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相對風險低,但收益也不高,而且你個人也沒法買,只能通過銀行回買債券型基金
股票是答高風險高收益,但需要你個人的判斷能力和專業知識較高
基金分很多種,如果是股票基金就是專業人士幫你炒股,他分成,但不包賠
保險也是專業人員幫你投資,但一般期限較長,適合只想保值長期不用錢的人
信託收益最高,風險相對較低,但法律規定認購起點100萬,一般大公司的起點都是300萬以上,不適合普通人
B. 債權和股權信託有什麼區別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債權類信託一般分為借貸之債與買賣之債:①借貸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信託公司)
將信託資金以貸款形式貸放給融資方並簽署借款協議,按照約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還本金的投資方式。該種投資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借貸之債;②買賣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用於購買融資方某項財產的所有權或收益權(
如購買機器設備所有權、商業物業收益權等) 並簽署權益轉讓合同與溢價受讓( 回購) 合同,按照約定周期收取溢價款及到期收取與信託資金等額的受讓( 回購)
款。該種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買賣之債。
股權類信託一般分為股權融資類信託與股權投資類信託。兩類信託均為在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增資形式、購買融資方持有的股權或股權收益權形式進行投資,只是在股權融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權投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非固定收益。
債權融資與股權融資是兩種最為基本的投資方式,從法律上講,債權類信託所構建的法律關系以「債」為基礎,構建債權關系,股權類信託則構建股權法律關系。債權類信託與股權類信託各有利弊,在選擇信託產品投資時,投資者應結合融資方財務情況、經營情況、擔保情況以及項目管理情況等要素對項目進行篩選投資。
( 一)
控制力比較。債權具有相對性,受託人在債權法律關系形成後具有要求融資方按照先前約定支付價款、償還債務的權利,此時如融資方拒絕償債或無力償債,受託人只能訴諸法院(
即使有擔保財產,受託人處置擔保財產也必須通過法院訴訟或強制執行),因此受託人權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權則類似於物權,表現為受託人在投資完成後成為交易對手股東之一(
一般為大股東),雖然不享有債權,但是對被投資主體具有支配地位,從理論上講,此時的受託人不僅能夠控制被投資主體的資金往來和進出,而且能夠決定其董事選任與人員安排,財務上、人事上均能對被投資主體加以控制。因此,從這個角度講,股權投資的安全性是高於債權投資的。
(二)優先性比較。債權投資對於融資方來說,屬於其一般債務(如有擔保則為優先債務),而股權投資對於被投資方來講則不是債務。債務金額不會變,但是投資的股權價值卻隨著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變化而變化,因此債權投資在投資之初即將風險進行了鎖定,而股權方式投資的風險和收益卻時刻發生著變動。同時,債權因是融資方的一般債務,其具有法律上的優先性,舉個例子,對於同一個融資方,其既有借款1000萬元(受託人貸款,期限1年),又被增資款1000萬元(受託人投資,於1年後受讓退出),如在運行1年後融資方僅剩餘1000萬凈資產,則在償還完畢借款後企業凈資產為0,受託人投資的股權便沒有任何價值。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債權投資的安全性又高於股權投資。
C. 信託和債券的風險性哪個更大
信託風險更大:
一:信託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二:債券
債券投資是投資者通過購買各種債券進行的對外投資,它是證券投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般來說,債券按其發行主體的不同,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債券投資的風險是指債券預期收益變動的可能性及變動幅度,債券投資的風險是普遍存在的。與債券投資相關的所有風險稱為總風險,總風險可分為可分散風險和不可分散風險。
D. 信託與債的區別要哪些呢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集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並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所規定的資金借貸雙方的權責關系主要有:第一,所借貸貨幣資金的數額;第二,借貸的時間;第三,在借貸時間內的資金成本或應有的補償(即債券的利息)。
債券所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包含四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發行人是借入資金的經濟主體;第二,投資者是出借資金的主體;第三,發行人必須在約定的時間付息還本;第四,債券反映了發行者和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且是這一關系的法律憑證。
債券的基本性質:
1,債權屬於有價證券。
2,債券是一種虛擬資本。
3,債券是債權的表現。
債券的特徵:
1,償還性。2,流動性。3,安全性。4,收益性。
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在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在權利要求上處於一種類似的地位。信託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收益權.而債權人對債務人則享有請求權。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收益權是特定的,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並無財產上的利益。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受託人間存在一種信任關系,而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一定存在信任關系。信託與債的區別還具體表現在下面三個方面上;
1.關於破產時權利的區別
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如存在法律上的債的關系,當某債務人宣告破產,則此債權人只能與此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平等分配破產後的財產。某債權人沒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的權利。若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存在的是法律上的信託關系,即債權人是受益人的地位,債務人是受託人地位,則此債權人(受益人)在債務人(受託人)宣告破產時,則能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取得清償的權利。
