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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信託委託人

發布時間:2022-03-03 06:16:15

『壹』 如果一個私募基金信託合同標明受託方可分享收益的20%的提成,那麼該受託方能稱為這份信託合同的受益人

我覺得應該不能,受託方本身需要履行職務行為,上述約定即屬於酬金的支付方式,算不上受益人。

『貳』 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信託型私募基金的當事人

1.委託人。
委託人即信託型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投資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查閱、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投資人在信託公司不當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解任信託公司並要求信託公司賠償損失。由於信託型私募基金存在較高的風險,因此僅適用於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明確了參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委託人應該是合格投資者,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是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是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同時,《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在不限制合格機構投資者數量的基礎上,規定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
2.受託人。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因此信託計劃的受託人只能是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的信託公司。信託型私募基金中信託公司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但也應承擔如下義務:(1)忠實義務。忠實義務是信託公司承擔的最基本義務,它是指信託公司必須以投資人的利益作為處理信託財產的唯一目的,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不得有損害信託財產的行為。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利益,否則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2)謹慎義務。投資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後,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具體應依照信託合同等信託文件的規定,本著投資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進行。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3)分別管理義務。信託公司應將自己的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開進行管理、分別記賬。
3.受益人。
按照一般的信託理論,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為委託人,也可以為委託人之外的其他人。但《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參與信託計劃的投資人必須為唯一的受益人,除投資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為受益人。此外,信託計劃的全體受益人組成受益人大會,決定信託計劃文件未事先約定的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或者延長信託期限、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更換受託人等重大事項。4、保管人。為了控制風險,信託財產雖然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和運用,但應當保管在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需要運用信託資金時,應當向保管人提供信託合同以及資金用途說明。這種模式的好處一方面在於約束信託公司自覺守法經營,另一方面在信託公司違反法律或者信託合同規定運用信託資金時,保管人可通知信託公司糾正並可報告銀監會。

『叄』 信託是屬於私募基金嗎

一、信託和私募的定義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私募又稱為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其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對沖基金一般是按照私募基金的方式運作的。

二、兩者的特點及分類
信託公司產品:信託產品是指由信託公司發行的,收益率跟投資期限都固定的產品,跟銀行存款、國債等類似,屬於固定收益類產品中的一種。信託公司主管部門是中國銀監會,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信託產品特點:收益穩定,投資期限1-3年,投資門檻高(100萬起),發行規模大,常見起步都在1億以上。目前國內信託產品的規模:11萬億。
購買的方式及原理:因為信託產品的高門檻,導致我們很多小老百姓根本沒有機會接觸,今天我們用眾籌的模式,大家合夥籌錢去購買一份份的信託產品,就跟網上合夥購買彩票的原理一樣,讓每一個人都有機會去購買到過去只有那些「高富帥」才能夠買到的產品,讓我們也變成高富帥。

三、信託產品與私募產品的區別

信託產品與私募產品在過去有著非常明顯的區分界限,但隨著有限合夥私募的興起,越來越多的人將信託產品與私募產品混淆。所以分享有關信託和私募的區別在哪以及一些有效的區別方法。

最明顯的區別——產品管理人
信託產品的管理人是信託公司,私募產品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資公司,這是兩類產品最本質的區別。當然私募產品有的時候會以很多形式出現,比如過去大家耳熟能詳的陽光私募這類產品,由於通過信託平台募集,所以有些產品的名稱中會帶有信託字樣,但它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資公司。另外就是一些有限合夥私募,它們可能會以券商資管產品或是單一資金信託的形式出現,但券商和信託公司在這里也只起到通道作用,產品的管理人還是私募投資公司。
所以不管私募產品以何種名稱何種形式出現,只要找到管理人那一欄,看看到底是信託公司還是私募投資公司投資者,就很容易區分出二者。

最容易混淆之處——產品投資方向
集合信託產品基本都是投資實體經濟項目,這一設計特點多年未變,但近幾年市場中也涌現出一批以有限合夥形式投資實體經濟項目的。私募產品從產品投資方向層面來看,很容易將它們和信託產品混淆,但這類私募產品與信託產品也有較為明顯的區別。

