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託制度」的作用非常大,英國的信託制度是如何起源的
英國的信託制度在國際上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用簡單一點的話來說,A以個人身份把信託業務轉讓給B,那麼b就成為合法的信託業務承擔者a就喪失了這個權利,並且不能再進行轉讓,此時必要為這個業務承擔責任。剛開始的時候這條法律受到許多人的抵制,可是經過信託業務的發展以及社會進步,人們開始逐漸的接受並慢慢的把這項業務向國際擴展。
英國信託制度的發展
開始的時候信託僅僅只適用於遺囑的傳承,後來由於信託制度的逐漸完善,以及人們思想的開放和社會的進步,人們對於業務的要求變得多樣化,對個人的要求也開始逐漸強烈,所以信託業務慢慢的從遺囑擴展到了財產管理,遺產管理,還有財務咨詢這種與個人金融有關的業務。在信託業務中,個人信託佔比比較大。其次就是受信託的銀行以法人的身份來承辦受信託人的各種業務,而大部分都集中在英國的大銀行,甚至還成立了專門的信託部,為客戶提供儲蓄和理財服務。
隨著信託業務在英國的普及,慢慢的信託業務向海外市場拓展。最終英國的信託制度從無償變成了有償,從非專業受託人變成了專業受託人,個人變成了法人受託。最後成為了一個專業的商業領域。
❷ 英國人發明的信託從利息上看很高,但是信託真的靠譜嗎
一直有投資者在問:信託靠譜嗎?在這里告訴你,高凈值群體青睞信託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靠譜。但是值得強調的是,這里的靠譜不能和信託沒出現過風險和「保本保息」等劃為等號。
除了國債和銀行存款類產品之外,任何理財產品都不能宣傳保本保息或者完全沒有風險。在這一點上,必須達成共識。
下面從法律、監管、流程和現實這四個方面來分析,信託為什麼靠譜的真正原因。
法律層面上的靠譜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
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進行重整的;
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
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萬一出現極端情況,信託公司面臨破產、撤銷等,信託業保障基金可以發揮作用,及時化解風險。此外,信託公司如果出現短期資金周轉困難,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由保障基金公司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請通過後有償使用。
❸ 英國程序法對後世的影響
根據這種制度,產生了「無令狀就無權利」的訴訟原則。由於每種令狀都有相應的訴訟程序,不同的訴訟請求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經常導致當事人因選擇令狀錯誤而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因此當事人要獲得權利必須先經由正確的程序,這就產生了「程序先於權利」的原則。英國重視程序的傳統由此形成,即使在成文法盛行的今天,程序先於權利的觀念也沒有多少改變。這種重視程序的傳統亦被美國所繼受。
❹ 英國的起源和形成
英國的起源和形成:
1、羅馬時期
在不列顛群島上很早就有人類活動,約公元前13世紀,伊比利亞人從歐洲大陸來到大不列顛島東南部定居。約公元前700年以後,居住在歐洲西部的克爾特人不斷移入不列顛群島,其中有一支稱為不列吞人,不列顛這一名稱可能來源於此。
公元前54年,凱撒兩度率羅馬軍團入侵不列顛,均被不列顛人擊退。公元43年,羅馬皇帝克勞狄一世率軍入侵不列顛。征服不列顛後變其為羅馬帝國的行省。到409年,羅馬駐軍被迫全部撤離不列顛,羅馬對不列顛的統治即告結束。
2、中古時期
盎格魯撒克遜:5世紀初,羅馬人撤離後,居住在德國易北河口附近和丹麥南部的盎格魯撒克遜人以及來自萊茵河下游的朱特人等日耳曼部落,征服不列顛。盎格魯人(Angels)把不列顛稱為「盎格蘭」(諧音England,英格蘭名稱的由來),即盎格魯人的土地之意。
丹麥入侵:從8世紀末開始,以丹麥人為主體的斯堪的納維亞人屢屢入侵英國。879年,阿爾弗烈德大王和丹麥人訂立條約,將英格蘭東北部劃歸丹麥管轄,稱為「丹麥區」。10世紀初,阿爾弗烈德大王的後繼者逐漸收復丹麥區。
諾曼征服:英王愛德華死後無嗣,法國諾曼底公爵威廉於1066年率軍入侵,同年10月進入倫敦,加冕為英王威廉一世,史稱「征服者威廉」。
瓦特.泰勒起義:1380年,國王理查二世為徵集英法百年戰爭戰費,增收人頭稅,導致起義於1381年5月爆發。起義雖遭失敗。14世紀末,英國農奴制實際上已經解體。為資本主義關系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得到新貴族和資產階級支持的亨利七世即位,開始了都鐸王朝的統治。
英法百年戰爭:1337年-1453年間英國和法國的為了領土擴張和王位爭奪的戰爭,是世界最長的戰爭,斷斷續續進行了長達116年。戰爭結束時,英國已走上中央集權的道路,之後英格蘭對歐洲大陸推行「大陸均勢」政策,轉往海外發展,成為全球最大的帝國。
