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哪些人不能做保險金信託
摘要
你好,一般都是可以的,有相應的資金
㈡ 保險金信託的優勢和缺點
一、保險金信託的優勢
1、保險金信託門檻低:目前國內家庭信託的門檻較高,上百萬的資金才能進行信託,但保險具有杠桿效應,保額達到信託門檻即可,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託的門檻。
2、突破受益人限制:信託的受益人指定比較靈活,不限直系親屬,甚至包括未出生的第三代等。
3、靈活安排給付:信託可以按照家庭需求,靈活地設置給付方案,以確定給付金額和給付時間等,有效進行資金配置。
4、債務隔離:保險金信託使得保險金具有財產的獨立性,不參與受益人的債務償還或財產分割。
5、可指定次受益人:可以指定次受益人,如果主受益人出現不符合給付條件的情況,次受益人將平均分配剩餘的信託財產,防止財產外流。
二、保險金信託的劣勢
1、財產不獨立:在保險未發生理賠之前,保單財產將受到投保人的債務、婚姻分割等多方面的影響,財富保全功能較弱。
2、杠桿存在局限:國內保單杠桿作用比較弱,相對還是需要較多的自有資金支持,不適合普通家庭,同時保單貸款利息較高,使用保單貸款放大杠桿會有不小的利息壓力。
拓展資料:
保險金信託作用
(一)可以實現被保險人生前的理財願望
將人壽保險與信託相結合,不是憑空想像出來的金融服務,是有強烈和客觀的市場需求的。正如前面提及到的,保險信託的一項最主要的功能便是能夠實現委託人的願望。
原本信託的原理就是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幫助委託人管理和運用有關資產。而作為人身保險與信託相結合的保險信託,更是有著特別的功能。
委託人身故後,最為擔心的應該是自己的家人能否好好生活、家人是否能好好的運用自己留下的資產、不爭氣的後代是否會馬上就獲得的家財揮霍一光等等,如此種種擔憂,正是保險信託可以解決的事。
如果被保險人採用信託方式,將保險金的管理交給專業的團隊,簽訂信託合約,約定受託人按照委託人自己的安排管理資金,定期定額給信託受益人生存資金或者約定領取受益金需要達到的相關等級條件等,這樣便能實現委託人的願望。
(二)將人壽保險與信託相結合,具有儲蓄與投資理財的雙重功效
如果簡單讓受益人領取保險金,另一方面的問題便是資金的保值增值。投資理財是一項非常需要專業知識的工作,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他們的投資渠道主要是存銀行,或者是購買高風險的股票,這樣的投資策略無疑是粗略的,而且極易造成資產的貶值。
而如果交給專業性非常強的信託機構,便可以實現儲蓄與投資理財的雙重功效。信託機構擁有比個人更加專業的渠道,投資能力強,相對於個人更加能實現資產的保值及增值。
(三)在遺產規劃中具有免稅功能
在一些徵收贈與稅及遺產稅的國家和地區,保險信託成為了遺產規劃的重要工具。通過保險金信託的形式將資產留給受益人。在我國的一般操作流程為:被保險人購買了人身保險,同時與信託機構簽訂保險信託合同,並與保險公司另行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金將直接支付到銀行為子女開設的信託賬戶,保險合同受益人仍是子女,要保人仍保有保險合同所有權,這種保險信託叫做「自益信託」。通過這種方式既可以在合法的情況下減少遺產稅,又可以合理安排保險金的支出,起到了一箭雙雕的作用。
㈢ 保險金信託是指以保險金請求權
1、不一樣的,
2、所謂保險金信託是保險投保人以財富的保護和傳承為目的,將人身保險合同的權益(即未來產生的保險理賠金或年金、保險分紅等)和資金(或有)為信託財產,一旦發生保險利益給付,保險公司直接將資金交付於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根據與委託人(保險投保人)簽訂的信託合同管理、運用、分配資金,實現對其意志的延續和履行。
對保險金信託來說,有比保險、信託單品更大的優勢。保險金信託以其固有的私密性和便捷性,使保險金的安排更貼近投保人意願,一方面,不必再為遺產糾紛而擔憂。另一方面,通過長期規劃與指定受益人,可將對下一代努力學習工作的激勵機制融入其中,為之在不同時期提供創業試錯機會,甚至通過不同的分配方式,對第三代的行為和價值觀進行引導,從而傳承家族精神。國內保險金信託僅以保單的身故保險金受益權等作為信託財產。若需實現更完備的家族財富傳承,必須將不動產、股權裝入信託,但國內信託登記制度、稅收制度尚不完善,股權或不動產轉移仍面臨較沉重的稅費成本。
3、保險金請求權是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一項財產權利,為促使被保險人、受益人及時行使權利,便於保險人及時履行賠付義務,充分發揮保險對經濟生活的保障作用,保險法規定了保險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被保險人、受益人在時效期間不行使這項權利,則該權利消滅。保險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分為兩種:1.屬於人壽保險以外的其它保險,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2.屬於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㈣ 保險金信託是什麼意思
保險金信託是什麼意思:保險金信託是保險投保人以財富的保護和傳承為目的,專將人身保險合同屬的權益(即未來產生的保險理賠金或年金、保險分紅等)和資金(或有)為信託財產,一旦發生保險利益給付,保險公司直接將資金交付於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根據與委託人(保險投保人)簽訂的信託合同管理、運用、分配資金,實現對其意志的延續和履行。
㈤ 保險金信託之前也要進行反洗錢嗎
摘要
是的,在保險公司進行身份和反洗錢核查。
㈥ 保險金信託和家族信託的區別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信託財產標的不同
保險金信託的信託財產是保險金請求權。目前市面上普遍用於設立保險金信託的險種是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險,以不同的保險金請求權設立信託,信託財產的價值及確定需要視險種不同而確定。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形式較為豐富,目前市場上主流的是貨幣資金、資管產品、保單等金融資產及相應權利。當前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選擇家族信託進行家族財富的傳承規劃,其需求也逐漸多樣化,委託財產具備多樣性。
二、設立門檻的監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在監管方面有明確的設立規模要求。家族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但在信託存續期間並不要求任意時點信託財產的價值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可能觸發信託終止條款的關於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的限制則應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內容為准。
