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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公司會計標准

發布時間:2022-02-28 16:32:43

❶ 請問:融資性擔保企業執行什麼會計制度是金融業還是保險業或服務業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八、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執行企業會計准則,並按照《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有關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格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編制財務報表並對外披露相關信息,不再執行《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7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的擔保業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9]15號)等有關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❷ 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報表

看看銀行的資產負債、利潤、現金流量三大主表 看看銀行基礎會計

❸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財務指標體系

財政部有發過一個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可以去看一下。
新的指標體系其實誰都沒有。自己根據業務的情況、股東的要求編制吧。

❹ 誰有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包含每個科目說明)

上網找

❺ 融資擔保公司的會計怎麼做急!急!急!

不難做,類似小貸公司或銀行會計,和工業會計區別在於沒有生產成本,只有管理費用、營銷費用、財務費用;收入是擔保費、評審費,利息收入等,網上面有擔保公司的會計核算及科目文檔,去網路文庫去找肯定有;面試的時候注意有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很重要,另外如果有銀行或融資渠道的肯定很受歡迎。

❻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暫行辦法

多部門令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2010年第3號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明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張 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李毅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長 謝旭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部長 陳德銘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周小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周伯華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
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第三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應當與被擔保人約定在擔保期間可持續獲得相關信息並有權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第三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的規定,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債權人。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並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
第三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條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第四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四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第四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四十五條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四十六條融資性擔保行業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
全國性的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接受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11年3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具體規范整頓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❼ 融資擔保公司的收費標准有哪些政策性規定

參考一下這篇文章吧,論文的大綱其實就是你要寫論文的大體思路,希望可以幫你解惑!
[摘要] 信用擔保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當前,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存在著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弱等問題。因此,通過積極創新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形式,擴大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外部監管體系;健全再擔保制度,完善風險分散機制等措施,來解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所面臨的一系列問題,更好地發揮信用擔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

(中經評論·北京)提供信用擔保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一種手段,為此,各國政府特別是經濟發達國家的政府都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作為一項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大社會經濟政策。初具規模的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對提升中小企業的信用能力和解決其信貸缺口問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由於大部分的擔保機構資本金較小,抗風險能力弱,擔保規模不夠用,再加上現有信用制度尚不健全,擔保機構已無法滿足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因此,解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所面臨的風險問題,進一步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建立完善的中小信用擔保制度,對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和推動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信用擔保的涵義及其功能

(一)信用擔保的涵義

信用擔保,也稱信用保證,是指由專門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的制度化的保證。信用擔保作為一種特殊的中介活動,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務活動,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交易活動對信用和社會性風險管理的客觀要求。信用擔保的涵義包含三個要點:一是由專門機構提供的擔保,而不是一般法人、自然人提供的擔保;二是這種擔保是制度化的擔保,即指它是在一定的政策、法律、制度、規則框架安排體系之中的,是一種標准化、規范化的業務;三是面向社會提供的擔保,不是對內部關聯機構或雇員提供的擔保。

(二)信用擔保的功能

信用擔保實際上是一種專業擔保,專業擔保具有經濟杠桿的屬性。當專業擔保為政府利用時,就成為貫徹特定經濟政策的工具。經濟杠桿的屬性是信用擔保最重要的屬性,它能夠引導社會資源、生產要素的流向,對社會資源、生產要素的動態過程或者說是對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提供保障。
這種屬性直接由信用擔保的放大功能體現。放大倍數是擔保機構所提供的擔保額與其承擔擔保風險的擔保資金或資產的比例。一般來說,擔保放大比例越高,其對社會做的貢獻越大。同時,擔保放大比例越大,擔保機構所要承擔的風險就越大,這就需要擔保機構具備更高的風險控制和風險管理能力(劉新來,2003)。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不是一個簡單的常數,而是隨著擔保機構各方面因素的變化而變化的。因此,擔保放大倍數並不是越大越好。在擔保機構社會貢獻率、擔保機構風險承受能力、債權人、債務人認可度之間存在著一個平衡點。過高或過低地確定擔保放大比例,都會對擔保機構的經營和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的現狀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指通過政府財政出資(或以其為主要出資人),組建信用擔保機構(基金),為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提供專門化的信用保證,它是信用擔保機構以一定的財產(或資金)為基礎約定的保證債務的履行和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各種手段和措施。其基本職能是通過信用保證的方式,為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架起一座橋梁,為中小企業貸款難和金融機構懼貸解決後顧之憂。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現狀

