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地產信託計劃中擔保方對抵押物的處置條款
我國的房地產信託是在2002年7月信託業重新開展後逐漸發展起來的。此前,信託業經過多次大規模調整一直處於業務匱乏的困境。而此時房地產市場呈現旺盛的發展勢頭,處於資金密集型行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大部分自有資金都較少,資金短缺是一個長期狀態。而信託制度靈活性以及獨特的財產隔離功能與權益重構功能,可以財產權模式、收益權模式以及優先購買權等模式進行金融創新,使其成為最佳融資方式之一。
兩者結合,取得了雙贏的結果。一方面,信託業借勢發展壯大,分享房地產業較高的行業利潤;另一方面,房企通過房地產信託計劃的融資可以降低房地產開發公司整體融資成本,並且募集資金靈活方便及資金利率可靈活調整。
自2002年開始的十四年間,房地產信託共經歷了2003年和2008年兩次黃金發展期。
據統計,2003年全年約有70億資金通過信託方式進入房地產領域,房地產信託產品也正式走入投資者視線,並進入了平穩發展階段。因為,2003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出台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央行121號文件),對房地產開發鏈條中的開發貸款、土地儲備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多個方面提高了信貸門檻。
比如:
1、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
2、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形式貸款科目發放。
3、對土地儲備機構發放的貸款為抵押貸款,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收購土地的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4、對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購買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執行20%的規定;對購買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應適當提高首付款比例。
5、借款人申請個人商業用房貸款的抵借比不得超過6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這些措施使得房地產企業從銀行貸款的難度大大提高。不得不轉向信託公司融資。由此房地產信託迎來第一個黃金發展期。
而自2007年3月央行首次加息,到12月央行連續加息六次,同時銀監會出台了九條新規,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項目資本金比例達不到35%(不含經濟適用房)等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地產企業又陷入融資困境。房地產信託產品再次迎來發行高峰。
此後,伴隨著房價的一路飆漲,房地產市場火熱的房地產信託一路升溫。
房地產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與其他行業相比具有高收益、高風險的明顯特徵,它對經濟發展的帶動力很強,是關系國計民生、拉動經濟增長、改善居民生活條件的重要支柱產業。同時它又是一個資本密集性的產業,其發展與金融業的支持密不可分,兩個行業互相影響、互為依託。同時,房地產行業還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點領域,對其又愛又恨,可謂成也蕭何敗也蕭何,這也註定了房地產行業周期波動較為明顯。
所以現在信託公司業務方向主要有幾大塊:
一、機會性抓取一線城市住宅地產項目,特別是中小開發商因資本實力不濟退出市場帶來的機會。
二、結合資產證券化業務,適當介入一線城市和重點二線城市辦公樓項目。辦公樓市場與住宅市場發展規律不完全相同,而且具有基礎資產確定、現金流穩定和可測量等特點,是資產證券化的重要基礎資產。
