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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陽土地信託

發布時間:2022-03-09 12:15:36

⑴ 什麼是土地流轉信託剛聽說的。

土地流轉信託實質上是一種用益物權的信託化。
實質是將農村土地使用權作為信託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進行經營管理,主要包括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
在法律上,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允許轉讓的,將率先進行試點。
具體從信託產品的幾大要素來看,理論上,土地流轉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村集體組織,但也不排除單個農戶。

土地流轉信託通過土地的重新歸集、整理,將目前一些荒蕪、零散的農用地轉移到種植大戶手上,從而形成規模效益,再通過金融產品的配置,使農民和種植大戶成為最終獲利者,同時也將農民從土地的束縛中解放出來。
科學推進土地流轉,使農民真正成為土地流轉的獲利者,甚至在農村實現生活現代化,是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關鍵。

⑵ 土地信託是什麼

希望幫得上忙
1、房地產信託的簡稱,信託是一種理財產品,由於其門檻高(100萬起點),不為一般人所認識。目前國內的房地產信託產品的平均年收益率在9%左右。土地信託(Land Trust),是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為有效利用土地,提高不動產的開發與經營效率,而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利用其專業規劃與管理,將開發經營的利潤做為信託受益分配金交付給受益人。大部份的土地信託年限多在30~50年。簡單的說就是房地產公司在銀行貸不到錢,在股市也圈不到錢了後,就找信託公司幫他們弄點錢。打個比方,信託公司通過銀行等渠道向投資者出售收益率10%信託計劃,集中大量信託資金後以15%的利率貸給地產公司。這樣多方都能獲利,對於投資者能獲得高達10%的收益率,對於信託公司和銀行能分得5%的利差,對於地產公司能獲得保命的錢。但這個模式能持續下去的前提是房價不大跌,地產公司能獲得可觀的利潤來支付高達15%的利息。
2、土地信託的現實意義是:土地信託是土地流轉中的一項制度創新,是深化農村土地經營機制的必然需求,也是促進土地使用權規范有序流轉的必由之路。土地信託制的有效推行必將在中國產生深遠的影響。

3、如何構建土地信託:1、成立農村土地信託機構2、建立土地投資信託基金3、推行土地信託運作模式的支持體系

⑶ 土地信託的委託人是土地承包人還是經營人

土地信託(Land Trust),是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為有效利用土地,提高不動產的開發與經營效率,而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利用其專業規劃與管理,將開發經營的利潤做為信託受益分配金交付給受益人。大部份的土地信託年限多在30~50年。