2.關於利益承受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舉債將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此收益當然歸債務人所得.債權人不得要求享有.只有要求債務人償還原借資金的權利。但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處於債務人地位,受益人處於債權人地位.受託人用收取的信託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受託人(債務人)不能享有此收益.收益應歸於受益人(債權人)。
3.關於風險承擔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對債權人對待定的借款負責。如所借財產發生遺失或損失,其對債權人應負的責任並不因此減輕。但在信託關系中,如嚴格按信託文件規定運用,發生信託財產的損毀、滅失或資金受損,均應由受益人(債權人)承包,受託人(債務人)不承擔損失責任。當由於受託人(債務人)本身造成的過失而使財產受損,則應負責填補。
E. 信託和債的區別如何理解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在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在權利要求上處於一種類似的地位。信託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收益權.而債權人對債務人則享有請求權。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收益權是特定的,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並無財產上的利益。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受託人間存在一種信任關系,而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一定存在信任關系。信託與債的區別還具體表現在下面三個方面上;
1.關於破產時權利的區別
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如存在法律上的債的關系,當某債務人宣告破產,則此債權人只能與此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平等分配破產後的財產。某債權人沒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的權利。若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存在的是法律上的信託關系,即債權人是受益人的地位,債務人是受託人地位,則此債權人(受益人)在債務人(受託人)宣告破產時,則能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取得清償的權利。
2.關於利益承受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舉債將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此收益當然歸債務人所得.債權人不得要求享有.只有要求債務人償還原借資金的權利。但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處於債務人地位,受益人處於債權人地位.受託人用收取的信託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受託人(債務人)不能享有此收益.收益應歸於受益人(債權人)。
3.關於風險承擔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對債權人對待定的借款負責。如所借財產發生遺失或損失,其對債權人應負的責任並不因此減輕。但在信託關系中,如嚴格按信託文件規定運用,發生信託財產的損毀、滅失或資金受損,均應由受益人(債權人)承包,受託人(債務人)不承擔損失責任。當由於受託人(債務人)本身造成的過失而使財產受損,則應負責填補。
所謂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有一種獨立於其他財產的性質,主要表現在:
(1)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若受託機構(信託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這是一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因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其他項信託財產。
F. 請問債卷和信託基金有什麼差別
信託基金\債券\定期存款的差別主要在收益率上,他們的收益率依次降低,當然信託基金高收益的同時也伴隨這相應的風險,而債券和定期存款基本上沒有風險,尤其是債券,因為有國家做擔保,可以認為是0風險.時間上的差別我認為不是很大!僅供參考!
G. 債券投資信託是什麼意思有哪些特點
以債券作為信託基金的投資對象而設立的信託:主要投資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同業存款、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等。
業內債券市場投資業務參與度較高的信託公司有興業信託、江蘇信託、華潤信託、外貿信託、華寶信託等。目前,雖然信託公司參與債券信託業務多數還是以通道的形式存在,在整個項目的運作中未能掌握主動權,但這一業務形式能夠使信託公司加強與銀行、券商、基金的合作,能夠逐步提高信託公司標准化業務的專業能力,推動非標業務向標准化業務的轉型。
1、信託公司債券正回購業務已被叫停
自2012年起,信託公司債券正回購業務已被叫停。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債券回購分為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正回購實質是一種利用持有的債券進行融資的行為。因此,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信託資金開展債券正回購業務都是不合規的。
2、信託公司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的限制
在前文已經提到,在乙類賬戶被暫停開立後,2014年12月人行發布通知,信託產品可重新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開戶、交易,不過新開戶只能與做市商交易,存量戶不受影響。
3、信託參與債券市場的主要交易模式
目前,信託公司參與債券市場投資主要是以通道或配資的模式,由信託公司設立結構化信託計劃,為債券投資加杠桿。與2014-2015年的股票牛市類似,在本輪火爆的債券市場中,各路人馬紛紛加入了加杠桿投資債券市場的行列中。債券加杠桿,一種形式是通過分級的結構化債券產品配資,券商、基金公司、保險資管、基金公司紛紛與銀行、保險合作開展債券配資業務,投資於債市的分級產品包括分級債券型基金(公募)和分級債券信託計劃、分級基金專戶計劃、分級券商資管計劃(私募產品)。目前,市場上結構化債券產品的杠桿比例可以達到10倍,也就是說,優先順序資金比劣後級資金為9:1;另外一種是通過債券質押回購,即以現券作為質押物進行質押式回購融資再買入債券(第二種信託公司不能參與)。
