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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創新業務解讀

發布時間:2022-02-27 11:01:31

融資租賃定義和案例,求大神給個通俗的解釋吧,謝謝啦

例如你承包了一個工程,需要一台挖掘機,但你沒錢,你就可以找租賃公司,租賃公司掏錢買來挖掘機,租賃給你,你按月交租賃費,就好像租賃公司借給你錢買挖掘機,你按月還錢一樣的。這就叫融資租賃方式。

Ⅱ 上海自貿區迎融資租賃「新政」,都有哪些解讀

為更好地發揮融資租賃服務實體經濟功能,近日,上海發布《關於加快本市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爭取到2020年,實現融資租賃業務領域覆蓋面不斷擴大,融資租賃市場滲透率顯著提高,融資租賃資產規模佔全國比重達到30%以上。據悉,《實施意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支持在自貿區設專業子公司

《實施意見》指出,支持自貿區先行先試,促進融資租賃業集聚發展。在做好各項服務配套方面,繼續加大對融資租賃產業的扶持力度,設立專項資金;推進建設融資租賃服務創新基地;支持搭建融資租賃資產交易服務平台等。

「探索設立融資租賃產業發展基金」、「搭建融資租賃資產交易平台」等條款,在去年浦東出台的《關於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也有所涉及。
同時,《實施意見》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和特殊項目公司,開展飛機、船舶和重大裝備等租賃業務。允許融資租賃公司以絕對控股方式設立單機單船等特殊項目公司。允許隸屬於同一母公司的單機單船等特殊項目公司實行住所集中登記,且與母公司住所相同。允許融資租賃公司設立飛機、船舶等專業子公司並可持續經營多個飛機、船舶等項目。
交銀租賃和招銀租賃等租賃公司已在上海自貿區設立專業子公司。交銀租賃相關負責人日前在參加「上海自貿區三周年總結評估企業座談會」時表示,上海自貿區掛牌後,交銀租賃首家獲批在區內設立航空航運專業子公司,目前注冊資本已增至15億元,「按照監管要求既可在境內設立項目公司,也可在境外設立項目公司,但資產的管理均由自貿區專業子公司負責,自貿區成立三年以來新增業務已超過了之前業務總和。」

允許開展本外幣資金池

利用上海自貿區的政策優勢,《實施意見》還支持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利用外債,舉債的外債可調入境內存放在外債專戶,實行支付結匯或意願結匯使用。同時,鼓勵融資租賃公司開展人民幣跨境融資業務。

《實施意見》還允許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本外幣資金池業務,通過開立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和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集中境內成員公司的外債和對外放款額度,實現境內外資金的統一調配。在現行規定允許境內外幣劃轉的范圍之外,積極探索境內外匯資金劃轉管理的新模式,在交易真實、合理的前提下,融資租賃母公司與境內特殊項目公司之間的外幣資金劃轉可向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提出申請。

為加快通關速度,為融資租賃公司發展租賃進出口業務提供便利,《實施意見》明確指出,對注冊在自貿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公司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按照物流實際需要,努力協調異地監管,便利通關手續。

鼓勵融資租賃業兼並重組
在培育市場方面,《實施意見》還提出應不斷拓寬融資租賃服務領域,鼓勵引導境內外資本來滬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支持具有優勢產業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鼓勵融資租賃公司通過兼並重組、增資擴股等擴大規模、拓展業務,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龍頭企業;支持有實力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跨境租賃和跨境兼並,培育跨國融資租賃集團;支持設立融資租賃中介服務機構,加快發展為融資租賃企業配套服務的專業咨詢、技術服務、評估鑒定、資產管理、資產處置等相關行業。

截至今年6月底,浦東新區集聚的融資租賃企業達1772家,較去年年末增加239家。

《實施意見》指出,將建立市級層面融資租賃管理部門溝通協調機制,由市商務委、市金融辦牽頭協調各相關部門加快落實本實施意見。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分工合作,落實分管領導和專人負責,細化政策措施,並搞好與國家相關部門的銜接,積極爭取國家相關部門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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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什麼是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業務模式是怎樣的

融資租賃


根據網路的定義看,融資租賃又被稱為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它所指的是實際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通俗意義上來說就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想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它是一種新型的金融產業,及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


