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的區別
一、從資金門檻來看
一般的家族信託資金起點是3000萬起,一些國有銀行系的家族信託資金起點是5000萬、6000萬起,按照監管要求最低的家族信託起點是1000萬起。所以整體來看,現金家族信託的門檻還是非常高的,並不是所有客戶都能夠接受。而保險金信託一般是按總保費或總保額來設置入圍門檻。終身壽險保單一般要求總保額在500萬以上才能對接保險金信託。(目前有個別公司起點設在300萬,認為起點太低意義不大)。終身年金保單一般要求總保費在500萬以上(也有要求總保費300萬以上的)。所以從資金門檻上來看,保險金信託入圍門檻更低,很多中產階層都可以接受。
二、從繳費方式來看
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一般都是可以分期繳費的,家族信託每期至少1000萬。保險金信託如果選擇是年金保單,首年保費大概是幾十萬到100萬不等;如果選擇終身壽保單,首年保費可能只需要十幾萬或幾十萬。所以保險金信託首期啟動資金相比家族信託少很多。
三、從財富放大效果來看
家族信託沒有財富放大功能,家族信託的財富增值主要依靠信託公司資產管理來實現。終身壽險的保險金信託具有很強的杠桿效果。舉個例子,客戶30周歲,男性,他選擇購買一張20年繳的終身壽險對接信託,他首年保費只需要10多萬元即可享受600萬的身故保障。假如客戶第二年身故,那麼就會有600萬元的身故理賠金進入信託賬戶。這當中是就有近60倍的財富放大的杠桿。
【拓展資料】
一、家族信託基金的優點
1.按照委託人意願專業合理的進行資源配置。根據家族信託基金的概念我們可以知道,家族信託基金是根據委託人的意願將家族財產進行委託,交由專業人士合理配置的。專業的受託人可以使資本創造出更大的價值,合理的資源配置可以優化家族企業的資本結構。
2.更專業的處理子女與財產的關系。對於家族企業有一方面非常重要,那就是財產的分配與繼承。一些子女過於揮霍,如果任由其處理財產,會造成企業財產大量外流,家族企業受到損失。而家族信託基金就合理的解決了這個問題,按照委託人的意見,制定出子女獲得財產的數量及時間等,為家族企業的發展和健康運營給予不少幫助。
3.可以利用信託基金合理節稅避稅。受託人或受託機構可以通過合規的,專業的方法來制定財產繼承方式,依據這些有效的達到節水避稅的目的。
二、家族信託基金的缺點
任何事物都有雙面的,家族信託基金也有缺點, 如果說委託人選擇的財產管理者專業度不強或者難有作為,會造成資金流動性小或者資產配置未優化的情況。
㈡ 保險金信託3.0和2.0的區別是什麼
保險金信託3.0和2.0的區別是:保險金信託3.0是由信託公司直接作為新投保人為其委託人購買保單。
保險金信託3.0:其實是保險金信託2.0衍生,最大的區別在於由信託公司直接作為新投保人為其委託人購買保單,如果把2.0稱作「變更模式」,那麼3.0就是「新單模式」了。但這樣的「新單模式」其實並不符合市場上大部分保險公司的操作習慣。
拓展資料:
保險金信託是指是委託人以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目的,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將人身保險合同的相關權利及對應的利益和資金等作為信託財產,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發生時,保險公司將按保險約定直接將對應資金劃付至對應信託專戶,由信託機構依據信託合同管理,並按照信託委託人意願進行資產分配的信託模式。
保險金信託3.0不符合市場上大部分保險公司的操作習慣原因有幾點:
若被保人沒有通過核保,原先計劃購買保單的信託資金需要另作安排;
保單回執的簽署,需要投保人親筆簽字。若由機構作為投保人,則需要用印,涉及流程和時效性問題;
按照銀保監規定,人壽保單需要100%電話回訪,若信託公司使用「新單模式」投保,那回訪對象不便指定;因此目前該模式並沒有獲得太多市場反響。
保險金信託2.0:是由投保人在保險公司購買保單,同時投保人作為信託的委託人,與信託公司簽訂合同設立保險金信託,合同生效的重要條件有二:
是需要把已生效保單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變更為該信託公司/或信託計劃。
是由於信託公司成為了新的投保人,那麼委託人需要把後期應繳待繳保費在信託設立初期交付到信託專戶中,之後由新投保人繼續履行每年繳納保費的義務。
在這個「升級」中,保險金信託2.0不僅擁有保險金信託1.0對於後端分配的所有優勢,還能有效避免保單因為一些突發狀況或不可控因素導致失效或作為遺產被分割。(比如:投保人和被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投保人先於被保人身故;因為婚姻發生變故,保單面臨被分割的情況等等) -
㈢ 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的區別有哪些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主要區別
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都屬於信託本源業務,隨著近年來高凈值人士的需求不斷增加而發展迅速,是信託業務轉型的重要方向。但從行業實踐來看,目前普遍存在把家族信託業務與保險金信託業務混淆的問題,甚至認為保險金信託屬於家族信託的一類。事實上,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存在多個角度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信託財產不同
保險金信託的信託財產是保險金請求權。目前市面上普遍用於設立保險金信託的險種是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險,以不同的保險金請求權設立信託,信託財產的價值及確定需要視險種不同而確定。以終身壽險設立保險金信託,由於終身壽險具有一定的儲蓄性質,保單會隨著時間推移產生相應的現金價值,並保持增加,因而需要將這些現金價值同時納入信託財產范疇,因此信託財產規模應以保額計算;以大額年金險設立保險金信託,通常以保費計算信託財產規模,但在某些年金保險中存在定期領取的收益,除此而外還會有保險分紅,分紅也應納入信託財產;另外還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在法定或約定情形下,保險人向投保人退還一定金額的保費,退還的保費並非屬於保險收益,但可約定屬於信託財產,需要做全面考慮。
