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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資業務內部控制

發布時間:2022-02-26 06:32:27

① 在什麼時期做內部控制好轉型期創業期

企業經歷過創始期的艱難,終於存活下來,有穩定的客戶,開始步入正軌,進入成長期。這個時期的公司內部管理相對規范,這個階段公司主要協調對外商業關系,所以對法律的需求主要表現在合同事務方面。比如,需要和經銷商簽訂「產品銷售合同」或「買賣合同」,服務業需要和客戶簽訂「服務合同」或者「咨詢合同」。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需要簽訂「貸款合同」,或者從股東處貸款需要簽訂「股東貸款協議」。
公司在這個階段可能會引入新的投資者,甚至是VC/PE這樣的專業投資者。如果只是一般的投資者,那麼只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即可但如果是VC/PE,需要簽訂一系列復雜的「投資協議」並調整公司架構。這個時候需要專業律師來協助公司處理專項法律服務。
經歷了前幾輪大浪,能留下的企業已經是百經沙場的高手了,有實力去吞並小公司或者引入大量投資實現規模擴張,這個階段主要體現在融資投資兩個方面,企業融資主要是利用資本市場即股票和債券融資。
企業擴張主要是採用多元化投資、戰略投資、並購擴張三種商業模式,會涉及投融資方案設計與法律風險分析,擬定「股權收購協議」或「資產收購協議」,這些合同的條款都非常復雜,而且簽約前需要律師和財務人員進行盡職調查,所以公司需要聘請有經驗的並購律師,提供關於並購的專項法律服務。

② 關於公司內部控制問題探討應從哪些方面分析

一、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方面。是否全面,根據內部控制指引,看風險點是否遺漏等。
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方面。是否一貫制定,也就是說,是否按制度辦事,包括流程等。
三、內部控制制度自查方面。看是否有自查過程,主要是考慮制度的完善和完整。
四、內部控制制度自評方面。看是否有內部審計部門就該公司的內控建設進行自評。
細節提示方面如下:
(一)按控制對象分類,有二個控制層面,一是集團總部對所屬的內部經營單位的控制。如:對子公司、分公司與事業部的控制。內容包括:戰略控制、績效控制、資源控制與運營控制。二是集團公司各經營單位內部的控制。如:分公司自身的內部的控制
(二)按企業內部性質分類,內部控制台的性質可分為:1、公司層內控;2、交易層內控。
公司層內控:公司層內控主要指公司治理層面的控制。也叫「決策控制」。它涉及到的事包括:企業董事會的構成結構與行為方式。公司戰略制定、年度預算、投資與融資、增資與清算、及高層任免等工作。公司內控主要是投資人通過董事會對管理層進行控制。
交易層內控:主要是指對具體交易層面的重大業務行為進行的控制。如管理機制與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制訂上的控制及業務行為過程的控制等。
(三)從企業內部控制目標出發可以把內控體系分為1、基礎層次;2、效率、效果層次的控制。即:
1、基礎層次的內部控制:主要以會計控制為主要內容,以防差錯,防舞弊為主要目的。
2、效率效果層次的控制:主要涉及流程優化、組織銜接、規劃、組織、流程運用效率。經以實現集團戰略目標支撐為目標。

③ 公司融資的風險控制措施包括哪些

一、融資內部控制 [2]
企業缺少融資內部控制的制度與工作流程,也是產生融資風險的根源。通過制度和流程設計,可以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為了便於融資企業結合自身的情況建立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我們對融資內部控制辦法作如下歸類說明:
(一)融資目標控制
1.融資成本目標;
2.融資過程費用預算目標;
3.資金方及潛在資金方滿意度目標;
4.融資服務單位及其他合作方目標;
5.融資的工作進度目標等。
這些目標,便於引導企業融資團隊的行為,也便於企業進行末期考核。
(二)融資工作流程式控制制
1.各部門職責分工與交叉;
2.各部門的工作規范。
(三)融資團隊行為控制
主要是權力、義務、責任制度與激勵辦法。
二、融資危機管理
(一)企業診斷與融資風險評估
在該階段,主要是通過對企業現狀進行診斷與評估,找出可能產生融資風險的關鍵點。
(二)建立融資風險預警體系
這是識別和發現風險的關鍵環節。在該階段,需要選擇一些可以量化的指標和一些敏感的現象和信息,建立融資預警體系,以便在風險即將出現前,能夠通知有關部門及時採取措施。在該階段,採取的主要工作步驟包括:
1.尋找合適的指標或信息;
2.對這些指標或信息進行合理取值,建立「紅線」、「黃線」、「綠線」,或者稱為警戒線。
3.建立信息傳遞機制,以便危機出現時,能夠保障信息的暢通。
(三)設置融資危機處理預案
融資危機處理預案是指預先准備的、當危機出現時擬採取的措施,主要應該包括:
1.組織和人員准備;
2.財務安排;
3.外部專家及融資服務機構的利用
(四)預案的採取和危機的化解
在該階段,主要是根據不同的危機類別,採取不同的處理預案,及時化解風險,把損失和危害控制到最低點。
(五)危機的善後處理
在該階段,主要是總結經驗教訓,完善制度、工作流程,並迅速恢復正常的經營秩序,這也是融資風險控制部門職責中不可或缺的。

④ 金融企業如何加強內部控制

解決中國的國營企業問題尚需要深入觸動微觀機制的最本質的問題,即企業的控制問題。體制改革不是萬能的,要緊的是微觀機制的改造。我國企業的根本出路在於強化企業的內部控制。
轉變經營觀念,增強控制意識,提高管理水平,是我國企業迎接市場競爭的基本前提。只在宏觀經濟范圍提控制還不夠,也不能在微觀經濟中片面以改革取代控制。其實,變革本身就意味著一定的風險。片面強調改革組織結構的重要性,忽視了控制方式的跟進和強化,就使公司的改革同微觀治理機制相脫離。
強化企業的內部控制已經成為發達國家治理公司的重要手段,在國際上的研究已日漸成熟。三大目標和五大組成部分構造了內控系統的整體框架,幫助人們更全面和更深刻地理解內控及其控制對象,使企業能夠以內控為有力武器,從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交流和監督評審五方面開展工作,為實現各項操作性目標、信息性目標和遵從性目標而自覺奮斗。
國際先進內控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啟示我們:要正確理解內控與管理的關系、內控與風險管理的關系和內控與內部審計的關系。我們要呼喚企業的控制意識,理直氣壯地強化企業的內部控制。
經過二十年的改革實踐,人們逾來逾感到強化管理的重要,也在積極探索如何才能加強管理。內部控制的概念被國際同仁所強調,引起了中國金融界,特別是銀行界的關注。自從1997年人民銀行發出「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以來,各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普遍開展了整章建制的工作。這一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績,但是新形勢下的內控工作尚處於起步階段,這項工作又常被誤解為僅僅是金融機構的事,生產企業的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缺乏認識。其實,所有制及其組織結構並不是現代企業最本質的東西,最本質的是企業內部的控制文化和控制機制,中國國營企業的根本出路在於強化其內部控制。在這方面發達國家已經研究和創造出了一套比較完整的理論和方法,中國企業界的迫切任務是運用先進的內控理論和方法,強化內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本文通過對部分國際先進內控理論和原則的分析,闡明內控的內涵及其與管理和內部審計(稽核)的關系,分析內控對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以便促使經營管理者加強有效控制。

