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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計劃推介的含義

發布時間:2022-03-03 13:49:26

信託計劃說明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一)信託公司的基本情況;
(二)信託計劃的名稱及主要內容;
(三)信託合同的內容摘要;
(四)信託計劃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託單位價格;
(五)信託計劃的推介機構名稱;
(六)信託經理人員名單、履歷;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風險警示內容;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Ⅱ 請問信託產品的下面幾種狀態分別代表什麼意思在售,執行,開放期,結束,售罄,募集失敗

在售:在推介期內,客戶可以購買
執行:信託運作期
售罄:信託額度募集滿了
募集失敗:信託額度募集不夠,導致信託計劃無法發行
開放期:陽光私募有,單純的信託好像沒有這個期限,一般都是寫可提前半年贖回

Ⅲ 信託的具體涵義

信託的定義依照我國信託法第二條的規定,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而言之,信託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是由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於管理人,使管理人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財產。因此,信託定義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義:

1.委託人信任受託人。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是信託關系成立的基礎。

2.委託人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信託是一種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信託財產是成立信託的第一要素,沒有特定的信託財產,信託就無法成立。所以,委託人在信託受託人的基礎上,必須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

3.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沒有直接控制權,受託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不需要藉助於委託人、受益人的名義,這是信託的一個重要特徵。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正是因為受託人受到委託人的信任,一旦受託人接受信託,就應當忠誠、謹慎、盡職地處理信託事務,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即所謂的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對於違背這種信任的受託人,信託法規定了嚴格的責任。

Ⅳ 本信託計劃推介期是什麼意思

推介期就是產品的推廣期,這期間把產品信息放出去,讓客戶了解產品,預約產品,購買,一般1個月

Ⅳ 什麼是信託計劃

信託計劃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計劃的特點 a) 信託具有融通資金的性質 b) 信託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c)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d) 信託收益穩定,且遠遠高於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是銀行定期存款的理想替代品 e) 國家信託計劃的發行與運作監管嚴格,有效的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資理財品種,信託計劃將成為您投資組合之中中長期、低風險投資品種的最佳選擇。 信託計劃的分類 根據投資方向的不同,資金信託計劃可以分為: 1、流動資金貸款信託計劃 2、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 3、基礎設施投資信託計劃 4、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等。 銀行參與信託計劃的收益 銀行應當非常熱衷於參與信託計劃,信託投資公司是非常重要的渠道類客戶,可以幫助銀行: 1、進入很多非常優質的項目。如很難進入的

Ⅵ 我想了解一下中國銀行上海私人銀行境內家族信託計劃的含義

(一)境內家族信託:指客戶(即信託「委託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設立信託,通過信託公司(即信託「受託人」),按照客戶意願進行的財產隔離、管理、處置,用於撫養、贍養、非遺產的財產繼承及其他合法目的的民事信託安排。核心法律關系存在於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和作為委託人的客戶之間。
(二)境內家族信託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私人銀行客戶為委託人,信託公司為受託人,負責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產;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一般主要為自然人(如父母、子女、親屬,或其他指定的人),也可以是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如公益信託項下的受益人)。委託人可指定監察人(又叫保護人,可選,非必須),負責監督信託公司按信託合同履行相關職責。
(三)境內家族信託與以獲取投資收益為目的、具有理財性質的投資類信託不同,主要是依據信託法律賦予的信託財產獨立和風險隔離功效,為客戶設立信託將財產進行隔離設置,再對受託資產進行投資管理,並提供信託受益權分配的事務性工作。
(四)家族信託信託結構和事務性管理部分,由合作信託公司負責設計和管理。
(五)家族信託業務中金融資產管理的投資服務部分,由合作信託公司擔任信託資產管理人。各分行私人銀行主管部門可和合作信託公司協商採用雙財務顧問的形式,約定雙方在信託業務中提供財務顧問服務所對應金融資產的先後順序或各自分配不同比例,提出投資配置建議。各分行私人銀行主管部門擔任財務顧問,僅在我行已審批的產品范圍內來提供投資配置建議。
(六)家族信託業務信託資產管理部分的交易載體:以家族信託業務的單一信託計劃為主要交易載體。
(七)家族信託業務現金收益以及本金分配部分的交易載體:如是自然人作為受益人,各分行私人銀行主管部門以家族信託業務指定受益人名下在我行開立的銀行賬戶為主要交易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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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信託的意義

信託的定義依照我國信託法第二條的規定,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而言之,信託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是由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於管理人,使管理人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財產。因此,信託定義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義:

1.委託人信任受託人。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是信託關系成立的基礎。

2.委託人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信託是一種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信託財產是成立信託的第一要素,沒有特定的信託財產,信託就無法成立。所以,委託人在信託受託人的基礎上,必須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

3.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沒有直接控制權,受託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不需要藉助於委託人、受益人的名義,這是信託的一個重要特徵。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正是因為受託人受到委託人的信任,一旦受託人接受信託,就應當忠誠、謹慎、盡職地處理信託事務,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即所謂的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對於違背這種信任的受託人,信託法規定了嚴格的責任。
希望採納

Ⅷ 集合信託計劃的定義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時,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根據這條規定,具有相同運用范圍並被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信託資金,為一個集合信託計劃。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信託資金運用范圍的不同,為被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信託網資金分別設立集合信託計劃。」該條還規定「一份信託合同只能夠接受一名委託人的委託。」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根據委託人意願、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集中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第二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應設立集合信託計劃」。
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可以看出,該文件將「單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簡稱為「單個信託」,而將集合信託計劃簡稱為「信託計劃」。
從上述文件可以看出「集合管理、運用、處分利得財富信託資金」、「集合信託計劃」和「集合資金信託業務」、「信託計劃」基本上具有相同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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