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形式較為豐富,目前市場上主流的是貨幣資金、資管產品、保單等金融資產及相應權利。當前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選擇家族信託進行家族財富的傳承規劃,其需求也逐漸多樣化,委託財產具備多樣性,除了上述金融資產,越來越多的家族信託客戶在傳承非貨幣類財產方面的意願也逐步加強,家族信託的委託財產類型正在不斷豐富,以上市或非上市企業股權,甚至不動產、藝術品等財產設立家族信託的情形進一步增多,對家族信託受託人長期穩定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設立門檻的監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在監管方面有明確的設立規模要求。根據銀保監會於2018年下發的《信託部關於加強規范管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信託函﹝2018﹞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家族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但在信託存續期間並不要求任意時點信託財產的價值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可能觸發信託終止條款的關於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的限制則應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內容為准。
保險金信託在監管方面沒有對設立規模有特殊的規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託的信託財產規模要求。目前行業實踐中操作的保險金信託,其設立的信託規模門檻通常高於人民幣100萬元,以滿足未來財富管理以及傳承的需要。此外,若在保險金信託中發生相關保險合同終止、中止、被撤銷、被確認無效、被解除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保額降低進而影響信託財產規模或者價值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致使保險金受益人的保險利益遭受損失的情形,通常會在保險金信託合同中約定相應的提前終止信託條款。
信託當事人的設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當事人的監管要求較為明確。一是在委託人方面,「37號文」中對家族信託提出了明確定義,明確了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單一個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關系方面,家族信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作為信託受益人,則不能視作家族信託;三是在受益人的設置要求方面,委託人不得為惟一受益人,這就明確了家族信託不可能成為自益信託。
保險金信託相關當事人的設置除了滿足信託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要求,還需要受到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險金信託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問題,由於信託委託人即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實踐中要符合我國《保險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二是受託人在保險合同中的角色問題,設立保險金信託時,受託人具有多重身份,信託公司會被指定或者變更為保險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依法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三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險金信託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項要求,但與原保險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終身壽險設立的保險金信託中,其被保險人無法成為該部分信託財產所對應的受益人;五是不同於家族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是自益信託。
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的特點不同