融資租賃業務模式


融資租賃風味直接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出售回租、轉租賃、委託租賃及分成租賃等。接下來,我們介紹一下每一種具體的業務:


一、直接融資租賃


由承租人指定設備及生產廠家,委託出租人融通資金購買並提供設備,由承租人使用並支付租金,租賃期滿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轉移設備所有權。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賃物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為條件,使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對租賃物取得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是一種最典型的融資租賃方式。


二、經營性租賃


由出租人承擔與租賃物相關的風險與收益。使用這種方式的企業不以最終擁有租賃物為目的,在其財務報表中不反映為固定資產。企業為了規避設備風險或者需要表外融資,或需要利用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選擇經營租賃方式。


三、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時又稱售後回租、回租賃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買賣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然後,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並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後,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


四、轉租賃


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向其他出租人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五、委託租賃


出租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託人的書面委託,向委託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託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


六、分成租賃


一種結合投資的某些特點的創新性租賃形式。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在確定租金水平時,是以租賃設備的生產量與租賃設備相關收益來確定租金,而不是以固定或者浮動的利率來確定租金,設備生產量大或與租賃設備相關的收益高,租金就高,反之則少。
融資租賃的出現可以說是一種改革的創新,融資租賃與銀行合作將會促進我國投融資領域的金融業務健康發展。

Ⅳ 作為一名從事融資業務的工作人員,我們如何理解融資租賃了

融資租賃可以看做讓租賃公司幫忙買某一樣你需要的東西,然後你每個月付租金租過來,期滿你付完租金,這東西就是你的了。當年蒙牛建廠的時候購買設備就是用這種方式融資。
融資租賃中有一種特殊的方式,叫做售後回租。就是可以看做你手上有一個東西,你賣給租賃公司,然後租賃公司再租給你繼續使用,到期後東西就給你了。
融資租賃實際操作中,大部分用的都是售後回租融資租賃,你可以看做一種抵押貸款或信用貸款。

Ⅳ 融資租賃業務究竟是什麼有沒有詳細的講解呢

通俗點就是一個財務現金短缺公司有值錢的核心技術,然後我們拿核心的技術去外面變賣籌資,完了之後拿錢我們再去把我們的核心技術租回來正常使用.