一、轉變觀念
轉變經營觀念,增強控制意識,提高管理水平,是我國企業界進行市場競爭的必要條件,也是金融機構向商業化金融機構演變的基本前提。

1.體制改革的作用是有限度的:近二十年來,舉國上下議論最多的話題莫過於改革了。「以改革帶動發展」也被一些地方當作戰略口號指導各項工作。我們一直批評計劃經濟制度管得太嚴太死,卻淡漠了經濟活動內部的至關重要的控制機制,特別是微觀領域的經濟單元(包括金融與非金融企業)的自我控制意識逐漸淡化。且不說國際理論界對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爭論尚未休止,倒是應該指出,並非一切進步都只是靠了改革才取得的。如果政治的穩定和宏觀經濟的控制不是同改革並駕齊驅,中國的局面遠不會象今天這樣好。許多問題的解決又是改革本身力所未能及的。突出的一個例子就是國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是我們對企業改革重視得不夠嗎?從中央到地方,從政府到企業,不知為改善企業傾注了多少人力、物力和財力。是改革的力度不夠嗎?從利改稅到企業轉制,從破產兼並到減員增效,各項法規和措施層出不窮。為什麼許多企業始終建立不起自我約束的機制?用經濟學家的話來說,也就是不能硬化企業的「預算約束」。顯然,只在宏觀經濟范圍提控制還不夠,也不能在微觀經濟中片面以改革取代控制。其實,體制改革不是萬能的,變革本身就意味著一定的風險。

2.轉變經營管理觀念:內部控制在不同的經濟體制下有不同的內涵,盡管其中的某些內容會有一致性。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的控制模式為實現國家計劃服務。由於國家計劃規避了大部分市場風險,國營企業的控制方式具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現在,企業的控制模式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在新的形勢下有兩種傾向值得注意:一是一部分人習慣於甚至滿足於傳統的經營管理方式,認為只要能夠規范化操作就行了,不必考慮是否先進。這就混淆了不同性質經濟中的企業在服務對象和控制方式上的不同。二是雖然大家意識到改革的必要性,但是容易片面強調改革組織結構的重要性,忽視了控制方式的跟進和強化。這就使公司的改革同微觀治理機制相脫離。不論是維持傳統的經營管理方式,還是片面以改革取代控制的觀念,都已經被實踐證明是有害的。

3.轉變對內控目的的認識:搞清內控的含義,並理解內控的目的,對經營管理和內審都有直接的指導意義。內部控制的概念經過了由「部分控制論」向「全部控制論」的發展。「部分控制論」認為內控包括:1)經濟業務的有關內部會計控制;或者,2)內部牽制(會計)和內部審計兩部分。這種認識的一個缺陷是,內控只與資產管理有關,而與行政、業務管理無關。「全部控制論」克服了這個缺陷,認為控制內容已超越會計和財務范圍,滲透到經營的各個方面和管理的全過程。
內控目的論的發展也經過了下述階段:1)「三目的論」認為,內控是為了保護單位的財產,會計記錄的准確可靠和及時提供可靠的財務信息。2)「四目的論」認為,內控除了保全資產和檢查財務資料的准確可靠性以外,更重要的是執行管理政策,提高經營效益和效率。
上述發展的啟示在於,對內控的檢查評價應有別於傳統的思路,並且目的要明確和全面,檢評要完整和深入。

4.跟上國際內控研究的步伐:同計劃經濟相比,市場經濟的發展更加仰仗於微觀機制的作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非常重視對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大促進了公司治理結構趨向合理化。公司治理理論研究的是資金的供給者如何採取措施,確保其投資取得回報。強化內控已經成為發達國家治理公司的重要手段。
國際上比較有名的內控模式有英國的Cadbury、美國的COSO和加拿大的COCO。它們從不同的角度剖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為營造良好的內控框架提供了一系列的趨於一致的政策和建議。其中尤以美國的COSO模式從理論到操作方法上闡述了一整套完整的內控框架。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le)又在這些先進模式和實際經驗的基礎上,於1998年提出了建設銀行內控系統框架的十三項原則。我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大量的非金融性企業在經濟體制改革以來的許多失控的教訓表明,跟上國際內控研究和發展的步伐,不斷完善自身的內控機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充分理解內部控制的內涵

內部控制有其科學的定義和豐富的內容。只有深刻理解內控的內涵才能明確如何強化內控。

1.准確理解內部控制的定義:不同部門的人從不同的角度對內控會有不同的看法。現代內控理論試圖提出能被普遍接受的內控定義,以便滿足不同單位的需要。美國審計權威機構COSO(1994)的定義是:內控是一個受某單位不同層次的人影響的過程,而設計這一過程是為了實現下述三大目標提供合理的保證:經營的效果和效率;財會報告的可靠性;對現行法規的遵守。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參照各國的有關理論,在內控定義中進一步強調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內控的影響,組織中的所有各級人員都必須參加內控過程,對內控產生影響。巴塞爾委員會把內控的三大目標分解為操作性目標、信息性目標和合規性目標。操作性目標不只針對經營活動,而且包括其他各種活動;在信息性目標中還把管理信息包括了進來,明確要求實現財務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表1 關於內部控制的三大目標的表述

COSO 的內控目標
Basle 的內控目標

1
經營的效果和效率
操作性目標:各種活動的效果和效率

2
財會報告的可靠性
信息性目標:財務和管理目標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3
對現行法規的遵守
遵從性目標:遵從現行法律和規章制度

