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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項目融資風險分擔原則

發布時間:2022-03-01 01:56:35

㈠ 下列屬於PPP模式應遵循的主要原則有

中華人民共同財政部制定了《PPP項目合同指南(試行)》是明確了PPP原則的核心要求:

(一)依法治理。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允許政府和社會資本依法自由選擇合作夥伴,充分尊重雙方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的契約自由,依法保護PPP項目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共同維護法律權威和公平正義。

(二)平等合作。在PPP模式下,政府與社會資本是基於PPP項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體,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對等,應在充分協商、互利互惠的基礎上訂立合同,並依法平等地主張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三)維護公益。建立履約管理、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管架構,優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PPP項目合同中除應規定社會資本方的績效監測和質量控制等義務外,還應保證政府方合理的監督權和介入權,以加強對社會資本的履約管理。與此同時,政府還應依法嚴格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建立健全及時有效的項目信息公開和公眾監督機制。

(四)誠實守信。政府和社會資本應在PPP項目合同中明確界定雙方在項目融資、建設、運營、移交等全生命周期內的權利義務,並在合同管理的全過程中真實表達意思表示,認真恪守合同約定,妥善履行合同義務,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平效率。在PPP項目合同中要始終貫徹物有所值原則,在風險分擔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顧公平與效率:既要通過在政府和社會資本之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實現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的提升,又要在設置合作期限、方式和投資回報機制時,統籌考慮社會資本方的合理收益預期、政府方的財政承受能力以及使用者的支付能力,防止任何一方因此過分受損或超額獲益。

(六)兼顧靈活。鑒於PPP項目的生命周期通常較長,在合同訂立時既要充分考慮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實際需求,保證合同內容的完整性和相對穩定性,也要合理設置一些關於期限變更(展期和提前終止)、內容變更(產出標准調整、價格調整等)、主體變更(合同轉讓)的靈活調整機制,為未來可能長達20-30年的合同執行期預留調整和變更空間。

PPP是英文Private-Public-Project的縮寫,是指政府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合作完成基礎設施的投資和建設,滿足城市對基礎設施的需求。很多基礎設施具有公益性,如果不進行整合,不具有投資價值,很難利用私人資本建設。PPP方式將這些不具有商業投資價值的項目商業化,在項目運營過程中,私人機構將可以收回投資並賺取利潤,同時政府為項目付出的代價最小。

在發達國家,PPP的應用范圍很廣泛,既可以用於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如水廠、電廠),也可以用於很多非盈利設施的建設(如監獄、學校等)。北京正在准備通過法人招標方式建設六個奧運場館,我們認為PPP是一種極好的方式。奧運場館很難靠自身平衡資金,需要政府以適當的方式進行投入,以使項目可以商業運作。同樣,北京正准備大規模建設城市鐵路,PPP同樣是最有效的方式。
PPP方式的優點在於將市場機制引進了基礎設施的投融資。不是所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都是可以商業化的,應該說大多數基礎設施是不能商業化的。政府不能認為,通過市場機制運作基礎設施項目等於政府全部退出投資領域。在基礎設施市場化過程中,政府將不得不繼續向基礎設施投入一定的資金。對政府來說,在PPP項目中的投入要小於傳統方式的投入,兩者之間的差值是政府採用PPP方式的收益。

㈡ PPP項目的風險分擔原則是什麼

一是風險的初步分擔階段(可行性研究階段),公共部門初步判斷哪些風險是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可以控制的,對於雙方控制力之外的風險,留待下一階段分擔。公共部門最優控制力的風險(如稅收和匯率等法規變化等)是公共部門應當承擔的,其他風險(如設計、建設等技術風險和通脹、利率等商業風險)則轉移給私營部門。二是風險的全面分擔階段(投標與談判階段),私營部門就第一階段的風險初步分擔結果進行自我評估,主要評估其擁有的資源和能力(包括經驗、技術、人才等),據此判斷其對第一階段分擔的風險是否具有控制力。對於雙方控制力之外的風險(如自然災害等),則經過談判確定風險分擔機制,之後私營部門計算風險價值並進行自我評估,提出風險補償價格。風險分擔達成一致意見後,雙方將簽訂合同。三是風險的跟蹤和再分擔階段(建設和運營階段),跟蹤已分擔的風險是否發生協議各方意料之外的變化或者出現未曾識別的風險,再根據風險分擔原則進行談判,進行風險的再分擔

㈢ 如何用PPP融資模式來進行項目的風險分析

PPP模式的風險分析與對策

文章摘要: 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夥伴關系(Public—Private Partn ership—簡稱PPP)。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PPP模式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風險的辨識與合理分配是成功運用PPP模式的關鍵。本文著重闡述PPP模式運用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及合理分配,並結合風險分析建立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模式,提出成功運用PPP的對策。 項目的投融資模式處於不斷創新發展中,目前在實際工程咨詢案例中,......