3、資本原始積累
圈地運動是英國資本原始積累的重要手段之一。1536年英格蘭與威爾士合並。15~16世紀,毛織業成為英國的「民族工業」,對羊毛的需求成倍增加。地主把農場改為牧場,還通過圈地圍田或侵佔公地,把小地產集中,連成大片。這樣一來,大批自耕農失去土地而破產,淪為流浪人。
國王從1530年起頒布一系列血腥立法,迫使流浪人受雇於新貴族和資本家。海外掠奪和貿易也是原始積累的重要途徑。16世紀以後,英國陸續組織許多貿易公司,進行海盜掠奪,碼頭官吏、海關人員、海軍官兵,甚至地方高級官吏,都勾結海盜。
4、專制王權
1603年,伊麗莎白女王死後無嗣,蘇格蘭國王詹姆士六世繼承英國王位,稱詹姆士一世,開始斯圖亞特王朝統治(1603-1649年,1660-1714年)。16世紀後半葉到17世紀前半葉,資本主義經濟迅速發展,經濟實力日益強大的資產階級和新貴族越來越不能忍受封建王權的專制統治。
但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無視這些變化,堅持「君權神授」,致使矛盾激化。1641年11月,議會向國王提出《大抗議書》;翌年1月,國王企圖逮捕議會反對派首領未逞,逃出首都,8月在諾丁漢向議會宣戰。
5、文藝復興
較之歐洲大陸,英國文藝復興運動發生時間較晚。不過,經過都鐸王朝和伊麗莎白女王時代,英國作為民族國家的確立,工商業的蓬勃發展,與世界文化聯系的日益擴大,以及沖破羅馬教廷的束縛,所有這些,都使得英國文藝復興後來者居上。
16世紀末、17世紀初,英國涌現出的「三巨人」:莎士比亞、培根和哈維,是這一時期在藝術、人文和科學領域的最傑出代表。這一時期,英國的藝術、人文和科學相互滲透、彼此交融,在加強不同領域間聯系的同時,也在不斷豐富和深耕著各自的園田。
6、工業革命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工業化國家,首先完成有許多科學發現和發明,如蒸汽機、青黴素、脫氧核糖核酸(DNA)、多利羊和噴氣式發動機等等。倫敦的金融市場吸引著世界各地的眾多公司來此利用英國的商業契機。
二百多年來,英國的各類學校和大專院校隨著該國舉世矚目的技術、工業和金融革命而發展起來。但是,其世界一流的教育歷史更為悠久,可追溯到12世紀牛津大學(1185)和劍橋大學(1209)成立的時代。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簡稱「英國」(United Kingdom),本土位於歐洲大陸西北面的不列顛群島,被北海、英吉利海峽、凱爾特海、愛爾蘭海和大西洋包圍。
1688年的光榮革命確立了君主立憲政體,18世紀60年代至19世紀30年代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完成工業革命的國家,國力迅速壯大。18世紀至20世紀初期英國統治的領土跨越全球七大洲,是當時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和第一大殖民帝國,其殖民地面積等於本土的111倍,號稱日不落帝國。
在兩次世界大戰中都取得了勝利,但國力嚴重受損。到20世紀下半葉大英帝國解體,資本主義世界霸權的地位被美國取代。不過,現在英國仍是一個在世界范圍內有巨大影響力的大國。
❺ 信託法的重要性
長期以來,比較法學者一直認為,起源於英國的私人信託(Private Trust)是普通法系與歐洲大陸法系最具標志性的差異之一。在普通法系國家,信託是衡平法最重要的一項發明,數百年來,無論在民事還是在商事交易中,它一直在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相反,在大陸法系國家,則不存在一般意義上的私人信託。事實上,它的基本特徵與民法的基本框架是難以相容的。
信託法是歷史偶然的產物,最初是為了彌補五百多年前英國殘缺不全的法律制度,而在現代英國有了合同法和代理法後已經成為多餘。對大陸法國家而言,引入信託法究竟是一種有意義的改革,填補了法律體系的重大空白,還是相反,對現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毫無意義。這些根本性問題在很大程度上被法學家們忽視了。雖然國內、國際都有大量的信託法論著,但都是討論信託法原理,而沒有重視對信託法功能的分析。
今天,深入理解信託法的功能具有重大實際意義。在歐洲尤其如此。越來越多的大陸法國家已經引入與信託法類似的制度,並正在積極推動那些尚未承認信託制度的國家承認在其他國家成立的信託。導致這種趨勢出現的原因有二:歐盟正在致力於消除各成員國私法制度之間,尤其是大陸法和普通法之間的差異;專業投資基金需要適當的法律形式。一些學者認為,信託可能成為普通法對歐洲私法的最大貢獻。
不僅歐洲人可以從加深對信託法功能的理解中獲益。在美國,學者們繼續把重點放在研究信託的歷史角色,即家庭內部財富轉移的一種方式。然而,信託制度的這種傳統角色早已微不足道。信託制度更為重要的作用表現在美國的資本市場上。養老基金、共同基金一般都是採用信託形式,它們幾乎佔美國股票總數的40%,公司和外國債券的30%。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信託已經成為美國債券的主要發行者,金額超過2萬億美元。
