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海外代付中營業稅的稅基是哪一個是支付給代付行的利息還是我方向客戶收取的融資利息
首先,交營業稅的稅基肯定是收入,而不是支出。
所以,據此推斷,應該是你方向客戶收取的融資利息。即你方的收入金額。
❷ 海外直貸(中國銀行海外分行)代扣代繳所得稅的辦理
海外代付業務是不是應該由銀行代扣代繳稅款,應該代扣代繳哪些稅款?是否可以比照「同業拆借」免營業稅?
海外代付,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在其出具信託收據並承擔融資費用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進口商在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支付進口貨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資方式。例:某企業在境外購買原材料,申請其開戶行代付款。其開戶行又委託其海外代理行支付了這筆材料款。
一、營業稅方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
題的通知》(匯發[2009]52號)
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以下項目外匯資金對外支付後,應於每月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
將對外支付有關情況向外匯指定銀行所在地主管國稅和地稅機關報告。
外匯指定銀行其他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
等項下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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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 3 號)中對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設立了明確的條件。
根據以上規定,海外代付業務應當扣繳相應利息的營業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也曾經明確過這方面業務。
銀行支付給海外代付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發布日期】: 2010年09月26日
問題內容:
銀行辦理海外代付業務,支付給海外代付行(境外銀行或國內銀行海外分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海外代付,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在其出具信託收據並承擔融資費用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進口商在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支付進口貨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資方式。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由於進口商在中國境內並承擔了融資費用,則這項金融保險業勞務為境內應稅勞務。由於海外代付行收取了利息,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銀行在支付利息時應當扣繳相應利息的營業稅款。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2010/09/26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銀行海外分行取得來源於境內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函》國稅函[2001]189號
中國銀行:
你行《關於對我海外分行來自於內地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預提所得稅的再次緊急請示》(中銀財[2001]19號)收悉。現就來函所提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於你行海外分行從國內取得利息收入納稅問題
你行海外分行雖是在海外的分支機構,在當地不具有居民身份,但也是依照分行所在國法律成立的企業,受所在國法律的保護,其向國內企業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作為外國企業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收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關於重復征稅問題
根據我國稅法和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的稅收協定有關規定,你行海外分行向國內企業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屬於來源於我國的所得,我國享有優先征稅權。對分行取得的這類由我國已優先征稅的所得,分行所在國稅法通常規定,採取免稅方法或對已征稅款作為費用給予抵扣的方法以消除或部分消除雙重征稅問題。