三、參與設立房地產並購基金。目前中國房地產業整體景氣度下行,結構性庫存高企,行業內普遍存在高杠桿問題,加之競爭加劇,優勝劣汰、行業整合和集中度提升將成為趨勢,未來數年行業內蘊含大量並購機會。一方面信託公司可考慮與一線開發商、保險公司等合作設立機會性並購基金,在提供標的項目和並購融資方面發揮作用。另外也可與保險公司、國內外領先地產基金等長期資本合作,成立跨周期並購基金。
四、關注一線城市、重點二線城市中心老舊建築改造項目。在成熟市場,通過整體收購、改造升級城市中心老舊建築,並通過租賃、出售或者其他資本化運作方式實現獲利退出是成熟的地產操作模式。目前中國的一二線城市也積存了大量的老舊建築,如何盤活這塊存量,考驗著資產管理機構的專業、整體運營及資本運作能力。目前不少外資基金和一些國內資本已經開始進入該領域。
五、戰略性關注旅遊地產、養老地產等體現消費升級和大健康領域的業務機會。
房地產信託具有非常市場化的定價模式,對於項目風險、市場流動性等諸多因素都能夠反映其中,不過總體看,由於信託承接的房地產項目相對銀行風險稍大,因而整體融資成本比較高,投資者所獲得的收益率也高,信託公司所獲得的報酬在2-3%,以及其他費用,整體融資成本相比於其他類型信託也是要稍微高一些,具體定價根據融資方信用水平而有所不同。
房地產信託運作的幾大模式
1、房地產債權信託
房地產債權信託房地產債權信託主要是指房地產貸款信託,是將信託資金用於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的一類信託業務。
根據監管部門要求,向房企發放貸款信託需要滿足「四、三、二」條件:
四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成:
自有資本金投資比例達到30%
二級:
具有房地產開發二級資質
房地產債權信託主要關注點是信託到期本息回收問題,因而需要關注融資方償債能力、融資項目可行性、抵質押物價值充足以及變現性等方面,通常設置抵質押、資金賬戶監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連帶擔保責任、本金分期歸集計劃等風險控制措施。(市面上絕大多數房地產信託屬於此類型,信託公司直接以貸款的形式借給房地產企業)
房地產債權信託具有簡單、易於操作的特點,同時也是與現行法律銜接最好、最常用的信託資金運用方式。不過,房地產債權信託對於放款條件要求較高,部分未達到要求的融資需求,無法滿足,而且該類信託業務模式將提升房企財務杠桿,將壓縮其後續融資空間。
2、房地產股權信託
房地產股權信託房地產股權信託主要是指信託資金用於獲得房地產企業股權從而為其提供開發建設資金的一類信託業務。
股權獲得方式:
受讓原有股東股份
增資
出資新設項目公司
與債權信託相比,房地產股權信託並沒有那麼嚴格的合規要求,因而可以滿足房地產企業拿地、四證不全時期的融資需求,股權融資也有利於美化房企財務報表,部分情況是作為過橋資金,待四證齊全後向銀行申請開發貸,實現信託資金的退出。很多房地產股權信託是附有回購協議的,實際上是假股真債;還存在部分股權投資信託僅以少部分資金獲得房企股權,其餘大部分資金以股東借款名義用於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這實際上既降低了股權投資收益的不確定,也有效繞靠看房地產貸款信託的監管要求。
房地產股權信託重點關注最終能否到期退出,對於負有回購協議的,這就需要關注回購人是否能夠履行回購義務。同時,由於參股房企,信託公司也需要履行股東權利義務,參與重大事項決策,這有利於維護自身利益。從房地產股權信託風險控制手段,第一一般採用採用結構化設計,通過次級受益權部分提升優先順序投資人的投資安全性;除已擁有股份的剩餘股份提供質押,從而全面掌控房企公司運作;全面參與重大事項決策,掌握財務、公章等各類印章和網銀密鑰,部分情況下還將聘請外部公司監督融資項目建設;融資項目抵押等;違約時的資產處置權利等
3、房地產財產權信託
房地產財產權信託是指以房企所有擁有的各類財產權或者以個人擁有的房地產作為信託財產而開展的一類信託業務。
(一)房企作為委託人的財產權信託
以房企所有擁有的各類財產權為財產權而設立的信託本質上仍是滿足房企項目建設的投融資需求,但是此處房企為委託人,財產權小份額切分,轉讓給合格投資者,從而獲得開發資金。不過,目前市場的大部分財產權還是會附有回購協議,從而實現投資者的固定收益,是信託融資的一種交易結構形式變通,或者對現有監管政策的規避。受託信託財產可以是特定資產收益權,諸如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在建項目收益權、股權收益權等特定資產收益權以及債權。雖然特定資產收益權信託已開展多年,但是特定資產收益權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還存在一定爭議,該類信託還有待於接受司法審判的檢驗。
