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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賣融資租賃物

發布時間:2022-03-03 18:45:24

A. 一般情況下,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殘值我們應該如何處置了

《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中,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而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因此,如果融資租賃合同進行了約定,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殘值按照合同約定處置。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還是不能確定,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殘值歸出租人所有。

B. 車輛抵押融資租賃,申請人私自變賣抵押物,並且拒絕支付租金,觸犯哪些法律

合同詐騙

C. 將融資租賃物賣掉是否構成犯罪

根據合同的約定,可以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果純粹是為了騙取租賃物而沒有實際使用,僅僅是為了賣掉賺錢,很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D. 破產企業的融資租賃物是否應列入破產財產

關於問題 融資租賃是指由出租人融通資金,供貨人提供設備(即租賃物),承租人支付租金,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租賃交易。筆者認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屆滿後破產的,租賃物的歸屬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來確定:若租賃雙方約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屆滿後歸承租人所有的,則租賃物屬於破產財產。若租賃雙方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且無法定的權屬變更事由的,則租賃物的所有權仍歸出租人,該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E. 在康業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結束會後,對於租賃物的處理辦法都有哪些

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F. 融資租賃的承租人可以出賣租賃物嗎

原則上不可以。合同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1、第237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第242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3、第248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4、第249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5、第250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G. 對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誰享有所有權

對於融資租賃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同時,該法第250條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由此可見,在沒有約定的情形下,一般地,出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H. 融資租賃項下,存貨可否作為租賃物件

個人理解是不可以,正常的存貨應該是即將被銷售的產品,或即將繼續加工的產品,那在這里你就必須對這些資產進行處置。
但是按照融資租賃的形式,資產的所有權歸出租方,你有權使用但無權處置這些資產,所以存貨是不能作為租賃物的。
而且,如果你的產品自己的都賣不出去,融資租賃公司更沒法賣出去了,他們怎麼會這么傻去做風險這么高的事情。

I. 融資租賃物是否是破產財產

《合同法》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由此可見,在承租期間,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是破產財產。 抓了幾個別人的詳細觀點,參考下。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屆滿後破產的,租賃物的歸屬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來確定:若租賃雙方約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屆滿後歸承租人所有的,則租賃物屬於破產財產。若租賃雙方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且無法定的權屬變更事由的,則租賃物的所有權仍歸出租人,該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作為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支付了合同規定的價款後,即取得了租賃物的所有權,這一權利並非來自融資租賃合同,而是來自買賣合同,因此該項權利可以對抗包括承租人在內的一切人,當然也包括對抗承租人的其他債權人和承租人破產時的破產清算人。因此,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列入承租人的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當然,出租人收回租賃物時,也負有清算義務。

J. 租賃東西結果把它變賣有刑事責任嗎

不構成犯罪,最有可能構成侵佔罪,但是侵佔最要求比較苛刻,具體如下:
《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其犯罪對象僅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佔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關鍵區別在於侵佔包括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徵,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
因此,租賃物不屬於上述物品之一,且如果賠償出租人的損失也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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