在債券配資業務上,信託公司參與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銀行等機構優先順序資金,信託公司募集一般級或劣後級資金。比如,2013年2月5日成立的華潤信託·穩益7號(興拓-青騅-中銀債富)結構化固定收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期限12個月,中國銀行(3.41 -0.87%,買入)認購15000萬元優先順序,個人投資者購買對外發行的5000萬元一般級。優先順序受益人年化收益5.3%,一般級受益人的收益主要包括固定收益產品利息,以及中國銀行5.3%固定收益和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的利息差兩部分(預測年化凈收益10-15%)。此類信託計劃採用結構化,分為優先順序、一般級或者優先順序、一般級、劣後級,並設定有預警線、止損線,以保障優先順序資金安全。
雖然債券本身是一種較為穩健的投資品種,但對於劣後級委託人,尤其是自然人作為劣後級委託人的,此類信託計劃的風險還是比較高的。比如上面提到的華潤信託·穩益7號項目在項目清算時就出現了大幅度的虧損,加了杠桿的債券投資可以獲得更高的收益,不過也放大了風險,債券價格下跌時,劣後級投資者如果不能及時補足資金,就會面臨平倉的風險。而目前信託公司的「剛兌」只針對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債券和股票市場的信託產品性質類似於陽光私募,信託公司一般均不承擔剛兌的責任。
銀行等機構優先順序資金,投資顧問自有資金認購一般級或劣後級。2013年,銀行間債券市場清理「丙類戶」之後,一大批私募債券投資公司與信託公司合作,由信託公司發行集合信託計劃(或接受銀行理財、機構資金的單一信託)募集資金,投資顧問出資認購次級,並提供投資建議,獲取管理費和業績提成。此類項目一般由投資顧問主導,信託公司主要負責凈值跟蹤和後期風控,主要起到通道的作用。
信託公司自己組建團隊投資。信託公司也可以自己組建或者合作組建債券投資團隊,開展結構化債券投資業務,通過優先順序、一般級、劣後級的結構化設計進行風控。由於信託公司自身業務能力的局限性,目前這一形式的債券投資在業內並不多見。
H. 信託和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1、投資渠道不同。信託相對於基金來說,它的投資范圍會更廣。因為信託不僅可以投資專於各種金融產品屬,而且還能夠投資於實體經濟。而基金的投資范圍無非局限於股票和債券居多。
2、門檻不同。對於這兩種產品,它們存在的門檻並不一樣。通常的情況下,信託的投資門檻在100萬元起步,而基金就相對較少了,甚至可以說沒有門檻限制。所以,信託一般針對的是高凈值人群,基金針對的是普通人群。
3、流動性不同。無論是開放式基金,還是封閉式基金。都沒有太多的限制,轉讓和贖回也是較為方便。但是,信託則會有一定的期限,只有期限到期之後,投資者才可以進行相關的贖回操作,所以,從這一方面來看的話,基金的流動性要比信託強。
4、監管方面不同。通常的情況下,證券投資基金受到證監會的監管,但是,信託的監管機構並非是證監會,而是銀監會的相關部門。所以說,這兩者的監管機構是存在很大差別的。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I. 信託與債券的區別
1、性質不同
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
2、特點不同
債券的特點低風險,低收益,費用較低。由於債券投資管理不如股票投資管理復雜,因此債券基金的管理費也相對較低。
信託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託合同規定,受託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託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託人有賠償責任。
3、作用不同
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從債券的投資方來說,需要逐步提高非存款貨幣類機構投資人持有債券比重,為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入市創造條件,採取多種方法豐富投資人結構。
J. 固定收益債券和信託的區分
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等十部委出台《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出台之前,並沒有任何規范性文件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給予界定。唯一可以參考的是證券業協會去年底出台的《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1《眾籌管理辦法》對眾籌的界定如下: 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台(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台)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明確界定私募股權眾籌融資屬於非公開發行。
2國際證監會組織對眾籌融資的定義
《起草說明》:眾籌融資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從大量的個人或組織處獲得較少的資金來滿足項目、企業或個人資金需求的活動。
3為什麼是非公開發行?
《起草說明》:通常情況下,選擇股權眾籌進行融資的中小微企業或發起人不符合現行公開發行核準的條件,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股權眾籌融資只能採取非公開發行。
4十部委的《指導意見》之(九)對股權眾籌融資的界定是:
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這個界定完全顛覆了《眾籌管理辦法》,明確提出了「公開股權融資」的概念。
5今年八月證監會下發的《關於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不僅沿襲了十部委的定義:
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具體而言,是指創新創業者或小微企業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互聯網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公開募集股本的活動。
同時明確規定: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至此,股權眾籌融資的性質可以說蓋棺定論:公開募集。
6認定依據
十部委和證監會對眾籌的界定,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證券法》對公開發行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股權眾籌的特性公開和大眾(證監會另外認定的一個特性是小額),決定了其公開發行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