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特定原始權益人需具備哪些基本要求
特定原始權益人是指業務運營可能對專項計劃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權益人,對於特定原始權益人的基本要求如下:
(1)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特定原始權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規章文件的規定;
(2)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3)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約、虛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 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現金流 預測分析報告 委託方可以不是原始權益人嗎
委託方,一般來說是專項計劃的管理人,而不會是原始權益人。因為專項計劃現金流預測分析咨詢報告,是反映基礎資產真實性的重要文件,為了保證客觀性和獨立性,應該以管理人的名義,委託具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該咨詢報告。
3. 特殊目的信託的基本流程
特殊目的信託項下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流程包括如下幾個步驟: 第二,特定化資產的轉移。完成資產的特定化後,要將這些特定的資產轉移到具體承擔證券化和發行證券的機構。這里實際上是通過原始權益人——不良資產擁有銀行作為信託財產的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將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設定為信託財產,通過信託契約信託給受託人(一般為經營信託業務的信託機構)。
在具體操作中,如果按照台灣的法規來實踐,則僅僅需要辦理信託手續;而按照菲律賓為代表的法律,則需要首先將資產讓予並轉移給一個特殊目的的公司。前者不需要真實出售,後者需要真實出售。但是兩者都是為了共同的目標——隔離發起人破產風險。 第三,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和評級問題。信用增級技術是投資銀行業務的基本原理,也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核心技術。證券化結構交易中,通過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同發起人隔離,然後對其進行信用增級,成功地將證券化產品獲得比發起人更高的資信等級,從而降低發起人的籌資成本,便利中小機構利用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從資本市場上融資。證券化交易通常會通過超額資產、次順位架構、現金准備帳戶、差價賬戶、第三人提供保證、保險等萬式,強化證券的信用,並通過證券評級揭示相關基礎資產的償還能力。
信用增級包括外部增級和內部增級兩種形式,前者是指由第三萬提供信用擔保,後者是指利用基礎資產產生的部分現金流來實現自我擔保。絕大多數的證券化交易都利用了外部和內部增級相結合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香港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化經驗表明,政府和政府信用型企業對證券化的大力支持以促成信用增級甚為重要,即由政府或政府性質的機構為資產支撐證券提供擔保。當然信用保險,也是外部增級的重要手段。信用保險是專以信用風險為承保標的的保險種類,保證保險是其中的一種。在實際操作中,信用保險的投保人是受託人,它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以確保按時對投資者進行償付。
內部信用增級的形式多樣,其中大部分增級方式,如直接追索、利差帳戶等,其設計具有校大的靈活性和自主性,交易的當事人只要在交易文件中做出約定即可。 第四,發行證券。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的未來現金流為基礎發行信託收益憑證,發行收入交付原始權益人作為基礎資產的對價,信託收益憑證的投資者為信託財產的受益人,有權獲得信託財產產生的現金流。
一般說來,資產證券化中發行的證券有三類,即債券、優先股、受益權證券。特殊目的信託項下的證券發行,通常為債券或者受益證券。受託機構發行證券應該按照資產信託證券化計劃來進行。在具體發行方式上,有公開招募和私募之分。受託機構辦理前項公開招募時,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批准或申報,並遵循證券監管機關的要求並按證券主管機關規定的方式,向應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公開發行,需要有證券商作為承銷商、上市推薦人代理發行並推薦上市交易。因此,受託機構須和證券商簽訂證券承銷協議、上市推薦協議,成立民事代理法律關系。受託機構向特定人私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根據監管法制規定的萬式,向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
從各國監管法規的規定來看,受託機構必須充分揭露下列有關事項,如受益證券與創始機構的存款或其它負債無關,也不受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的保障;受託機構不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受益證券持有人的可能投資風險以及相關權利。 第五,資產管理服務。受託機構在發行證券後,會委託創始機構負責收取貸款本息,扣除各種費用後,再分配給證券投資人。發起人——銀行充當服務商,有其先天的利得財富優勢——曾經是資產的所有人,熟悉資產及債務人的情況。
銀行服務商負責收不良資產回收產生的現金流,並將它按時支付給投資看;銀行服務商按照行業標准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為了確保現金流及時支付給投資者,因此有必要設計適當的機制確保現金流不能混合存在服務商的自有賬戶中。為此,金融機構和服務商簽訂的服務協議中通常規定,服務商在收集收入後的一定時期之內,可以保留和混存收入,但在一定時間後則必須劃入指定賬戶;有的服務協議則乾脆規定債務人直接對鎖定賬戶進行支付。為了保證服務的連續性,協議通常還規定服務商不能辭職,服務商須按照約定進行獨立的賬目報告。
4. 信託制度中的委託人與受益人有什麼區別嗎
委託人:委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原始所有者。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所擁有的權利,最主要的是信託財產的授予權,即委託人可以向受託人授權,要求受託人遵從一定的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為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盡最大的努力。同時,還保留一系列權利,主要有:
(一)了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的權利;
(二)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的權利;
(三)要求變更信託財產管理辦法、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四)准許受託人辭任及選任新受託人的權利;
(五)當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有申請人民法院撤消該處分行為,並要求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的權利;
(六)當委託人是信託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時,有解除信託的權利;
(七)有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委託人的義務,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委託人地位的確立和委託人權利的獲得,其先決條件就是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並簽定相應的契約或合同。
受託人是對信託財產按照信託行為的規定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人。受託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具有對信託財產進行獨立的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權利;
(二)具有按信託文件約定取得報酬的權利;
(三)具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要求以信託財產承擔的權利,但因受託人自身過錯造成的除外;
(四)經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請求辭任的權利;
(五)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具有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
(六)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有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
受託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
(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信託財產的義務;
(三)將自身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分別管理、分別記帳的義務。
(四)有保存處理信託事務完整記錄並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的義務;
(五)對受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六)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系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享委託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
(二)有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三)有將信託受益權用於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的權利;
(四)信託終止時,信託文件未規定信託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五)當信託結束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託業務的最後決算後,受託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義務而言,一般認為,當受託人在處理信託業務的過程中,由於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就有義務接受受託人提出的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託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棄收益權利,就可以不履行這個義務。
5. Reits中的原始權益人佔比是什麼意思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15
6. 委託人和委託者有什麼區別
根據《民法通則》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託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託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被委託人(在民法教課書上又可以稱受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理委託人從事民事、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被委託人在委託人授權的許可權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託人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被委託人。
7. 信託財產和受託人是什麼關系
1、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依據信託意圖而管理和支配的財產。接受信託並按約定的信託條件,享受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處理的人。
2、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是指不變更財物或權利的性質,而只對財產現狀進行利用、改良、維護和保存。
3、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處理,指受權對信託財產進行財物或權利的變更或消除的行為。
(7)原始權益人信託委託人擴展閱讀
一、一般只要有價值,可以計算、轉讓,並在法律上不禁止的物品,都可充作信託財產。
1、為保護受益人的利益,受託人應注意:必須把自己的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相區別,不能繼承信託財產,也不能用信託財產抵償自己的債務;在財務上還必須按照信託財產、固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不能混淆。
2、信託財產須為特定化的和現實存在的財產;它可由不動產、股票、公債、抵押契據、保險單、銀行存款等構成,但非財產性合同權利不能作為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具有物上代位性,它不因財產形態的變化而改變自身的同一性。
