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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概述ppt

發布時間:2022-02-26 09:03:22

㈠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的內容概況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BOT、PFI和PPP)是適用於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和自然資源開發等大中型項目的越來越流行的重要籌資手段。本書結合作者多年的研究、教學和實踐經驗編寫而成,系統介紹特許經營項目融資的含義、特徵、優缺點、應用范圍、項目過程、結構、合同、資金來源、風險管理等,並有大量的實際案例和有關法規政策文件,既有理論的系統性和前沿性,更有實務運作的指導性;既可作為大學相關專業(如工程管理、項目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投資)研究生和本科生相關課程的教材,又可作為各種中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班有關投融資與資本運作課程的教材,以及有關業界相關人員(如政府、銀行、投資、法律、工程和管理人員等)的實務參考書。

㈡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的相關概念有哪些

1)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的相關概念。
①PPP即公私合作或民營化模式,國際上,PPP泛指採用公私合作完成公共設施特許經營項目融資的各種模式,包括但不限於BOT、TOT、BT等模式。
②BOT即建設運營移交模式,是政府授予投資者建設、經營和維護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特許權,投資者在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特許期內,通過項目運營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並收回投資,獲取收益。這是一種典型的新建特許經營項目的融資模式。還有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建設擁有經營(BOO)等多種變形模式。
③TOT即轉讓運營移交模式,是一種適用於已建特許經營項目的融資模式。
④融資招標。可以分為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兩種方式,本書的融資招標特指股權融資招標。通過招標籌集股權資金的融資行為叫做股權融資招標。股權融資招標的中標人設立的項目公司為招標項目的法人,所以股權招標有時也被稱為法人招標。按照與基礎設施的相關性劃分,股權融資招標可以分成兩種類型:一種是基礎設施項目的股權融資招標,另一種是非基礎設施項目的股權融資招標。
⑤特許經營招標。此處的特許經營是指公共基礎設施的壟斷性經營。基礎設施一般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用事業、公路、鐵路、航空、管道、通信、電力等設施。
⑥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主要介紹與基礎設施有關的特許經營項目的股權融資招標,簡稱為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又可分為新建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和已建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
A.已建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主要有股權轉讓招標和TOT項目招標,特點是通過招標選定的投資人出資購買已經建成的項目設施資產或已經存續的企業的股權,負責基礎設施的運營維護管理,並在運營期間向招標人或用戶收取服務費用;

㈢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文件包括( )

【答案】A、C、D
【答案解析】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文件包括投標邀請書或招標公告、投標人須知、項目協議、投標文件格式、參考資料等。 

㈣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文件的核心內容是()

C
答案解析:
項目協議(草案)是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文件的核心內容。

㈤ 論述特許經營項目融資與公司融資的區別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的中標人不是項目協議的最終簽約人,中標人為招標項目設立的公司法人才是項目的簽約人。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的目的是落實招標項目投資的法人。在中標人被確定以後,中標人一般都會為招標項目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並以項目的資產和有關權益作為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
招標項目定標後的一般程序是:a.中標人與招標人草簽項目協議;b.中標人申請並完成項目公司注冊;c.項目公司提出項目申請報告報經政府核准;d.完成融資交割;e.招標人與項目公司簽署包括項目特許經營協議在內的項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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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與公司融資有何不同

答案:A
:中標簽約。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的中標人不是項目協議的最終簽約人,中標人為招標項目設立的公司法人才是項目的簽約人。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的目的是落實招標項目投資的法人。在中標人被確定以後,中標人一般都會為招標項目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並以項目的資產和有關權益作為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
招標項目定標後的一般程序是:a.中標人與招標人草簽項目協議;b.中標人申請並完成項目公司注冊;c.項目公司提出項目申請報告報經政府核准;d.完成融資交割;e.招標人與項目公司簽署包括項目特許經營協議在內的項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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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有哪些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有BOT、PFI和PPP等方式,融資模式比較適用於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和自然資源開發等大中型項目,品牌加盟模式越來越流行的重要籌資手段。