資料來源:美國COSO(1994);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98)。

這三大目標滿足不同的需要,又相互交叉。顯然,內控是保證各項業務發展的,而不是妨礙其發展的。在操作性目標中,經營的「效果」是根據實際產出與預期計劃的產出比較而言的;經營的「效率」是根據實際產出與實際投入比較而言的。此外,公司或銀行不能為實現經營性目而不遵從法規,也不能為實現遵從性目標或操作性目標而違反財務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這是一種「全部控制論」的概念。良好的內控系統應能夠確保上述三大目標的實現。上述內控定義說明:
1)內控是一種程序,它意味著向某一終點努力,但不是終點本身;
2)內控是用來取得一種或多種互相區分而又緊密聯系的目標;
3)內控受人的影響,而不只是政策、守則或表格;
4)只能期待內控為公司管理層提供合理的保證,而不是絕對的保證。
內控的明確而科學的定義為各種單位提供了比較一致的標准,以便各單位能夠評價其控制系統和決定如何加強控制。經營管理部門和內審部門應該參照有關法規和實施細則,設定一些具體的標准,認真考察被檢查單位的內控系統,看其是否合理地確保了這些目標的實現。如果不能,總是可以從內控的某些方面找出問題的。一家銀行或公司內控抓得好不好,可以從上述三大目標加以總體考核:它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是否合理地確保了他們理解該單位實現其操作性目標的程度?它的財務報告和各項管理信息是不是可靠、完整和及時地被草擬和提供了?它的各項活動是否遵從了現行的法律和規章制度?這些方向性的標准無疑是對一個單位比較有力的鞭策。細化這些標准,對內控的深入考核更有益處。
由此可見,審計部門以往所提的「合規性審計(稽核)」、「效益性審計(稽核)」和帳務檢查等等都屬於專項審計,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審計(稽核)工作的重心應當轉向對內部控制的審計再監督,而對內控的檢查評價有別於傳統的審計思路,其目的要明確和全面,檢評要完整和深入。

2.從總體上把握內部控制系統的框架:重要的是,現代內控理論賦予了內控廣范的職能,把內控置於很高的層面上,從而強化了內控的作用。1994年COSO認為內部控制涵蓋了五大組成部分的豐富內容: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交流和監督評審。而1998年巴塞爾委員會則在控制環境中強調了管理層的督促(oversight)和控制文化;在風險評估方面將風險的識別和風險的評估並舉;在控制活動方面又突出了職責分離的重要性;該委員會特別對信息與交流作了更多的解釋;除了監督評審活動之外,還把缺陷的糾正這種被COSO認為並非內控的活動也歸納為內控活動。巴塞爾委員會還在上述內控的五大組成部分之外,增加了監管當局對內控的檢查和評價,把它作為內控的另一不可忽視的內容。

表2 關於內部控制的五大組成部分的表述

# COSO的分析
Basle的分析

1
控制活動
管理層的督促與控制文化

2
風險評估
風險的識別與評估

3
控制活動
控制活動與職責分離

4
信息與交流
信息與交流

5
監督評審
監督評審活動與缺陷的糾正

資料來源:同上。

不論是COSO還是巴塞爾委員會都跳出了傳統的平面式的簡單思維方式,而把內控視為多維立體的空間,促使人們全面深入地理解控制和控制對象,分析解決管理控制中存在的復雜問題。其中還引出了「全息論」的概念:這五大組成部分和三大目標是緊密相聯的,就象一個人體的細胞包含了人體的各種信息那樣,一個組織中的任何一個機構、一項業務或一位成員都包含或反映出該組織中的三大目標和五大組成部分等各種信息。
三大目標和五大組成部分構造了內控系統的整體框架,現代內控理論對內控日臻完善的描述幫助人們更全面和更深刻地理解內控及其控制對象,使人們能夠以內控為有力武器,為實現三大目標自覺奮斗。

3.全面理解內控五大組成部分的內容:內控已經被COSO從理論上分析成為下述完整的有機結合的整體,並且得到了巴塞爾委員會的認同和發展。
1)控制環境:控制環境是推動控制工作的發動機,是所有其他內控組成部分的基礎。它奠定組織的風紀和結構,並且涉及到所有活動的核心—人,特別是人的控制覺悟,還反映政府、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生產性企業的各級管理層對內控的要求。
控制環境中的要素有價值觀、激勵與誘導機制、精神指導、員工能力、管理哲學與經營風格、組織結構、規章制度和人事政策等等。主要的問題是管理層要充分說明內控的完整性;公司要有積極的控制環境,使整個組織中的員工具有控制覺悟和自覺的控制態度,特別是高級管理層要積極地進行控制;員工的能力與其責任要相匹配。巴塞爾委員會有關管理監督和控制文化方面的原則包括:
1.董事會應當負責批准並定期審查整個經營戰略和重大政策;理解經營的主要風險,確定這些風險的可接受水平,保證高級管理層採取必要步驟,識別,衡量,評審和控制風險;批准組織的結構;並確保高級管理層不斷評審內控系統的有效性。在確保建立和維護充分和有效的內控系統方面,董事會負有最終的責任。
2.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由董事會批準的戰略和政策,維護一種組織結構,能夠明確責任、授權和報告關系;確保所委派的責任能有效地執行;確定適當的內控政策;並監督評審內控系統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3.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負責按照高標准促進員工的職業道德(ethics)和完整性(integrity),在機構中建立一種控制文化(control culture),在各級人員中強調和說明內控的重要性。公司機構中的所有人員都需要理解和發揮他們在內控程序中的作用。
2)風險評估:是識別和分析那些妨礙實現經營管理目標的困難因素的活動,對風險的分析評估構成風險管理決策的基礎。
風險評估中的要素包括關注對整體目標和業務活動目標的制定和銜接、對內部和外部風險的識別與分析、對影響目標實現的變化的認識和各項政策與工作程序的調整。
有關風險的識別與評估的原則強調有效的內控系統需要識別和不斷地評估有可能阻礙實現目標的種種物質風險。這種評估應包括公司和公司集團所面對的全部風險(如銀行要面對信貸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經營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reputation)風險)。需要不時調整內控,以便恰當地處理任何新的或過去不加控制的風險。
3)控制活動:是為了合理地保證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指導員工實施管理指令,管理和化解風險而採取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高層檢查、直接管理、信息加工、實物控制、確定指標、職責分離等。
在控制活動中主要關注控制與風險評估過程的聯系、控制活動的適當形式及其實施、對執行政策和管理指令的保證、控制活動的針對性(尤其是對信息系統的控制)等等。有關控制活動和職責分離的原則包括:
1.控制活動應當是公司日常工作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效的內控系統需要建立適當的控制結構,明確定義各經營級別的控制活動。這些活動應當包括高層審查;對不同部門或處室的活動的適當控制;物理控制;檢查對敞口限額的遵從情況;對違規經營的跟進情況; 批准和授權制度;查證核實與對帳(reconciliation)制度。
2.有效的內控系統需要適當分離職責。人員的安排不能發生責任沖突(conflicting responsibilities)。要識別和盡力縮小有潛在利益沖突(conflicts of interest)的地方,並遵從謹慎的和獨立的監督評審。
4)信息與交流:存在於所有經營管理活動中,使員工得以搜集和交換為開展經營、從事管理和進行控制等活動所需要的信息,包括管理者對員工的工作業績的經常性評價。
在信息方面要注意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在交流方面也要注意內部和外部信息的交流渠道和方式;在信息技術的發展中注意控制信息系統。有關的原則包括:
1.一個有效的內控系統需要充分的和全面的內部財務、經營和遵從性方面的數據,以及關於外部市場中與決策相關的事件和條件的信息。這些信息應當可靠、及時、可獲(accessible),並能以前後一致的形式規范地提供使用。
2.有效的內控需要建立可靠的信息系統,涵蓋公司的全部重要活動。這些系統,包括那些以某種電子形式存儲和使用的數據的系統,都必須受到安全保護和獨立的監督評審,並通過對突發事件的充分安排加以支持。
3.有效的內控系統需要有效的交流渠道,確保所有員工充分理解和堅持現行的政策和程序,影響他們的職責,並確保其他的相關信息傳達到應被傳達到的人員。
5)監督評審:是經營管理部門對內控的管理監督和內審監察部門對內控的再監督與再評價活動的總稱。
監督評審可以是持續性的或分別單獨的,也可以是兩者結合起來進行的。主要應關注監督評審程序的合理性、對內控缺陷的報告和對政策程序的調整等等。在監督評審活動和缺陷的糾正方面應當遵循下述原則:
1.應當不斷地在日常工作中監督評審內控的總體效果。對主要風險的監督評審應當是公司日常活動的一部分,並且各級經營層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定期予以評價。
2.對內控系統應當進行有效和全面的內部審計。內審要獨立進行,應得到適合的培訓,並配備稱職和得力的人員。內審作為內控系統監督評審的一部分,應當向董事會或其審計委員會直接報告工作,並向高級管理層直接報告。
3.不論是經營層或是其他控制人員發現了內控的缺陷,都應當及時地向適當的管理層報告,並使其得到果斷處理。應當把有關物質的內控缺陷報告給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
此外,巴塞爾委員會還針對監管當局對內控系統的評價提出,銀行的監管人員應當要求所有的銀行,不論其規模如何,都具有有效的內控系統,而且其內控系統符合他們的表內外活動的性質、復雜性和內在的風險;內控制度應當隨銀行所處環境和條件的改變而得到調整。凡監管者確定某銀行的內控系統不能充分或有效地針對銀行的具體風險內容(例如,不能涵蓋巴塞爾委員會內控文件所載的全部原則),監管者應當採取適當的行動。
以上五大組成部分與前述三大目標有機地相結合,構成了內控的完整體系。COSO是為各行各業提出這一思路的。盡管巴塞爾委員會的內控原則主要是針對銀行業的,國內外的金融和非金融機構在體制結構上也有所區別,我國的企業工作者仍然很有必要適應形勢,轉變觀念,從內控的三大目標出發,去考察本單位上述五大組成部分的各個方面,看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內控制度,而且,這些制度是否得以認真貫徹實施。審計檢查的方法和評價的標准也應當沿著這條思路,按照這個有機結合的整體去設計。

