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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損失

發布時間:2022-03-05 19:31:18

① 民法典什麼情形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法律分析: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發生違約,一般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並不自動解除,解除合同應由受害方作出選擇,但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允許解除租賃合同。

1、出租人和承租人經協商同意解除,但不能損害供貨人的利益。

2、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發生解散、撤銷、破產等情況。

3、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之一嚴重違反合同約定,致合同實際已無法履行。

4、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

5、出現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情況。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允許解除的情形。 在融資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因承租人的原因而致出租人受到損害,出現這種情況時,出租人一般不採取解除合同的手段,而是在客觀上有可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三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第七百五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② 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
1、合同在當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履行完畢。這種情形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承租人支付了租金並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了租賃物或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了租賃物,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自然終止的情形。

2、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客觀情況的改變,雙方經協商約定終止合同的繼續履行的情形。這種因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解除的合同,不影響出租人和供貨人之間簽訂的供貨協議的繼續履行,即不得因終止履行融資租賃合同而損害供貨人的利益。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發生爭議,經選定的仲裁機構或訴請人民法院判決而導致合同終止履行的情形。

4、合同約定的終止履行的條件出現而自動終止。

5、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而致合同無法履行。

③ 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下課情況融資租賃合同可以解除:1、出租人和承租人經協商同意解除,但不能損害供貨人的利益。2、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發生解散、撤銷、破產等情況。3、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之一嚴重違反合同約定,致合同實際已無法履行。4、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5、出現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情況。6、法律、法規規定的允許解除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④ 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什麼

法律分析:1、出租人和承租人經協商同意解除,但不能損害供貨人的利益。

2、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發生解散、撤銷、破產等情況。

3、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之一嚴重違反合同約定,致合同實際已無法履行。

4、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

5、出現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情況。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允許解除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⑤ 融資租賃合同解除法律後果是什麼

合同法第97條對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作了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很明顯,這一規定採用的是解除權人的視角,並且先驗地認為解除權人總是「利益危機者」,從而賦予他對法律後果的選擇權。我們已經表明,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下,以及在無形磨損致使租賃物失去經濟價值時,本著公平的原則以及有利於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發展的立法目的,理應賦予承租人解除權。然而此時的承租人卻不是主要的「利益危機者」:出租人主要合同義務已經全部履行、所融出的資金能否收回依賴於承租人的法定義務量以及承租人對法定義務的履行程度。

⑥ 融資租賃合同解除的合同法規定與司法解釋沖突

其實我覺得你鑽牛角尖了,其實這並不沖突,合同法所規定的是雙方平等主體,請注意下用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這些選擇性的。而你所說的司法解釋,應該是
《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這種針對審判機關的司法解釋,所用的是應予支持這種硬性標准。並不是說「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導致「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注意合同法和司法解釋所對應的主體還有可以和應當的理解。

⑦ 融資租賃合同正常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正常終止的情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⑧ 融資租賃合同可以中途解除嗎

融資租賃合同中途能解約,但是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與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著更為嚴格的條件。在出現法定或約定的特殊情況下,還是允許當事人基於其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歸於消滅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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