保險金信託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階段不同於其他信託產品,有三方面需要關注。一是信息披露,當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應確保受託人(即保單的新受益人)可以及時知曉相關信息,可以由信託合同約定的受益人通知受託人並積極提供理賠所需的全部證明材料,並協助受託人辦理理賠事宜;二是對於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的過程要求,應在信託文件中約定清晰,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後由受託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提交理賠申請,若由受託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保險事故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受託人;三是理賠資金到賬之後的信託財產管理要求,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實際上並非開始於信託成立初期,而是在保險事故發生、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後,此時由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約定履行其管理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資金投資運用、賬戶管理、運營維護、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等事務,這對受託人的長期穩定經營管理能力也提出了較高要求。
家族信託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開始於信託成立、辦理完畢相應資產轉入信託項下的確認手續之後,但由於家族信託的自身特點對相應的管理運用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是客戶對信託財產管理風險的要求,家族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應與事先確定的委託人的風險偏好相一致;二是對家族信託利益分配的流動性要求,由於需要為財富傳承發揮重要作用,家族信託的定期分配、條件分配和臨時分配條款通常設置全面,這就對利益分配時的流動性提出了要求,需要受託人進行合理的資產配置,以保障利益分配的流動性需求;三是家族信託對於非貨幣財產的管理有專業性要求,由於委託財產類型多樣,受託人在信託成立生效後,即開始履行對貨幣資金、理財產品、保險產品等金融資產,或者公司股權、不動產、藝術品等復雜資產的管理運用,其復雜程度和專業程度較高,受託人的受託能力和綜合實力十分重要,需要根據不同資產所處的不同階段分別管理,以實現家族信託財富規劃傳承的長期目標。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業務交叉
實踐當中,保險金信託業務與家族信託業務還存在業務交叉。一方面,對於信託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保險金信託,可以設置為家族信託,也可以將保單和其他財產共同置入家族信託。對於包含保險金請求權在內的家族信託,應當注意滿足法律法規和監管方面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面和常規保險金信託不同,不得是完全自益的信託;此外,若以終身壽險保單置入信託,還應當符合終身壽險對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託成立之後,可以由家族信託受託人作為投保人進行投保,也即保險金信託的3.0模式。這種模式下,設立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再是保險投保人,而是由信託公司作為保險的投保人和保單的受益人,直接運用信託財產支付保費並依照合同約定對保險理賠資金進行有效的管理運用,有利於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深度結合,可以切斷保單作為委託人財產的風險,實現資產的充分隔離保護。
㈣ 保險金信託是什麼意思
保險信託,是一項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服務產品,以保險金給付為信託財產,由保險投保人和信託機構簽訂保險信託合同書,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受託人(即信託機構),由受託人依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並按信託合同約定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並於信託終止或到期時,交付剩餘資產給信託受益人。
【拓展資料】
保險金信託是家族財富管理服務工具的一種,是委託人以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目的,將人身保險合同的相關權利 ,如身故受益權、生存受益權、分紅領取權等及對應的利益,如身故理賠金、生存金、保單分紅(如有)等;和資金等作為信託財產,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發生時,保險公司將按保險約定直接將對應資金劃付至對應信託專戶。信託公司根據與委託人簽訂的信託合同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實現對委託人意志的延續和履行。保險金信託是將保險與信託事務管理服務相結合的一種跨領域的信託服務。
雖然家庭經濟富裕,個人也很負責任的購買了規避家庭經濟風險的人身保險,在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後能為家人留下一筆不錯的生活費,但是我們仍然不能排除因為一些人為因素而使得被保險人的意圖不能得到實現,保險受益人不能真正享受保險利益的情形。
當保險受益人為未成年人,智力有障礙人士,年邁老人時,由於這類人群由於勞動能力較弱,自身生活比較困難,資金安排運用能力也較弱,容易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所以這類人群特別適用保險信託。當出現受益人為多人,或是被保險人有特殊的資金用途(如公益事業)等這種情況時,被保險人也可以利用保險信託。例如當投保人購買壽險時, 他應該已經可以估計受益人所可能需要的經濟保障, 而且通過信託, 已經可以確定保險信託的受益人未來所可以受領的信託利益, 多餘的錢, 便可以指定使用於公益信託。