三、扣繳義務人的確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規定的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銀行海外分行取得來源於境內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函》國稅函[2001]189號
三、關於「包稅」條款問題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外國企業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所得,以收益人為納稅義務人,境內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外國企業與國內企業所簽訂的合同中,有關稅收問題,不論條款如何表述,不能改變上述稅法所規定的義務。至於合同條款中約定由國內企業在經濟上負擔外國企業的稅款,屬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商業約定,稅務部門將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約定由國內企業負擔外國企業稅款的,稅務部門將採取將上述不含稅收入換算為含稅收入後計算征稅。
❸ 進口押匯與進口代付的區別是什麼
進口押匯,是指開證行給予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的一項短期融資。通常是開證申請人由於資金短缺或周轉困難,無法向銀行付款贖單,以其進口項下的貨物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進口押匯,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及費用的一種短期貿易融資方式。
進口代付,是指進口信用證/進口代付/匯出匯款項下融資的一種方式。當客戶向開戶行提出信用證/進口代付/匯出匯款押匯需求,而開戶行亦無外幣資金頭寸向其提供融資,開戶行可藉助代理行給予開戶行的授信額度由其代為提供頭寸。代理行將按照開戶行指示進行即期付款,待約定到期,客戶償還開戶行(境內銀行)後,開戶行再向代理行償還頭寸。
區別:
1主要不同點表現在資金的來源,代付業務的資金由代付行或者境外銀行(業務發生行以外的銀行)提供,而進口押匯業務的資金由開證行直接向進口商提供。由此可見代付業務不佔用開證行的資金,可以有效緩解開證行資金緊張的問題。
2海外代付可以在信用證、托收、T/T交易中使用,進口押匯通常用於信用證項下
3海外代付需納入各外匯指定銀行的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海外代付90天以上的才佔用銀行的短期外債指標, 90天以下的不佔用短期外債指標)。
4. 通過海外代付後會產生一個實際的對外支付的時間差,如國際收支申報等方面要注意,進口押匯時由於已經發生了資金跨境,所以當時辦理了申報。
5、對於客戶來說,押匯的還款方式更自由,隨借隨還,但是成本相對來說高一些,海外代付的期限是固定的,一般情況下不允許提前歸還。
6、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中,海外代付可以和遠期購匯同時操作,客戶可以從中盈利。
進口代付業務的優勢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降低融資成本。根據國際貨幣市場行情合理確定報價,價格較低更加靈活。海外代付業務的買方,需支付的費用一般情況下低於國內同期貸款的利息支出,從而降低進口方融資成本;同時突破境內外匯供應瓶頸,為企業創造了有利商機,購匯付匯被合理延期,創造了增值收益。
第二,付款方式具有競爭力。在三大國際結算方式項下,可以給予境外出口商即期付款的條件,使買方在商務談判中更具競爭力;
第三,延長銷售周期,減少自身流動資金占壓。在使用海外代付期限的情況下,進口商可以獲得充裕的時間完成銷售,待銷售款項回籠後再歸還貸款。不用自有資金就取得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項下單據,盡快提貨進入生產、加工、銷售程序,銷售完貨物後用銷售款項來償還銀行的付代款項。辦理海外代付,使進口商達到對外即期付款,而實際延期支付的效果。
❹ 什麼叫海外代付
m海外代付,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在其出具信託收據並承擔融資費用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進口商在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支付進口貨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資方式。
❺ 銀行代付是什麼意思
銀行代付業務又稱代理同業委託付款業務,一家銀行的客戶申請融資時,該行以自己的名義委託另一家同業為該客戶提供融資,並在業務到期日由自己歸還代付款項本息。
在銀行國際業務中,如果是委託海外銀行付款,一般稱為「海外代付」業務。此前由於境內美元緊張和成本飆升,美元的海外代付業務是銀行業的一種常見操作,但整體代付規模受銀行外債額度限制。
代付種類:
1.代收上繳款項;
2.代收代付貨款;
3.代管福利帳戶;
4.代收代付共用事業費;
5.代收代付有價證券款;
6.代收代付其他約定款項;
(5)海外代付融資擴展閱讀:
海外代付,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在其出具信託收據並承擔融資費用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進口商在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支付進口貨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資方式。
據介紹,為了保障海外代付業務的快速發展,該分行積極與同業代理行、客戶進行溝通,促成了美元存款質押項下海外代付業務的「多點開花」,這極大緩解了利率市場化帶來的負債壓力,延伸更廣泛的業務線,成為新的業務增長點。
❻ 海外代付的情況處理和方案對比
(一)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境內開證行根據境內進口商的申請開立遠期信用證給境外出口商,同時,境內開證行委託一家境外銀行即期付款給境外受益人(即境外出口商),在境外代付款項到期後,境內進口商通過境內開證行歸還境外銀行代付款項,此時,境內進口商應當在境內開證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交易性質按照「取大原則」申報在相應的貨物貿易交易編碼項下,交易附言註明:支付海外代付的貨款及其利息。
(二)在國內貨物買賣中,境內開證行根據境內買方的申請開立遠期信用證,受益人為境內特殊經濟區域的賣方,開證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後,委託一家境外銀行即期付款給信用證下的境內受益人,信用證到期時境內買方再通過開證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項、利息以及相關費用。境外代付銀行付款給境內受益人時,應申報在「其他資本-其他」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4360」,交易附言註明:代付款項的匯入;在信用證到期日境內買方通過開證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項以及利息,應申報在「其他資本-其他」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4350」,交易附言註明:歸還代付款項及其利息。 進口代收只是一種結算方式,就是出口國的出口跟單托收,到進口國就叫進口代收。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短期外債政策的調整,亦有助於推動銀行開展上述業務。根據規定,目前90天以內的「海外代付」業務明確不再佔用代付申請行的短期外債額度。這意味著90天以下「海外代付」業務的規模可以無限放大,而在此期限之上的業務規模也將因此而放寬。
為說明問題,舉例如下:假設2006年4月25日一公司需要對外付匯870萬美元,共有三種方案。
其中,方案三最省錢,分別比方案一和方案二節省110.6847萬元和1.7391萬元人民幣的利息。 向銀行貸款870萬美元直接付匯,6個月後償還人民幣貸款。
到期共需7150.533萬元人民幣。
如果美元貸款利率高,6個月貸款利率成本則不利,如果人民幣升值,則六個月後用人民幣買美元還款不利。 在向銀行貸款直接付匯的同時,辦理六個月結構性遠期購匯(nds),到期購匯償還美元貸款,貸款利率為usd6mlibor+50bp(2006年4月25日usd6mlibor為5.23%)。這樣一來,貸款本息合計895.3409萬美元。由於通過續做銀行結構性遠期購匯產品,無論交易日美元兌換人民幣的市場匯率如何,公司現在就可以成功將6個月後的遠期購匯成本鎖定在7.8647.到期時(2006年10月25日),為歸還銀行870萬美元貸款本息。
到期需要支付人民幣資金為7041.5878萬元。
鎖定匯率,則不需要承擔人民幣升值帶來的不確定風險。但是貸款利率仍然有。 付匯當日公司與銀行做海外代付業務,期限為6個月,融資利率為usd6mlibor+45bp(海外代付即付款當日由海外銀行為公司代付資金,貸款到期後公司歸還本金和利息的一種融資方式);同時辦理6個月結構性遠期購匯(nds),到期購匯償還海外代付融資本息。海外代付業務到期時公司需要支付銀行海外代付融資本息為895.1198萬美元;當日公司與銀行續做結構性遠期購匯理財業務,期限為6個月,到期日為2006年10月25日。
到期時公司共需支付人民幣資金為7039.8487萬元。
貸款利率優惠,匯兌成本確定。
❼ 海外代付的簡介及利率
簡介
企業首先向國內銀行提出一個可接受的價格範圍及期限,然後境內銀行代表其向境外分支或合作機構詢價,並在上述范圍內確定一個最優價格。然後國內銀行承兌,境外分支或合作機構向進口商海外客戶直接支付貨款;到期日後,企業向國內銀行支付本息以及承兌費,國內銀行則向境外分支或合作機構支付本息。上述產品的關鍵在於利用了境內銀行的海外代理網路,幫助境內企業獲得即期的海外低成本融資,同時與境內銀行遠期售匯業務相結合,幫助企業獲得在升值背景下的匯差收益。一家銀行的資質評級、代付行網路以及其在相應代理行的授信額度,都將在一定意義上影響到境內銀行開展此項業務的規模和優勢。 1.出口商希望獲得即期付款,但進口商及進口商銀行希望遠期付款並獲得資金融通。
2.我國資金成本高於出口方所在國家和地區。 一、海外機構與國內聯行辦理海外代付業務的程序
1.海外機構與國內聯行簽署《海外代付協議》
2.國內聯行按照協議規定事先向海外機構提出申請,並將信用證副本或托收面函復印件寄送海外機構;
3.國內聯行收到信用證項下單證一致的單據或客戶對托收款項承諾付款函/承兌匯票,並同意為客戶辦理進口押匯融資時,向海外機構發出加押電,明確付款責任,並通知付款日期、代付期限等事項;
4.海外機構按照國內聯行指示對外支付;
