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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融資業務

發布時間:2022-03-04 22:53:02

㈠ 附追索權的保理業務的會計處理有哪些

附追索權保理指保理商憑應收賬款轉讓向賣方企業融通
資金
後,如果賣方企業的客戶拒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賣方企業要求償還資金。在附追索權的保理業務中,賣方企業出售應收債權時,與之相應的壞賬風險並沒有轉移,根據相關規定及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相當於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借款,其會計處理為:
1.出售時,借記「銀行存款」(按保理協議企業從銀行實際取得的款項)、「財務費用」(支付的保理手續費)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盡管該筆應收賬款已保理融資,但風險沒有轉移,所以不沖減應收賬款。同時,企業應設置備查簿,詳細記錄此項應收債權的賬面金額、收款期限及回款情況。
2.發生銷售退回時,借記「主營業務收入」、「財務費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3.經營保理業務的銀行收回的應收賬款可能高於、低於或等於原借給企業的部分。如果收回的應收賬款等於原借給企業的部分,可以直接對沖「短期借款」和「應收賬款」;如果收回的應收賬款高於原借給企業的部分,通過企業「銀行存款」賬戶轉回銀行多收入的部分;如果收回的應收賬款低於原借給企業的部分,銀行會將此筆資金直接從企業賬戶扣除,借記「短期借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科目。到期銀行收不回應收賬款,企業有義務按照保理協議約定金額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回購部分應收債權,借記「短期借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㈡ 企業向銀行應收賬款,附有追索權的會計處理

  1. 附有追索權的應收票據貼現:

    (1) 企業向銀行貼現時:

    借:銀行存款財務費用

    貸:短期借款

    (2) 票據到期時,承兌人的銀行存款賬戶不足支付,則貼現企業
    賬務處理為:

    借: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借:應收賬款

    貸:應收票據

    (3)票據到期時,承兌人和貼現企業銀行存款賬戶余額都不足時,貼
    現企業的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

    貸:應收票據

  2. 不附追索權的應收票據貼現:

    (1)企業向銀行貼現時:

    借:銀行存款財務費用

    貸:應收票據

    (2) 票據到期時,承兌人的無論是否支付,都與貼現企業無關,貼現企業無需進行賬務處理。

㈢ 應收賬款保理業務是什麼意思

應收賬款保理是企業將賒銷形成的未到期應收賬款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轉讓給商業銀行,以獲得銀行的流動資金支持,加快資金周轉。理論上講,保理可以分為買斷型保理(非回購型保理)和非買斷型保理(回購型保理)、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拓展資料:
主要作用
(一)低成本融資,加快資金周轉
保理業務的成本要明顯低於短期銀行貸款的利息成本,銀行只收取相應的手續費用。而且如果企業使用得當,可以循環使用銀行對企業的保理業務授信額度,從而最大程度地發揮保理業務的融資功能。尤其是對於那些客戶實力較強,有良好信譽,而收款期限較長的企業作用尤為明顯。
例如,中國的電信設備生產廠家,由於電信運營商強大的市場地位和電信行業競爭非常激烈,其銷售合同的平均收款期一般在12—14個月,(賬期一般是1—4—4—1,即簽約預付10%,貨到付40%,驗收付40%,尾款一年後支付),但其采購賬期一般不會超過3個月。這樣,就至少存在9—11個月的流動資金缺口,會對電信設備廠家形成很大的資金壓力。但如果電信設備廠家合理利用應收賬款保理,提前將剩餘80%—90%貨款收回,將會大大改善企業的流動資金周轉,減輕短期資金壓力,加快企業的發展速度。
(二)增強銷售能力
由於銷售商有進行保理業務的能力,會對采購商的付款期限作出較大讓步,從而大大增加了銷售合同成功簽訂的可能性,拓寬了企業的銷售渠道。
(三)改善財務報表
在無追索權的買斷式保理方式下,企業可以在短期內大大降低應收賬款的余額水平,加快應收賬款的周轉速度,改善財務報表的資產管理比率指標。
(四)融資功能
應收賬款保理,其實質上還是一種利用未到期應收賬款這種流動資產作為抵押從而獲得銀行短期借款的一種融資方式。