三、關於內部控制與管理的關系

不了解內控與管理的關系,就不可能充分加強內控工作。內審或審計人員在檢查監督的過程中,時常發現被查單位的管理層對內控認識比較膚淺,也不甚了解內控與管理、內控與內審是什麼關系。有人認為管理就是內控,抓了管理,內控自然就到位了,因而也沒有必要特別強調內控。也有人認為內控是內審(稽核)部門的工作,抓內控應該由內審部門牽頭。有些內部或外部的審計人員在進行內控檢查的時候,也因認識模糊而無從下手。因此,很有必要搞清內控與管理的關系。

1.管理的內涵及其與內控的同異
從廣義上講,管理是管理者確立目標和戰略,並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規章制度和操作方法去實現目標的全過程。管理者要執行聘用合同,為公司或銀行的所有者的利益確定明確的管理目標,包括全局整體性目標和各項業務活動水平上的目標,然後制定各種戰略和實施計劃。管理者要以一定的組織形式為依託,以一定的規章制度為依據,採取種種方法去實現既定的目標。管理者有責任控制局面,並解決和糾正在監督檢查各項經營管理活動中所發現的問題和錯誤,包括對有問題責任人的追究和處罰。由於所定的目標和戰略計劃會對管理單位(如企業)的行為產生影響,管理科學運用科學的原則和分析性方法,研究企業的行為。在發達國家,不論學術界還是實業界都日益重視公司治理結構的研究,以求實現投資者應得的回報。先進正確的管理方法加上計算機的廣泛運用,大大促進了管理的合理化和效率。
廣義上的管理涵蓋比內控更為廣泛的內容,並不是所有的管理活動都是內控活動,也並不是說非內控性的管理活動就都不重要了。比如,設定目標的決策就是一種很重要的管理責任,為內控提供了前提條件。在國外,公司的所有者代表(董事會)也要參與甚至領導這種決策。但是,重大目標的最初設定並不是在內控的工作范圍之內。同樣,許多管理方面的具體決策和一般性活動並不都代表內控。
然而,問題的關鍵並不在這里,而在於內控是管理中至關重要的部分(critical components)。管理的學問就在於抓住管理活動中的那些對實現目標至關重要的部分,也就是毛澤東所說的「研究任何過程……要用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比如,COSO等理論所描述的內控內容中都列舉了許多控制要素和風險,這些都是管理者必須關注的地方。又如,盡管COSO認為錯誤的糾正行動不應屬於內控活動,但是巴塞爾委員會卻將其列為內控的范圍。原因很顯然,糾正錯誤已成為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直接影響到目標的實現。同理,戰略計劃和風險管理這些本來被COSO視為非內控性活動,卻被巴塞爾委員會分析為內控范圍之內的活動了。盡管目標的最初設定是內控的前提條件,但是內控並沒有完全放棄對這方面的關注,內控的重要職能之一又是監督目標的設定和實現過程。至於業務活動水平上的目標的設立,雖然也被COSO視為非內控性的活動,但在COSO提出的內控操作方法中(例如在其《參考手冊》和《內部控制與風險評估工作表》中),這些目標都是內控所關注的重要內容。下表僅從一個側面說明了這個問題:

資料來源:同上。
2.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關系
風險是針對目標而言的。風險實際上就是可能妨礙目標實現的種種問題和困難。這樣看來,風險的概念就擴大了。比如,一個武士在張弓搭箭,射向獵物的時候,他的目標是射中獵物,而他的風險就存在於他射擊獵物的全過程。首先,他本人的素質,他的精、氣、神,他的體力和視力。其次,他的弓箭的質量。再次,獵物的大小、距離和移動速度。此外,狩獵時的環境、氣候條件(風速)等外部干擾因素,也構成對擊中目標的風險。對一家公司而言,風險既預示著機遇,又會影響其競爭能力,並影響其維持融資的能力以及保持和提高其產品與服務質量的能力。
風險是如此之廣泛,以至於有人認為風險管理就是內部控制,甚至風險管理包括了內控。把兩者混淆的問題在於沒有看到內控是管理的更本質性的內容(essential part)。
誠然,風險管理是整個管理活動系列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可指風險管理目標和戰略的設定、風險評估方法的選擇、管理人員的聘用、有關的預算和行政管理、以及報告程序等等。風險管理的一系列具體活動並不都是內控要做的。特別是內控並不負責風險管理目標的具體設立,這是管理過程起始階段的活動。風險評估是對可能發生的不利條件或事件進行評價,並做出完整的專業性鑒定的一種系統過程。當然,風險評估首先要注意目標問題,因為,沒有明確的目標,也談不上目標實現的風險。但是在目標方面,內部控制並不是目標的制定活動,而是對目標制定的評價工作,特別是對目標和戰略計劃制定當中風險的評估,風險管理目標的設立為內控中的風險評估提供了前提條件。內控所負責的是風險管理過程中間及其以後的重要活動,比如,對風險的評估和由此實施的控制活動、信息與交流活動和監督評審與缺陷的糾正等工作。
內部控制強調評估經營管理活動中突出的風險點(當然,這些風險點不是固定不變的),建議經營管理人員針對這些風險點實施必要的控制活動。這里所評估的既有內部的風險,又有外部的風險。那種以為內控只是控制某單位的內部風險的觀點是有片面性的。COSO和巴塞爾委員會都認為,內控的過程涵蓋了公司所面對的,並在公司內由各級人員所經營的所有的內部和外部的風險。
然而現實中的風險管理卻很實在,巴塞爾委員會指出,風險管理不同於內控之處在於,典型的風險管理比較關注特定業務的戰略的評審,旨在通過比較不同公司業務領域內的風險與報酬來使收益最大化。在我國一些銀行里,風險管理往往被狹義地理解為授信或部分業務(如信貸)的授權管理;廣義的風險不僅有信貸風險,還包括國家與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信譽風險等等。而廣義的風險管理又似乎難以真正落實到銀行的某一具體業務或管理部門,成為它的責任。其結果,我國的銀行實業界尚不存在廣義的風險管理的概念。不少銀行不能對各種風險進行總體研究和控制,甚至連統一授信都難以在一些銀行里真正實現。
不過,現實情況中的風險管理一方面有其特有的內涵和現實的范疇,另一方面也在某些內容上與內控相交叉。在上節中,COSO認為風險管理不屬於內控的范圍,而是非內控性的管理活動,這種分析也是有片面性的。特別是風險管理在「風險的識別與評估」和「控制活動與職責分離」等內控內容中,與內控相交叉,屬於內控強化過程中的管理活動。
然而,內部控制還包括「管理層的監督與控制文化」、「信息與交流」和「監督評審與缺陷的糾正」等重要的內容。在現實中,管理層的監督並不是沒有,而是遠遠沒有強調到某種「控制文化」的程度。

⑤ 內部控制審計籌資與投資循環 與信貸情況表有關的業務活動的控制查看哪些科目

我個人覺得內部控制審計主要還是在流程與審批過程中,當然可以直接從科目中看到最終結果,涉及的也就是一般融資都會涉及的科目。比如;短期借款、長期借款、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等

⑥ 中小企業投資和融資時候如何進行內部控制

1、提高管理者、廣大員工對企業內部控制的責任感:首先,中小企業管理層應大力宣傳內部控制的性質與重要性,認真組織和領導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工作,並以身作則,嚴格遵守控制制度。其次,中小企業的中層管理人員和廣大員工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者,應充分認識到各自工作崗位的重要性及對整個控制與管理的意義。
2、改善公司治理,加強信息化建設:現代社會已進入了一個嶄新的信息時代,建構良好的信息交流平台與順暢的信息溝通系統,已成為我國中小企業內控制度不可或缺的內容,它將有助於中小企業及時把握其自身的運營狀況和組織結構中所發生的各種情況,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提供各種適時、全面和准確的信息,並使信息快速在有關部門和人員之間傳遞、反饋,從而大幅度提升企業內部控制的執行效率。因此,應改變傳統的金字塔式的組織結構,使組織結構扁平化、開放化。根據其職能重新整合組織機構,減少組織結構中不必要的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利用網路技術運用相關軟體保證信息的及時傳遞、交流和溝通,及時發現問題,減少風險。
3、完善實物控制:實物控制是指為保護各種實物、有形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舞弊行為而進行的控制,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
(1)限制接近。要制定專門的內部控制制度,根據各種實物的性質和管理特點,合理確定允許接近的人員,並對限制接近的遵守情況進行嚴格的檢查監督。
(2)實物保護。保護企業實物的安全、完整,使實物免遭盜竊、損傷及其他意外損壞,確保實物的完整性。一般來說,應對各種安全防範措施定期檢查,消除隱患,減少實物受損機會。
(3)實物清查。結合企業自身特點,採取定期盤點或輪番盤存的方法,清查財產物資的實有數量,妥善處理盤盈盤虧,確保賬實相符。

