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時,融資租賃合同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是什
你這說法是錯的,是租賃合同對新所有權人有效。就是所有權轉讓了,但原來租賃合同依然有效。舉例;甲租給乙房子兩年,在這期間,甲把房子賣給了丙,甲與乙的租房合同依然有效,丙不能讓乙搬走,乙的房東從甲變成了丙。
Ⅱ 經濟法中對融資租賃善意取得的規定
融資租賃不同於經營租賃。首先我給你明確一下融資租賃的實質,不如漁民A想買條船,但是沒錢,所以他就找到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幫他買下船,然後漁民A分期付款給融資租賃公司。在會計報表中,融資租賃的東西屬於承租人的資產兒不是出租人的資產。出租人事起到了銀行的效果。。。。但是請考慮一下比如漁民A還不起錢的時候,是不是融資租賃公司會把漁船收回來了。所以是不是相當於漁民A在使用船但是還沒還完錢的時候要把漁船抵押給融資租賃公司(請把它想像成銀行)
Ⅲ 一般租賃物(非融資租賃合同)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誰承擔責任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簽訂的租賃合同中,對因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問題,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但是該約定不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說,合同約定只約束合同當事人,而不能對抗第三人。從第三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角度講,因為屬於侵權案件,故應適用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除懸掛物等適用特殊侵權責任外,通常適用一般侵權責任的賠償。主要看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是誰的過錯,如果系一方的過錯行業造成的,則應由該過錯方賠償,如果是雙方均有過錯的,則按過錯比例賠償。當然,如果第三人在期間也有過錯的,第三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Ⅳ 如何破解我國融資租賃業中善意第三方取得的問題
根據第三人獲取財物的主觀狀態和獲得財產的方式,又可分為惡意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
一、惡意第三人有以下特點:
1、主觀上惡意,即「明知或應知」第二人有違法行為;
2、客觀上有違法行為,即非法侵犯了財產所有權人的權益。
二、善意第三人的概念:
是指對第二人的違法行為或者不正當手段,不知或者沒有理由應當知道,從而善意地從第二人那裡合法佔有了財產的人。
三、善意第三人有以下特點:
1、主觀上沒有故意,不知或沒有理由知道第二人的違法行為或不正當手段;
2、客觀上佔有物權利人的財產;
3、善意第三人是「不知或沒有理由應當知道」的狀態下合法佔有權利人的財產的,其佔有財產本身並不違法。
四、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財產的認定。
在詐騙案件屬於財產關系,第一人是權利人,即財產的合法所有人,第二人、第三人都參照第一人提出的。第二人是指從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取財產的侵權者。第三人,是指從第二人處合法佔有財產的人。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下列財產應認定為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而不應作為證據予以扣押,但應當予以登記:
1、買主確實不知道是贓物而合法佔有的財物;
2、行為人將詐騙的財物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或並不知道其來源而收取的財物;
3、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人賠償。」這一規定中第三人佔有的財產,屬於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
4、委託拍賣其沒有所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物品,買受人合法取得該物品,也屬於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
五、第三人取得該財產時必須具有善意。
這是認定是否屬於「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的關鍵所在。
首先,分清第三人是否善意。民法意義上的善意是指不知情,即行為人不知道存在足以影響其法律行為效力的事實而為的法律行為。這里的善意,是指第三人即財產受讓人不知道轉讓人無所有權或處分權的事實。實踐中,是否具有善意可以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判斷:
1、受讓人有無法定了解義務;
2、受讓人的專業知識水平如何;
3、受讓人對轉讓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怎樣,等等。
上述是從正面來認定。還可以換個角度,從反面來認定,即如果能夠證明第三人是惡意的,顯然是不屬於「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1、受讓人明知轉讓人是無權處分人或所有權人,或者明知轉讓人身份可疑而與之交易或者接受贈與;
2、受讓人明知該物是贓物或者遺失物,或者不可流通物;
3、受讓人與轉讓人是近親屬關系或者有其他得害關系,惡意串通,具有損害所有人利益的故意的。