㈧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的相關概念有哪些

1)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的相關概念。
①PPP即公私合作或民營化模式,國際上,PPP泛指採用公私合作完成公共設施特許經營項目融資的各種模式,包括但不限於BOT、TOT、BT等模式。
②BOT即建設運營移交模式,是政府授予投資者建設、經營和維護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特許權,投資者在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特許期內,通過項目運營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並收回投資,獲取收益。這是一種典型的新建特許經營項目的融資模式。還有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建設擁有經營(BOO)等多種變形模式。
③TOT即轉讓運營移交模式,是一種適用於已建特許經營項目的融資模式。
④融資招標。可以分為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兩種方式,本書的融資招標特指股權融資招標。通過招標籌集股權資金的融資行為叫做股權融資招標。股權融資招標的中標人設立的項目公司為招標項目的法人,所以股權招標有時也被稱為法人招標。按照與基礎設施的相關性劃分,股權融資招標可以分成兩種類型:一種是基礎設施項目的股權融資招標,另一種是非基礎設施項目的股權融資招標。
⑤特許經營招標。此處的特許經營是指公共基礎設施的壟斷性經營。基礎設施一般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用事業、公路、鐵路、航空、管道、通信、電力等設施。
⑥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主要介紹與基礎設施有關的特許經營項目的股權融資招標,簡稱為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又可分為新建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和已建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
A.已建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主要有股權轉讓招標和TOT項目招標,特點是通過招標選定的投資人出資購買已經建成的項目設施資產或已經存續的企業的股權,負責基礎設施的運營維護管理,並在運營期間向招標人或用戶收取服務費用;

