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什麼意思
融資性售後回租屬於「金融服務業」內的「貸款服務」。1、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向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出售資產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2、《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的界定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方式中較為特殊的一種。3.由於在售後的回租交易中,租賃物本來是屬於承租人的,而出賣人與承租人歸為一體,與傳統融資租賃交易的三方當事人有一定區別,在表現形式上與抵押借款相似.抵押借款與售後回租的共性在於,都有兩方當事人,物的存在為債權人提供了有效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㈡ 融資性售後回租承租人不具備資產所有權,那怎麼能處置該項資產呢
融資租賃並不一定等於租賃資產最後就歸承租人所有,要根據合同約定來區分,有的到期後歸還出租人,有的歸承租人。
你說的承租人不具備所有權,就是到期後歸出租人的情況,但承租人已經在賬面上確認了資產,歸還承租人其實也是一種資產處置。
㈢ 求問有關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問題
在法律上來說,即使合同約定A可以在租賃期屆滿後購買,該資產在租賃期內仍是屬於B的,只不過會計上將其作為A的自有資產處理。至於B的盈利,是每年的租金的現值以及租賃期屆滿該資產的處置收益的現值扣除掉所支付給A的買價以及其它相關費用。
㈣ 融資性售後回租租賃資產所有權要轉讓嗎
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㈤ 請教: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後續資產所有權最終歸
一般來說,租賃期滿(設備留購價格和最後一期的租金支付後),租賃方算是全部履行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這時候出租方應該在一周內向承租方出具《所有權轉移證書》,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也就是說,這時候的資產所有權應該是承租方了。
㈥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一、 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 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㈦ 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需要轉移嗎
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不需要轉移。
售後回租的定義:
售後回租是將自製或外購的資產出售,然後向買方租回使用。回租是承租人將其所擁有的物品出售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手裡將該物品重新租回,此種租賃形式稱為回租。採用這種租賃方式可使承租人迅速回收購買物品的資金,加速資金周轉。
售後回租的特點:
1、在出售回租的交易過程中,出售/承租人可以毫不間斷地使用資產;
2、資產的售價與租金是相互聯系的,且資產的出售損益通常不得計入當期損益;
3、出售/承租人將承擔所有的契約執行成本(如修理費、保險費及稅金等);
4、出售/承租人可從出售回租交易中得到納稅的財務利益。
售後回租的本質特徵:
1、交易業務的雙重性。資產銷售方同時又是承租人,資產購買者同時又是出租方;
2、資產價值轉移與實物轉移相分離。在售後租回的交易過程中,出售方對資產所有權轉讓並不要求資產實物發生轉移,因而出售方(承租方)在售後租回交易過程中可以不間斷地使用資產。
3、資產轉讓收益的非實時性。賣主(即承租人)不得將售後租回損益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予遞延,分期計入各期損益。
綜上所述,售後回租在保證現金流的前提下,在這個過程中不間斷地使用了資產,未轉移資產實物。
㈧ 融資性售後回租結束後遞延收益能否轉回
融資性售後回租結束後遞延收益需要轉回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有關概念及確認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回租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從以上表述可以看出,13號公告中規定的租賃業務必須是以融資為目的,因此售後回租業務應滿足融資租賃的條件,根據《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二章第五條的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以及《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二章第六條的規定:「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因此在進行賬務及稅務處理時需根據售後回租合同的具體條款進行分析,符合上述規定的回租業務才能作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進行處理,否則只能作為經營性售後回租業務。
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賬務處理
對於滿足融資租賃的售後回租業務,《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七章第三十一條規定,「售後回租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並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其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在賬務處理上分為出售收款、回租確認、支付租金、三個交易環節和折舊計提、所得稅處理等,現以案例為線索,闡述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理論基礎和核算方法。
[例] A公司迫於資金壓力,於2010年6月30日將一台機器設備按300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融資租賃公司,同時又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將該設備租回。該設備的公允價值為3100萬元,賬面原值為5000萬元,2008年1月1日投入使用,按10%殘值率和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可使用10年,共已計提折舊1125萬元,未計提資產減值准備。融資租賃合同規定,起租日為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共24月,按月利率2.33%計算,A公司需每月月末支付租金170萬元,在租賃期間該設備的維護、保險等費用由A公司負擔,租賃期滿後該設備無償轉讓給A公司繼續使用,A公司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共發生費用5萬元,該設備的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為7.5年,所得稅率為25%。假設2017年12月30日對該設備報廢變賣,取得殘值凈收入為100萬元。
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在租賃到期時,其設備無償轉讓給A公司使用,並且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相差無幾,因此此項租賃符合《企業會計准則》關於融資租賃的規定,從其業務性質看也滿足《合同法》對融資租賃的規定,也與13號公告所定義的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相符。根據《企業會計准則》關於融資租賃的規定,其具體會計處理步驟如下:
(1)出售收款的核算。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其售價與該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確認為遞延收益,以後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借:固定資產清理3875
借:累計折舊1125
貸:固定資產5000
借:銀行存款3000
借: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回租收益875
貸:固定資產清理 3875
(2)租回資產的核算。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核算與一般融資租賃業務的核算相同,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的較低者加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租回資產的入賬價值,最低租賃付款額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或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租賃期間按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最低租賃付款額=4080(萬元)
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170x(P/A,2.33%,24)=3098萬元<公允價值3100萬元
回租資產的入賬價值=3098+5=3103(萬元)
未確認融資費用=4080-3098=982(萬元)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3103
借:未確認融資費用982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4080
貸:銀行存款 5
(3)支付租金的核算。承租人支付租金時既減少長期應付款,又必須將未確認融資費用按實際利率法確認當期費用。本案例中以合同利率為折現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因此應以合同規定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
註:支付最後一期租金時,對利息尾數調整。
根據上表,2010年7月賬務處理方法如下: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170
貸:銀行存款 170
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72.18(萬元)
借:財務費用72.18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72.18
以後月份以此類推,賬務處理方法相同。
(4)折舊的計提和調整。同時,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並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同時,應採用與自有固定資產一致的折舊政策。
A公司租賃開始時,該設備尚可使用年限為7.5年,因此A公司應按7.5年計提折舊。該租入設備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殘值率為10%,年折舊額為372.36萬元,每月折舊額為31.03萬元。
借:製造費用31.03
貸:累計折舊31.03
按折舊進度分攤設備遞延收益,年分攤額116.67萬元;每月分攤額為9.72萬元。
借:製造費用9.72
貸: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回租收益9.72
(5)租賃到期日賬面資產轉換 租賃資產到2012年6月30日A公司支付完最後一筆租金時,設備無償轉讓給A公司使用,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A公司由融資性租賃資產轉入自有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資產 3103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3103
但對遞延收益的余額641.72萬元如何處理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可繼續按折舊進度對遞延收益進行分攤調整,其賬務處理與「(4)折舊的計提與調整」中的賬務處理相同。但其遞延收益為前述售後回租業務形成,租賃合同到期後轉為自有固定資產,這樣針對同一資產會人為分開在固定資產和遞延收益兩個會計科目中體現,影響資產計價的准確性和合理性。
(6)使用到期的處理 使用到期時,處理殘值凈收入為100萬元,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 310.3
借:累計折舊 2,792.7
貸:固定資產 3,103
借:銀行存款1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
借:營業外支出 210.3
貸:固定資產清理 210.3
(7)有關所得稅調整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應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納稅差異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處理
㈨ 融資性售後回租誰交稅
法律分析:由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則不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