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夥伴關系(Public—Private Partn ership—簡稱PPP)。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PPP模式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風險的辨識與合理分配是成功運用PPP模式的關鍵。本文著重闡述PPP模式運用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及合理分配,並結合風險分析建立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模式,提出成功運用PPP的對策。

項目的投融資模式處於不斷創新發展中,目前在實際工程咨詢案例中,公私夥伴關系(Public—Private Partner ship)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其風險分析與對策構成工程咨詢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工程項目建設及運營的成功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許多工程實踐證明PPP模式的應用存在一定的風險因素,因此PPP模式應用的風險分析與對策也就成了工程咨詢人員應該關注的重要問題。本文主要從識別PPP運用過程中的風險和將其在合作各方進行合理的分配;並結合風險分析建立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的模型,闡述政府應具備的正確風險意識,最後對PPP模式的成功運用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PPP模式簡介
私營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及提供公共服務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782年,以法國Perrier兄弟建設、運營自來水公司作為其開端的標志性事件。從此陸續出現私人參與供排水項目以及公路項目等政府壟斷性行業項目的建設與運營,直至20世紀中葉,公私合營提供公共服務的模式還不太盛行,公私合營提供公共服務的例子相對較少。進入20世紀80年代,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是在發展中國家,BOT(公私夥伴關系的一種典型模式)廣為流行,成為融資建設大型基礎設施的主要模式,尤其是在收費公路、供排水系統、電廠等領域開始廣泛運用,以英國英吉利海峽隧道項目最為典型。

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簡稱為PPP)。在PPP模式下,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與公共服務的提供可以採用多種模型。下面列表介紹PPP模式下的幾種典型模型:

PPP模式下的典型模型

設施類型 適用的模型
新建設施 建設—運營—轉移(BOT),建設—運營—擁有—轉移(BOOT)
建設—轉移—運營(BTO)
建設—擁有—運營(B00)

對已有設施的擴建 租賃—建設—運營(LBO)
購買—建設—運營(BBO)
擴建後經營整體工程並轉移(Warp—around Addition)

已有設施 服務協議(Service Contract)
運營和維護協議(Operate&Maintenante Contract)

公共服務 合同承包

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公共服務水平的提高對經濟增長與發展的影響是至關重要的。但基礎設施的建設需要大量的投資和隨後的高額運營成本,公共服務水平的提高也需要政府大量資金的注入。這樣,無論是發達國家或欠發達國家及地區的政府都為此背負了沉重的債務,造成政府負擔過重,難以為繼,將大大阻礙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以及公共服務質量的提高;而日漸富足的個體、私營部門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存在投資慾望。在公私部門之間建立夥伴關系(即應用 PPP模式)融資建沒基礎沒施與提供公共服務,有效地減緩政府財政的壓力,就顯得順理成章,也切實可行。更重要的是,採用PPP模式,由於其機制新、管理活、責權利明確,比傳統的由政府單獨建設、運營的模式更為高效,因此,逐漸被廣泛採用。正如任何事物均存在正反兩方面一樣,PPP模式運用中也潛藏著各種風險。

二、PPP模式風險分析
風險的識別與合理分配是成功運用PPP模式的關鍵,在特許權協議及合同TRANBBS設計中應當權責對應,把風險分配給相對最有利承擔的合作方。PPP項目的主要風險有政策風險、匯率風險、TRANBBS技術風險、財務風險、營運風險。

