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慈善信託的慈善信託的業務流程
1、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申請
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設立信託,委託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請,以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設立慈善信託。委託人只有一人或者數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的申請;委託人人數眾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宜由受託人提出申請。
2、信託資產轉移
慈善信託設立申請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財產由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成立。
3、信託財產管理與運用
基於對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每年編制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的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予以公告;按照信託文件規定將信託資產或(和)收益交給受益人。
4、信託監管
信託監管包括對信託財產運用的監管和對受託人的監管,對信託財產的監管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有義務檢查受託人處理慈善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監管包括: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和受託人違反信託業務或者無力履行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兩點。
5、信託終止
信託期滿,慈善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及時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慈善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做出清算報告。
2. 什麼是」慈善信託「
公益信託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個社會或社會公眾的一個顯著重內要的部分受益而設立的信託容。(公益信託是英美的慈善信託(charitable trust)翻譯過來的。但嚴格來說,英美的慈善信託與公共信託(public trust)還是有區別的,有些公共信託不能構成慈善信託。而且,慈善信託較好地表現了現代公益信託的起源。)
3. 公益信託的信託流程
信託公司的公益信託業務流程大致如下:
1、確定公益信託資金來源及設立信託的公益性目的。
2、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接受公益資金,並依據《信託法》規定,設立信託監察人。公益信託業務可以採取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兩種形式。
3、委託人與受託人簽定《公益信託合同》,確定具體的信託資金金額、信託期限等條款,並在受託人處開立公益信託專戶,將公益資金交付受託人。
4、受託人對公益信託資金採取獨立賬戶、封閉管理的運作方式,在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和信託監察人的監督下,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運用專業知識及多種金融工具,對信託財產予以管理運用,實現信託財產的保值和增值。
5、受託人運作公益信託資金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和管理費後,其餘資金劃入公益信託專戶。
6、受託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富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後,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准,並由受託人予以公告。
7、公益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應當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
8、受託人作出的處理信託事物的清算報告。
9、信託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託資金及收益時,應由收益代理人通過相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4. 關於慈善信託有哪些注意事項
注意管理人的管理資質。
最主要的是資金的投向。和收益的分配。這兩塊是一個慈善信託必須要熟悉和了解的。
5. 公益信託的特點
1、目的必須是完全為了社會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確定的。
3、公益信託必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4、接受社會公眾和國家有關機構監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6. 什麼是公益信託或慈善信託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慈善信託作為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新型方式和重要載體,慈善版法中權將「慈善信託」作為重點,專章列入。據了解,慈善信託具有獨立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等特徵,可以滿足財富總量大、類型復雜、傳承周期長的慈善信託委託人在風險隔離、利益分配、信息保密和連續穩定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對於鼓勵社會力量尤其是先富階層長期持續地參與慈善事業具有重要意義。
7. 什麼是慈善信託及特徵
公益信託是復指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制使整個社會或社會公眾的一個顯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設立的信託。(公益信託是英美的慈善信託(charitable trust)翻譯過來的。但嚴格來說,英美的慈善信託與公共信託(public trust)還是有區別的,有些公共信託不能構成慈善信託。而且,慈善信託較好地表現了現代公益信託的起源。)
8. 慈善信託的介紹
慈善信託又稱「公益信託」。僅以實現社會慈善事業為目的,並以全社會或部分社會公眾為受益人的信託。1根據英美信託法理論的概括,慈善事業是指對社會有價值或有重要社會意義的事業;它包括發展濟貧、教育、宗教、醫療、體育、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市政建設等各方面的事業。
9. 慈善信託存在哪些問題
目前慈善信託的幾個特點讓我們感受到離這個距離有點遠。我們會看到受託人有大量的信託公司,慈善組織很少,或者只作為雙受託人之一。有些慈善組織的加入是作為慈善信託的項目執行人或受益人,或作為一個管道實現免稅功能,因為慈善信託按照當下的稅法,還不能享受公益捐贈抵扣的優惠,慈善組織的存在成了尋求稅收利益的必然選擇。慈善信託從本意上來講應該就是免稅的。又比如說慈善信託財產規模比較小,所有的慈善信託資金加在一起都不如一個集合信託計劃,可能品牌效應對信託公司來講大於公益效應。再者慈善信託的期限都是以固定期限為主,財產種類是貨幣為主,現在市場上僅僅是有一單的是股權形式,接下來還有幾單的出現還在觀望中。以上問題的出現不僅僅是在業界,更重要的是在政策的不明朗,或者有些政策存在大的誤區。
商業能解決社會問題,而慈善是起步於商業止步之處,就是說商業無法解決的問題才是慈善大有作為的空間。講究公益績效是對的,但是僅僅關注公益績效而忽視過程的慈善就犯了大忌,因為過程與目的不相吻合。
最後我以十三世紀波斯詩人的一句詩來結束今天的發言,「所有的人類都來自於同一軀體,最初是來自共同的精髓。如果時光用痛苦折磨一條手臂,那麼另一條手臂也甭想安然休息。」
10. 如何發揮慈善信託的作用
《慈善法》今年9 月1 日正式實施,作為被正式納入慈善法典的信託機構而言,其積極性不必多言。但經歷初期的熱鬧之後,如何准確理解慈善信託、我國的慈善信託與英美法系下的慈善信託有何不同、如何才能持續開展相關業務,需要信託機構靜心思考。在我國,慈善信託與公益信託不是等同的概念,把握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從信託目的上看,慈善信託的目的不比公益信託窄,甚至更廣。這一點可以比較《信託法》第六十條和《慈善法》第三條,簡單得出答案。可以這么理解,所有的公益信託,都可以設計成慈善信託。二是從審批或備案上看,公益信託的審批部門不限於民政部門,而慈善信託的備案機關僅限於民政部門,因此理論上存在非由民政部門批準的公益信託,也就是說公益信託的外延理論上要大於慈善信託,即慈善信託只是公益信託的一種類型。三是過去已經開展的公益信託實踐,即使是民政部門審批的,均不屬於慈善信託。在今年9 月1 日《慈善法》生效後,才有可能產生《慈善法》背景下的慈善信託。此外,准確理解慈善信託還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信託有別於遺贈與贈與,不能把慈善信託混同於慈善捐贈,無論境內境外,慈善信託都是與慈善捐贈並行的兩種不同的慈善方式,兩者相輔相成,共同為公益事業服務。二是我國《信託法》把信託分為民事信託、營業信託和公益信託,因此慈善信託既不是民事信託,也不是營業信託,不能在規則適用等方面將慈善信託與民事信託、營業信託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