㈣ 在有追索權的基礎上銷售應收賬款是什麼意思 其會計分錄為什麼將追索權貸記

企業將應收債權出售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附有追索權,就是說在有關應收債權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有權向出售應收債權的企業追償,或按照協議約定,企業有義務按照約定金額自銀行等金融機構回購部分應收債權,應收債權的風險由售出應收債權的企業負擔。

相當於企業按照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借款,貸記短期借款。原來的應收賬款不能沖銷。

這個業務如果是無息債權借方是營業外支出,還有壞賬准備,沒有財務費用 。有財務費用,是因為出售的應收債權是有息債權,比如商業匯票形式,這個利息在處置債權時沖減財務費用,如果是附追索權的應收債權,此時風險與報酬沒有轉移,不能終止確認應收債權。

(4)有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融資業務擴展閱讀:

企業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應當分債務重組的不同方式進行處理。

1、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款項小於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組債權人已計提的壞賬准備。

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款項大於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組債權已計提的壞賬准備。

以下債務重組涉及重組債權減值准備的,應當比照此規定進行處理。

2、接受債務人用於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應按該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借「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已計提的壞賬借「壞賬准備」。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處理。

3、將債權轉為投資的,應按相應股份的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其他費用,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

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清償的,應當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權的公允價值。

㈤ 請問現在中資銀行的保理業務是否都是有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轉讓業務

就是指在銀行無法實現應收帳款債權時,不能對原債權人行使追索權.就是說,這筆應收賬款是不可逆的買斷行為,轉讓交易完成後,銀行能否收回賬款,與賣債權給銀行的那一方已經沒有關系了.

㈥ ,關於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與無追索權的應收賬款余額應分別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呢