政策風險即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於政府政策的變化而影響項目的盈利能力。為使政策風險最小化,就要求法律法規環境以及特許權合同的鑒定與執行過程應該是透明、公開、公正的,不應該出現官僚主義現象,人為的干擾應是最少的,否則,合作各方均會受到損失。PPP項目失敗原因主要歸結於法律法規與合同環境的不夠公開透明,政府政策的不連續性,變化過於頻繁,政策風險使私營合作方難以預料與防範。因此當政策缺乏一定穩定性時,私人投資方必然要求更高的投資回報率作為承擔更高政策風險的一種補償。有鑒於此,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了有關法規,為基礎設施特許權經營的規范操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法規保障。為PPP的進一步廣泛與成功應用提供了政策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私營合作方的政策風險。[Page]

匯率風險是指在當地獲取的現金收入不能按預期的匯率兌換成外匯。其原因可能是因為貨幣貶值,也可能是因為政府將匯率人為地定在一個很不合理的官方水平上。這毫無疑問會減少收入的價值,降低項目的投資回報。私營合作方在融資,建設經營基礎設施時總是選擇融資成本最低的融資渠道,不考慮其是何種外匯或是本幣,因此為了能夠抵禦外匯風險,私營合作方必然要求更高的投資回報率。政府可以通過承諾固定的外匯匯率或確保一定的外匯儲備以及保證堅挺貨幣(如美元)的可兌換性與易得性承擔部分匯率風險,這樣私營合作方的匯率風險將大為降低,在其它條件(盈利預期等)相同的情形下,項目對民營部門的吸引力增強。

技術風險直接與項目實際建設與運營相聯系,技術風險應由私營合作方承擔。以BOT為例,私營合作方在基礎設施建成後需運營與維護一定時期,因此私營合作方最為關注運營成本的降低,運營成本的提高將減少私營合作方的投資回報,這將促使私營合作方高質量完成基礎設施的建設,以減少日後的運營成本。

財務風險大小與債務償付能力直接相關。財務風險是指基礎設施經營的現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債務和利息,從而可能造成債權人求諸法律的手段逼迫項目公司破產,造成PPP模式應用的失敗。現代公司理財能通過設計合理的資本結構等方法、手段最大限度地減少財務風險。私營合作方可能獨自承擔此類風險,如果債務由公共部門或融資擔保機構提供了擔保,則公共部門和融資擔保機構也可分擔部分財務風險。

營運風險主要來自於項目財務效益的不確定性。在PPP運用過程中應該確保私營合作方能夠獲得合理的利潤回報,因此要求服務的使用者支付合理的費用。但在實際運營過程中,由於基礎設施項目的經營狀況或服務提供過程中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項目盈利能力往往達不到私營合作方的預期水平而造成較大的營運風險。私營合作方可以通過基礎設施運營或服務提供過程中創新等手段提高效率增加營運收入或減少營運成本降低營運風險,所以理應是營運風險的主要承擔者。私營合作方可以通過一些合理的方法將PPP運用過程中的營運風險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或轉嫁。

政府能夠幫助私營合作方化解某些營運風險。以公私合營融資建設、運營道路為例,因為正確估計TRANBBS交通流量以及機動車類型是非常主觀也是非常困難的,政府可以承諾最低的交通流量,從而降低私營合作方的營運風險,提高項目對私營部門的吸引力。另外,在項目的運營收人大大低於預期水平時,政府可以給予私營合作方一定的補貼,政府也應委任獨立機構對私營合作方實施監督,以確保私營合作方的運營效果,避免私營合作方的道德風險。當然,在項目的運營過程中,由不可抗力因素(洪水、戰爭)引起的財務盈利能力降低的風險即不可抗力風險應由私營合作方和政府部門共同承擔。不可抗力風險可由私營合作方或政府部門投保以規避。

金融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較差,這可歸因於它對項目的控制權最弱,因此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時事先收取風險附加率作為化解風險的一種手段,預測的風險最大,事先要求賠付的風險附加率也就最高(利率二純粹利率+通貨膨脹附加率+風險附加率)。為了降低金融機構的風險預期,從而減少金融機構要求賠付的風險附加率,私營合作方必須全力化解風險或是將風險轉移給其它團體。

在PPP運用過程中政府為降低其風險,往往要求私營合作方權益融資佔全部資本一定的比例,是否要求的權益融資所佔比例越大,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與運營及公共服務的提供過程中就越能成功運用PPP模式。下面將結合上述風險因素建立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的模型闡述這個問題。

三、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模型
現代公司財務理論告訴我們:在完美競爭資本市場下,公司價值與公司資本結構無關。當然這只是理論上的假設,實際的市場並非為完美競爭市場,項目價值與其資本結構是息息相關的。 [Page]