從1992年開始,我國確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資源配置由計劃轉向市場,企業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主體,國家信用逐步從一般經濟活動領域退出。信用擔保已經成為法律所規定的經濟政策的制度化措施。尤其是近幾年,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推動下,以財政資金來源為支撐,主要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擔保機構在全國普遍設立(李敏,2004)。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毋庸置疑。但由於多種原因,制約了其本身的進一步發展,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規模較小、出資分散、風險較大。地方政府按縣區設立擔保基金,決定了擔保機構的小規模和大數量。有的基金只有幾百萬,大部分企業互助基金規模較小,很難得到銀行的信任。截至2006年底,全國已設立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3366家,累計擔保總額8051億元,機構數量還在加速擴張,機構數量如此超常、無序地增長。其背後必然隱藏著巨大的風險。
2、擔保品種貧乏,擔保功能薄弱,期限集中於短期。擔保品種基本上局限於流動資金,鮮有設備、技術改造之類的長期貸款擔保。累計擔保責任金額僅為可運用擔保資金總額的2.5倍,沒有起到應有的放大作用。目前我國多數擔保貸款的期限一般是3個月至半年,最長不超過1年,數額不超過200萬元。國際上,多數國家都對中小企業的長期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所以擔保期限較長,一般都在2年以上。最長的是美國,其擔保期限長達17年,擔保品種也很豐富,包括創業貸款、票據貼現、科技開發貸款、設備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等。
3、政府不適當地干預和政策的不連續。我國目前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在各級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的,如果政府行為得不到制約,政府就可能會以出資人身份不適當地干預擔保業務活動,信用擔保就會重蹈政府幹預貸款的覆轍,出現各種形式的指令陸擔保。雖然政府提出要減少行政干預,實行公司化運作,但是領導說了算、領導定項目造成呆壞賬的現象還廣泛存在(廖艷群,2007)。另外,信用擔保機構又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尤其是資金上的支持。如果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政策發生調整,或者減少對擔保機構的資金注入,擔保機構就難以為存。
4、信用擔保機構內部管理不規蒞。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出現時間不長,沒有一套現成的可供借鑒的模式,只好參考國外的經驗並結合國情自己摸索。目前,內部管理問題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內部管理不規范、不科學,大部分尚未建立起現代企業治理機制。從業人員素質低,專業人才匱乏。人才匱乏是困擾擔保機構發展的普遍問題。由於擔保機構擴張很快,但擔保專業人員增長很慢,擔保業務運作與開發顯現出了人才不足狀況。擔保機構的擔保品種設計和開發、擔保風險的控制都需要專業技術、專家隊伍和經驗來實現。如工程履約擔保,為控制風險,需要按工程進度和開發商的履約信譽分階段擔保,動態地對擔保階段內的風險因素作出預測,重新審視擔保條款等。

三、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的策略

(一)積極創新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形式,擴大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