5.融資到期後,國內聯行按照協議規定向海外機構償付。
二、海外機構與國內同業辦理海外代付業務的程序
1.海外機構與國內同業簽署《海外代付協議》;
2.國內同業按照協議規定向海外機構發出加押電,明確付款責任,並通知付款日期、代付期限等事項;
3.海外機構按照國內同業指示對外支付;
4.融資到期後,國內同業按照協議規定向海外機構償付。
❽ 求問銀行海外代付應如何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89 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內銀行,則在境內代付行對外付款時,境內進口商應在境內開證行(即原始經辦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原始經辦行應及時跟蹤境內代付行對外付款情況;境內代付行應於對外付款當日將付款日期幣種金額等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原始經辦行。原始經辦行收到書面通知後,應按書面通知中的付款日期生成申報號碼,並由客戶申報在相應的貨物貿易交易編碼下。 61 在國內貨物買賣中,境內開證行根據境內買方的申請開立遠期信用證,受益人為境內特殊經濟區域的賣方。開證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後,委託一家境外銀行即期付款給信用證下的境內受益人時,應要求該境外銀行(即境外代付行)在付款電文中註明此筆款項為代付款性質;信用證到期時境內買方再通過開證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項利息以及相關費用。89 境外代付銀行付款給境內受益人時,境內受益人應在其解付行/結匯中轉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申報在「其他投資-負債-獲得外國貸款-獲得國外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本金」項下,新版交易編碼「802023」,交易附言註明:代付款項的匯入。89 在信用證到期日境內買方通過開證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項以及利息時,境內買方應在開證行(即原始經辦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即分別申報在「其他投資-負債-償還外國貸款-償還國外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本金」和「收益-其他投資收益-借款及其他債務利息支出」項下,交易編碼分別為「802023」和「302031」,交易附言註明:代付款項匯出。61 境內某銀行(A銀行)根據境內進口商的申請開立了假遠期信用證(即代付業務),並委託境內外資銀行代付,代付銀行再委託一家境外銀行即期付款給境外出口商。融資到期後,境內A銀行將代付款本金及利息劃往境內代付的銀行,境內代付的銀行同境外銀行清算。這類業務的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該由哪家銀行辦理?申報時點是境內外資銀行代付日期還是融資到期企業實際付款日?61 分析與結論:89 境內進口商應當在境內代付行向境外付款時,在經辦銀行(即境內開證行A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申報在相應的基礎交易項下,即本金申報在貨物貿易項下,利息申報在收益項下。89 申報時點為資金跨境支付時,本例中為歸還境外銀行代付款項時。(盡管利息是支付給境外代付銀行的)
❾ 進口押匯與海外代付的區別
1.海外代付和進口押匯的付款銀行不同,使用的利率也不同;海外代付由境外銀行支付,對於美元結算的交易中,融資的利率較低。海外代付可以在信用證、托收、T/T交易中使用,進口押匯通常用於信用證項下 3. 海外代付需納入各外匯指定銀行的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海外代付90天以上的才佔用銀行的短期外債指標, 90天以下的不佔用短期外債指標)。 通過海外代付後會產生一個實際的對外支付的時間差,如國際收支申報等方面要注意,進口押匯時由於已經發生了資金跨境,所以當時辦理了申報。對於客戶來說,押匯的還款方式更自由,隨借隨還,但是成本相對來說高一些,海外代付的期限是固定的,一般情況下不允許提前歸還。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中,海外代付可以和遠期購匯同時操作,客戶可以從中盈利。
2.進口押匯,是指開證行給予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的一項短期融資。通常是開證申請人由於資金短缺或周轉困難,無法向銀行付款贖單,以其進口項下的貨物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進口押匯,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及費用的一種短期貿易融資方式。 3.海外代付或進口代付,是指進口信用證/進口代付/匯出匯款項下融資的一種方式。當客戶向開戶行提出信用證/進口代付/匯出匯款押匯需求,而開戶行亦無外幣資金頭寸向其提供融資,開戶行可藉助代理行給予開戶行的授信額度由其代為提供頭寸。代理行將按照開戶行指示進行即期付款,待約定到期,客戶償還開戶行(境內銀行)後,開戶行再向代理行償還頭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