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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金融信託與資產管理
作者:王連洲
豆瓣評分:6.5
出版社:經濟管理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7-1
頁數:553
內容簡介:
本書是信澤金智庫系列叢書的第三本,前兩本《房地產信託投融資實務及典型案例》、《金融信託投融資實務及典型案例》一經推出,因其是國內第一本系統呈現各類信託實務案例的實用手冊,也是國內第一次系統梳理金融信託創新實踐的專業讀本,從而受到眾多從事金融信託工作和對金融信託方面興趣濃厚的讀者地追捧,某專業圖書網站點擊率過萬,購買後讀者好評率高達99.5%,創造出了專業圖書的銷售佳績!
日前信澤金智庫系列叢書即將推出第三本,一本基於實務視角研究金融信託和資產管理業務的專業讀本《金融信託與資產管理》馬上將與讀者見面,該書主要圍繞金融實業投行和高端私募投融資的實務操作熱點及難點問題進行探討,重在與泛資產管理行業的廣大從業人士進行交流。
本書分為信託立法回顧、信託行業研究、金融法律研究、資產管理實務和信託風險管理5章,包括近50個細分板塊,內容涉及信託法務、房地產信託、礦產能源信託、基礎設施信託、銀信合作、有限合夥基金、證券類信託、金融合規風控、高端資產管理的資源整合、私募投融資等領域的熱點議題。
本書是眾多專家和專業人士集體智慧的結晶。來自政府機關、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第三方理財機構、資產管理研究機構、律師事務所等機構的專業人士眾志成城,將有關信託立法、信託行業、金融法務、資產管理、產業基金、金融營銷、風險管理、產品設計、盡職調查、金融培訓等方面的專業文章匯集到一起,經過篩選加工、系統梳理和分類整合,最終成就了這樣一本群策群力的集體作品。
作者簡介:
王連洲:長期在中國人民銀行貨幣印製系統工作;1983年調任全國人大財經委,先後任職辦公室財金組組長、辦公室副主任、經濟法室副主任、研究室正局巡視員;曾擔任中國《證券法》、《信託法》、《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為推動和完善金融立法以及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做出了不懈努力。
王巍:金融信託專業人士,資產管理實務培訓的創新推動者;曾在知名信託公司工作,並曾擔任中國信託業協會的會員部主任、研發部主任(兼任高級研究員);創建了「信澤金」這一專業品牌及其獨特的金融信息整合模式。
② 目前中國關於信託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原來是人民銀行,後來是銀監會,下面是具體內容。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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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與運作》(鄒菁)電子書網盤下載免費在線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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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與運作
作者:鄒菁
豆瓣評分:7.1
出版社:法律
出版年份:2012-1
頁數:391
內容簡介:
《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與運作:法律實務與案例(第3版)》的主要目的是為投資經理和私募律師在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設立過程中的一系列法律操作提供指引。因此《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與運作:法律實務與案例(第3版)》著重介紹了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信託制三種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設立方式,以及包括各種設立模式下募集方式和內部治理的比較,也包括外資基金募集人民幣基金的路徑,同時重點論述了私募股權基金整個投資流程中體現核心投資策略的Termsheet和退出架構設計,尤其是分析了在10號文出台之後接受外資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中國民營企業如何進行海外上市前的重組,以大量案例的形式將私募股權基金從設立到投資到退出的各個環節中前人的經驗和教訓展現給讀者。最後《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與運作:法律實務與案例(第3版)》還簡要介紹了私募股權基金中的律師實務,並在其中穿插了大量我們在實踐中總結並使用的法律文本供讀者使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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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請問在一個集合資金信託中,如果查出其中一個受益人的財產為貪污款,這個信託還能存續嗎否則該如何處理
1、信託法確有規定以非法財產設立信託或以非法目的設立之信託為無效信託之規定。但在目前實際操作中,由受託人(信託公司)來判定該當信託財產是否為委託人真實合法擁有的財產,實際很難實現,故此實務中,都會在信託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中約定,由委託人自己承諾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從而使得受託人在確有第三方有權機構確定信託財產來源為非法時,終止信託或免除相應責任的依據。
2、國內信託相關業務操作的流程是: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等,以期合法自有資金(或資產、權益等),信託與受託人,並簽訂信託合同等文件且真實交付信託財產後,信託關系方為生效;信託正常或非正常終止後,受託人要做的是依照合同約定的信託財產返還方式(形態),返還與委託人/受益人,隨後信託關系解除。被返還的信託財產還原為委託人/受益人的固有資產,並根據也已經不具備委託人/受益人法律身份的自然人等社會身份屬性及其行為後果,參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司法凍結等。但這時司法凍結的不是信託財產,而是相關責任人的固有財產。