一是自上而下創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國家級信用擔保機構重點對科技含量高、風險大、對國民經濟有較大影響的高科技中小企業提供支持,而地方性擔保機構則對本轄區內的中小企業進行重點扶持。二是不斷創新擔保機構的設立形式,如政府獨資、政府控股和會員制等。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外部監管體系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銀行等部門組成擔保監督委員會,對擔保機構進行監督。擔保機構要規范運作,防範風險,應採取公司制的形式,對目前一時尚難採用公司制的擔保機構,應逐步規范,在條件成熟時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各級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應一律納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並實行市場化運作。各級政府不得指令具體擔保行為,不能幹預具體項目的決策,不得操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具體業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要與財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依照法律、法規對擔保機構進行有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2、建立信用擔保行業協會,形成行業行為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不僅需要政府的監督管理、政策扶持,還需要擔保業協作和自律。協會要依據中小企業擔保的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行業准則和業務規范,監督擔保機構依法運作。通過培訓、信息融通、信用評估、研討交流等指導擔保機構開展業務。通過行業自律,逐步規范業務操作、行業協作、交流信息,樹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行業的社會公信力。

(三)健全再擔保制度,完善風險分散機制

1、逐步建立全國和省級的再擔保機構,對擔保機構開展一般再擔保和強制再擔保業務,有效地分散擔保風險。同時,再擔保機構還可以進行再擔保,即再擔保機構將已承保風險通過再擔保的方式向全國性再擔保公司再次轉保出去,這樣通過多層次轉保,使擔保機構最後承擔的風險被最大限度地轉移。
2、建立政府補償機制,保證擔保機構有穩定的補充資金。中小企業擔保基金規模不能太小,不能過於分散,只有達到一定規模,才能抵禦風險(梅強、譚中明,2002)。政府部門應樹立這樣一種觀念,只要貸款擔保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擔保機構規范操作,不存在人情擔保,那麼政府擔保補償金支出越大,企業獲得的銀行有效貸款就越大,對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越有利。
3、建立貸款銀行、受保企業與擔保機構的共擔風險機制。防止銀行放鬆對借款人的審查,要通過合理的擔保比例來增強銀行的貸款責任。因此,除了確定適當的擔保比例,在貸款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之間合理分擔風險外,信用擔保機構還應定期審查貸款銀行的擔保貸款業績。同時,還要強化中小企業的風險責任,如強制要求中小企業主要管理者以個人財產提供反擔保品,以此來約束主要管理者的經營行為。
4、開展聯合擔保,分散擔保風險。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對某些擔保額度偏大或異地項目開展聯合擔保,可以分散部分風險,並有利於對項目的監管,增進了機構間交流,實現了共同發展。

(四)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與決策程序

擔保機構應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和規范的領導體制與決策程序,注意控制擔保決策中可能出現的潛在風險。要合理設置內部機構,建立一套科學的規章和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操作程序。內部組織機構之間要建立相互制衡機制,同時具有良好的外部約束和相互牽制機制。目前應強調按經濟規律自主決策,項目選擇上應杜絕行政命令擔保和人情擔保,擔保對象要體現扶優扶強,不搞扶貧濟困。要重點防範道德風險,要建立監事會和內部審計機構並保持其許可權的獨立性。要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加強信息反饋系統的建設。

(五)規范擔保基金的運用,實現資本金的保值增值

規范擔保基金的運用,實現擔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政府有關部門,也是每一個法人化管理和市場運作的擔保機構共同面對的問題。與其讓擔保機構私下到資本市場上運作資本金,還不如明確規定允許擔保機構按照合理投資組合,在保證其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實現資本金的保值增值。
除此之外,造就一支高素質的職業隊伍。擔保風險的高發性與不確定性,勢必要求擔保機構管理層和員工應具有很高的業務素質。管理層人員應具有一定的風險管理經驗,對擔保風險和經營環境應有充分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同時,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責任心,並具備財務、管理、法律、投資等專業知識與從業經驗的員工隊伍。

四、關於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建設的建議

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的建設,必須依靠政府的力量。未來幾年,在各級政府的推動下,以中小企業、企業經營者、擔保機構為主體,以信用登記、信用徵集、信用評估和信用發布為主要內容的信用擔保制度建設將會加快,社會公眾的信任度和信息可信度將會得到提高,滿足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需求的信用服務市場將逐步建立。

