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是不是不交所得稅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期末,應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
所以,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計算當期所得稅的。
B. 納稅調整,稅法怎麼算交易性金融資產納稅調整的公允價值變動怎麼算
1、企業所得稅通常是按年計算、分期預交、年末匯算清繳的,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所得稅前利潤中予以調整的項目
所得稅前利潤中予以調整的項目包括納稅調整增加項目和納稅調整減少項目。
2、「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核算資產負債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金額的差額,在資產負債表日,如果資公允價值低於賬面金額,根據其差額,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反之,做相反的分錄。
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即「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余額,轉入「投資收益」。
C.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的變動如何確認遞延所得稅
計稅基礎就是歷史成本不變:
賬面價值會隨著公允價值變動
按這個思路去理解
D. 請問應納稅所得額是不是要減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不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失不得稅前扣除,收益也不需要繳納所得稅,所以納稅調整時要調減公允價值變動收益,調增損失。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貸方的,是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在借方的,就是損失。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應納稅所得額的正確計算,同成本、費用核算關系密切,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和企業的稅收負擔。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一)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
(二)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納稅人購置或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費用。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處以的滯納金、罰金,以及除前款所稱違法經營罰款之外的各項罰款。
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於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五)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有賠償的部分:是指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後,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
E. 交易性金融資產變動收益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在計稅時,持有期間所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予考慮,只有在實際處置時,所取得的價款在扣除其歷史成本後才計入處置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2、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為歷史成本,企業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因其公允價值變動會產生暫時性差異,只有在實際處置時,該差異才會轉回。即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按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或貸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或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
所以,不能扣除,要交企業所得稅。
一、定義: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除外。
二、納稅人:
1、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2、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使用本法,這兩類企業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避免重復征稅。
三、征稅對象:
1、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2、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F.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影響所得稅費用嗎
以下為個人理解,希望對你有幫助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的目的就是交易賺取差價,因此會影響當期利潤總額。
但是稅法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不予考慮,只有在實際處置時,所取得的價款在扣除其歷史成本後才計入處置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所以作為暫時性應納稅差異或暫時性可抵扣差異計入所得稅費用
G. 在計算企業所得稅中,交易性金融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是否可以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在計稅時,持有期間所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予考慮,只有在實際處置時,所取得的價款在扣除其歷史成本後才計入處置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為歷史成本,企業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因其公允價值變動會產生暫時性差異,只有在實際處置時,該差異才會轉回。即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按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或貸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或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
所以,不能扣除
H. 交易性金融資產納稅調整咋回事
交易性金融資產納稅是指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都是按公允價值計價的,而稅法是按照成本計稅,公允價值上升導致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將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本期利潤總額基礎上是調減的,該差異在未來轉回就要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導致企業應交所得稅的增加。
在會計上觀點: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需要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而在稅法上認為:公允價值變動是不認可的,因此需要納稅調整。
如某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為100,年末公允價值為80。會計上處理,交易性金融資產跌價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年末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80。而稅法上對公允變動不認可,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應該為100。這樣就跟會計上形成了20的差額,需要調整納稅。
具體闡述: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時的稅會差異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時的會計處理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
投資收益(交易稅費)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
貸:銀行存款(實際支付的款項)
(二)取得時的稅務處理
作為一項資產,取得時的稅務處理,主要是指該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交易性金融資產作為一項投資資產的計稅基礎處理規定如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三)稅會差異分析及納稅調整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取得時,會計與稅務的差異體現在交易稅費的處理不一致。會計處理時,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交易稅費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而在稅務處理上,交易稅費還是計入投資資產的計稅基礎。
如果交易性金融資產在當年取得,當年處置,所有交易都在一個年度內完成,則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如果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後沒有在當年處置而是誇年度了,就需要對初始交易稅費進行納稅調整。
I. 為什麼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你好,會計老鄭·一點通網校 回答問題:
因為稅法不認可公允價值變動,也就是說虛賺稅法不認的。
J. 想問稅法。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納稅調整額如何計算。還有權益性投資和稅收滯納金應調整的應納稅
1.公允價值變動調增30萬
2.稅收滯納金調增2萬。向關聯方借款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部分調增 52-100*0.06=48(萬)國債利息收入和分回的稅後利潤調減38+7=4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