㈨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的目錄

第1章 項目融資概述1
1.1 項目融資的重要性1
1.1.1 基礎設施行業規劃對融資模式改革的要求1
1.1.2 法律法規的發展對項目融資的推動2
1.1.3 北京近年來的特許經營4
1.2 項目融資的定義6
1.3 項目融資的特徵8
1.4 項目融資的優缺點8
1.5 項目融資的適用范圍9
1.6 項目融資的關鍵成功因素11
1.7 項目融資在中國的應用和問題13
第2章 項目融資的模式17
2.1 私有化模式分類17
2.2 BOT項目融資模式18
2.2.1 BOT項目融資概念18
2.2.2 BOT的基本形式及其演變19
2.3 PPP、PFI項目融資模式20
2.3.1 PPP、PFI項目融資概念20
2.3.2 PPP的分類和原則21
2.3.3 BOT與PFI的分析比較22
2.3.4 BOT、PPP、PFI的比較24
2.4 ABS項目融資模式25
2.4.1 ABS項目融資概述25
2.4.2 ABS項目融資運作26
2.4.3 A?BS與BOT的比較27
2.5 不同模式的參與程度和風險分擔28
第3章 項目融資的過程29
3.1 項目融資一般過程29
3.2 企業參與PPP項目的SWOT分析30
3.3 項目選擇階段35
3.3.1 項目建議階段35
3.3.2 簽訂合作備忘錄階段41
3.4 招標投標階段41
3.4.1 招投標方法41
3.4.2 資格預審42
3.4.3 招標書的基本內容42
3.4.4 評標方法和評標要素44
3.5 合同組織階段45
3.5.1 主要合同文件及其長期性45
3.5.2 特許經營協議的主要內容47
3.5.3 可以參考的合同文件47
3.5.4 廣西來賓B電廠項目合同分析49
3.6 融資階段49
3.7 建造階段51
3.8 運營和移交階段51
第4章 項目融資的組織53
4.1 項目融資的參與方及合同結構53
4.2 投標聯合體的夥伴選擇57
4.2.1 奧運項目法人投標聯合體構成分析57
4.2.2 聯合體成員選擇的一般原則59
4.2.3 聯合體成員選擇的流程60
4.3 項目公司的組織形式62
4.4 資金結構及其來源62
4.4.1 融資原則62
4.4.2 融資渠道63
4.4.3 資金結構66
4.4.4 貸款償還方式67
第5章 項目融資的評價70
5.1 PPP項目的財務評價70
5.1.1 項目財務評價概述70
5.1.2 現有項目評價方法的比較71
5.1.3 PPP項目的財務評價方法73
5.2 PPP項目的社會效益評價75
5.2.1 項目社會效益評價概述75
5.2.2 PPP項目社會效益評價指標77
5.2.3 PPP項目社會效益評價方法77
5.3 PPP項目的後評價78
5.3.1 PPP項目後評價的特點78
5.3.2 PPP項目後評價的內容體系80
5.3.3 PPP項目後評價的運行和反饋86
第6章 項目融資的風險管理89
6.1 基本概念89
6.1.1 風險的概念89
6.1.2 風險管理的概念89
6.1.3 風險管理的一般過程90
6.1.4 風險管理策略和合理分擔91
6.2 主要風險及其分擔93
6.2.1 不同階段、類別、層次的風險93
6.2.2 項目失敗或還貸風險的主要發生期99
6.2.3 風險分擔的一般結果99
6.3 常見風險應對措施101
6.3.1 不同項目主要風險的應對措施101
6.3.2 主要風險的分擔109
6.4 剩餘風險分析流程114
第7章 政府在項目融資中的作用117
7.1 政府在PPP項目中的職責117
7.2 我國PPP法律環境概述118
7.3 政府保證條款的法律分析123
第8章 案例分析126
8.1 中國廣西來賓B電廠項目126
8.1.1 項目背景126
8.1.2 項目概況126
8.1.3 項目參與者127
8.1.4 項目過程128
8.1.5 法律環境130
8.1.6 基本交易結構131
8.1.7 財務分析133
8.1.8 政府激勵措施133
8.1.9 風險管理135
8.1.10 小結139
8.2 中國華中某BOT電廠項目140
8.2.1 BOT/PPP在中國的應用現狀140
8.2.2 BOT/PPP在應用中出現的問題141
8.2.3 某BOT電廠項目案例分析142
8.2.4 對投資中國BOT項目的建議146
8.2.5 結束語147
8.3 中國西北某CNG加氣站項目147
8.3.1 中國的天然氣項目市場及發展趨勢147
8.3.2 中國天然氣項目的私營化項目融資機遇148
8.3.3 西北某CNG加氣站案例分析148
8.3.4 經驗總結153
8.4 巴基斯坦Matiltan水電站項目154
8.4.1 項目簡介154
8.4.2 項目公司和項目管理咨詢公司的組成156
8.4.3 特許權157
8.4.4 主要合同協議158
8.4.5 保險159
8.4.6 施工進度計劃159
8.4.7 施工監理159
8.4.8 運營160
8.4.9 結束語160
8.5 巴基斯坦Ins高速公路項目160
8.5.1 項目簡介160
8.5.2 項目公司的組成161
8.5.3 項目管理咨詢公司的組成161
8.5.4 特許權協議162
8.5.5 政府的主要擔保和支持協議163
8.5.6 融資計劃和風險管理163
8.5.7 進度計劃165
8.5.8 施工監理165
8.5.9 經營管理166
8.5.10 結束語166
8.6 某南亞國家紙漿廠項目166
8.6.1 該國投融資環境分析166
8.6.2 中國企業在該國進行BOT項目面臨的機遇與挑戰167
8.6.3 項目融資方案設計與選擇探討167
8.6.4 關鍵要素分析170
8.6.5 特許權要素分析框架170
8.6.6 特許權要素分析171
8.7 某東歐國家大橋項目176
8.7.1 項目概況176
8.7.2 項目風險定性分析176
8.7.3 項目風險定量分析179
8.7.4 結語180
8.8 某東南亞國家電站項目180
8.8.1 項目概況180
8.8.2 項目管理182
8.8.3 經驗總結188
8.9 某南亞國家水電站項目190
8.9.1 項目概況190
8.9.2 項目管理191
8.9.3 經驗總結196
8.10 英法海峽隧道項目197
8.10.1 引言197
8.10.2 基礎設施PPP項目風險分擔原則197
8.10.3 英法海峽隧道的發起和進展198
8.10.4 英法海峽隧道的風險分擔失誤200
8.10.5 結論和建議202
8.11 中國北京奧運會國家體育場(「鳥巢」)項目204
8.11.1 引言204
8.11.2 項目的目標204
8.11.3 發展過程205
8.11.4 項目夥伴206
8.11.5 項目范圍及位置208
8.11.6 政府支持和鼓勵209
8.11.7 特許權協議210
8.11.8 融資來源211
8.11.9 三個重要問題的討論213
8.11.10 小結215
8.12 國內外典型案例比較分析216
主要參考文獻222
附錄A 政府有關項目融資的重要文件226
A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二○○四年七月十六日)226
A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3號,二○○五年二月十九日)229
A3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26號,二○○四年三月十九日)233
A4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示範文本(GF-2004-2501)236
A5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示範文本(GF-2004-2502)251
A6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協議示範文本 (GF-2004-2505) 258
A7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城鎮供熱特許經營協議示範文本 (GF-2006-2503) 267
A8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示範文本 (GF-2006-2504) 277
A9 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2005年12月1日)293
A10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水務局、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者招標投標程序性規定 (京發改1180號,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297
A11 關於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 (建市6號,二○○六年一月四日)301
附錄B 政府有關對外投資的文件303
B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1號,二〇〇四年十月九日) …303
B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 (商務部令2004年第16號,二○○四年十月一日)305
B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1989年2月5日國務院批准 1989年3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308
B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細則(匯管條字第381號 發布時間: 1990年6月26日)309
B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於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43號 2003年3月19日)312
B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於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20號,2003年10月15日)314
B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進出口銀行 關於對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給予信貸支持政策的通知(發改外資2345號,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七日)316
B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關於建立境外投資重點項目風險保障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113號,2005年1月25日)317
B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開發銀行 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境外投資重點項目融資支持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1838號,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五日)318
B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關於進一步加大對境外重點項目金融保險支持力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開行發11號,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八日)319
B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的若干意見(商合發94號,二○○七年五月十日)320
附錄C 有關媒體的采訪報道323
C1 投資中國基礎項目風險 我國商家視貪污為大患323
C2 BOT陷阱324
C3 非公36條使民企面臨特許經營誘惑328
C4 BOT: 還建設投資市場之「手」329
C5 項目融資的瓶頸在哪331
C6 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第二輪投資熱潮 警惕「帶刺的玫瑰」332
C7 規避BOT、PPP風險要量力而行333
C8 好一朵帶刺的玫瑰--訪我國著名BOT專家王守清教授334
C9 BOT是否將再起波瀾--訪我國著名BOT專家王守清教授338
……