為了能夠選擇最佳的融資資本結構,即確定整個項目總資本中權益融資與債務融資中所佔的合理比例。首先必須了解權益融資與債務融資各自具有的特點。債務融資中各種債務工具有固定的合同條款即債務人(私營合作方)必須獲得足夠的現金收入以支付利息和本金。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即不能如期支付利息或本金,債權人有權訴訟法律讓私營合作方宣布破產,一旦私營合作方宣布破產,資產將會被出售,在清算費用支付後,債權人獲得剩餘財產,因此對項目公司來說債務融資風險較大,靈活性較小。而權益融資具有較大的靈活性,股東的投資回報通過股利分紅實現。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可供分配的利潤必須在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公益金後有結余才可向股東分配,因此股東收益的不確定性較高,且股東無權要求項目公司破產,而且在項目公司破產後股東的權益保障是最後被考慮的,因此權益融資成本高於債務融資成本,尤其在項目運營後無償移交給政府。項目資本成本的最小化或價值最大化具有同一性。通過計算項目未來現金流的凈現值可以發現項目的價值,折現率(加權平均資本成本)越低,未來現金流的凈現值越大,項目的價值越高,對私營部門的吸引力越強。項目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的公式如下:

WACC=KbA+Ks(1—A) (1) 式中A表示權益融資佔全部資本的比重
Kb表示權益融資資本成本
Ks表示債務融資資本成本
項目公司在進行債務融資時,債權人往往要求對債務資金提供一定的擔保,因此項目公司必須支付一定的費用給融資擔保公司,這將減少項目公司的現金流,從而權益融資風險加大,權益融資資本成本提高。
結合上述分析,在WACC基本公式中,Kb=Ko+K1A+K2(1—A)B (2)
Ko表示無風險報酬率
K1表示政策風險(含匯率風險)系數
K2表示融資擔保機構要求支付的擔保費率
B表示有擔保債務資金占總債務資金的比例
同樣的K。=Ko十K3(1—A)+K4(1-B) (3)
Ko表示純粹利率
K3表示破產風險系數
K4表示債務風險系數
將(2)(3)代入(1)得:
WACC=KoA+KiA2+K2A(1—A)B+Ko(1一A)+K,(1一A)2+l(1一A)(1一B) (4)

對模型(4)進行分析發現:如果破產風險較小時(K3較小),當A=0即意味著項目全部資本由債務資本構成,且債務資金都由融資擔保機構擔保時,項目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最低,項目的價值最大,對私營機構的吸引力最強。當然實際操作過程中,融資擔保機構對項目公司提供債務擔保時,要求項目公司的權益資本佔一定比例而且通常拒絕對債務提供全額擔保。如果項目融資擔保機構對債務資金提供擔保時要求交納的擔保費是相對昂貴的並且權益資本需占的最小比例有規定時,那麼當支付的擔保費越小,項目公司加權平均資本成本越小。當項目破產風險很大(K3較大)時,項目的權益資本所佔的比例越大,項目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越小,這時項目公司支付給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是微不足道的。當政策風險和擔保費率都很低時,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的較小值在權益資本所佔比例較低時取得。

四、結論和對策
PPP模式的成功運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正確的風險辨識以及合理的分配,即把風險分配給最有利承擔的合作方。同時經過模型分析發現:項目的最佳資本結構並非一定在權益資本占總資本較大比例時獲得,它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項目破產風險對資本結構的影響是至關重要的。當破產風險較小,最佳融資資本結構可在權益資本占較小比例時獲得,反之在較大比例時得到。如果政府為防範PPP運用的風險而要求的權益資本占總資本比例過高,將減小項目的價值,不利於基礎設施項目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同時正如預期的那樣項目的政策風險(含匯率風險)越低,項目的價值越高。項目政策風險的降低可以通過公開、透明的法律法規環境與合同環境以及政府對外匯的可兌換性進行承諾等方面實現。對於項目的財務風險,政府可以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供給項目公司最低收入保障,進而降低項目的財務風險,提高項目的價值,增強項目對民營部門的吸引力。