Ⅳ 怎麼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融資租賃物件是否也適用這條規定,如果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鐵律就被打破。這種擔憂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對融資租賃業的傷害有多大?目前如何對應?首先按筆者的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適用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其他動產作為租賃物件時不在這個范圍,不受這條法律約束。若在這個范圍辦理相應的登記就是了。其他的動產如何登記《物權法》並沒有明示。有關租賃物件的登記制度只有在尚未出台的《融資租賃法》中有所規定(第十九條 (租賃物登記)租賃物應當在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 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做好租賃物件登記准備,只等法律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收益權歸承租人,但處分權歸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無權處分租賃物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就算承租人非法處置了出租人的資產,出租人也有權向承租人追索。我們再看法律另有規定外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因此承租人無權將租賃物件辦理抵押登記,就算登記也是無效登記。這兩個法律條款已經確認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善意第三人侵害出租人利益要最揪責任,追回物件不可避免。租賃物件的物權就算沒有沒有登記但債權已有登記制度。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在設立租賃債權時以在承租企業貸款卡上做了債權登記。其中也表明了物權。因此在用來抵押貸款的條件不成立。遺憾的是只能防止承租人用租賃物件辦理抵押貸款,並不能阻止承租人變賣、典當、違約轉租等行為。而且只有(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才有這方面的制約,也只限定在銀行貸款。擔保登記若做擔保登記依然不能防止通過低下錢庄抵押貸款。其他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能進入貸款卡系統,因此還不能避免非法抵押貸款。就算有法律保障,追回物件和資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業界還是期盼融資租賃法早日出台。為了防止承租人的非法行為筆者建議出租人對租賃物件應事先辦理抵押登記。融資租賃比貸款多了一個物權,有需要去融資。因此租賃公司在簽定租賃合同同時應將租賃物件抵押給出資人,率先辦理抵押登記,讓承租人沒有機會違約是最有效的辦法。當然這種做法對承租人會帶來一定的風險,有可能破壞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平靜佔有。如:出租人用租賃物件融資買設備租賃給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了租金,但出租人沒有還貸款造成出資人沒收抵押的租賃物件影響承租人的使用。當然也有避免的辦法,如:放款人約定專款專用,設定共管帳戶鎖定資金流向。遺憾的是,目前大部分租賃公司把融資租賃當轉貸業務來做。根本不關心租賃物件的物權。把自己當放款人,沒當借款人。借款時沒有抵押,放款時沒有防止承租人將租賃物件抵押的有效措施,給自己增加了許多管理和融資方面的風險。就算將來《融資租賃法》出台,如果租賃公司依然沒有這方面意識,不採取這方面行動還是沒有用處。 如何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時間:2009-05-27 11:42:12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0 網友評論 0 條抵押過程中,對於沒有進行登記的抵押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抵押人轉讓、出租該沒有進行登記的抵押財產,或者就該抵押財產再次設定抵押,從而使抵押財產為第三人所佔有時,抵押權人只能向抵押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抵押人因有償轉讓抵押財產而取得對價時,抵押權人就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所取得的利益行使物上代位權,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張實現抵押權。如果抵押人就抵押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時,經登記的後序位抵押權人將優先於沒有登記的前位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受償。
Ⅵ 汽車融資租賃中,第三人侵權致車輛受損情形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後,如何向侵權人主張權利
要求出租人出具權益轉讓書後,向實際侵權人主張賠償。
Ⅶ 物權法中規定,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那麼政府可以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嗎
如果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政府扮演的是法人角色,則同樣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若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扮演的就是行政主體,則此時不受物權法調整,即無所謂可不可以對抗的問題了,根本就不涉及這個問題。
另推薦一篇文章供你參考:《如何理解《物權法》中動產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融資租賃物件是否也適用這條規定,如果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鐵律就被打破。這種擔憂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對融資租賃業的傷害有多大?目前如何對應?
