五)旅遊資源經營權,由旅遊管理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六)城市公園等公共設施的建設與經營權,由林業和園林管理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七)城市道路、橋梁、隧道、休閑廣場等公共設施冠名權,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八)貨運汽車城市道路使用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九)城市自來水生產和供應、污水處理的經營權,由水務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十)依法需要實行政府特許經營的其他項目,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第十二條 (出讓方案內容)
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特許經營項目的名稱、具體內容、期限和范圍;
(二)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的具體組織實施機構;
(三)特許經營權的經營形式、出讓方式以及投標人或者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和選擇方式;
(四)特許經營項目的基本經濟技術指標以及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准;
(五)特許經營合同(需要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在出讓過程中才能確定的內容除外);
(六)特許經營權是否允許轉讓以及特許經營期限的延長或者終止;
(七)特許經營價格的控制、調整和享受的優惠政策;
(八)政府的監督職責;
(九)臨時接管應急預案;
(十)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十三條 (信息發布)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出讓方案被批准之日起20日內,將特許經營權出讓信息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申請程序)
經營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符合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按出讓方案規定的程序申請特許經營權。
現有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經營的項目,屬於特許經營權管理范圍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進行國有資產評估和登記後,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特許經營權。
本辦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特許經營權而未完善相關手續的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報市特許委批准後完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結果公示)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招標、拍賣、網路競價等公開競價的情況和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20日。
公示期滿,對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沒有異議的,經市特許委批准,由行業主管部門向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 (合同簽訂)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內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根據招標文件、拍賣公告等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中標人或者買受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注冊成立項目公司,並由行業主管部門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七條 (合同內容)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與出讓方案的主要內容一致,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具體內容:
(一)特許經營項目的名稱和內容;
(二)特許經營權的經營形式、區域、范圍和期限;
(三)出讓金數額、解繳方式和解繳時限;
(四)是否成立項目公司以及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及其限制條件等;
(五)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准;
(六)投融資期限、方式,投資回報方式及其確定、調價機制;
(七)特許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和履約擔保;
(八)特許經營設施的維護與更新改造;
(九)中止或者終止特許經營的條件及補償方案;
(十)特許經營項目的安全管理、應急預案以及移交或者臨時接管的標准、方式和程序;
(十一)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的內容;
(十三)未盡事宜的處理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特許經營合同》內容中不得承諾商業風險分擔、固定投資回報率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合同生效)
通過招標、拍賣、網路競價方式出讓特許經營權的,《特許經營合同》由行業主管部門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簽訂後即生效。通過其他方式出讓特許經營權的,《特許經營合同》經市特許委批准後生效。
第十九條 (出讓金管理)
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特許經營權出讓金。特許經營權出讓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特許經營者權利)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經營管理特許經營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非法干預其正常經營活動;
(二)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通過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而獲得合理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
(三)請求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止和排除侵害其特許經營權的行為;
(四)對發展規劃和價格等的調整提出合理建議;
(五)平等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特許經營者義務)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全面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為社會提供足量的、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
(二)不得擅自以出租、轉讓、承包、掛靠等方式處置特許經營權;
(三)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妨礙其他特許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不得強制、限定、阻礙用戶購買某種產品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准,對特許經營項目進行安全管理;
(五)加強對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完好,不得擅自改變設施、設備的功能和用途;
(六)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提供咨詢服務,向公眾公示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標准、價格等;
(七)在規定時間內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八)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統,對特許經營項目的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歸類、整理和歸檔;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市政公用設施特許經營者的特別義務)
特許經營者經營市政公用設施的,在保證公共安全和保障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他經營者和用戶按照規劃要求連接其市政公用設施,收費標准按照四川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特許經營者因建設和維護市政公用設施需要進入某一區域或者建(構)築物的,應當事先與權利人協商,徵得其同意後方可進入。
第二十三條 (行政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許經營者應當配合,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和必要費用支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一)已獲特許經營權的市政公用設施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被徵用;
(二)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許經營者對行政補償有爭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合同解除)
在《特許經營合同》有效期內,因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或者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與特許經營者協商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導致特許經營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合同》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4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答復。在行業主管部門同意解除合同前,特許經營者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合同終止)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報請市特許委批准後終止《特許經營合同》,撤銷其特許經營權,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提取履約擔保,並實施臨時接管:
(一)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出租、轉讓特許經營權或者採取承包、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特許經營權的;
(三)擅自將市政公用設施和所經營的公共財產進行抵押、質押、出租、轉讓、挪用的;
(四)因轉讓企業股權或者財產使企業不再符合特許經營條件的;
(五)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不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要求,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環境污染事故,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七)因經營管理原因,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無法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合同》,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八)擅自停業、歇業,未履行《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嚴重影響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特許經營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年內不得參與競爭本市特許經營項目。
第二十六條 (權利救濟)
在作出撤銷特許經營權決定之前,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特許經營者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
在作出撤銷特許經營權決定之後,特許經營者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臨時接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成立臨時接管委員會,依法對被接管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臨時接管,並對特許經營者的資產狀況進行審查監督,責令其限期移交全部特許經營資產和檔案: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行業主管部門同意特許經營者單方解除合同後,新的特許經營者尚未產生的;
(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特許經營權被撤銷後,新的特許經營者尚未產生的;
(三)需要實施臨時接管的其他情形。
實施臨時接管後,臨時接管委員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被接管的特許經營項目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並自臨時接管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出讓程序重新確定新的特許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 (公眾監督)
特許經營權的出讓和管理應當保證國家和公眾利益不受侵害,公眾對出讓的特許經營權享有知情權,對侵害公眾利益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行業主管部門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建立公眾參與機制,提供咨詢服務,保障公眾能對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價格機制)
實行特許經營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合理配置資源和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國家政策規定、行業平均成本,兼顧特許經營者合理利益,依法組織聽證,確定或者調整特許經營項目的價格,並進行監管。
第三十條 (提取履約擔保的情形)
經營市政公用設施的特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提取履約擔保:
(一)超出《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經營范圍經營的;
(二)擅自改變市政公用設施及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將項目土地及設施用於項目之外的;
(三)不對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檢修保養,或者在項目中止時未按約定履行看守職責的;
(四)不對各項市政公用設施的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歸類、整理和歸檔,沒有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統的;
(五)不按照規劃要求或者《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建設和更新市政公用設施的;
(六)不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將相關信息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或者不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的;
(七)不允許其他特許經營者和用戶按照規劃要求連接其特許經營的市政公用設施的;
(八)不配合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進行指導、監管的;
(九)特許經營權被臨時接管時,未在規定時間內將全部特許經營資產和檔案移交臨時接管委員會指定的單位的;
(十)《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賠償責任)
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特許經營者違反《特許經營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違約的,各自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管理人員法律責任)
從事特許經營權出讓和監督管理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主要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競標者、競拍者等授予特許經營權或者不按程序實施特許經營權出讓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三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7日頒布的《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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