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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有哪些權利

發布時間:2022-03-09 07:57:49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1、收取租金的權利

2、對承租人逾期交租時,解除合同並收回租賃物的權利

3、在租賃物的意外毀損等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發生時,請求承租人按租賃物的折舊情況給予補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㈡ 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哪些權利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權利有:
1、收取租金的權利;
2、對承租人逾期交租時,解除合同並收回租賃物的權利;
3、在租賃物的意外毀損等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發生時,請求承租人按租賃物的折舊情況給予補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七百五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

㈢ 什麼是融資租賃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

融資租賃注意事項

注意時效問題。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應適用一般時效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後,要及時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㈣ 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有哪些權利及義務

融資租賃權利義務通過以下五個方面體現。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或個人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出租人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㈤ 融資租賃的所有權風險有哪些

融資租賃的所有權風險則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①出售風險。一企業擁有某項資產後如因某種原因須將其脫手,往往要蒙受一定的損失,以低於買進的價格在市場上脫手。

②技術陳舊風險。一企業擁有的設備有可能因有技術更先進的同類設備出現,或因技術進步使同樣設備的價格下降而貶值,從而使企業蒙受損失。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2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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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融資租賃有哪些法律規定

融資租賃是一種貿易與信貸相結合,融資與融物為一體的綜合性交易。鑒於其復雜的法律關系,不同國家和地區對融資租賃有著不同的理解和定義。一般來
說,融資租賃要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參與,通常由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或者兩個以上合同構成,其內容是融資,表現形式是
融物。我國立法者在借鑒《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和其他國家對融資租賃的定義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融資租賃界對融資租賃比較一致的看法後,對融資租賃作出規定。

3.杠桿租賃。所謂杠桿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資租賃物全部金額的一部分(一般不低於20%),就獲得
租賃物的所有權,租賃物的其他金額則以該租賃物作抵押,向金融機構貸款解決的一種租賃形式。在杠桿租賃中,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是一種無追索權的貸款,但需
出租人以租賃物、融資租賃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讓權作為擔保。

不能觸犯法律的情況下可以活動。

㈦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1、因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義務產生索賠的權利。2、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3、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4、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5、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的租金,對經催告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752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㈧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有什麼權利

出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具有以下權利:
1.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2.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條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七百五十一條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㈨ 融資租賃合同的出賣人有什麼權利

1、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間支付合同價款的權利;2、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受領並檢驗標的物的權利;3、要求出租人、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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