Ⅵ 如何理解「 金融租賃業務在本質上是銀行信貸業務的創新」這句話

銀行信貸業務: 從大類看有法人信貸業務、個人信貸業務。 其中法人信貸業務包括項目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小企業貸款、房地產企業貸款等 個人信貸業務包括個人住房貸款、個人消費貸款、個人經營貸款等。 金融租賃業務:為了規範金融租賃公司的主營業務,促進我國金融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制訂本指南。 本指南對金融租賃公司具有約束力,各家金融租賃公司在自己的主營業務中應遵循本指南。 對各家金融租賃公司遵循本指南的狀況,銀監會授權中國金融學會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負責監督。 一、金融租賃公司的主營業務是融資租賃業務。金融租賃公司主營的融資租賃業務分公司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公司同其它機構分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以及公司不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這三大類, (一)公司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包括典型的融資租賃業務(簡稱"直租")、轉租式融資租賃業務(簡稱"轉租賃")和售後回租式融資租賃業務(簡稱"回租")三個類別。 (1)直租是指金融租賃公司以收取租金為條件按照用戶企業確認的具體要求、向該用戶企業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固定資產並出租給該用戶企業使用的業務。直租分直接購買式和委託購買式兩類。 (a)在直接購買式直租中,金融租賃公司以買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戶企業確認的條件同出賣人訂立以用戶企業指定的貨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同時,金融租賃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用戶企業訂立以相關買賣合同的貨物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同融資租賃合同關聯的買賣合同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在相關的買賣合同中應該考慮列入以下內容的條款:"出賣人知悉買受人的購買本合同貨物,是為了以融資租賃方式向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 出租";"出賣人同意,本合同的貨物裝運單證及發票的正本在向買受人提交的同時,還應向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提交";"出賣人同意,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同買受人一樣,有在交付不符時向出賣人追索的權利。雙方約定,買受人與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不得同時行使上述對出賣人的追索權。" (b)在委託購買式直租中,用戶企業所指定的標的物不是由金融租賃公司自行購買、而是由金融租賃公司委託別的法人企業購買。這時,金融租賃公司以委託人的身份同作為其代理人的該法人機構訂立委託代理合同。該法人機構則以買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戶企業確認的條件同出賣人訂立以用戶企業指定的貨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該法人機構可以由金融租賃公司指定,也可以由用戶企業指定。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同直接購買式直租相同。 (2)轉租賃是指以同一固定資產為租賃物的多層次的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中,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是下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在整個交易中稱轉租人。第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第一出租人,末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稱最終承租人。各個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和租賃期限必須完全一致。在轉租賃中,租賃物由第一出租人按照最終承租人的具體要求、向最終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購買方式同直租一樣,既可以是直接購買,也可以是委託購買。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是轉租賃中的第一出租人。這時,作為轉租人的法人機構無須具備經營融資租賃的資質。金融租賃公司也可以是轉租賃中的轉租人。這時,如果第一出租人是境內法人機構,則後者必須具備經營融資租賃的資質。在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必須約定,承租人有以出租人的身份向下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轉讓自己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的權利。 (3)回租是指出賣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資租賃。在回租中,金融租賃公司以買受人的身份同作為出賣人的用戶企業訂立以用戶企業的自有固定資產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或所有權轉讓協議。同時,金融租賃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該用戶企業訂立融資租賃合同。 (4)回轉租是回租和轉租賃的結合,即,金融租賃公司購買了用戶企業自有的固定資產後不是直接出租給該用戶企業,而是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出租給另一企業法人,由後者通過同該用戶企業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將該固定資產作為租賃物出租給該用戶企業使用。 (二)公司同其它機構分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有聯合租賃和杠桿租賃兩類。 (1)聯合租賃是指多家有融資租賃資質的租賃公司對同一個融資租賃項目提供租賃融資,由其中一家租賃公司作為牽頭人。無論是相關的買賣合同還是融資租賃合同都由牽頭人出面訂立。各家租賃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賃融資額的比例承擔該融資租賃項目的風險和享有該融資租賃項目的收益。各家租賃公司同作為牽頭人的租賃公司訂立體現資金信託關系的聯合租賃協議。牽頭人同出賣人之間的買賣合同以及同用戶企業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同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同類合同毫無差別。 (2)杠桿租賃是指某融資租賃項目中的大部分租賃融資是由其它金融機構以銀團貸款的形式提供的,但是,這些金融機構對承辦該融資租賃項目的租賃公司無追索權,同時,這些金融機構則按所提供的資金在該項目的租賃融資額中的比例直接享有回收租金中所含的租賃收益。租賃公司同這些金融機構訂立無追索權的銀團貸款協議。租賃公司同出賣人之間的買賣合同以及同用戶企業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同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同類合同毫無差別。 (三)公司不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是委託租賃。委託租賃是指融資租賃項目中的租賃物或用於購買租賃物的資金是一個或多個法人機構提供的信託財產。租賃公司以受託人的身份同作為委託人的這些法人機構訂立由後者將自己的財產作為信託財產委託給租賃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運用和處分的信託合同。該融資租賃項目的風險和收益全部歸委託人,租賃公司則依據該信託合同的約定收取由委託人支付的報酬。該信託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管轄。租賃公司同出賣人之間的買賣合同以及同用戶企業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同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同類合同毫無差別。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是中國法人的融資租賃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管轄。出租人和承租人有一方不是中國法人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管轄,由當事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 三、金融租賃公司所從事的融資租賃交易中的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是中國法人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管轄。出賣人不是中國法人的法律管轄,由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 四、融資租賃合同中是否約定承租人的任何金錢債務需要擔保以及如果約定有擔保時的擔保類別,由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商定。如果有擔保,則相關的擔保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從合同。相關的擔保合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管轄。 五、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應該是固定資產,即不消耗的、可發揮相對獨立功能的有體物。但是,隨附於有體物的、否則該有體物將不能發揮其功能的軟體,應視為該有體物的一個組成部分。 六、為了保證融資租賃項目預期效益的實現,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向承租人提供該融資租賃項目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 但必須嚴格遵循《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所提供的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該項目租賃融資額的60%。 七、為了保全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在對承租人企業的應收租賃債權不能實現的情況下,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將該債權變更為對該承租人企業的股權。 八、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本著將應收租賃債權質押和對租賃物的處分權抵押的精神,以證券化的形式申請發行金融租賃債券。但是必須編制具體方案,報銀監會批准後方可實施。 九、各商業銀行是否受理由金融租賃公司的應收租賃債權作為質押申請的有追索權或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由各該商業銀行決定。 十、鑒於我國對各類不同資產有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凡是在所有權轉讓環節需要到有關部門過戶登記的財產類別,該類財產的所有權轉讓的效力只有在相關的監管部門審批確認之後方為有效。 十一、在回租的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環節中,如果該標的物不屬於需要過戶登記的財產類別,則在我國當前法定的公示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至少要有出讓該財產的機構的董事會決議以及響應的公證程序。 十二、融資租賃項目中的任何金融租賃公司不擔風險的部分,都不構成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應該嚴格地按照表外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十三、任何租賃業務,如果其中有或有租金的約定,則無論該租賃業務如何命名,就或有租金的部分而言,它不是任何租賃業務,而是投資業務。應該按投資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以及,其業務總額不得高於所有者權益的30%。 十四、如果將轉租賃和委託租賃項下的租賃應收款都考慮在內,則租賃應收款不得低於金融租賃公司總資產的(含轉租賃和委託租賃項下的租賃應收款的)60%。 十五、本指南由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負責解釋。