首先按筆者的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適用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其他動產作為租賃物件時不在這個范圍,不受這條法律約束。若在這個范圍辦理相應的登記就是了。
其他的動產如何登記《物權法》並沒有明示。有關租賃物件的登記制度只有在尚未出台的《融資租賃法》中有所規定(第十九條 (租賃物登記)租賃物應當在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 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做好租賃物件登記准備,只等法律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收益權歸承租人,但處分權歸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無權處分租賃物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就算承租人非法處置了出租人的資產,出租人也有權向承租人追索。
我們再看法律另有規定外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因此承租人無權將租賃物件辦理抵押登記,就算登記也是無效登記。
這兩個法律條款已經確認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善意第三人侵害出租人利益要最揪責任,追回物件不可避免。
租賃物件的物權就算沒有沒有登記但債權已有登記制度。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在設立租賃債權時以在承租企業貸款卡上做了債權登記。其中也表明了物權。因此在用來抵押貸款的條件不成立。遺憾的是只能防止承租人用租賃物件辦理抵押貸款,並不能阻止承租人變賣、典當、違約轉租等行為。
而且只有(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才有這方面的制約,也只限定在銀行貸款。擔保登記若做擔保登記依然不能防止通過低下錢庄抵押貸款。其他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能進入貸款卡系統,因此還不能避免非法抵押貸款。就算有法律保障,追回物件和資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業界還是期盼融資租賃法早日出台。
為了防止承租人的非法行為筆者建議出租人對租賃物件應事先辦理抵押登記。融資租賃比貸款多了一個物權,有需要去融資。因此租賃公司在簽定租賃合同同時應將租賃物件抵押給出資人,率先辦理抵押登記,讓承租人沒有機會違約是最有效的辦法。
當然這種做法對承租人會帶來一定的風險,有可能破壞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平靜佔有。如:出租人用租賃物件融資買設備租賃給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了租金,但出租人沒有還貸款造成出資人沒收抵押的租賃物件影響承租人的使用。當然也有避免的辦法,如:放款人約定專款專用,設定共管帳戶鎖定資金流向。
遺憾的是,目前大部分租賃公司把融資租賃當轉貸業務來做。根本不關心租賃物件的物權。把自己當放款人,沒當借款人。借款時沒有抵押,放款時沒有防止承租人將租賃物件抵押的有效措施,給自己增加了許多管理和融資方面的風險。就算將來《融資租賃法》出台,如果租賃公司依然沒有這方面意識,不採取這方面行動還是沒有用處。
Ⅷ 經濟法中有關融資租賃的善意取得的規定
近年來,我國融資租賃呈現高速發展態勢,但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缺失,使得融資租賃的權屬關系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制約了租賃業發展。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數據顯示,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從2007年的880件上升到2013年的8563件,其中80%的案件涉及租賃物公示問題而造成租賃物權利歸屬糾紛。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於2009年7月建成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租賃登記系統」),主要目的就是解決融資租賃物權屬的公示問題。
為了保護融資租賃交易當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資產交易安全,降低信貸交易風險,在廣泛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人民銀行出台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使用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通知》(〔2014〕93號)(以下簡稱《通知》)。近日,本報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副司長劉向民,請他對上述通知進行了解讀。