3、集合信託計劃相關,類似你提的問題中,確認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法也沒有(沒見過)相應的司法解釋。但是,
集合信託涉及多個受益人,其信託財產運用方向上,屬於代定信託(即受託人代為確定);信託合同要件,如成立日期,運用方向、終止日期、信託財產清算及分配方式、形態等具有同質性;對個別受益人的不法來源的信託財產的執行,會在客觀上引致當期未到期的整體的信託財產本金的減少,進而影響整個信託計劃的運作與信託目的的實現。至少,屬於信託合同約定外的信託財產的處置,最笨的法子就是召開受益人大會。實際情況是,因為信託計劃到期後,「不法財產」(含本金與收益)也將會按信託約定劃付至「不法委託人/受益人」指定賬戶,屆時有權機構再對該賬戶中資產進行處置,並不實際影響公權力的實現。
故此集合信託計劃終止後,再行處理,是一個各方都能接受,且可以實際操作的現實選擇。既不違反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也顧及到了一般民法項下的公允原則。
4、國內信託相關能稱為「法規」的只有「一法兩規」,完全不足以涵蓋廣泛的信託業務領域,特別是信託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發生交叉和沖突時,更不容易說清楚。只能根據屆時的具體情況,及信託公司與有權機構的溝通情況進行臨機處理。
⑥ 中國信託法律操作實務的信託法律業務文書
附錄一:信託法律業務文書
一、信託說明書(不動產轉移聲明)
二、信託計劃
三、信託計劃推介書
四、信託合同
五、信託貸款合同
六、資金信託合同
七、財產信託合同
八、股權信託合同
九、房地產信託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十、房地產資金信託合同
⑦ 想學習信託知識,應該看什麼書
看你的目的是什麼了。
1、了解信託法律知識,包括信託的起源、法律關系內、在經濟生活中的實際應用等容,日本三菱日聯信託銀行編著《信託法務與實務(第5版)》就不錯。非常的全面。其他的專項研究的書籍更多,去亞馬遜上搜搜吧。
2、學習掌握所謂的「信託業務」。用不著看專門的書,或者喜歡什麼方向就看什麼。比如喜歡證券業務,那就去看證券投資相關的書就行了。
⑧ 信託法法律
英美法系認為信託法屬於廣義的民法范疇內,而我國的信託法是歸於金融法類的
⑨ 租賃信託的相關異同
委託租賃是指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並按照委託人指定的承租人和條件(用途、金額、期限、利率)所辦理的融資租賃業務 。
委託租賃與租賃信託的相同之處包括,其一,金融租賃公司在委託租賃中和信託投資公司在租賃信託中均處於受託人的地位。完全依照委託人的意願行事,只收取手續費或傭金,不承擔風險;其二,建立委託租賃和租賃信託的基礎都基於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其三,委託人的資金去向由委託人自主指定,用途相同,均屬於投資行為,風險自負;其四,二者作為受託人所接受的資金均獨立於其自有資金,都同樣實施單獨建賬、分別管理的原則,都同屬表外業務。
而二者最根本的區別是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不同,委託租賃中的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屬於委託代理關系。租賃信託中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為信託關系。
金融租賃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應嚴格把握住委託租賃和租賃信託的特點,不能混淆兩者的界限。
租賃信託屬於一種特定資金信託,對於資金額相對較小的租賃項目,可以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用途的管理方式作為組合投資的一部分用於租賃信託;對於資金額相對較大的租賃項目,如飛機租賃,可以設計資金信託計劃籌集。
金融租賃公司應遵照《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則經營委託租賃業務。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不能採用信託的方式,即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不屬信託關系,不能簽訂信託合同。而且必須做到委託資金與租賃項目相對應,即按照委託人確定的承租人、租賃項目、期限、利率等而接受委託租賃資金。但金融租賃公司在委託租賃的實務操作上可以借鑒信託投資公司租賃信託的做法。其一,除委託人自己指定承租人的對應性委託租賃外,還可以由金融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需求建立租賃項目信息庫,調研評估後將優良項目推介給客戶,委託人作為投資者自主選定租賃項目。其二,委託人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多個的。原則上委託人按其出資比例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一般是對本息返還比例予以約定,另外,由於融資租賃的特點之一是加速設備折舊,在對租賃期滿後租賃物殘值處理的方式上,可按委託人的意願轉租給他人或者變現並按比例分配收益。其三,在整個租賃期內,委託人原則上不提前解約,一旦發生特殊情況,委託人急需資金時,可允許委託人自己選定受讓人轉讓其租賃合同並交納過戶手續費。
在經營大型租賃項目時,可以實行多家金融租賃公司包括信託投資公司在內的合作,實施聯合租賃。使信託投資公司中長期融資功能和財產管理的特長與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人才集中、市場信息快捷、租賃業務熟練的優勢得以綜合發揮。值得注意的是,在選擇租賃項目時,信託投資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對眾多的中小企業的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產品升級換代所需要的設備租賃項目還缺乏足夠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