Ⅶ 融資租賃業務是什麼意思

1、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2、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是指出租方融通資金為承租方提供所需設備,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交易,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供貨人三方當事人,包括租賃合同、供貨合同等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同。

3、出租方根據承租方的要求和選擇,與供貨人訂立供貨合同支付貨款,與承租方訂立租賃合同,將購買的設備租給承租方使用,租期大部分相當於設備壽命期。

4、租賃期間內,承租方按合同規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於出租方,承租方在租期內享有設備的使用權。租賃期滿,設備可由承租方留購,續租或退回出租方。

5、在工程機械行業中,融資租賃業務也是在近幾年被引入中國,是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由出租人向供貨人購買租賃標的物,然後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銷售方式。

(7)融資租賃創新業務解讀擴展閱讀: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2、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3、中國的融資租賃是改革開放政策的產物。改革開放後,為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開辟利用外資的新渠道,吸收和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設備,1980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引進租賃方式。1981年4月第一家合資租賃公司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國租賃公司成立。這些公司的成立,標志著中國融資租賃業的誕生。

4、融資租賃除了融資方式靈活的特點外,還具備融資期限長,還款方式靈活、壓力小的特點。中小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所享有資金的期限可達3年,遠遠高於一般銀行貸款期限。在還款方面,中小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選擇分期還款,極大地減輕了短期資金壓力,防止中小企業本身就比較脆弱的資金鏈發生斷裂。

5、融資租賃雖然以其門檻低、形式靈活等特點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解決自身融資難題,但是它卻不適用於所有的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比較適合生產、加工型中小企業。特別是那些有良好銷售渠道,市場前景廣闊,但是出現暫時困難或者需要及時購買設備擴大生產規模的中小企業。



Ⅷ 融資租賃的4種業務模式,哪種最合適

一、直接租賃(新設備新廠房投資)


①融資租賃合同;

②產品買賣合同;

③產品交付及技術服務協議。

該模式功能:

1)降低企業購置設備、廠房自籌資金比例,緩解企業前期資金壓力;

2)企業可靈活租金支付方式,實現現金支出與流入匹配。

該模式適用企業:

1)適用於廠房、大型設備技術改造升級的企業;

2)企業具有一定規模,增長趨勢良好,稅收和利潤等經濟效益指標良好。

二、售後回租


①產品買賣合同;

②融資租賃合同。

該模式功能:

1)最高可得到設備凈值70-80%的融資,有效緩解企業營運資金不足;

2)無需抵押物等附加條件,降低融資門檻;

3)有利於企業優良資產的保值增值。

該模式適用企業:

1)適用於擁有大量存量資產(廠房、設備)而流動資金不足的企業:

2)企業具有一定規模,增長趨勢良好,稅收和利潤等經濟效益指標良好。

三、廠商租賃


①融資租賃合同

②產品買賣合同;

③產品交付及售後服務協議;

④租賃物回購承諾。

該模式功能:

1)能夠迅速擴大廠商服務產品銷售規模,加快企業市場的擴張步伐;

2)提高應收賬款的管理水平,加速回收銷售款,提高資金流動性,優化財務結構,提升信用等級;