准確地理解信託法的功能不僅有助於認識資本市場的核心制度,而且有助於對一般組織法功能的認識。私人信託是法律規定的一種最簡單的企業組織形式,對信託的分析有助於更好的認識其它更為復雜的組織,如合夥公司以及其他新型組織,如近來出現的有限責任公司等等。
普通法把信託分成兩大類型:私人信託和公益信託。雖然歐洲法強烈抗拒私人信託,但民法中有財團法人制度,它非常類似於公益信託。而且,有大量文獻探討了公益信託及其「近親」——「非營利法人」,而對私人信託則很少論及。
普通法與民法法系在概念上和歷史演進上是不同的,正是這種不同造成一方產生了信託制度,而另一方則沒有。文章簡要地分析了民法法系中類似信託功能的法律制度,以及信託法的一般性經濟功能這一主題。這分為兩部分:
首先,我們分析信託法對合同法和代理法有哪些補充,即:何種有用的關系需要依據信託法建立,而僅僅依靠合同法或代理法不能建立。我們認為,信託法的最重要作用是,它可以把財產分成不同的「集束」,以便分別擔保給不同的債權人。利用信託法來保護信託財產免因受託人的個人債務而受到追償,這一點非常重要。如果用比較法的觀點審視信託制度,這種作用表現得更加明顯,並可以作為進一步分析其法律角色的有益工具。相反,普通法系廣為研究的問題,即忠實義務的產生及其履行,似乎對於為什麼會存在專門的信託法並不重要。
信託法在不同的債權人之間進行財產分割的作用與商事公司的作用基本相同。因此,要分析的第二個問題是,信託法對公司法有何補充?即,人們可以利用信託做什麼,而利用公司則不能(在信託制度產生時,公司制度尚未出現)?私人信託,特別是它的現代形式,商事信託在今天已經演化成另一個問題:人們利用信託法還有哪些事情是做不到的?我們對這一問題只能提出部分答案,全面的回答需要更為深入地分析不同法律主體的作用。
❻ 權利法案對英國歷史發展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以《權利法案》為基礎,英國確立了議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地位,逐漸形成了君主立憲制,從此,分歧可以在議會中協商解決,避免了不必要的暴力和內戰
❼ 信託的起源,有誰知道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單地說,就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信託制度作為人類文明的結晶,發端於英國,但信託思想的起源與古希臘、古羅馬的遺囑執行、遺產繼承與管理,有著密切的關系。可以說,歷史悠久的遺囑託孤才是信託的起源。現存世界上考古發現的最早的遺囑是公元前2548年一個埃及人立下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並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這樣,遺囑用於繼承和分配遺產的文字記載可上溯到公元前兩千年前,這其中蘊涵著信託的萌芽。
在古羅馬,羅馬法一度規定只有羅馬市民才享有羅馬法所賦予的權利;家主可用遺囑指定遺產繼承人,但繼承人必須是羅馬市民;凡羅馬市民以外的法人,不得被指定為遺產繼承人。即使指定,也沒有法律效力。後來是羅馬皇帝奧古斯特士修訂法律,才解除了上述限制。
在羅馬法中,關於財產的遺贈制度有兩種規定:一是有一定格式的遺贈,即依法命令繼承人將遺產直接贈與受贈人;一是不用遺囑的一定格式處分遺產,即所謂信託遺贈。
信託遺贈是羅馬法律遺贈制度中的一種間接遺贈方式。即財產所有者以被繼承人的名義,用遺囑指定一個具有羅馬法法律效力資格的繼承人,先由這個繼承人受領遺囑指定的財產,然後再由此人將遺產轉移或贈與最終要贈與的人。
在中國,遺囑託孤的最著名的例子也許是劉備託孤諸葛亮。諸葛亮在《前出師表》中說:「先帝知臣謹慎,故臨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來,夙夜憂慮,恐付託不效,以傷先帝之明;故五月渡瀘,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甲兵已足,當獎帥三軍,北定中原,庶竭駑鈍,攘除奸凶,興復漢室,還於舊都:此臣所以報先帝而忠陛下之職分也。」這里所託付的一種政權,與平常的「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不同的是,諸葛亮是「受人之託,代人治國」。治國的意義是遠比理財要廣泛得多,因為政權的內容就包括財產權。因此,從廣義上說,劉備託孤諸葛亮也是一種信託行為。
從操作的層面上說,現代信託起源於英國。在13世紀的英國,有一種叫尤斯(Use,即用益權)制的法律制度以管理私有財產和執行遺囑為前提,仿效和引用羅馬法上的使用權(即使用他人所有物的權利)、用役權(即使用他人所有物而獲其收益的權利,又稱用益權),及信託遺贈的制度,奠定了現代信託制度的法律基礎。
現代信託產生之後,風靡全球,走向世界。目前,在英美國家,信託幾乎覆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據統計,至20世紀初,英國財產的1/20已成為信託財產。20世紀以來,日本、韓國、法國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也都紛紛引進信託制度。在世界的大部分地區,信託已成為與銀行、證券、保險並列的四大金融領域之一。而在中國大陸,1979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成立,宣告了中國開始引入信託制度。