『肆』 私募基金為什麼走信託通道的根本原因

受監管政策收緊的影響,一些資質強的私募機構也不得不通過萬能的信託通道,間專接開展融資業務。你證監會屬不讓我在私募基金合同中寫明預期收益,你商業銀行也不接受私募產品作為委託人,那好,我就去找信託公司,我可以在信託合同中約定預期收益。私募可以去私募排排網了解。

『伍』 信託和私募兩者有什麼區別

區別:

1、在安全性方面。信託產品的安全性普遍高於私募基金,這主要是因為信託受銀監會的嚴格監管,行業較為規范,且信託公司本身注冊資本雄厚決定的。

2、在投資渠道方面。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可投資於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如紅酒、藝術品等其他投資標的。而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也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兩者投資范圍限制區別不大。但信託投資實業的居多,投資金融的多為通道類產品;而私募基金投資股票股權之類的證券投資基金為大多數。

3、在流動性方面。信託根據簽訂的協議,在信託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回贖,但可以依法轉讓,流動性較差。而私募基金經常有封閉期和贖回費的設定,導致轉讓折價高,流動性也較差。

4、門檻性。信託類的門檻很高,一般都是100萬起步,並且不能大范圍公開宣傳,只能特定的小范圍宣傳和推介;2016年「7.15新規」出台後,根據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投資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以及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但就市場實際情況而言,由於信託有大小額配比限制,100萬能買到的信託產品已經越來越少了。

5、收益性。目前市面上的信託產品多為固定收益,收益區間在10%以下,而私募基金隨標的不同,收益構成也不同,浮動收益較多,不能統一比較。總體上來說,金融產品的風險與收益是成正比的,投資者需要謹慎對待每個項目。

『陸』 信託和私募的區別

信託和私募的區別:產品管理人。信託產品的管理人是信託公司,私募產品的管理人事私募投資公司。
一,私募基金與信託的不同之處
概念的不同
私募基金是私下向特定的對象進行非公開募集資金,絕對不能在公眾平台進行募集。而信託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是由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於管理人,使管理人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財產。投資門檻的不同陽光私募基金最低認購金額為100萬,而信託的最低認購金額通常也是100萬,但也有低於100萬,比如20萬,50萬。風險承擔能力的不同兩者的風險承擔能力不同,信託的風險要小於私募基金。大致來說,信託資金沒有放大的功能,而私募基金則有無限放大的功能。有別於私募基金,信託公司具有一定的賠償能力。信託公司由一定規模的資金組成一個固定的信託池,按照法律規定,對於發生未能履行受託人義務而造成受益人的損害就要用自有資金進行賠償。
二,操作方式的不同
信託和私募基金唯一的交集就是將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通過投資運營,再把投資收益根據比例分配回投資者本人。除此之外,信託還能起到家族財產傳承、晚輩生活資金提供、某些情況下的避稅等目的。而私募基金除了最常見的投資方式,還包括私募股權投資,一般是指從事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投資領域的不同私募基金的資金主要運用於A股、債券、期貨、銀行存款等證監會允許的品種,而信託的投資領域一般為基礎產業,房地產,工商企業等。組合投資類信託還有可能投資於低風險的金融產品。
三,法律關系的不同
私募基金通過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確保對每位投資者一視同仁的態度。信託是一種法律制度和法律安排,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信託財產的獨立與安全,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更適合於長期規劃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一旦信託公司出現破產的情況,信託財產可以交由其他信託公司繼續管理。

『柒』 私募基金和信託公司是怎麼合作的

陽光私募基金均通過信託計劃形式成立,其財產的管理與運用由受託人、管專理人、託管銀行、托屬管券商、其他服務機構共同完成。
信託公司承擔資金安全這樣一個職責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投資建議,實際上私募管理人是不會直接接觸資金的。

『捌』 信託里的信託公司可以理解成是私募基金里的GP嗎那委託人就可以理解成私募基金里的LP 。這種理解對

不對,信託可以採用多種形式的,一般來說,信託只是充當託付者的職責,代客理財,自己並不負責信託計劃外的損失的,而gp是一般合夥人,是要付連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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