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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非法融資

發布時間:2022-03-01 12:22:59

⑴ 非法集資我們在公安機關報案三年多了,公安機關仍未立案,集資人仍逍遙法外,我們怎麼辦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⑵ 公安機關追非法融資,受害人交訴訟費嗎

如果對方當事人構成犯罪,則走公訴程序,受害人不用交訴訟費,否則,如果敗訴,需要交訴訟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
本辦法規定可以不交納或者免予交納訴訟費用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⑶ 公安機關在辦理非法集資案件時都需要遵照那些程述v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解決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遇到的問題,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行政認定的問題

行政部門對於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對於案情復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可參考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

二、關於「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關於「社會公眾」的認定問題

下列情形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一)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

四、關於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

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五、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並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六、關於證據的收集問題

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的,可結合已收集的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和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書面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會計憑證及會計賬簿、資金收付憑證、審計報告、互聯網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非法集資對象人數和吸收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七、關於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

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八、關於跨區域案件的處理問題

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

對於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⑷ 公安機關對非法集資,證據清楚,公安機關是否主動立案偵查

舉報違法犯罪行為是公民的責任和義務,而公民遭受到犯罪行為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是維護自己利益的重要手段,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公安機關有責任立案偵查,那麼非法集資不報案就不給賠錢嗎?遭受到非法集資如果不報案的,公安機關不知道有非法集資的行為,公安機關就不能對違法所得進行追繳,從而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另一個角度來講,如果是非法集資,有受害人報案,那麼你沒有報案的話,是沒有影響的。也是有賠償的。因為你是相關的第三人,當然,前提是公安已經立案了。其次,非法集資者是有賬目的,這樣在法院庭審時會因為你是案件相關的第三人將你追加進去,並且按賬目來對你進行返還欠款,(未全部追回的情況下,按比例進行返還,其餘的都是債權。)最後,法院庭審時你可以選擇不去,也是有你的返款的。但是,如果非法集資的賬目上沒有你,你這個時候最好拿出證據證明非法集資的受害人有你,並且最好能把數目證明清楚,例如簽訂的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⑸ 現在一般公安局怎麼處理非法集資的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公安局對非法集資的人處罰規定如下:

1、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3、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公安機關辦理非法融資擴展閱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⑹ 公安部規定公安機關不得介入經濟糾紛,民間借貸中,涉嫌詐騙的經濟糾紛,派出所會怎麼處理

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對此,司法解釋規定:

1.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這一規定有利於公檢法三機關在打擊和處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時能夠更好地協調一致、互相配合。

2.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

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曾經共同頒布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按照這個《意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間如果發現有非法集資的犯罪,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就對這個問題進行了重申,只要是涉及到非法集資的案件發現了就要移送。

如果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過程中間,涉及到非法集資等等這種犯罪的線索與材料,比如有人非法集資,把非法集資來的錢又轉貸給他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做了規定,涉及非法集資的這些線索的材料,應當要移送到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機關,但是對於後面的民間借貸的案件還要繼續審理。

在審理非法集資的案件過程中間,可能會涉及到擔保人的擔保,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能因一部分當事人的非法集資犯罪就認定整個合同無效。遇到這種情況,只要當事人要起訴擔保人,對這類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的。

如果民間借貸的案件審理過程中間,基本案件事實需要刑事案件查清以後才能繼續審理的,這類案件應當中止訴訟,待犯罪事實認定後民事案件恢復審理。

(6)公安機關辦理非法融資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規定

依據《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此被稱為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但依據該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這種先訴抗辯權,保證人可以書面形式放棄。一經放棄,保證人不得再行主張。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若保證人對於債務人的借款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基於其先訴抗辯權,出借人不能越過借款人直接起訴保證人,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

但如果保證人出具了上述內容的還款承諾函,這意味著保證人在明知借款人沒有歸還借款本息的情形下,仍願意承擔保證責任,並且進一步承諾在限定的日期之前向出借人還清全部借款本息。

這相當於排除了「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適用,應視為其以書面形式放棄了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若承諾一旦逾期,出借人據此向其主張權利的,其不能再以先訴抗辯權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⑺ 企業被公安機關認定為非法集資以後最後的清算程序是怎麼樣的如何清理債權債務

公司清算是依據《公司法》公安機關無權辦理公司清算。清算是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當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股東決議解散公司時由股東或者法院組織清算。如果資不抵債公司應按破產清算程序進行清算,向法院申請破產,按比例償還債務。

⑻ 公安機關對非法集資案件能否進行行政處罰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其行政處罰的主體不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掌握相關線索時應予以初步調查,在發現不構成犯罪時,不予立案。

⑼ 公安機關以非法集資名義抓捕在工商局正式備案成立的私人投資公司,合法

所述甚簡。難以判定。「在工商局正式備案成立的私人投資公司」有完備的營業執照手續嗎?正在辦理中的不算,沒有就是無照經營。建議你向當地知名律所律師咨詢為好。

⑽ 公安局告訴我涉嫌非法集資,我什麼都沒干怎麼辦

①非法集資主要是指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
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③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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