❽ 英國專利法發展特色及影響
摘要 1:英國是現代意義專利制度最初制定的國家,英國專利制度的演進過程在全球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史上產生了非常重要的影響。
❾ 信託業的起源
13世紀前後,在英國出現了「尤斯(USE)」制,這種制度就是現代信託的雛形。
當時的英版國,土地如果轉權讓給教會,必須要經君主及諸侯批准,否則予以沒收。教徒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規避這種風險,想盡各種辦法,「尤斯」制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
「尤斯」制的早期模式為:
1、但凡土地捐贈給教會,不直接捐贈,而是先贈送給第三者;
2、必須要表明其贈送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教會的利益;
3、第三者必須將從土地上取得的收益轉交給教會。
後來,隨著封建制度的徹底崩潰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契約關系的成熟、商業信用和貨幣信用的發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細繁復,「尤斯」制逐漸演變為現代信託。
這個時候的信託,標的物還大多是實物,隨著貨幣金融的發展,現代信託業開始升級換代,現代金融信託隨之產生。只不過,這次信託的進一步發展卻不是在英國。牆內開花牆外香,現代金融信託在美國和日本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❿ 英國的信託制度是怎麼產生的
「信託」是普通法對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貢獻之一,他起源於英國中世紀的土用益關系,即土地所有人將土地交付他人佔有、使用,但是約定土地收益度給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產生糾紛後,由於普通法院依據所有權轉移的理論不保護受益人的權利,英王亨利三世時衡平法院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對有關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了公正保護,到16世紀,最終形成了信託制度,因此,所謂信託即指財產所有人基於信託將財產交給受託人佔有,使用,處分,但是約定將收益交給特定的人或用於實現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於此,人們可以利用遺囑或契約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領域為各種合法目的設立信託,不視為一種深具社會機能的獨特的法律構造,在信託法律關系中有四個均成要件,其一為信託委託人,即基於不違法的目的而將財產交付他人佔有管理的人;其二為信託受託人,即接受他人委託,並非為自己利益而佔有、管理他人財產的人;其三為信託受益人,即雖不佔有管理財產,但是有權獲得該財產收益的人;其四為信託財產即信託標的物。因此,信託可以理解為信託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給了信託受理人,信託受託人雖然取得了所有權,卻不享有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來支配的權利,只是 為信託委託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託委託人的意願來支配他人的義務。(註:參加張淳著:《信託法原論》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第100頁)舊中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銀行設有信託業務,1952年被徹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屬中央政府的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是中國信託實踐的開始。2000年 月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確立了信託目的合法性原則,信託財產上的權利與利益相分離原則,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信託公平原則、信託繼承原則、利益沖突防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