目前房地產財產信託本質還是一種融資工具,而不是來自基礎資產的收益,因而其重點還是要看回購義務人的履約能力,主要是償債能力和償債意願,其風險控制措施、交易結構基本與房地產債權信託和房地產股權信託相類似。
(二)個人作為委託人的房地產財產權信託
個人將其所擁有的房產等財產作為信託財產而設立信託,是以財產管理以及財產傳承為主要目的的信託模式。這主要是藉助信託公司的專業性,實現房產的保值增值,以及實現財富的有序傳承。此類房地產信託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房地產開發信託、房地產管理信託以及房地產處置信託。
房地產開發信託主要是委託人將所擁有的土地作為信託財產,由信託公司負責聘任建築公司、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融資等事項,待房地產建設成功後,或者通過出租實現向受益人分配收益,或者將成品房向受益人分配,不過該類業務還主要適用於土地產權私有的歐美等國家。
房地產管理信託主要是指信託公司按照委託人意願或者受益人利益最大化,通過有效管理以房地產作為信託財產的方式,所進行的一類業務。此類信託在美國、日本、我國台灣都較為普遍,在日本個人可設立不動產信託,由受託人實現信託財產的管理、租賃等,從而實現房產的保值增值。而在歐美,設立基於房產的信託則可以保障其在死後有序傳承給繼承人,同時由避免繼承人直接獲得房產後變賣。
房地產處置信託主要是指委託人將房產受託給信託公司,尤其幫助通過出售等方式,處置房產,最終將獲得現金分配受益人的一類信託業務。
我國尚未開展此類業務,一方面是由於現行信託法律制度不健全,包括信託財產登記、信託稅收等諸多障礙存在,另一方面是信託公司在房地產經營管理方面專業性不高,市場需求不高。但是,從未來發展看,此類業務還是具有一定市場空間的。
4、房地產資產證券化信託
資產證券化既包括各類金融債權,也包括各類不動產,房地產資產證券化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房地產投資基金信託,就是不動產資產證券化的重要一類,是指投資人將資金以類債券的投資形式,投入在由專業機構管理和全程擔保的不動產里,通過專業機構的管理獲得穩定的高效的回報。REITs主要的目的是通過分紅的形式和投資者分享可預測的、穩定的房地產投資回報。REITs從上世紀六十年代初開始在美國興起,至今歐美及亞洲的較發達國家和地區均設立了REITs。在美國約有300個REITs,其總資產超過3000億美元,近2/3在國家級的股票交易所上市。目前已有近40個國家成功推出了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不同於一般的信託產品,REITs具有鮮明的特徵。它投資期限長,以成熟的商業物業為主,資金來源多是公募形式,對投資對象(限制開發項目)有限制,甚至地域有限制,屬於一種大眾投資工具,監管嚴格。每份REITs基金單位都代表對某個物業一定比例的所有權,有固定資產作後盾,因而也較容易用於質押或擔保融資,收購物業需要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同時,REITS也受到較為嚴格的監管,根據美國、法國等主要國家的監管要求,REITS發行前需要經過監管審批或者報備,一般採用信託制或者公司制實現破產隔離,大部分無最低注冊資本要求,75%左右的資金要投資於具有穩定收益的房產,每年需要分配大約近90%的收益,一般僅對投資者所獲得的紅利征稅,從而避免雙重征稅。(目前在國內已經重啟,並且試點)
5、基金化房地產信託
基金化房地產信託目前市場上還有採取多種資金運用方式的,即房地產基金信託,從而提升信託資金運用效率。基金化房地產信託主要專注於房地產行業投資,通過運用股權、債權、物業持有、不良房地產項目重組等資金運用形式,同時對多個房地產項目進行組合管理的一種信託運作形式,信託公司可以與專業房地產私募基金機構合作,也可以與大型房地產開發企業合作,從而實現強強聯合,發揮各自優勢,實現全周期下,房地產項目全方位運作。
信託公司接受的委託資金,採用股權、債權、物業持有等多種運作方,投向多個房地產項目。這種模式採用組合投資的方式,有利於分散風險,挑選最為合適的房地產項目,從而實現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也有利於提高信託公司報酬水平。當然,此類運作方式對於信託公司專業性和房地產運作能力要求更高,因而信託公司會與其他專業機構合作。
下面金融狗說一下在項目上應該重點關注哪些東西?