有追索權的,確認借款,沒有追索權是終止確認應收賬款的

㈦ 保理業務融資是否可以追索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經營行為,加強保理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保理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妥善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關系。
第五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保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定義和分類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
(一)應收賬款催收: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二)應收賬款管理: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三)壞賬擔保: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議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四)保理融資: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不屬於保理業務范圍。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權屬確定,轉讓明責」的原則,嚴格審核並確認債權的真實性,確保應收賬款初始權屬清晰確定、歷次轉讓憑證完整、權責無爭議。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第九條本辦法所指應收賬款的轉讓,是指與應收賬款相關的全部權利及權益的讓渡。
第十條保理業務分類:
(一)國內保理和國際保理
按照基礎交易的性質和債權人、債務人所在地,分為國際保理和國內保理。
國內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在境內的保理業務。
國際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稅區、自貿區、境內關外等)的保理業務。
(二)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按照商業銀行在債務人破產、無理拖欠或無法償付應收賬款時,是否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保理是指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商業銀行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有追索權保理又稱回購型保理。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應收賬款在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無法得到清償的,由商業銀行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無追索權保理又稱買斷型保理。
(三)單保理和雙保理
按照參與保理服務的保理機構個數,分為單保理和雙保理。
單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機構單獨為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雙保理是由兩家保理機構分別向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買賣雙方保理機構為同一銀行不同分支機構的,原則上可視作雙保理。商業銀行應當在相關業務管理辦法中同時明確作為買方保理機構和賣方保理機構的職責。
有保險公司承保買方信用風險的銀保合作,視同雙保理。
第三章保理融資業務管理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具體保理融資產品進行定義,根據自身情況確定適當的業務范圍,制定保理融資客戶准入標准。
第十二條雙保理業務中,商業銀行應當對合格買方保理機構制定準入標准,對於買方保理機構為非銀行機構的,應當採取名單制管理,並制定嚴格的准入准出標准與程序。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適合敘做保理融資業務的應收賬款標准,規范應收賬款范圍。商業銀行不得基於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未來應收賬款是指合同項下賣方義務未履行完畢的預期應收賬款。
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屬具有不確定性的應收賬款,包括但不限於已在其他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等第三方辦理出質或轉讓的應收賬款。獲得質權人書面同意解押並放棄抵質押權利和獲得受讓人書面同意轉讓應收賬款權屬的除外。
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持票人無需持有票據或有價證券產生的基礎交易應收賬款單據,僅依據票據或有價證券本身即可向票據或有價證券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或有價證券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受理保理融資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核賣方和/或買方的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分析擬做保理融資的應收賬款情況,包括是否出質、轉讓以及賬齡結構等,合理判斷買方的付款意願、付款能力以及賣方的回購能力,審查買賣合同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對因提供服務、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銷售商品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或買賣雙方為關聯企業的應收賬款,應當從嚴審查交易背景真實性和定價的合理性。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和交易等相關情況進行有效的盡職調查,重點對交易對手、交易商品及貿易習慣等內容進行審核,並通過審核單據原件或銀行認可的電子貿易信息等方式,確認相關交易行為真實合理存在,避免客戶通過虛開發票或偽造貿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惡意騙取融資。
第十六條單保理融資中,商業銀行除應當嚴格審核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外,還需確定賣方或買方一方比照流動資金貸款進行授信管理,嚴格實施受理與調查、風險評估與評價、支付和監測等全流程式控制制。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辦理單保理業務時,應當在保理合同中原則上要求賣方開立用於應收賬款回籠的保理專戶等相關賬戶。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人對保理專戶資金進出情況進行監控,確保資金首先用於歸還銀行融資。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融資利息、保理手續費、現金折扣、歷史收款記錄、行業特點等應收賬款稀釋因素,合理確定保理業務融資比例。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開展保理融資業務,應當根據應收賬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融資期限。商業銀行可將應收賬款到期日與融資到期日間的時間期限設置為寬限期。寬限期應當根據買賣雙方歷史交易記錄、行業慣例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提供保理融資時,有追索權保理按融資金額計入債權人徵信信息;無追索權保理不計入債權人及債務人徵信信息。商業銀行進行擔保付款或墊款時,應當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決定計入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徵信信息。
第四章保理業務風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科學審慎制定貿易融資業務發展戰略,並納入全行統一戰略規劃,建立科學有效的貿易融資業務決策程序和激勵約束機制,有效防範與控制保理業務風險。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詳細規范的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明確業務范圍、相關部門職能分工、授信和融資制度、業務操作流程以及風險管控、監測和處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定期評估保理業務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強內部審計監督,確保業務穩健運行。
第二十四條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度較高的商業銀行,必須設立專門的保理業務部門或團隊,配備專業的從業人員,負責產品研發、業務操作、日常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直接開展保理業務,不得將應收賬款的催收、管理等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機構。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明確各類保理業務涉及的風險類別,對賣方融資風險、買方付款風險、保理機構風險分別進行專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行統一的保理業務授權管理體系,由總行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未經授權或超授權的保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保理業務建立完整的前中後台管理流程,前中後台應當職責明晰並相對獨立。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動態關注賣方或買方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風險信息,定期與賣方或買方對賬,有效管控保理業務風險。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保理業務IT系統建設。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程度較高的銀行應當建立電子化業務操作和管理系統,對授信額度、交易數據和業務流程等方面進行實時監控,並做好數據存儲及備份工作。
第三十一條當發生買方信用風險,保理銀行履行墊付款義務後,應當將墊款計入表內,列為不良貸款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計量風險加權資產,並計提資本。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保理業務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即開展保理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六條規定敘做保理業務的;
(三)業務審查、融資管理、風險處置等流程未盡職的。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條實施處罰:
(一)因保理業務經營管理不當發生信用風險重大損失、出現嚴重操作風險損失事件的;
(二)通過非公允關聯交易或變相降低標准違規辦理保理業務的;
(三)未真實准確對墊款等進行會計記錄或以虛假會計處理掩蓋保理業務風險實質的;
(四)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政策性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保理業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自律、協調、規范職能,建立並持續完善銀行保理業務的行業自律機制。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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