㈩ 特許經營融資項目是指哪些類型的項目不太理解。請舉例說明。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是適用於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和自然資源開發等大中型項目的越來越流行的重要籌資手段,BOT、PFI和PPP則是特許經營項目融資的典型模式。這里所說的項目融資專指狹義項目融資,即「通過項目融資」,而非廣義的「為項目融資」。項目融資有許多模式,較流行、大家也最熟悉的是BOT,即build-operate-transfer (建造-經營-移交),是指政府通過特許權協議,授權外商或私營商進行項目(主要是基礎設施和自然資源開發)的融資、設計、建造、經營和維護,在規定的特許期(通常為10~30年)內向該項目的使用者收取費用,由此回收項目的投資、經營和維護等成本,並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後項目將移交(一般是免費)給政府。
BOT自1984年土耳其首相Turgut Ozal首次應用於土耳其公共基礎設施的私有化過程中後,引起了世界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廣泛關注和應用,是為大型項目融資的一種流行方式。在我國,BOT是政府通過與外商或私營商簽訂特許權協議吸引外資或民間資本加快國內基礎設施建設的一種手段,故也常稱做「特許權或特許經營招標」或「法人招標」. BOT模式有BOT、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造-擁有-經營-移交)、BOO (build-own-operate,建造-擁有-經營)三種基本形式和BT、BLT、ROT、TOT等十多種演變形式。
項目融資中另一較為流行的模式是ABS,即asset-backed/based securitization (基於資產的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歸集起來,通過一定的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ABS是20世紀80年代首先在美國興起的一種新型的資產變現方式,根據資產類型的不同,主要有信貸資產證券化(以信貸資產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和不動產證券化(以不動產如基礎設施、房地產等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兩種。與BOT相比,ABS有時更具優點,例如,一些出於某些考慮不宜採用BOT的基礎設施項目,如重要鐵路干線和大規模電廠等,都可以採用ABS.
隨著項目融資的發展,另外一個詞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夥/合營,但在我國,由於國有企業是獨立核算的法人,可以或已經作為非公共部門參與了很多項目,因此,PPP譯為「政企合夥/合營」更准確)越來越流行,特別是在歐洲。該詞最早由英國政府於1992年提出,是指政府與私營商簽訂長期協議,授權私營商代替政府建設、運營或管理公共基礎設施並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由此可見,PPP本質上和BOT差不多,但PPP的含義更為廣泛,反映更為廣義的公私合營關系,除了基礎設施(公路、鐵路、地鐵、隧道、橋梁、機場、港口、通信、供電/水廠、污水/垃圾處理廠等)、自然資源開發(采礦/油/氣、處理/冶煉廠、輸送管等),還包括公共服務產品/機構(如郵局、醫院、學校、劇院、體育館、監獄、警察局等)的民營化等(後者在英國則稱做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但與BOT相比,PPP更強調的是政府在項目中的參與(如占股份),更強調政府與企業的長期合作與發揮各自優勢,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和社會責任。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BOT、PFI和PPP) 前 言項目融資有許多優點。對政府而言,能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加快發展基礎設施和自然資源開發,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提高人們生活水平需要;能充分發揮外商和私營商的能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建設、經營、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能引進先進的管理和技術,促進本土企業水平的提高和有利於金融資本市場的發展等。對承建商而言,能充分利用項目經濟狀況的彈性,減少資本金支出,實現「小投入做大項目」;能利用資產負債表外融資的特點,拓寬資金來源,減輕債務負擔;能提高談判地位,達到最有利的稅收條件;能利用有限追索權的特點,加上其他風險管理措施,合理分配風險,加強對項目收益的控制和保留較高的投資回報率;能提高競爭力,創造較多商業機會等。因此,過去二十幾年來,項目融資在很多國家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我國於20世紀90年代在很多項目上也嘗試了項目融資特別是BOT,曾掀起了第一輪應用高潮,但由於種種原因,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問題,以至於有「BOT陷阱」一說[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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