㈤ 保險金信託1.0和2.0的區別
保險金信託1.0版與2.0版相比,1.0版的設立門檻更低,但是資產保全功能不及2.0版。
1.0模式下,客戶先與保險公司簽立保險合同,再與信託公司簽立信託合同。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金進入保險金信託專戶,信託財產和收益按照信託合同約定的形式進行分配。
2.0模式下,客戶先與保險公司簽立保險合同,在核保通過以後,再將投保人變更為信託公司。同時信託作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保險利益,保險金進入信託後,信託對保險金進行管理,並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分配給信託受益人。
2.0模式的保險金信託,最大的優點是利用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讓信託公司作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將整張保單的現金價值都納入信託,從而更好地實現資產保護。
拓展資料:
作用
(一)可以實現被保險人生前的理財願望
將人壽保險與信託相結合,不是憑空想像出來的金融服務,是有強烈和客觀的市場需求的。正如前面提及到的,保險信託的一項最主要的功能便是能夠實現委託人的願望。
原本信託的原理就是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幫助委託人管理和運用有關資產。而作為人身保險與信託相結合的保險信託,更是有著特別的功能。委託人身故後,最為擔心的應該是自己的家人能否好好生活、家人是否能好好的運用自己留下的資產、不爭氣的後代是否會馬上就獲得的家財揮霍一光等等,如此種種擔憂,正是保險信託可以解決的事。
如果被保險人採用信託方式,將保險金的管理交給專業的團隊,簽訂信託合約,約定受託人按照委託人自己的安排管理資金,定期定額給信託受益人生存資金或者約定領取受益金需要達到的相關等級條件等,這樣便能實現委託人的願望。
(二)將人壽保險與信託相結合,具有儲蓄與投資理財的雙重功效
如果簡單讓受益人領取保險金,另一方面的問題便是資金的保值增值。投資理財是一項非常需要專業知識的工作,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他們的投資渠道主要是存銀行,或者是購買高風險的股票,這樣的投資策略無疑是粗略的,而且極易造成資產的貶值。而如果交給專業性非常強的信託機構,便可以實現儲蓄與投資理財的雙重功效。信託機構擁有比個人更加專業的渠道,投資能力強,相對於個人更加能實現資產的保值及增值。
(三)在遺產規劃中具有免稅功能
在一些徵收贈與稅及遺產稅的國家和地區,保險信託成為了遺產規劃的重要工具。通過保險金信託的形式將資產留給受益人。在我國的一般操作流程為:被保險人購買了人身保險,同時與信託機構簽訂保險信託合同,並與保險公司另行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金將直接支付到銀行為子女開設的信託賬戶,保險合同受益人仍是子女,要保人仍保有保險合同所有權,這種保險信託叫做「自益信託」。通過這種方式既可以在合法的情況下減少遺產稅,又可以合理安排保險金的支出,起到了一箭雙雕的作用。
㈥ 什麼是保險金信託產品,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區別
保險金信託,也稱人壽保險信託,是一項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信託服務版產品,以保險金給付權為信託財產,由保險受益人和信託機構簽訂保險金信託合同書,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發事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受託人(即信託機構),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並按信託合同約定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信託利益和剩餘資產給信託受益人。
㈦ 保險金信託和家族信託的區別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信託財產標的不同
保險金信託的信託財產是保險金請求權。目前市面上普遍用於設立保險金信託的險種是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險,以不同的保險金請求權設立信託,信託財產的價值及確定需要視險種不同而確定。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形式較為豐富,目前市場上主流的是貨幣資金、資管產品、保單等金融資產及相應權利。當前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選擇家族信託進行家族財富的傳承規劃,其需求也逐漸多樣化,委託財產具備多樣性。
二、設立門檻的監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在監管方面有明確的設立規模要求。家族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但在信託存續期間並不要求任意時點信託財產的價值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可能觸發信託終止條款的關於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的限制則應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內容為准。