⑦ 如何做好國有企業投融資風險管理

任何融資行為都有可能帶來風險,著名的太子奶因融資不當,從融資開始到企業倒閉也不過僅僅9個月時間。中小企業也不例外,在融資過程中也可能面臨各種風險,特別是在今年金融緊控形勢下,融資風險可以說存在於各家企業。中小企業的融資風險主要是指由於多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使其在融資過程中所遇到的風險,根據多年的投融資經驗,投融資專家張雪奎教授總結融資風險主要有以下幾條:
1、國家經濟政策所導致的融資風險
一般而言,由於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極不穩定,一國經濟金融政策的變化,都有可能對它的生產經營、市場環境和融資形勢產生一定的影響。如果中小企業不能根據國家經濟金融政策的變化做出敏銳的反應和及時調整,將會給中小企業的融資帶來一定的風險,進而影響到中小企業的發展。如國家的產業政策限制的行業,其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風險都較大,如果企業經營得不到正常的資金供給,企業就難以為繼。又如,在貨幣政策緊縮時期,市場上資金的供應減少,受此影響,中小企業通過市場來籌集資金的風險增大。要麼籌集不到資金,要麼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數量減少,直接影響了企業資金鏈連續性,並進一步增大了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據投融資專家張雪奎教授所知,今年大量企業遇到這種情況,融不到資金是企業經營困難,融到的資金成本過高,造成還貸壓力過重,致使企業難以放手經營。
2、經營的不穩定性導致的融資風險中小企業對外界經濟環境的依存性較大,因而中小企業除對國家產業政策和金融政策有著較強的敏感性外,國家經濟制度安排,宏微觀經濟環境的變化,行業競爭態勢的加劇,也將增大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最終影響中小企業的經營和發展。那些經營不佳或銷售渠道不暢,或競爭實力不夠或難以實行多元化經營來分散風險的中小企業往往首先受到市場的沖擊。而經營風險的增大又使中小企業的經營穩定性遭到破壞,進而更難滿足市場融資的條件,融資更加困難。
3、管理水平低下所導致的融資風險管理水平低下主要表現在,中小企業的管理觀念落後,內部管理基礎工作缺乏和管理環節薄弱,人員素質普遍不高,對市場的潛在需求研究不夠,產品研製的技術力量有限,對市場的變化趨勢沒有預見性等。由於管理上的種種缺陷,致使中小企業的後勁不足。高開業率和高廢業率是中小企業的主要特點,從而使得商業性金融機構非常謹慎。在我國,中小企業5年淘汰率近70%,約30%左右的小企業處於虧損狀態,僅有三成左右具有成長潛能,七成左右發展能力很弱,能夠生存十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僅佔1%.因此,中小企業無論是進行直接融資,還是間接融資,都會面臨諸多融資障礙,融資風險往往很大。
4、信用危機所導致的融資風險中小企業信用不足是一個普遍現象。有的中小企業會計信息不真實、財務做假賬、資本空殼、核算混亂,有的中小企業抽逃資金、拖欠賬款、惡意偷稅,這在一定程度上都影響了中小企業的形象。相對於大企業的很多信息的公開化和容易以極低的成本獲取,中小企業的信息基本上是內部化的、不透明的,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投資者很難通過一般渠道獲得,因此,銀行要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或投資人要向中小企業進行投資就不得不加大人力資源的投入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質量。這一方面加大了銀行或投資人貸款和投資成本,另一方面也給中小企業的融資帶來困難,中小企業的融資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1、融資風險「潛伏期」識別融資風險「潛伏期」的警兆是指建立在大量資料分析基礎上的反映融資風險大小以及是否帶來財務危機的先兆。這個信息資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信息;二是與企業相關聯的外部市場所處行業的信息。潛伏期的融資風險主要是企業對融資活動的控制風險,主要反映企業是否可以融到資和是否正確融資。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中除了內源融資以外,在外源融資中,債權融資仍佔主要地位,因此對其融資風險的預警中債權融資風險要特別關注。從融資的外部環境與內部控制角度綜合分析,將潛伏期警兆分為:外部融資市場的成熟度不高;融資主體自由度不高;不進行融資方式分析;不關注資金成本;融資活動不符合融資的優序排列;企業同期平均資產收益率略低於債務資金成本率。
2、融資風險「發作期」識別「發作期」融資風險的警兆一般呈現出景氣警兆的特徵,即反映財務景氣的程度和狀況。這可分為財務警兆與管理警兆兩方面:
財務警兆包括:(1)資不抵債,這意味著該企業面臨著嚴重的償債危機,有被清算重組、變賣資產的可能。(2)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出現負數。這表明企業獲利能力的原動力出現故障,沒有新經濟來源以抵消資金成本。(3)存在大額的逾期利潤。這表明股權融資面臨巨大風險,無法保障資本投入者的投資回報。(4)信用等級下降,這是償債能力下降的必然結果。(5)融資活動受到嚴重阻礙,面對好的項目,無法獲得外部資金支持。
經營管理警兆包括:(1)主營產品核心競爭力下降,屬夕陽產業產品,這表明企業的盈利嚴重下降,並且沒有發展前景。(2)管理混亂,人力資源短缺,這表明經營業務不景氣,難以得到內外部人員的認可。
3、融資風險「惡化期」識別惡化期的警兆表現是發作期的警兆未能得到控制,融資風險進一步轉化為企業財務危機或者財務危機的結果。其表現如下:(1)主要財務指標顯示財務狀況嚴重惡化。如資產負債率急劇上升,大大超過100%,凈資產收益率為負數等。(2)已經不具備償債能力,即不僅無法償還借款,並且得不到債權方的展期許可,很可能會被借款人接管企業或進行清算。(3)企業出現非季節性的異常的停工、停產現象,這是企業破產的先兆。
3、中小企業融資風險防範方法
1、從財務分析入手,加強日常財務管理工作中小企業限於其人員素質問題,財務分析的能力較差。因此,為防範融資風險,企業財務工作人員、資金運作人員就應加強日常財務分析。
2、從企業管理入手,加強企業投資融資項目的審核與管理:(1)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的管理工作,在設計組織結構時,既要職責明確,還要建立經濟業務處理的分工和審核制度,特別是嚴格規范財務工作體系。(2)對每一個資金運作項目都應有科學的嚴謹的可行性評價,不能盲目投資,也不能盲目融資,雖然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是現狀,但具體到個別企業的資金管理部門應從個體實際出發,越是困難的企業面對融資時越要謹慎,關注融資成本、融資順序與融資方式。(3)加強企業信用管理,這是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非常欠缺的方面,完善財務工作中對償債工作的監督與控制,健全各類融資活動的後續跟蹤管理。(4)建立並實施融資風險預警管理機制。對於企業融資風險的預警過程中所涉及的信息的採集與整理、分析與加工等程序應該是時時進行的,因此要求企業具備一套比較完善管理機制,對於中小企業來說由於其人員不多,資金實力不雄厚,考慮到預警的成本問題完全可以不設專門的職能部門來執行預警系統。只需企業在經營管理中賦予每一個員工實時收集信息、傳遞信息的責任,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的人員兼任預警機構人員。
3、從融資方式入手,加強企業發展各階段的融資渠道在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由於企業的財務狀況、生產能力、信用水平、社會認可的程度等不同,需要不同的金融市場來幫助企業融集資金。
4、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融資方法
1、在創業階段,在企業資金來源的問題上,科研人員、創業人員等私人資本的資金已經不夠,資金的需求逐漸轉向風險資本,此時,創業者也可能會請求銀行給予貸款,但可能性較小即使能得到此類貸款,也大都是短期借款,且數額不大,同時,此階段由於企業的獲利能力較差,如果所借得短期貸款過多,其負債率越高,利息負擔越重,資本結構就會越不合理,嚴重的可能產生財務危機。該階段需要的是長期資本,換言之,企業需將股權出售。所以創業企業的主要融資方式是股權融資,最優融資策略是吸引風險投資。
2、在成長階段,這時由於中小企業已經度過生存難關企業的發展前景也已基本明朗,企業形象、產品品牌在社會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譽,社會各界投資者對其投資已產生誘惑力。該階段的融資方式是內部融資、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相結合,此階段企業的成長資金來源主要是三個方面:自我積累、風險資本和借貸資金。
3、在成熟階段,企業的最優融資策略是債務融資,此時,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追求穩健經營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從事貨幣經營的特殊企業,需要擴大客戶群,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為銀行提供了廣闊的潛在市場,當中小企業進入成熟階段後,由於企業經營業績穩定,資產收益率高,資產規模較大,可抵押的資產越來越多,此時,銀行也願意為進入該階段的中小企業貸款。因此,該階段當企業的資金需求量較大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成為企業資產的主要來源。
對於已經形成相當規模,具有一定核心競爭力的中小企業,也可以通過證券市場發行企業債券或可轉換債券、增發新股、新股配售等方式進行融資。