⑷ 土地信託流轉的草尾模式

草尾模式」(外界稱之為「益陽模式」) 土地信託流轉「草尾模式」的基本做法是,政府出資在鄉鎮設立土地託管機構,農民在自願的前提下,將名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委託給政府的土地託管機構,並簽訂土地信託合同,農業企業或大戶再從政府土地託管公司手中連片租賃土地從事農業開發經營活動。簡而言之,就是變過去農戶和企業兩個角色間的流轉為農戶、企業和政府三個角色間的流轉。農戶的承包經營權先流入給政府的土地託管公司,再由託管公司將歸集的經營權打包集中流向企業或大戶。
益陽推動農村土地流轉大體經歷了兩個階段。2007年前,由於種糧收益低、農村勞力外出務工,種田的人越來越少,農村耕地拋荒比較嚴重,有的地方拋荒面積甚至達到了三分之一。為了確保糧食生產,我們在全面落實國家惠農政策的同時,採取了幹部分片包干、收取代耕費等行政措施努力遏制耕地拋荒,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很快就發現,這種靠行政手段治理拋荒的方式極不穩定,難以持久。2008年,市委召開土地流轉工作座談會,總結前期治理拋荒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各種自發性的土地流轉現象,一致認為,土地聯產承包經營權的適度流轉,是解決拋荒問題的正確方向。因此,會議提出要把土地流轉作為現代農業建設的「牛鼻子」來抓,並全面部署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發證和土地流轉工作。2009年,全市耕地流轉面積116萬畝,佔耕地總面積的32.1%,位居省內前列。這是第一階段,也就是傳統流轉階段。
在隨後的實踐中,我們又發現這些形式的土地流轉在流轉率超過30%以後像是遇到了「天花板」,很難再有大發展。分析原因,主要是政府角色「缺位」。在傳統流轉模式中,主要是農戶和農業企業(或農業大戶)兩個角色在起作用,政府盡管成立了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但只能做些信息服務、矛盾調解的工作,沒有以經濟角色的定位介入流轉流程之中。因此,企業對與千家萬戶打交道的難度、對毀約風險的擔憂和農戶對外來或本地農業企業投資商的不信任等因素交織在一起,導致土地流轉工作進展艱難。為了化解上述難題,我們從2009年開始,把目光瞄向了土地信託流轉這種新型流轉模式。經過三年的實踐,在進行土地信託流轉試點的地區,耕地流轉率很快突破了40%,有的地方達到了60%,沅江市草尾鎮樂園村達到了90%,並且產生了很好的社會效果。這是第二階段,也就是創新流轉階段。土地信託流轉對於推動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起到的積極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一是加快了產業發展,有利於城鄉產業對接;二是促進了農民增收,縮小了城鄉收入差距;三是帶動了資本下鄉;四是推動了村鎮建設,縮小了城鄉公共服務差距;五是增進了基層政府的公信力,改善了鄉村治理,縮小了城鄉文明差距。
實踐探索表明:第一,土地信託流轉不僅適應於湖區,也適應於山丘區;第二,土地信託流轉不僅適應於水田耕地流轉,也適應於種植茶葉、葯材等旱土甚至林地、養殖水面等的流轉;第三,土地信託流轉與其它流轉方式相比,有明顯優勢,深受企業家、農民、鄉鎮幹部的歡迎。凡是採取規范的「草尾模式」進行土地信託流轉的,則能夠實現流轉關系穩定、管理規范的效果,真正達到農民滿意、企業滿意、政府滿意的結果。
結合我們對中央政策的解讀和對土地信託流轉「草尾模式」實踐的總結,我認為,探求農村土地制度的完善之策,必須堅持三條原則:
第一,堅持尊重農民的意願。農村的問題說到底是農民的問題,黨的農村工作實踐已充分表明,什麼時候我們黨的農村工作遵循了農民意願,工作就能順利推進;脫離了農民的意願,工作就會受挫。「草尾模式」從起步到現在已三年了,農民群眾不斷提升的滿意度是我們工作的主要動力。
第二,堅持生產力標准。我們在土地制度創新方面的探索,要始終堅持以農業生產力的解放,生產水平、收入水平的提高為導向。凡是有利於生產力解放的方式就要用,凡是不利於生產力發展的方式就要改,不能左顧右盼。
第三,堅持市場導向。中國推行市場配置資源為主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是歷史的選擇、正確的選擇。農村土地制度創新必須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相適應,真正做到市場主體充分參與,市場充分配置資源。在市場導向的原則下,黨委政府想問題作決策,不僅要有主觀想像力,更要有操作掌控力。要實現「魚」與「熊掌」兼得的目標,就要在確保農民分戶聯產經營權(農民切身利益)的同時,推動與現代農業發展相配套的土地規模經營;就要在明晰產權、促進市場交易上做文章。

⑸ 土地信託的分類

土地信託依信託財產的處分方式的不同,主要有租賃型信託及出售型信託兩種:
(1)租賃型:受託人無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
(2)分售型: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信託業者出售。

⑹ 土地信託的信託合同

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受託人:xxx省xx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
受益人:x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為委託人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信託事宜,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市 區 街道 村 街北側地塊〈溫土資掛2001-1號宗地〉)信託給受託人進行經營管理,獲取收益。
第二條受益人
委託人指定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是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三條信託生效及信託合同的登記
本信託在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後即生效。本信託的登記由委託人負責辦理。
第四條信託資產的交付
本信託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委託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時起予以交付。
第五條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為月,自委託人取得關於上述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時起計算。
第六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委託人的權利
有權了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委託人的義務
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託人的權利
自信託期限開始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全權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籌集建設資金、房地產開發、對開發房產的維護管理等。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受託人的義務
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第八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承擔下列義務:
(1) 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 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繼承。
第九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第十條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本信託設立後,除本條下一款情形外,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終止信託。
本信託在受益人同意解除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本信託因信託期限屆滿而終止。
第十一條信託利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利益的分配:受託人按照本合同規定向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信託解除之日或者期限屆滿後第十個工作日為信託利益分配日。
信託財產的歸屬: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五份,每方各持一份,其餘用於辦理審批、登記等。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年 月日