保險金信託在監管方面沒有對設立規模有特殊的規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託的信託財產規模要求。目前行業實踐中操作的保險金信託,其設立的信託規模門檻通常高於人民幣100萬元,以滿足未來財富管理以及傳承的需要。
三、信託當事人的設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當事人的監管要求較為明確。一是在委託人方面,明確了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單一個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關系方面,家族信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三是在受益人的設置要求方面,委託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這就明確了家族信託不可能成為自益信託。
保險金信託相關當事人的設置除了滿足信託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要求,還需要受到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險金信託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問題;二是受託人在保險合同中的角色問題;三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四是在以終身壽險設立的保險金信託中,其被保險人無法成為該部分信託財產所對應的受益人;五是不同於家族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是自益信託。
四、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的特點不同
保險金信託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階段不同於其他信託產品,有三方面需要關注。一是信息披露;二是對於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的過程要求;三是理賠資金到賬之後的信託財產管理要求。
家族信託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開始於信託成立、辦理完相應資產轉入信託項下的確認手續之後。但家族信託的自身特點,對相應的管理運用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是客戶對信託財產管理風險的要求;二是對家族信託利益分配的流動性要求;三是家族信託對於非貨幣財產的管理有專業性要求。
五、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業務交叉
實踐當中,保險金信託業務與家族信託業務還存在交叉。一方面,對於信託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保險金信託,可以設置為家族信託,也可以將保單和其他財產共同置入家族信託。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託成立之後,可以由家族信託受託人作為投保人進行投保,即保險金信託的3.0模式。
㈧ 保險金信託的優勢和缺點有哪些呢
一、保險金信託的優勢
1、保險金信託門檻低:目前國內家庭信託的門檻較高 ,上百萬的資金才能進行信託 ,但保險具有杠桿效應 ,保額達到信託門檻即可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託的門檻。
2、突破受益人限制:信託的受益人指定比較靈活 ,不限直系親屬 ,甚至包括未出生的第三代等。
3、靈活安排給付:信託可以按照家庭需求 ,靈活地設置給付方案 ,以確定給付金額和給付時間等 ,有效進行資金配置。
4、債務隔離:保險金信託使得保險金具有財產的獨立性 ,不參與受益人的債務償還或財產分割。
5、可指定次受益人:可以指定次受益人 ,如果主受益人出現不符合給付條件的情況 ,次受益人將平均分配剩餘的信託財產 ,防止財產外流。
二、保險金信託的劣勢
1、財產不獨立:在保險未發生理賠之前 ,保單財產將受到投保人的債務、婚姻分割等多方面的影響 ,財富保全功能較弱。
2、杠桿存在局限:國內保單杠桿作用比較弱 ,相對還是需要較多的自有資金支持 ,不適合普通家庭 ,同時保單貸款利息較高 ,使用保單貸款放大杠桿會有不小的利息壓力。
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是家族財富管理服務工具的一種 ,是委託人以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目的 ,將人身保險合同的相關權利 [如身故受益權、生存受益權、分紅領取權(如有)等]及對應的利益[如身故理賠金、生存金、保單分紅(如有)等]和資金等(或有)作為信託財產 ,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發生時 ,保險公司將按保險約定直接將對應資金劃付至對應信託專戶。
信託公司根據與委託人簽訂的信託合同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實現對委託人意志的延續和履行。保險金信託是將保險與信託事務管理服務相結合的一種跨領域的信託服務 ,不是一款理財產品
㈨ 保險金信託是什麼意思
保險金信託是什麼意思:保險金信託是保險投保人以財富的保護和傳承為目的,專將人身保險合同屬的權益(即未來產生的保險理賠金或年金、保險分紅等)和資金(或有)為信託財產,一旦發生保險利益給付,保險公司直接將資金交付於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根據與委託人(保險投保人)簽訂的信託合同管理、運用、分配資金,實現對其意志的延續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