3、受託人基於對信託財產的管理、改良、處分或毀損而取得的財產也屬於信託財產。
二、依據信託文件確定的信託財產是信託法律關系成立時信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的財產,即原始信託財產。在信託法律關系存續期間,受託人因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處分或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屬於信託財產的范圍。具體包括如下:
1、受託人因管理信託財產而取得的財產
(1)受託人依法有管理信託財產的權利。如果受託人在管理信託財產過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收益,這種收益在性質上也屬於信託財產。
(2)對此,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的信託法均有明確規定。如:美國信託法認為,凡作為信託財產的不動產、動產或金錢所產生的權益,均應當視為信託財產的一部分。《韓國信託法》第19條、《日本信託法》第14條均規定,受託人因管理信託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財產。
2、受託人因處分信託財產而取得的財產
(1)受託人依法有權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因處分信託財產所取得的財產,在性質上仍屬於信託財產。對此,英美法系國家與大陸法系國家的信託法也均有明確規定。
(2)如美國信託法認為,只要在信託文件中有規定,因出賣作為信託財產的不動產或動產所取得的收入,即便在數額上超過了在設立信託時對前述出賣物所估計的價值額,也成為信託財產的一部分。
(3)《韓國信託法》第19條、《日本信託法》第14條都規定,受託人因處分信託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財產。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滅失毀損取得的財產
(1)在信託法律關系存續期間,受託人有保護信託財產的義務。如因受託人自身的過錯或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信託財產滅失、毀損,應由受託人自行補償或由第三人賠償。受託人自行補償或第三人賠償的財產,在性質上也屬於信託財產。對此,大陸法系國家的信託法有明確的規定。
(2)如《韓國信託法》第19條、《日本信託法》第14條都規定,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滅失、毀損而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財產。
(3)英美法系國家的信託法對此也持肯定態度。如《英國受託人法》第20條規定,凡被保險的信託財產因第三人的行為而毀損滅失,受託人根據保險單而取得的保險金,應當根據信託或財產授予之目的而成為信託資金。
4、由信託人增加的財產
(1)在信託運行過程中,信託人根據信託契約中的專門授權,可以自行決定將自己的其他財產追加投入到信託運行過程中,由此而增加的財產,在性質上屬於信託財產。
(2)對此,英美法系國家的信託法有明確規定。如美國信託法認為:如果一項信託文件有規定,信託人有權修改這一文件的條款,以增加信託基金;增加的金錢與有價證券均構成信託基金的一部分。
(3)此外,即使在信託契約中沒有專門授權,信託人在信託運行過程中,只要與受託人協商一致,也可以將自己的其他財產追加投入到信託運行過程中。由於追加財產系經信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因此,追加的財產當然也屬於信託財產。
8. 什麼是資產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
原始權益人是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機構或大型工商企業,是按照相關規定及約定向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轉移其合法擁有的基礎資產以獲得資金的主體。
原始權益人是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機構或大型工商企業,是按照相關規定及約定向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轉移其合法擁有的基礎資產以獲得資金的主體。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是以企業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的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證券。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行的以資產池為基礎的證券稱為證券化產品。通過資產證券化,將流動性較低的資產(如銀行貸款、應收賬款、房地產等等)轉化為具有較高流動性的可交易證券,提高了基礎資產的流動性,便於投資者進行投資;還可以改變發起人的資產結構,改善資產質量,加快發起人資金周轉。
拓展資料:
特定原始權益人概念
原始權益人根據其產生的影響又分為「一般原始權益人」與「特定原始權益人」。 據《管理規定》闡述,特定原始權益人為業務經營可能對專項計劃以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權益人。
所謂「特定原始權益人」,可以從「主動管理資產」和「被動持有資產」兩個方向理解,即: 1. 在「基礎資產」不具備「自動變現」能力時,需要「特定原始權益人」主動經營、積極管理才能「產生」償付現金流; 2. 在「基礎資產」無法實現「真實銷售」、會計處理上不能實現「出表」處理時,需要其保持合法存續狀態,避免因其債務違約給「基礎資產」帶來查封、凍結或破產清算風險。 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說,只有當「基礎資產」無法實現「真實銷售」、不具備「自動變現」能力的情況下,才存在所謂的「特定原始權益人」。這也從另一個方向上印證,《管理規定》實際上授權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利用證券化業務框架開展不完全實現「破產隔離」、不完全脫離原始權益人主體信用的結構融資業務
9. 信託計劃中的次級受益人和委託人是同一人,那麼他怎麼認購信託單位
和信託公司聯系,直接認購就可以了。、
首先明確幾點:
1、信託委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原始所有者
2、信託受益人:是指享受信託助產本身的利益及由信託財產歷增加的收益的人
這樣的結構一般多存在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及融資類信託中。
一般為了增加信託的安全性,設計次級、優先順序,由發起人作為次級,其提供的資金為安全墊資金,這樣可以有效的保證優先資金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第三節,第四十三條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