劉向民介紹說,徵信中心於2009年發布了《融資租賃登記規則》,規定凡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條所規范的融資租賃交易活動及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且租賃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租賃交易,都可以在租賃登記系統進行登記。在我國融資租賃登記立法還是空白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銀行等交易主體使用租賃登記系統開展登記與查詢,有助於防範融資租賃交易風險,形成行業實踐,推動立法。出租人通過登記公示交易狀況,可以獲得證明權利歸屬的證據;查詢人獲得登記信息後,也能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在租賃物之上進行的重復交易,避免權利沖突。人民銀行發布《通知》,有利於引導商業銀行和融資租賃公司廣泛開展租賃交易查詢和登記,保護交易安全。
在談到《通知》涉及的主要內容時,劉向民介紹說,《通知》指出,鼓勵融資租賃公司等租賃物權利人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積極使用租賃登記系統辦理融資租賃登記。融資租賃的特點之一是租賃物的所有與佔有分離。動產以佔有為權利公示手段,使得第三人依據佔有的表象難以准確地判斷租賃物的真正所有人。對於融資租賃公司等租賃物權利人,租賃登記系統首先為其提供了租賃物登記的平台。融資租賃交易的當事人可以將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租賃物描述、登記期限以及其他可以反映融資租賃交易關系的信息錄入租賃登記系統。登記完成後,租賃登記系統將為每一筆融資租賃登記提供載有登記時間及唯一登記編號的登記文件。融資租賃登記,可以揭示租賃物上存在的動產租賃關系以及租賃物權利狀況。一旦發生租賃物之上的權利沖突,登記可以作為證明租賃物權利歸屬的證據。
《通知》要求,銀行等機構作為資金融出方在辦理資產抵押、質押和受讓業務時,應當依照《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要求,對融資擔保物的權屬狀況進行嚴格審查。實踐中,銀行等機構缺少有效途徑來獲知擔保資產之上的與租賃交易有關的完整權屬信息,在動產擔保融資中可能遇到抵押物、質物為借款人不具有所有權的租賃物,從而影響金融債權的實現。相關物權權屬信息的不對稱,會提高動產融資的風險,降低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業務的積極性,增加相關企業的融資成本,阻礙融資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租賃登記系統可以為銀行等資金融出機構在受讓動產或接受動產擔保時,便捷地查詢標的物的權屬狀況,成為開展盡職調查的一個有效手段。查詢租賃登記系統,可以按照承租人法定注冊名稱、個人承租人有效身份證號碼以及租賃物唯一標識碼等檢索標准進行。租賃登記系統根據查詢申請,出具與查詢條件相符的查詢結果,並生成證明文件。通過查詢租賃登記系統,可以獲得動產權屬登記信息,在出現權利沖突糾紛時,查詢記錄還可以作為自身在接受資產抵押或轉讓時是否盡到第三人注意義務的證明。
在梳理其意義時,劉向民表示,目前,租賃登記系統已經運行近5年,得到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銀行等機構的歡迎和使用。人民銀行發布《通知》是基於行業實踐,推動完善融資租賃交易物權保障制度的積極嘗試。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九條是關於租賃物公示問題的規定。該條第三款規定,「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第三人不能依據《物權法》有關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人民銀行對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要求,為司法解釋的適用提供了制度銜接。通過以上司法解釋和配套的管理要求,應可在實踐層面較好地推動解決租賃物公示的法律效力問題,引導更多的交易主體通過登記和查詢動產權屬信息形成符合市場需要的交易慣例,進一步推動完善相關司法和立法規則,為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奠定一個好的制度基礎。
Ⅸ 融資租賃合同中由第三人支付租金可行嗎
法律關繫上,融資租賃業務項下,租金應由承租人進行支付,並隨之調整企業應付款項,在期末進行所有權轉移。因此,租金的第三方支付可能存在包括所有權瑕疵和稅務瑕疵,以及由此帶來的交易真實性的質疑(合同欺詐)和合同執行過程中違約風險的增加(租金償付的剛性僅約束承租人而非第三方)。當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如果因為第三方與承租人之間存在應付款項,理論上也可由第三方根據相關協議代付。
總結:對於出租人而言,最好不要支持租金的第三方支付。對於承租人而言如果因特定原因一定要進行第三方支付,則最好提前與出租人就其原因進行闡明並准備相關協議後再行執行。
Ⅹ 融資租賃物的物權如何確定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回購答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按照物權法的定義:「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所謂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物權並不是單一一項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權和擔保物權。而用益權和擔保物權都是所有權的部分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