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個人可以作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嗎
個人不可以作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
出租人是融資租賃市場的經營者,是融資租賃交易中最活躍的部分,推動融資租賃交易的發展的主導力量。,根據其性質和投資目的不同,出租人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廠商類出租人即附屬於設備製造廠商的出租人。—些機械、電子領域的大工業製造商,為擴大本企業產品的市場份額,增加銷售量,通過在本企業內部設租賃部,或者另行設立租賃子公司,或者與其他專業性融資租賃公司合,專門經營本企業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融資租賃業務。國際上比較著名的廠商類出租人有通用財務公司(GE Capital)國際商業機器信司(IBM)卡特彼勒公司(Caterpiller)西門子信貸公司(Siexmns)等。
這類出租人進行融資租賃的目的是運用融資租賃交易所具有的資優勢,來提高本企業產品的綜合競爭力,以此增加產品銷售,擴大產品的市場份額。在進行具體的融資租賃交易安排時,這類出租人經常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自身優勢,為客戶提供對租賃租賃設備的保養、維修、配件供應等方面的服務,並在融資租賃期限屆滿時提供更加靈活的選餘地,從而更好地滿足客戶對設備分期付款、表外融資、短期使用、免技術更新風險等多方面的需求。
2、金融機構類出租人
即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該類金融機構利用其資金勢直接參與融資租賃交易,或者為了參與融資租賃交易而設立其屬的租賃部或租賃子公司,在融資租賃市場中佔有重要地位。
3、獨立機構類出租人
即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或者與租賃業務相關的財咨詢公司和經紀公司。這類出租人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主要是用其專業的租賃技術,通過安排各種交易方式,面向特定客戶群體,獨立地進行融資租賃交易,保證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Ⅱ 融資性租賃與經營性租賃兩者區別。
1、作用不同
由於租賃公司能提供現成融資租賃資產,這樣使企業能在極短的時間,用少量的資金取得並安裝投入使用,並能很快發揮作用,產生效益,因此,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項目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避免企業因資金不足而放過稍縱即逝市場機會。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並不想擁用的資產。特別是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設備更適合經營租賃。
2、兩者判斷方法不同
融資租賃資產是屬於專業租賃公司購買,然後租賃給需要使用的企業。融資租賃實質上就是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的一種變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購買高得多。而對經營租賃則不同,僅僅轉移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而對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卻沒有轉移,仍然屬於出租方,承租企業只按合同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承租期滿的經營租賃資產由承租企業歸還出租方。
3、租賃程序不同
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後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設備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或銷售商那裡選定。
4、租賃期限不同
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5、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
經營租賃由租賃公司負責,而融資租賃有承租方負責。
6、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
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很少的「名義貨價」(相當於設備殘值的市場售價)留購。
7、租賃的實質不同
經營租賃實質上並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
(2)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必須是企業擴展閱讀: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
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參考資料:所有權-網路
Ⅲ 准則規定,一項租賃業務認定為融資租賃的標准有哪些
一、現行企業會計准則(2006年2月15日發布)相關定義為:
第五條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第六條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十條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二、相關的准則應用指南對二者的認定標准作了如下規定:
(一)融資租賃的認定標准
本准則第六條(一)規定,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此種情況通常是指在租賃合同中已經約定、或者在租賃開始日根據相關條件作出合理判斷,租賃期屆滿時出租人能夠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本准則第六條(三)規定,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
本准則第六條(四)規定,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其中「幾乎相當於」,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二)經營租賃的認定標准
根據本准則第十條規定,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經營租賃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租賃期屆滿後,承租人有退租或續租的選擇權,而不存在優惠購買選擇權。
三、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及美國會計准則的規定並不完全一致,主要是在劃分標准上的差異,沒有本質差異。
Ⅳ 經營租賃為什麼不是企業資產,而融資租賃為什麼是企業資產,誰能深入淺出的回答一下。兩種租賃方式有什麼
1、融資性租賃相當於你做的設備按揭,跟按揭買車買房的道理一樣,合同約定到期後所有權會轉移到承租人名下;融資性租賃相當於你去租光碟租汽車,短期的租賃行為,租賃期結束後所有權還是歸租賃公司的。
2、融資性租賃因為所有權的最終轉移,所以入賬直接進固定資產下的租賃資產;經營性租賃則由於從頭到尾都是費用支出,所以直接從費用沖掉。
Ⅳ 一般的企業做融資租賃是否需要審批
是的,需要審批。
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述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原因。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設立後7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文件報送商務部備案。
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
(5)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必須是企業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要求規定:
1、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還須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
2、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並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擁有不少於三年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3、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Ⅵ 融資租入為什麼屬於資產 融資性租賃的所有權屬於出租房,承租方只有使用權啊,也不是由企業擁有的啊
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租賃開始日,是指租賃協議日與租賃各方就主要租賃條款作出承諾日中的較早者。
第五條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第六條 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條 租賃期,是指租賃合同規定的不可撤銷的租賃期間。租賃合同簽訂後一般不可撤銷,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經出租人同意。
(二)承租人與原出租人就同一資產或同類資產簽訂了新的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支付一筆足夠大的額外款項。
(四)發生某些很少會出現的或有事項。
承租人有權選擇續租該資產,並且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不論是否再支付租金,續租期也包括在租賃期之內。
第八條 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
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的,購買價款應當計入最低租賃付款額。
或有租金,是指金額不固定、以時間長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銷售量、使用量、物價指數等)為依據計算的租金。
履約成本,是指租賃期內為租賃資產支付的各種使用費用,如技術咨詢和服務費、人員培訓費、維修費、保險費等。
第九條 最低租賃收款額,是指最低租賃付款額加上獨立於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對出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
第十條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Ⅶ 融資租賃出租人的主體資格是什麼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出租人的主體資格: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取得租賃物經營使用的行政許可的行為人;並且能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Ⅷ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主要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