(一)明確政府擔保基金的扶持重點

要明確享受擔保的中小企業的規范和性質。享受擔保的中小企業范圍不能過寬,政府擔保基金的主要對象是沒有業績的創業企業,抵押品不足、但有前途的企業,或者是能夠正常經營但有暫時困難的企業。根據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現狀,現階段政府擔保基金應重點扶持解決就業、技術進步和開拓國際市場的企業或項目。因為各地中小企業發展不平衡,各地方政府可能在中央政府確定的大原則下,因地制宜地確定擔保重點。

(二)建立科學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利用現代信息處理和通訊技術,建立科學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統,使決策管理層能夠及時了解、掌握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行業發展現狀和趨勢,以及本單位的各種會計、統計數據和其他經營管理信息,從而保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各項決策和業務經營活動建立在充分的信息支持基礎之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做到信息來源廣泛、處理迅速、傳遞快捷、反饋及時,特別應注意信息的預測功能,適時調整業務經營方針和發展策略。

(三)加強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規范管理和監督

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不是金融機構,不能從事融資活動。同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又不同於一般的保險業。為了保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健康發展,國家應明確授權一個政府部門管理和監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主要是對擔保機構的資格、擔保機制、擔保程序、收費標准等進行規范和管理。

五、結語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難之一是融資難,而融資難的最大障礙是信用擔保難。因此,可以認為,信用擔保作為聯系銀行與中小企業的橋梁和紐帶,必將成為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突破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在我國是一項全新的事業,它在理論上還不成熟,實踐上剛剛起步,深入研究和探討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制度、業務規范等問題,對於推動這個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 改革與戰略, 黎敏,李新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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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融資擔保公司適用哪個會計制度