⑺ 土地出讓新規出台城投公司資金鏈緊綳

一石激起千層浪。
日前,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和人民銀行四部門聯合公布財綜[2021]19號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統一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新規先試點後推開,自2021年7月1日起,選擇在河北、內蒙古、上海等多地開展征管職責劃轉試點,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
這項新政一經面世,不但引發市場對「土地財政」終結的爭論,也使資管機構的城投債配置策略發生改變。
「此前資金寬松疊加市場預期下半年城投債發行會收緊,4月末我們還在加倉低評級高票息 短期限的城投債。隨著19號文面世,相關操作迅速被總部叫停。」一位信託公司固收 產品部門投資總監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總部風控部門認為,受19號文影響部分低信用評級城投公司現金流趨緊,相應的債券兌付風險有所上升。
中金公司固收團隊近日發布報告指出,今年以來,融資能力收縮或財力偏弱的區域城投債遭遇信用評級下調的幾率明顯上升。具體而言,雲南、寧夏、天津、重慶、陝西等地城投債遭遇信用評級下調的案例有所增加。
「19號文的面世,使這些地區城投債評級被下調的幾率進一步提高。」一家私募基金債券交易員指出。他所在私募基金已經決定暫不將中部地區地級市城投債納入投資池。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多方了解到,為了規避部分城投公司現金流趨緊風險,越來越多的私募基金、信託等資管機構扎堆湧向財政實力較強、擁有政府財力支持的城投債,一是政府性基金收入佔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比重偏高的江浙地區城投債,二是山東、湖北、陝西、江西等地省級城投公司所發行的城投債。
「某種程度而言,19號文正催生城投債產生新一輪信用分化。」上述信託公司固收 產品部門投資總監表示。
城投公司資金周轉鏈條受限
「由於土地出讓金徵收部門劃轉至稅務部門,很可能會影響近年來日益膨脹的城投公司拿地—返還—融資的資金周轉鏈條。」廣發證券固收首席分析師劉郁表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多方了解到,目前城投公司主要通過三種方式參與土地出讓:一是代建,即地方政府或土儲部門委託城投平台進行代建;二是政府劃撥,政府將土地劃撥給城投,用於公益性項目的建設等;三是招拍掛,城投平台通過參與公開競拍獲得土地。業界普遍認為,19號文面世,對城投公司通過「招拍掛」拿地的資金周轉構成較大沖擊。
究其原因,以往,在城投平台以招拍掛方式參與土地競拍期間,部分地方政府會在出讓土地後,向城投平台返還部分土地出讓金,或允許城投平台延期繳納土地出讓金,使城投公司現金流相對寬裕,足以兌付相應的城投債本金利息。如今土地出讓金徵收劃歸稅務部門,城投公司難以享受地方政府給予的上述「福利」,導致其資金鏈趨緊。
「目前,我們正加強對城投公司資金鏈變化的監測。」一家國內大型私募基金固收 系列運營總監向記者透露。具體而言,他們一方面對擬投資的城投債品種開展新一輪盡職調查,將存在政府返還土地出讓金行為的城投債品種悉數剔除出投資池;另一方面,針對已投資的城投債品種,重點監測以往通過招拍掛參與土地買賣的繳費狀況,一旦發現城投債發行企業存在延期繳納行為,盡快清倉避險。
此外,他所在私募機構還對貨幣增強型產品的單個城投債持倉上限做出調整,從3%壓縮到1.5%。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個別私募基金甚至採取「一刀切」的避險措施,對AA及以下信用評級、或存在評級下調風險的城投債一律不做配置。
「為了規避潛在踩雷風險,風控部門要求不再參考城投債的境內信用評級,而是以境外離岸市場的城投債信用評級為准。」上述私募基金固收 系列運營總監透露,這導致他們無法再配置大多數中部地區地級市城投公司發行的城投債。
對此他表達了異議,認為此舉可能錯過部分優質城投債的配置機會。而風控部門卻認為,在市場尚未全面准確評估19號文對各家城投公司資金鏈周轉能力的影響前,相對保守的投資策略是最穩妥的。
「這意味著我們剛加倉AA評級城投債才一個多月,又被迫清倉。」他無奈表示。
扎堆高評級城投債「內卷」效應
在上述私募基金固收 系列運營總監看來,受到19號文影響,越來越多資管機構扎堆投資地方財力相對雄厚的江浙地區城投債,整個城投債配置正在發生「內卷」。
「部分江浙地區的地級市3年期城投債年化收益率已降至4%左右,仍有大量資管機構爭相買入。」他指出。若這些城投債收益率繼續下滑,眾多債券類資管產品可能遭遇收益負債倒掛,即投資端獲取的投資回報低於負債端募資成本。
為了避免倒掛現象出現,資管機構開始採取拉長久期的策略增厚收益,大量買入期限較長的江浙地區城投債,目前城投債成交期限達到2.6年,創下年內新高點。
前述信託公司固收 產品部門投資總監坦言,光靠拉長久期 配置高信用評級城投債的策略,未必能創造足夠高的收益,目前一些流動性較差且無法質押的江浙地區私募債溢價率已被壓縮到20個基點左右,表明機構瘋搶行為讓「大家都沒好果子吃」。
他告訴記者,目前他們正計劃涉足一些「撿漏式」投資。即尋找一些被錯殺的中部地區地級市城投債進行配置,經過調研發現,個別中部地區地級市城投債受到19號文的影響並不大,資金鏈狀況良好,但債券價格卻因機構風險偏好收緊而遭遇下跌,此時抄底可能博取超額回報。
「不過,被『錯殺』的城投債未必經常出現,撿漏投資也未必次次成功。」產品部門投資總監說。這背後,是19號文的另一大影響容易被忽視,以往這些地方政府通過返還土地出讓金實現對城投公司的資金注入,如今這條資金周轉路徑被封堵,城投公司獲得政府財力支持的幾率進一步降低,導致城投債按時兌付風險上升。