判斷房地產信託產品風險的幾大關鍵指標如下:
是否具備足額的抵押物(一般抵押物評估價值為信託融資額度的2倍以上),且抵押物處置時具備較高的流動性(一般剛性需求為主的住宅更加容易處置);
2.項目的區域位置是否擁有較強的市場需求(目前來看,一二線城市的住宅項目需求仍然較為旺盛(深圳新盤秒殺的情景是很難想像到的),三四線城市的項目最好是位於區域核心地段);
3.開發商的實力與背景如何(衡量房地產開發商實力的一個重要指標是銷售量排名,去化率,對於其過往業績也可以進行考察做一個縱向對比);
4.實際控制人的人品如何(投資者可以重點關注實際控制人的發家歷程,以及是否有過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負面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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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019年保監會95號文件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根據各個崗位考試情況咯,比較熱的考試人數多,分數會相對高些,不那麼熱的相對低些,銀保監會公共科目與專業科目各佔50%,因此復習好專業科目相當重要,具體可參考資料
C. 哪些可以由信託文件約定
摘要 信託目的是委託人將自有財產委託給受託人時確定的,意欲通過受託人對該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所要實現的目的。如果沒有信託目的或者信託目的不明確,就無法確定信託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信託也無法成立。由於信託目的決定著信託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因此具有優先於其他信託條款的效力,當信託目的與其他信託條款有抵觸時,受託人應該首先遵從信託目的
D. 銀監會關於信託產品剛性兌付的文件
銀監會並沒有對信託產品實行剛性兌付的相關文件, 而是信託界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剛性兌付」。
所以才說固定收益的信託風險是很低的,信託的風險僅次於國債以及定存。 信託是非常受穩健性投資這親睞的。
E. 集合資金信託所需信託文件與交易文件的種類
信託文件:信託合同,信託計劃說明書,認購(申購)風險申明書。
交易文件:運用信託資金進行投資而簽署的相關文件,如貸款協議、擔保合同、保管合同等。
F. 信託產品的手續費用
一、固定收益類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費用
固定收益類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管理費用一般是向融資方收取(由信託財產承擔),與投資者一般沒有關系,信託合同中委託人的預期的信託網收益是相當固定的純利得財富收益。 固定收益類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主要有: 受託人(信託公司)收取的信託報酬、保管人(保管銀行)收取的保管費、信託文件賬冊製作及印刷費、信託計劃日常管理費用(交通、通訊、保險、律師、審計等)、召集收益人大會的相關費用、資金匯劃費、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為保護和實現信託財產而支出的費用以及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費用等。具體收費額度每家公司的每一款合同都有所區別。
二、證券投資類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費用
證券投資類信託理財產品(陽光私募)的相關費用 這類信託理財產品的費用雖然也是由信託財產承擔,但與投資者的關系高度相關,因為投資者的最後利益是信託財產扣除所有相關費用的余額。 證券類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費用主要有: 固定管理費(信託公司收取,費率約為凈值的1%-1.5%)、浮動管理費(投資顧問收取,費率一般為贏利部分的20%)、保管費(保管銀行收取,費率一般為凈值的0.25%左右)、認購費(一般是認購資金1%左右)、贖回費(一般在封閉期內贖回要收取高額贖回費,超過免收)、 信息披露費、銀信託事務聘用的會計師和律師等中間費用、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證券及其他投資品種交易手續費/印花稅/及其他費用、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及處分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相關稅賦和費用等。
三、股權投資類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費用
股權投資類(PE)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費用 這類信託理財產品也和證券類信託產品一樣,投資者的最後利益也是信託財產扣除所有相關費用的余額。 股權投資類(PE)信託理財產品的相關費用主要有:
信託認購費(購買信託時額外收取,認購額的2%左右)、固定管理費(信託公司收取,每年按信託資金的2%左右收)、浮動管理費(按信託收益的20%左右收取)、託管費(由託管銀行按每年0.1%左右收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及處分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相關稅賦和費用等。
G. 信託產品中信託公司法律規定的承擔什麼責任
沒這方面規定。
除非有違規操作,否則信託公司是不用對正常經營過程中因為市場原因造成的委託人的損失負責的。信託公司只需要盡自己的謹慎和合理合法運作的義務就可以了。
信託公司保證投資者收益是違法的。
H. 社保 2019年95號文件
正確理解文件,公開回答如下:
國勞辦發【1994】376號和國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相繼四個月發出,是兩個統一的文件,缺一不可。
國勞辦發【1994】376號闡明國家的一貫政策,此政策不可否定和改變,在沒有該文件之前,黨和國家的政策也一貫如此。
國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是對執行國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的具體說明:
一,對於辭退、除名和自動離職職工,一律按照國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的政策精神看
待;