3)避免貨款催收等麻煩,在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時,企業將更多寶貴的資源和精力用於產品研發等主要管理方向。

該模式適用企業:

1)適用於提供設備生產和集成服務類產品的廠商;

2)企業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產業帶動性強,稅收和利潤等經濟效益指標良好;

3)產品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

四、風險租賃


①產品買賣合同;

②融資租賃/經營租賃合同;

③服務協議;

④租賃物回購承諾。

SPV公司由製造廠商或製造廠商股東設立

該模式功能:

1)通過「體驗式營銷」及為用戶提供增值服務進行新產品推廣,提高新產品的知名度和認知度,快速佔領市場。

2)加速貸款回籠,改善廠商現金流狀況。

該模式適用企業:

1)適用於急於對新產品進行市場推廣的企業;

2)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五、創投租賃


①融資租賃合同;

②租賃債權轉股權協議;

③產品買賣合同;

④設備交付及售後服務協議;

⑤股權轉讓協議。

該模式功能:

1)讓經營歷史短,信用記錄缺乏的企業融資更為容易;

2)股東權益的部分風險轉移給租賃公司,降低風險;

3)減少企業投資額,提高投資回報率,使核心管理團隊獲得較高的報酬;

4)創投租賃出資人不尋求對企業資產及管理的高度控制權。

該模式適用企業:

1)適用於初創期成長期的企業;

2)關鍵技術領域擁有核心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或科研隊伍完善,技術創新能力較強或商業模式成熟,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Ⅸ 融資租賃業務模式

融資租賃的6種主要業務模式:

一、直接融資租賃
直接融資租賃,是指由承租人選擇需要購買的租賃物件,出租人通過對租賃項目風險評估後出租租賃物件給承租人使用。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適用於固定資產、大型設備購置;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升級。
直接融資租賃操作流程:.承租人選擇供貨商和租賃物件;2.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提出融資租賃業務申請;3.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與供貨廠商進行技術、商務談判;4.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5.融資租賃公司與供貨商簽訂《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6.融資租賃公司用資本市場上籌集的資金作為貸款支付給供貨廠商;7.供貨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9.租賃期滿,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售後回租
售後回租是承租人將自製或外購的資產出售給出租人,然後向出租人租回並使用的租賃模式。租賃期間,租賃資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承租人只擁有租賃資產的使用權。雙方可以約定在租賃期滿時,由承租人繼續租賃或者以約定價格由承租人回購租賃資產。這種方式有利於承租人盤活已有資產,可以快速籌集企業發展所需資金,順應市場需求。
適用於流動資金不足的企業;具有新投資項目而自有資金不足的企業;持有快速升值資產的企業。
售後回租的操作流程:1.原始設備所有人將設備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2.融資租賃公司支付貨款給原始設備所有人;3.原始設備所有人作為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租回賣出的設備;4.承租人即原始設備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給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
三、杠桿租賃
杠桿租賃的做法類似銀團貸款,是一種專門做大型租賃項目的有稅收好處的融資租賃,主要是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作為主幹公司,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項目融資。
首先成立一個脫離租賃公司主體的操作機構——專為本項目成立資金管理公司提供項目總金額20%以上的資金,其餘部分資金來源則主要是吸收銀行和社會閑散游資,利用100%享受低稅的好處「以二博八」的杠桿方式,為租賃項目取得巨額資金。其餘做法與融資租賃基本相同,只不過合同的復雜程度因涉及面廣而隨之增大。
由於可享受稅收好處、操作規范、綜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費用低,一般用於飛機、輪船、通訊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的融資租賃。
四、委託租賃
委託租賃是擁有資金或設備的人委託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融資租賃,第一出租人同時是委託人,第二出租人同時是受託人。出租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託人的書面委託,向委託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託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這種委託租賃的一大特點就是讓沒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可以「借權」經營。
五、轉租賃
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以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方。轉租至少涉及四個當事人:設備供應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轉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購貨合同、租賃合同、轉讓租賃合同。
六、結構化共享式租賃
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和指定,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約支付租金。其中,租金是按租賃物本身投產後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進行測算和約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賃項目收益的租賃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購置成本、相關費用(如資金成本),以及預計項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
通常適用於通信、港口、電力、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遠洋運輸船舶等合同金額大,期限較長,且有較好收益預期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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