㈣ 在ppp項目的三種盈利回報模式中政府承擔風險最大的是什麼

PPP項目是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依法進行的合作項目,有人說,PPP項目是政府與社會資本的一場婚姻。項目盈利能力往往達不到私營合作方的預期水平而造成較大的營運風險。私營合作方可以通過基礎設施運營或服務提供過程中創新等手段提高。
拓展資料:
國際上,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許多國家與他國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或者BIT)或多邊投資保護協定(Mult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或者MIT),承諾互相對對方國家的個人或公司在自己境內的投資進行保護和支持。這些雙邊或多邊投資保護協定給締約方國家創設了國際條約的國際法義務,也就是說,即使在外國投資人與東道國沒有就具體投資項目簽訂任何合同或者協議的情況下,仍然可能有權要求東道國對來自另一方國家的投資人在東道國的投資進行一定程度的保護。同時,如果東道國未按照投資保護協定的標准為外國投資人提供保護,投資保護協定還給予了外國投資人通過指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要求東道國進行賠償的權利。
不同投資保護協定會對「投資人」及「投資」給出不同的定義。一般原則是,外國投資人必須以投資保護協定中「投資人」的身份,在東道國境內進行了「投資」,才能獲得投資保護協定的保護。對「投資人」通常的定義是,在一個國家(東道國)進行投資的,設立在另一個國家的公司或另一個國家(來源國)的公民。而有些投資保護協定對「投資人」 的定義更為寬泛。比如荷蘭與馬拉維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投資人」還包括了由荷蘭/馬拉維公司或公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律實體。這就意味著,如果設立在馬拉維的項目公司由中國投資人設立的荷蘭中間層控股公司所控制,項目公司本身也可以成為荷蘭與馬拉維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的「投資人」,協定的保護也將覆蓋到整個項目公司的資產和權利,而不僅僅局限於荷蘭公司在項目公司中的股權。

㈤ PPP項目風險分擔有哪些原則

原則一:由對風險最有控制力(包括控製成本最低)的一方承擔相應的風險;
原則二:承擔的風險程度與所得到的回報大小相匹配;
原則三:私營部門承擔的風險要有上限。 根據這些風險分擔原則,可以將PPP項目的風險分擔劃分為風險初步分擔(可行性研究階段)、全面分擔(投標與談判階段)和跟蹤再分擔(建設和運營階段)三個階段。