⑧ 內部控制與銀行融資的關系是怎麼說的,或者有沒有這方面的文獻

這個能用嗎?也是文獻呢
Interim Measure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Commercial Banks

Order No.6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May 15, 2002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se rules are formulated on the basis of "Law on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Commercial Banking Law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which aim to strengthen market discipline of commercial banks, standardiz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commercial banks, effectively safeguard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depositor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and promote safe, sound and efficient operation of commercial banks.
Article 2 These rules are to be applied to commercial banks that are established legally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cluding domestic commercial banks, wholly foreign funded banks, joint venture banks and branches of foreign banks.
Article 3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which are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commercial bank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hile abiding by these rules, commercial banks can disclose more information than what has been required by these rules at their own discretion.
In addition to these rules, listed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also conform to releva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ules published by regulatory body of the securities instry.
Article 4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be proceeded consistent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uniform domestic accounting rules and relevant rules of the PBC.
Article 5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information in a standardized fashion, while ensuring authenticity, accuracy, integrity and comparability.
Article 6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disclosed by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be subject to auditing by accounting firms that are certified to be engaged in finance-related auditing.
Article 7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s to supervise commercial bank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cording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Chapter II Information to be Disclosed
Article 8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information on risk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big events of the year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Article 9 Commercial banks' financial statements should include accounting report, annex and notes to this report and description of financial position.
Article 10 Accounting report disclosed by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clude balance sheet, statement of income (profit and loss account), statement of owner's equity and other additional charts.
Article 11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consistence between the basis of preparation and the basic preconditions of accounting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Article 12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explain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the important policy of accounting and accounting estimates, including: Accounting standards, accounting year, reporting currency, accounting basis and valuation principles; Type and scope of loans; Accounting rules for investment; Scope and method of provisions against asset losses; Principle and method of income recognition; Valuation method for financial derivatives; Conversion method for foreign currency business and accounting report; Preparation method for consolidated accounting report; Valuation and depreciation method for fixed assets; Valuation method and amortization policy for intangible assets; Amortization policy for long-term deferred expenses; Accounting practice for income tax.
Article 13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crucial changes of accounting policy and estimates, contingent items and post-balance sheet items, transfer and sale of important assets.
Article 14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 their annex and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the total volume of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and major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Major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refer to those with trading volume exceeding 30 million yuan or 1% of total net assets of the commercial bank.
Article 15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detailed breakdown of key categories in the accounting report, including:
(1) Due from banks by the breakdown of domestic and overseas markets.
(2) Interbank lending by the breakdown of domestic and overseas markets.
(3) Outstanding balance of loans at the beginning and the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by the breakdown of credibility loans, committed loans, collateralized loans and pledged loans.
(4) Non-performing loans at the beginning and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resulted from the risk-based loan classification.
(5) Provisions for loan losses at the beginning and the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new provisions, returned provisions and write-offs in the accounting year. General provisions, specific provisions and special provisions should be disclosed separately.
(6) Outstanding balance and changes of interest receivables.
(7) Investment at the beginning and the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by instruments.
(8) Interbank borrowing in domestic and overseas markets.
(9) Calculation, outstanding balance and changes of interest payables.
(10) Year-end outstanding balance and other details of off-balance sheet categories, including bank acceptance bills, external guarantees, letters of guarantee for financing purposes, letters of guarantee for non-financing purposes, loan commitments, letters of credit (spot), letters of credit (forward), financial futures, financial options, etc.
(11) Other key categories.
Article 16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status of capital adequacy, including total value of risk assets, amount and structure of net capital, core capital adequacy ratio and capital adequacy ratio.
Article 17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auditing report provided by the appointed accounting firms.
Article 18 Description of financial position should cover the general performance of the bank, gener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profit and other events that have substantial impact on financial posit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bank.
Article 19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following risks and risk management details:
(1) Credit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status of credit risk management, credit exposure, credit quality and earnings, including business operations that generate credit risks, policy of credit 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division of labor in credit risk management, procere and methods of classification of asset risks, distribution and concentration of credit risks, maturity analysis of over-e loans, restructuring of loans and return of assets.
(2) Liquidity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relevant parameters that can represent their status of liquidity, analyze factors affecting liquidity and indicate their strategy of liquidity management.
(3) Market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risks brought by changes of interest rates and exchange rate on the market, analyzing impacts of such changes on profitability and financial positions of the bank and indicating their strategy of market risk management.
(4) Operation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risks brought by flaws and mistakes of internal proceres, staff and system or by external shocks and indicate the integrity, ration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ir internal control mechanism.
(5) Other risks. Other risks that may bring severe negative impact to the bank.
Article 20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following information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1) Shareholders' meeting ring the year.
(2)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its work performance.
(3)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and its work performance.
(4) Members of the senior management and their profiles.
(5) Layout of branches and function departments.
Article 21 Chronicle of events disclosed by commercial banks in the year should at least include the following contents:
(1) Names of the ten biggest shareholders and changes ring the year.
(2) Increase or decrease of registered capital, splitting up and merger.
(3) Other important information that is necessary for the general public to know.
Article 22 Information of foreign bank branches is to be collected and disclosed by the primary reporting branch.
Foreign bank branches don't need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that is only mandated and required for disclosure by institutions with legal person status.
Foreign bank branches should 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disclose the summary of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ir head offices.
Article 23 Commercial banks need not disclose information of unimportant categories. However, if the omission or misreporting of certain categories or information may change or affect the assessment or judge of the information users,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regarded the categories as key information categories and disclose them.