二,在文件規定的范圍內(即依靠溯及力作為工齡合並計算的依據),文件在此處運用「溯及
力」,既符合運用溯及力的法律規定,又符合除名職工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可以合並計算的
政策,指明了繳費年限(重新就業時間)是合並除名職工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三,除名職工如果沒有在繳費年限中繳費,其除名前的連續工齡依然存在,不得否定,不得取
消。因為「除名」是企業對違紀職工採取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手段,並不是企業對犯錯、犯
罪職工的開除公職處分,黨和國家的政策一向是認真對待、涇渭分明。
四,如果除名職工沒有在繳費年限(重新就業時間)內繳費,其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仍不足最
低繳費年限的,退休領取養老金之前,建議其補足規定的繳費年限。
正確理解勞辦發[1995]104號
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的正確解讀:
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規定:
1.關於「辭退」職工:「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合並計算」。
(註:同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精神。)
2.關於「自動離職」的職工:「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
職工工齡計算可按《復函》意見處理。
(註:以上《復函》即指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按照「除名前的連續工齡和重新就業後的工
齡可以合並計算。」辦理。說明勞辦發[1994]376號文件沒有因為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的發
布而宣告『作廢』。)
3.針對除名職工參加社保之前的連續工齡具有視同繳費年限權益,且需要解決同再就業時間(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連續工齡的特定時效,文件使用溯及力(溯及既往的效力)一詞來強調特定時效: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我們建議,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即各地實行職工繳費年限起始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注意:只有在合並計算連續工齡的前提下,文件最後這句話才具有連貫的意義。否則,從這時候起,「作為除名職工計算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才具有意義,所以文件已經不言自明:「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是指出了合並計算連續工齡的特定時效,也就是溯及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效力:「作為除名職工合並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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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有誰知道國務院(1984)95號文件的原文
【全文】 國務院批轉林業部、民政部等部門關於調處省際山林權糾紛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4〕95號
國務院同意林業部、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關於調處省際山林權糾紛問題的報告》,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區要把這項工作擺到議事日程上來,加強領導,作出具體部署。毗鄰省、區雙方要主動聯系,協調行動,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爭取在今明兩年內,把現有山林權糾紛處理好,以增進邊界地區各族人民的團結,推動建設事業的發展。
關於調處省際山林權糾紛問題的報告
近幾年來,省與省之間的山林權糾紛問題十分突出,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的嚴重損失,影響安定團結。為此,我們深入重點地區作了調查,並和部分省、區研究了解決意見,現報告如下:
一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解決山林權屬問題非常重視。一九八一年三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要求各地抓緊做好落實山林權和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積極解決山林權屬糾紛。一九八二年十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制止亂砍濫伐森林的緊急指示》中,再次強調要抓緊處理這個問題。三年來,各地認真貫徹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在林業「三定」中狠抓了山林權糾紛的調處工作。據統計,全國一百四十多萬起糾紛已解決了一百二十八萬多起。但是,省際山林權糾紛大都沒有解決,至今全國還有一千三百六十多起,爭執面積達一百四十多萬畝,糾紛較多的是南方各省。省際山林權糾紛的原因主要是:(一)山林權屬不清。一些地區山林權歷經變動,工作粗糙,造成權屬混亂。(二)省、區之間的行政界線不清。有的地方過去沒有劃過或沒有劃清省、區界線,糾紛雙方掌握的行政區劃圖省、區界線不一致,各執己圖,爭要山林。(三)有些幹部、群眾受無政府主義、本位主義和封建宗族思想的影響。
省際山林權糾紛調處工作,長期以來沒有統一的政策,行動不統一,使許多糾紛久拖不決。不少地方經常發生爭佔山林、濫伐林木的事件,甚至引起大規模械鬥,不僅造成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的嚴重損失,而且破壞了邊界地區安定團結和民族團結,影響生產建設,亟需妥善解決。
二
