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投是什麼意思
各大城市的政府投資融資平台,全稱為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簡稱「城投」。起源於1991年,當時,國務院進行新一輪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負責基礎設施建設,而是將其公司化運行,承擔相應的政府職能。此類城投公司很多是不具備盈利能力的,屬於事業單位或者國有獨資公司性質,他們是通過政府補貼的方式實現盈利,屬於帶有政府性質的特殊市場經營體。出資當然就是出資金。城投出資就是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出資金的意思。
1、城投公司是什麼呢?
城投公司是各大城市的政府投資融資平台,是由當地政府以及部門和機構等經過財政撥款或引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擔負政府投資項目融資作用,並有著單獨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城投公司的股權所屬:
平台公司是「由當地政府以及部門和機構等經過財政撥款或引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調整」突顯了融資平台的地方國企屬性。
3、城投公司的政府投資項目:
按照最新的界定,政府投資指的是在我國地區使用預算分配的資金開展固定資產項目投資建設活動,包含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並注重政府投資的資金投向要以非經營項目為主導。
4、城投公司的平台公司項目投資目標區域:
平台的作用是為政府投資項目融資,但是項目投資目標的區域一直在變動,現在最新的范圍是「公益性或准公益性_目」。這兒的公益性_目指的是:市政道路、公共交通、保障性住房等。准公益性_目現在_有文件對其界定,大體上包含:
1.公共服務_目:包含供水、供電(電力)、供氣、供熱等;
2.公共交通基本建設經營_目:包含高速公路項目投資經營、鐵路、港口、碼頭、機場(民航)基本建設經營、軌道交通基本建設經營、城市交通基本建設經營等。
㈡ 城市投資公司的融資方式
城市建設投資公司融資方式:
一、債權轉讓;
二、委託貸款,即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
三、信託貸款;
四、其他城市建設投資公司融資方式。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七條
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自營貸款,系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特定貸款,系指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㈢ 關於城投公司融資和銀行項目貸款的問題
據我所知,好像沒有這么具體的書籍。
不過,城市建設投資發展公司與其它公司不同點只在於它是政府背景的基礎設施投資公司,其融資方案及程序與一般商業地產大同小異,可以參考類似的書籍。
㈣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城投公司)破產了會發生什麼求解答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盡管也存在風險和各種問題,但是風險是可控的,問題也通常會得到處理和解決,地方政府不會也不應該讓其破產。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我國各地地方政府為了融資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所組建的包括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簡稱城投公司)、城建開發公司、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等各種不同類型的建設公司,這些公司通過地方政府所劃撥的土地等資產,組建了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大致可以達到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再輔之以財政補貼等作為還款承諾,重點將融入的資金投入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之中。
綜上所述,就目前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所存在的風險和各種問題,都是風險可控的,國家和地方政府會通過政策調整和監管,保證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健康有序的發展。
㈤ 城投企業項目如何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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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城投公司是個什麼性質的單位。
城投公司是事業單位或者國有獨資公司性質的單位。
城投公司是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的簡稱,是全國各大城市政府投資融資平台。他們是通過政府補貼的方式實現盈利,屬於帶有政府性質的特殊市場經營體。
拓展資料
1991年,上海率先成立城投,之後,重慶、廣東等省市也相繼成立。這段時間的操作模式,是政府投融資平台只是個載體,自身並無資產。當時的城投公司主要由財政部門、建委共同組建,公司資本金和項目資本金由財政撥款,其餘以財政擔保向銀行貸款。1995年,國家《擔保法》出台後,這種模式難以為繼:財政不能擔保,而這類公司沒有自己的資產,債務上升,舉步維艱。
而地方投融資平台的真正繁榮始於2008年下半年,在4萬億投資的刺激政策出台後,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高調宣布積極支持國家重點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
參考資料 網路-城投公司
㈦ 政府為什麼不自己融資,而讓城投公司進行融資呢
主要是因為區縣市級政 府不能直接出來舉債或者做擔保,如果需要融資發展的話就只能以城投名義融資。但是公司所融的的資金款項均是用於地方民生工程項目。還款也是國資還,這其中風險還是很小的。而且公司也會利用自己專業的風控措施來避免項目中可以會出現的風險,這更是大大降低了投資人的投資風險。
㈧ 政府或旗下城投公司與民營企業成立合資公司,合資公司利用政府平台融資用於建設政府大型項目,可行違規嗎
這個一般被成為ppp,不光是合法合規,而且是政府現階段極力推行的新的投資方式。債務由ppp合資公司承擔,而不是政府承擔。合資公司經營若干年、收回投資得到一定收益後,所有權轉歸政府
㈨ 國投與城投的區別
主要有以下三點不同:
1、成立時間不同
國投成立於1995年5月5日;城投起源於1991年;城投要早於國投。
2、服務對象不同
國投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城投是全國各大城市政府投資融資平台;服務對象不同。
3、經營性質不同
國投是中央企業中唯一的投資控股公司,是首批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改革試點單位;城投公司大多是不具備盈利能力的,屬於事業單位或者國有獨資公司性質;經營性質不同。
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國投」)成立於1995年5月5日,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是中央企業中唯一的投資控股公司,是首批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改革試點單位。
城投公司:
城投公司是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的簡稱,是全國各大城市政府投資融資平台,起源於1991年,承擔相應的政府職能,是特殊市場經營體。
此類城投公司大多是不具備盈利能力的,屬於事業單位或者國有獨資公司性質,他們是通過政府補貼的方式實現盈利,屬於帶有政府性質的特殊市場經營體。
㈩ 地方政府強行將良性國有企事業單位資產融資到城投公司合法嗎
應該是符合法律的。國有企業的資產是國家所有,地方政府是國家地方利益的代表。資產歸了城投公司,按說應該把債務和原單位人員一同接管,如果不讓城投公司接管負責和原單位人員,地方政府必須把這個問題解決好,或者是和職工協商好,特別是原有職工的去留問題,必須解決好,這個問題很敏感,一旦處理不好,又要製造一起上訪案件。祝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