Chapter III Management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rticle 24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prepare in Chinese their annual reports with all the information to be disclosed and publish them within 4 month after the end of each accounting year. If they are not able to disclose such information on time e to special factors, they should apply to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for delay of disclosure at least 15 days in advance.
Article 25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submit their annual reports to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prior to disclosure.
Article 26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make sure that their shareholders and stakeholders could obtain the annual reports on a timely basis.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put their annual reports in their major operation venue, so as to ensure such reports are readily available for the general public to read and check. The PBC encourage commercial banks to disclose main contents of their annual reports to the public through media.
Article 27 Boards of directors in commercial banks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f there is no board of directors in the bank, the president (head) of the bank should assume such a responsibility.
Boards of directors and presidents (heads) of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ensure the authenticity, accuracy and integrity of the disclosed information and take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commitments.
Article 28 Commercial banks and their involved staff that provide financial statements with false information or concealing important facts should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 Rules on Punishment of Financial Irregularities".
Accounting firms and involved staff that provide false auditing report should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Interim Measures on Finance-related Auditing Business by Accounting Firms".

Chapter IV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Article 29 Commercial banks with total assets below RMB 1 billion or with total deposits below RMB 500 million are exempted from the compulso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However,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encourages such commercial banks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Article 30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s responsib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se rules.
Article 31 These rules shall enter into force as of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and are to be applied to all commercial banks except city commercial banks.
City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adopt these rules graally from January 1, 2003 to January 1, 2006.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6號
2002年5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規范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有效維護存款人和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本辦法規定為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可在遵守本辦法規定基礎上自行決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商業銀行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證券監督管理機關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四條 商業銀行披露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遵循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則,規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條 商業銀行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獲准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九條 商業銀行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第十條 商業銀行披露的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有關附表。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編制基礎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情況。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本行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包括:會計報表編制所依據的會計准則、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貸款的種類和范圍;投資核算方法;計提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范圍和方法;收入確認原則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計價方法;外幣業務和報表折算方法;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方法;無形資產計價及攤銷政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政策;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等。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變更;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交易的總量及重大關聯方交易的情況。
重大關聯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或占商業銀行凈資產總額1%以上的關聯方交易。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包括:
(一) 按存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存放同業款項;
(二) 按拆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拆放同業款項;
(三) 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四) 按貸款風險分類的結果披露不良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五) 貸款損失准備的期初數、本期計提數、本期轉回數、本期核銷數、期末數;一般准備、專項准備和特種准備應分別披露;
(六) 應收利息余額及變動情況;
(七) 按種類披露投資的期初數、期末數;
(八) 按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同業拆入款項;
(九) 應付利息計提方法、余額及變動情況;
(十) 銀行承兌匯票、對外擔保、融資保函、非融資保函、貸款承諾、開出即期信用證、開出遠期信用證、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表外項目,包括上述項目的年末余額及其他具體情況;
(十一) 其他重要項目。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資本充足狀況,包括風險資產總額、資本凈額的數量和結構、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對本行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以及對本行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進行說明。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披露下列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
(一) 信用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信用風險管理、信用風險暴露、信貸質量和收益的情況,包括產生信用風險的業務活動、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資產風險分類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風險分布情況、信用風險集中程度、逾期貸款的賬齡分析、貸款重組、資產收益率等情況。
(二) 流動性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能反映其流動性狀況的有關指標,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說明本行流動性管理策略。
(三) 市場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因市場匯率、利率變動而產生的風險,分析匯率、利率的變化對銀行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影響,說明本行的市場風險管理策略。
(四) 操作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並對本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說明。
(五) 其他風險狀況。其他可能對本行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 年度內召開股東大會情況;
(二) 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三) 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四) 高級管理層成員構成及其基本情況;
(五) 銀行部門與分支機構設置情況。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項,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最大十名股東名稱及報告期內變動情況;
(二) 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事項;
(三) 其他有必要讓公眾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條 外國銀行分行的信息由主報告行匯總後披露。
外國銀行分行無須披露本辦法規定的僅適用於法人機構的信息。
外國銀行分行應將其總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譯成中文後披露。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無須披露非關鍵性項目。但若遺漏或誤報某個項目或信息會改變或影響信息使用者的評估或判斷時,商業銀行應將該項目視為關鍵性項目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將信息披露的內容以中文編製成年度報告,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的四個月內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延遲。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將年度報告在公布前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股東及相關利益人能及時獲取年度報告。
商業銀行應將年度報告置放在商業銀行的主要營業場所,確保公眾能方便、及時地查閱。中國人民銀行鼓勵商業銀行通過媒體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設立董事會的,由行長(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行長(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並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商業銀行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予以處理。
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資產總額低於10億元人民幣或存款余額低於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可免於披露信息。中國人民銀行鼓勵此類商業銀行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在除城市商業銀行以外的商業銀行范圍內施行。
城市商業銀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6年1月1日分步施行本辦法。

⑨ 投融資管理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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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制度中的投融資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部控制,規避風險,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公司規范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投融資決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資及資產項目的管理決策,包括:對內投資、對外投資、對外融資、重大資產重組、對外擔保事項等。

第三條 本制度的決策行為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維護公司利益,爭取效益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揮和加強公司的競爭優勢;

(四)採取審慎態度,規模適度,量力而行,對實施過程進行相關的風險管理,兼顧風險和收益的平衡;

(五)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必要時咨詢或聘請外部專業機構。

第二章 對內投資決策管理

第四條 對內投資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進行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購買大型機器、設備及新項目建設等。

第五條 公司對內投資的決策程序:

(一)按照公司規劃方案,結合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

(三)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

(四)管理層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相關部門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實施所需各類手續。

第三章 對外投資決策管理

第六條 對外投資是指公司為獲取未來收益而將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股權、以及經評估後的實物或無形資產等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七條 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主要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投資,包括各種股票、債券、基金、分紅型保險、銀行理財產品等;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一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類型:

(一)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項目;

(二)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

(三)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四)經營資產出租、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五)其他投資行為。

第八條 公司短期投資的決策程序:

(一)投融資管理部負責預選投資機會和投資對象,根據投資對象的盈利能力編制短期投資計劃;

(二)財務部負責提供公司資金流量狀況;

(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

(四)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

(五)投融資管理部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

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投資操作人員與資金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對任何的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董事長簽字審批。

第九條 公司長期投資的決策程序:

(一)公司投資並購小組對擬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提出投資建議,提交公司會議研究;並按照審核意見,組織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調研、論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合作意向書,再次提交公司研究;

(二)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

(三)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

(四)投融資管理部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公司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需聘請技術、經濟、法律等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咨詢;決策投資項目不能僅考慮項目的報酬率,更要關注投資風險的分析與防範,對投資項目的決策要採取謹慎的原則。

第十一條 公司審計部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董事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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