調處省際山林權糾紛,必須從有利於安定團結、民族團結,有利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有利於群眾生產生活和四化建設出發,教育幹部和群眾,發揚共產主義風格,克服本位主義,互諒互讓,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在調處工作中,應掌握以下政策原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的有關規定,解放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確定山林權屬的依據。
(二)山林權屬應以土地改革時確定的權屬為基礎,以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證為主要憑證;沒有土地證的,可參考土地改革時的土地清冊。凡土地改革時已經分配的山權,其權屬一律不再變動。
土地改革時雙方重復分配的山林,凡都能提出確鑿證據的,其權屬應本著有利於生產管理和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原則上按雙方各半並結合自然地形劃分,但如屬土地改革後新造的人工林,林權誰造誰有,山權仍按各半的原則處理。
土地證上記載的山林四至與面積不符的,以四至為准,確定權屬;四至不準確的,協商解決。
雙方都沒有進行土地改革,或者土地改革了但都拿不出憑證的山林,
屬國營單位之間的爭執,如省、區的行政區域界線清楚,以行政區域界線為界,山林座落在哪一個省、區就歸那一個省、區所有;屬集體單位之間或國營單位與集體單位之間的爭執,凡是人工林,其山權、林權均歸造林一方所有;天然林和荒山荒地,則應根據歷史和現時的經營狀況,兼顧雙方利益,協商解決。
在土地改革、合作化時期,為幫助少數民族社隊發展生產,漢族社隊劃歸少數民族社隊的山林,其權屬不再變動。
(三)在土地改革以後合作化以前,因遷居、嫁娶隨帶的或贈送他人的山林,凡已在接受一方辦理入社手續的,屬接受一方社隊集體所有;沒有辦理入社手續的,仍歸原社隊集體所有。合作化以後遷居、嫁娶隨帶的或贈送他人的山林,其權屬仍歸原社隊集體所有。
(四)解放以後,確屬越界在對方土地上營造的人工林,應當按照山權不變,林權歸造林者所有,適當照顧山權一方利益的原則,協商解決。
(五)對於省、區的行政區域界線有爭執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參照解放後的歷史狀況和自然地形,由雙方協商確定,並按照行政區域變更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六)省際山林權糾紛已經雙方協商達成過協議,或經上級政府、司法機關裁決過的,雙方都要維護原來的協議和裁決,不得以任何借口單方面修改或推翻。對於同一糾紛有數次協議或裁決的,以最後一次協議或裁決為准。
(七)發生省際山林權糾紛,當地雙方應主動協商解決,也可以報請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調解處理。在糾紛解決之前,必須維持現狀,任何一方都不準進入爭執地區砍伐林木和從事基本建設或其它生產活動;也不準發放山林權證,已發放的一律無效。
省際山林權糾紛一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或經上級有關部門調解、裁決處理,都要有協議書或裁決書,繪制山林位置圖,並由山林座落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據以發給山林權證,由雙方共同設置永久性界標。
(八)有省際山林權糾紛的地區,雙方可根據以上政策原則,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協商制定解決糾紛的雙邊規定。糾紛雙方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協商簽訂的協議,亦應承認有效。
以上政策原則,只適用於調處省際山林權糾紛,省、區內的糾紛,仍按各省、區自己原來的規定處理。
三
調處省際山林權糾紛,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必須加強組織領導,採取正確的工作方法。(註解:調處省際山林權糾紛問題,改按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堅持雙方主動協商,上級幫助,把糾紛解決在基層。省際山林權糾紛,實際上是兩個省、區基層單位的糾紛,應當主要依靠糾紛雙方自己協商解決。經雙方反復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提請縣人民政府或司法機關調解;兩縣確實解決不了的,由省、自治區或行署、自治州協助處理。經各級調解均解決不了的,由省、區人民政府各自將糾紛的情況及解決的具體意見、方案,提請國務院主管部門協調,確實協調不了的,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決定。各地在調處工作中要注意充分發揮省際護林聯防組織的作用。
(二)做好糾紛地區幹部的思想工作,嚴格執行法紀。在調處工作中,雙方有關領導要顧全大局,以身作則,並教育各自一方的幹部,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辦事,堅決反對本位主義、無政府主義和封建宗族思想。對偽造、塗改證據,或以其他借口蓄意製造糾紛或阻撓糾紛解決的人,要嚴肅處理。對挑起械鬥,破壞森林,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嚴重損失的直接責任者,要予以追究,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辦。
(三)加強組織領導。省際山林權糾紛,大都包含有行政邊界和其他資源的爭執,有些涉及民族關系。建議省際山林權糾紛較多的省、區人民政府,組織林業、民政、公安、司法和民族事務等有關部門,協調行動,共同做好調處工作,促進糾紛的解決。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遵照執行。
J. 信託貸款的貸款限制
中國銀監會發布新信託監管規章,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新辦法在信託公司類型、信託產品設立、集合信託異地業務、信託財產託管等方面作出更靈活的規定。
同時,在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關聯交易、合格投資者、自然人人數、信託貸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辦法規定「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貸款的方式進行」。新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這主要是防止信託公司以貸款作為主要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一些信託公司的經營存在偏離信託本業、風險管理能力不強、公司治理不完善等問題,再加上少數股東和高管人員違規經營、違法犯罪,信託公司經營風險時有發生。新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