保險金信託在監管方面沒有對設立規模有特殊的規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託的信託財產規模要求。目前行業實踐中操作的保險金信託,其設立的信託規模門檻通常高於人民幣100萬元,以滿足未來財富管理以及傳承的需要。
三、信託當事人的設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當事人的監管要求較為明確。一是在委託人方面,明確了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單一個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關系方面,家族信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三是在受益人的設置要求方面,委託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這就明確了家族信託不可能成為自益信託。
保險金信託相關當事人的設置除了滿足信託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要求,還需要受到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險金信託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問題;二是受託人在保險合同中的角色問題;三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四是在以終身壽險設立的保險金信託中,其被保險人無法成為該部分信託財產所對應的受益人;五是不同於家族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是自益信託。
四、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的特點不同
保險金信託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階段不同於其他信託產品,有三方面需要關注。一是信息披露;二是對於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的過程要求;三是理賠資金到賬之後的信託財產管理要求。
家族信託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開始於信託成立、辦理完相應資產轉入信託項下的確認手續之後。但家族信託的自身特點,對相應的管理運用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是客戶對信託財產管理風險的要求;二是對家族信託利益分配的流動性要求;三是家族信託對於非貨幣財產的管理有專業性要求。
五、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業務交叉
實踐當中,保險金信託業務與家族信託業務還存在交叉。一方面,對於信託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保險金信託,可以設置為家族信託,也可以將保單和其他財產共同置入家族信託。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託成立之後,可以由家族信託受託人作為投保人進行投保,即保險金信託的3.0模式。
㈦ 訴訟會影響保險金信託嗎
不會,信託是獨立的 不會受訴訟 破產 清算影響
㈧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都有哪些
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證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證券、期貨經紀;(2)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投資咨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資產管理;(6)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管理;(7)證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證券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保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保險、再保險;(2)保險代理;(3)保險經紀;(4)保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保險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銀行類業務活動。
非法集資
㈨ 保險金信託的認識誤區
由於保險信託服務的客戶范圍有一定特殊性,產品特性也較一般金融產品不同,所以導致很多人對保險信託的認識產生了誤解。這種誤解,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誤區造成。
(一)保險信託的性質認識誤區
關於保險信託是什麼,具體功能是什麼?很多人還是存在誤區,這無疑會使得保險信託在銷售的推廣過程中收到挫折。
我們應該清楚的界定保險信託的性質,它是一種金融服務產品,而不是一種金融投資產品。保險信託最大的賣點是應委託人的要求而對資金進行操作,是在幫助委託人執行財務安排,是一種服務產品。
(二)保險信託的功能認識誤區
關於保險信託的功能,很多人將其與時下保險市場上的投資連接保險混為一談,這是一種很大的錯誤,主要還是因為投資者缺乏對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和保險信信託的理性認識。
投資連接保險是一種包含保障功能及投資功能的保險產品,它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和投資,增值作用較大,且相對於其他的投資性的保險產品來說,投資連結保險的風險完全由保單持有人(常為被保險人)承擔,保單持有人風險較大。而保險信託是一種信託產品,它的主要的理財功能是保值,而不是投資增值,獲得投資收益。要正確引導投資者理性看待保險信託產品的風險與回報, 避免視其為低風險高回報的金融產品或者相反。
(三)保險信託的使用誤區
在遺產規劃運用保險信託時,一定要注意自己選擇的保險信託是屬於什麼功能的。如果是為了獲得稅收優惠,就一定要選擇「自益保險金信託」,前面已經提及,我國保險信託是以自益信託方式運作的,千萬不要以為任何方式的保險金信託都可以起到減免稅收的作用。我們說優秀的理財規劃師,關鍵在於能為自己的目標選對產品。,
加深對該產品的全面認識, 將不僅為居民投資理財提供便利, 更有利於促進金融創新。這樣可以使該產品健康發展, 避免走人誤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