06年有個《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

❾ r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標準是什麼

為穩步推進我省融資性擔保公司規范整頓工作,根據《廣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和《廣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規范整頓方案》(下稱《規范整頓方案》),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通告
(一)可參照省金融辦提供的規范整頓通告通稿發布本市通告。
(二)《規范整頓方案》印發當日,省金融辦在本辦網站公布《規范整頓方案》。
(三)在《規范整頓方案》公布後的3個工作日內,省金融辦在《南方日報》發布規范整頓通告,各市金融局(辦)在當地主流報紙發布規范整頓通告。
二、登記
(一)申報登記。
擔保公司(含國家有關部門或中央企業依法出資設立並控股的擔保公司)持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效證明等資料,到工商注冊所在市金融局(辦)申報登記;省屬融資性擔保公司(包括省直有關部門或省屬企業依法出資設立並控股的擔保公司)到省金融辦申報登記。申報登記應提交的資料有:
1、申請書。包括申請事項、公司簡況、業務經營情況等。
2、《擔保機構基本情況登記表》(附件一)。
3、經年審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
4、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效證明:與銀行金融機構等債權人(1-2家)簽訂的擔保業務合作協議。
如果合作協議無法確認該擔保公司實際有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市金融局(辦)可以要求其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資料,作為補充證明:
(1)貸款卡復印件,貸款卡查詢授權書,貸款卡信息系統中的企業基本信息和當前對外擔保余額信息記錄。
(2)與被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2-3份)。
(3)合作銀行(1-2家)出具的擔保業務合作證明。
5、2009年12月後新設或變更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提供省金融辦的批准文件。
6、市金融局(辦)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的原件與復印件經核對無誤後,原件即退回申請人。復印件裝訂成冊送市金融局(辦),數量由各市金融局(辦)自行確定。
(二)審查確認。
各市金融局(辦)對擔保公司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確認是否列為規范整頓對象,並於10個工作日內填列《申報規范整頓登記回執》,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規范整頓對象的認定,以是否實際有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標准。2008年3月8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間,凡有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業績的擔保公司,均列為規范整頓對象。其中,為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對2010年3月8日《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後新設立的未經省金融辦批准違規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擔保公司,一律要提供書面材料作出說明。
融資性擔保公司省內分支機構,待其總公司申報登記獲確認後,持總公司登記確認回執復印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到所在市金融局(辦)辦理預登記。分支機構注冊地與總公司注冊地在同一地級市的,可與總公司一並參加規范整頓。
(三)登記造冊。
登記期限截止後,各市金融局(辦)對經確認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填列《擔保公司規范整頓登記匯總表》,統一登記造冊,並於5個工作日內將本市登記工作情況總結、登記匯總表和各擔保公司登記資料(1份)報省金融辦備案。省金融辦匯總全省的登記名冊,抄告省工商局和廣東銀監局,由其分別轉發省內各市工商局和各銀行金融機構。
三、自查整改
(一)經登記確認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對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標准自查自糾,逐項落實整改。規范整頓的重點內容見附件二。
(二)沒有達到《實施細則》規定標準的擔保公司,應及時努力完成指標,規范整改。其中,有關調整事項需報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應及時向市金融局(辦)提出變更申請。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整改工作後期,應聘請有法定資格的、熟悉擔保業務的審計機構,對其資產負債、業務經營等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工作由各市金融局(辦)統一組織,所選擇的審計機構需經市金融局(辦)認可。
審計報告應至少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附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
1、資本金來源及到位情況。
2、2010年3月8日《管理辦法》頒布後,擔保公司業務經營合規性、客戶保證金管理、風險撥備等情況。
3、融資性擔保業務審慎性指標達標情況。
4、公司內部治理和風險控制情況。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完成專項審計後,可向原申報登記機關申報審核驗收。申報審核驗收的截止時間原則上為2011年2月28日。
申報驗收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驗收申請書。如變更公司名稱的要提供工商部門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規范整頓情況報告。包括規范整頓工作情況、對照規范整頓重點內容自查發現的問題、違規情況說明、整改措施和結果、以及擬保留分支機構名單等。
3、專項審計報告。
4、股東關於入股資金來源合法性及持續出資的承諾書(附件三);持有5%以上(含5%)股權的股東簡介。
5、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
6、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7、市金融局(辦)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報驗收材料應裝訂成冊,數量由各市金融局(辦)自行確定。
四、審核驗收
(一)驗收工作的組織。各市金融局(辦)牽頭成立驗收工作組,按照「申請一家,驗收一家」的原則,具體組織審核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成員由各市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必要時,可聘請熟悉融資擔保業務的專業中介機構協助審核工作。
(二)驗收的重點內容。驗收的重點包括機構建設、業務經營和接受監管情況等三個方面,具體內容見《規范整頓驗收工作簡表》。
(三)驗收意見的出具。驗收工作組對申請驗收的擔保公司規范整頓情況進行審核(包括現場、非現場檢查等方式),每名審核人員填列《規范整頓驗收工作簡表》並簽名;驗收工作組參考審核人員驗收結論,進行集體評議,出具初審意見。
1、初審合格的,由市金融局(辦)通知擔保公司,並將初審意見、申報驗收材料裝訂成冊,一式11份,附市金融局(辦)請示(2份),報省金融辦組織審核驗收。
2、初審不合格的,由驗收工作組提出整改意見,擔保公司逐項落實整改;條件達標後,在申報驗收截止日期前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
五、核准並頒發經營許可證
對各市金融局(辦)報送的驗收請示及相關材料,省金融辦組織召開廣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准入審核委員會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由省金融辦頒發經營許可證,擔保公司憑該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
2011年3月31日規范整頓時限滿後,未申請審核驗收的,以及審核驗收不合格的(包括初審不合格),均作為未通過審核驗收處理。
融資性擔保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核驗收工作,參照上述程序和要求進行。
六、分類處置
(一)規范整頓審核驗收合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金融辦頒發經營許可證,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
(二)不申報登記、申報登記未獲確認、以及未通過審核驗收的擔保公司,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其營業執照有關事宜。2011年3月31日規范整頓期滿後未通過審核驗收的擔保公司名單,省金融辦、市金融局(辦)要及時通報省、市工商局。
此類公司如要求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應在所在市規范整頓工作完成後,按照新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程序和標准申請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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