㈥ 政府在項目融資過程中承擔的風險 類型

(一)宏觀層面的風險
伴隨於PPP項目的全操作流程與全生命周期的,可能導致PPP項目失敗的宏觀風險包括: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以及不可抗力風險。通常,政治風險和法律變更風險通常多存在於項目識別階段,市場風險則多出現在項目准備階段,不可抗力風險則各個階段都有可能發生。
(1)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指在PPP項目中因政府決策及相關政治因素所導致的各種風險,在政府方面來看,主要指政治反對風險。
政治反對風險主要是指,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公眾利益因PPP項目而得不到保護或受損,或者公眾主觀認為自身利益存在受損的可能性,從而引起政府、公眾反對PPP項目所造成的風險。例如北京第十水廠的水價問題,由於關繫到公眾利益,遭到了來自公眾的阻力,政府為維護社會安定也不支持漲價。
(2)財政風險
為實施PPP項目,政府部門將面臨新型的財政資金需求:一是直接債務,二是或有債務,三是由隱形擔保導致的資金需求。
實踐經驗證明,質量不高的PPP項目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主要表現為:一是政府部門過度承擔項目風險,二是在公共服務的使用費達不到PPP合同規定的水平的情況下,政府部門被要求彌補收入缺口,三是因不能有效識別和分配財政風險導致政府責任不清晰,四是項目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導致政府與運營方的信息不對稱,五是未安排項目的長期預算,六是將政府的財政責任轉移到預算外,七是財政風險監管不到位,八是受PPP項目前期收益較低影響,政府可能過度投資。
(3)法律變更風險
法律變更風險指在項目合同生效後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規或者對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而導致項目的合法性、市場需求、產品或者服務收費、合同協議的有效性等要素發生變化,影響項目運行或者各方收益甚至直接導致項目中止和失敗的風險。目前PPP模式的法律法規體系並不健全,多以規范性文件與政策為主,不同政府部門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政策存在沖突、矛盾或者不一致的情形下,將產生風險。
法律變更的風險一般由政府一方承擔。為減輕此類風險帶來的不利後果,政府一方應密切監控相關法律的變更動向,由雙方事先商定此類風險的分擔方式,同時,政府一方也可通過排除對稅費變更的補償或通貨膨脹的補償來降低其承擔的法律變更風險。
(4)不可抗力風險
不可抗力風險是指合同雙方無法控制,在簽訂合同前無法合理預見,情況發生時,又無法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事件或情況,如自然災害或事故、社會異常事件、考古文物、戰爭、禁運等。不可抗力風險是任何項目都會遭遇的風險,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標准及其影響後果的評估程序方法,並給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及時通知、積極補救減損等,以維護公共利益。
對於此類風險,除有保險的情況外,一般由私人部門承擔資產的損失或破壞及收入損失,而政府則承擔服務中斷的風險。
(二)具體操作層面的風險
在具體操作流程上,PPP項目分為項目識別、項目准備、項目采購、項目執行、項目移交五個階段,在各個階段所存在的風險如下。
(1)項目識別階段的風險
在PPP項目識別階段,主要對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領域的新建項目、改建項目以及存量公共資產項目進行識別與篩選,並通過物有所值論證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來評估、判斷項目是否適合採用PPP模式。在項目識別階段主要存在的風險包括項目范圍的風險、項目主體的風險、兩個論證的風險以及可能存在的違約風險。
(2)項目准備階段的風險
項目准備階段的風險主要存在於項目實施機構、項目合同、采購方式、項目運作方式以及交易結構等方面。項目實施機構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如何選擇適格主體、相應的授權內容與職責以及期限等方面;項目合同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於項目邊界、交易條件、權利義務以及履約保證等環節;項目采購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於如何依法選擇采購方式以及采購程序等方面;項目運作方式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於如何選擇符合項目的運作方式;交易結構的潛在風險在於如何設置投融資結構以及項目回報機制。
(3)項目采購階段的風險
首先,招投標的競爭性和透明性有待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招投標過程中的合謀串標、貪污腐敗等現象,2014年修訂了《政府采購法》,2015年發布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等。但具體執行情況有待實踐檢驗。其次,部分PPP模式與現行法律法規存在脫節。例如,「使用者付費」模式的PPP項目,其資金來源並非財政性資金,適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競爭性談判等非招標方式依據不足。
(4)項目執行階段的風險
PPP合同的長期性及不確定性決定了在PPP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較為頻繁的「再談判」,其應被視為一種常態化的規則而非特殊情況,而我國並沒有建立起就PPP合同條款「再談判」的具體規則,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了一些機會主義行為,但也為項目的順利運作埋下隱患。由於經驗和能力不足,PPP合同在最初簽訂時的公平性很難得到保證,若缺乏「再談判」機制則容易導致項目失敗。
融資不足的風險。融資不足的風險是指未能在預期的條件下融到項目所需資金往往會導致項目停工甚至整個項目的夭折。一般認為,融資風險是由項目公司承擔的,然而,即便政府在未能融到資金的情況下有權終止合同,但其仍是該風險的最終承擔者。為避免融資不足的風險,一般會要求項目涉及的所有的標書必須有完整的文件證明最低的資金投入,且融資條件的實現不能存在實質障礙。
技術風險。技術風險是指私人部門或項目公司不具備或喪失項目所需的技術,或者其技術水平無法使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項目,導致其無法提供或停止提供服務。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政府有權終止合同,但其仍是不利後果的最終承擔者。為降低此類風險,項目各方都應合理評估和衡量私人部門的技術能力和經驗,同時,通過合同條款的設計,保證服務提供的連續性,並設置服務暫停或停止時,政府一方扣減付款的安排。
(5)項目移交階段的風險
缺乏權威公正的第三方監督評估機構,一方面,在國有企業參與的PPP項目中,國家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監督評估機構對項目績效進行公正的評估,防止利益輸送;另一方面,權威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有助於減少各利益相關方的風險,提高項目運作的整體效率。

㈦ PPP項目的風險分擔原則是什麼

原則一:由對風險最有控制力(包括控製成本最低)的一方承擔相應的風險;
原則二:承擔的風險程度與所得到的回報大小相匹配;
原則三:私營部門承擔的風險要有上限。
根據這些風險分擔原則,可以將PPP項目的風險分擔劃分為風險初步分擔(可行性研究階段)、全面分擔(投標與談判階段)和跟蹤再分擔(建設和運營階段)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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