⑻ 我國土地信託制度是何時建立

1、設立遺囑信託
《信託法》第八條規定了設立信託應採用書面形式,書回面形式包括遺囑。答第十三條又規定,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因此,中國大陸可以設置遺囑信託。
2、受託人資質
《信託法》規定了信託關系,第二十四條又規定,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因此,從信託法的角度,遺囑信託受託人資質非常廣泛,只要具有完全名師行為能力即可,無需特別的審批許可。
後來,銀監會發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對信託公司的資質進行了管理,但也沒有規定信託業務為信託公司專屬經營(作為部門規章,它不能限制上位法《信託法》對受託人資質的規定)。但在傳統上,只有信託公司具有經營信託業務的資格,否則很難區分委託和信託兩種法律關系,這對於資產隔離是否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有很大的影響。

⑼ 土地流轉信託的土地信託

土地信託在國外已頗有歷史。但國內,由於農村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尚處於分離狀態,加上流轉費用過低,土地信託試點推進相對緩慢。
從制度層面而言,盡管國土資源部主導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已基本對所有權完成確權,但對土地流轉的主要標的—承包經營權(使用權)的確權到戶上仍進展緩慢。
信託給農村帶來了新的融資工具,但信託資金以盈利為目的,而真正的農業項目周期長、回報率相對低,非常考驗資本的耐心,農業是一個需要長期資本介入的過程。
雖被業界普遍看好,但在實際操作中,諸多中小信託企業仍保持觀望的狀態,並直言收益不高和資金難題是主要原因。業內人士指出,開始階段,無論是委託人、發行人和資產出讓方等利益相關者都會在產品設計、盡職調查和風險防範方面非常謹慎。
不是說有了信託就不會出問題,只是這個法律約束的過程,比已經實踐的模式要好得多。比如服務商可能出現的經營風險,例如天災影響土地的產值大幅下滑,引入的經營方突然去世,甚至惡意跑路等,都是非常現實的問題。信託公司只有研究出屏蔽這些風險的方法,信託流轉的模式才能成為一種普遍的、為人所接受的模式。
構建「土地信託銀行」。「若政策進一步放開,信託憑證可進一步用作抵押。農戶通過持有的土地經營權在信託計劃中佔有一定的份額,信託公司向其發行信託憑證,代替農戶管理土地。在信託流轉土地的規模足夠大、效益足夠好而且穩定的情況下,農戶可以使用信託憑證進行抵押貸款。」
據了解,一些地方的土地銀行試點已經開始展開。以成都模式為例,土地銀行將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按需求集中預存起來,統一貸給有實力的龍頭企業或經營大戶進行規模經營。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一經存入土地銀行即產生穩定的利息收入,土地銀行所獲利潤的一部分根據農民存入面積進行二次分紅。

⑽ 土地信託的模式構建

成立農村土地信託機構
農村土地信託機構應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把分散在一家一戶的土地集中起來,以解決部分農戶「有地無力開發、有力無地開發」的弊端,在穩定承包權的基礎上,加速經營權的流轉,同時有效解決了土地供需矛盾,促進了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土地信託機構的主要職能包括:
1.信息傳遞職能。定期舉行土地流轉信息發布會,如浙江紹興縣柯橋鎮「土地信託服務站」受13個村經濟合作社的委託,向社會推介2200畝土地的使用權轉讓信息,公開招標高效農業開發項目,在不到一天的時間里,已有9家企業簽訂了投資協議,而原土地承包經營者將可獲得土地信託分紅。
2.中介服務職能。協調流轉雙方提出的有關事宜,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落實合約關系,維護雙方利益;代理發行收益憑證,為受託人融通開發資金服務,為投資者拓寬投資領域服務,並從中收取相應勞務酬金。
3.監督治理職能。對土地流轉後的用途進行監督治理,以提高土地利用「三態」效益為目的,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為宗旨。
4.經營治理職能。土地信託機構可運用其信託基金,直接或聯合從事土地的開發經營治理。
建立土地投資信託基金
土地開發需要巨額資金,通過財政撥款、個人自有資金等途徑往往受資金來源的限制而滿足不了需求,建立土地投資信託基金可有效解決土地開發資金不足問題。土地信託基金是土地信託部門為開發經營土地而設置的營運資金,其主要來源有:銀行等金融部門吸收的土地信託存款、政府發行的土地證券、企事業單體待用的土地信託基金、預算外自有資金等。借鑒美、日土地信託經驗並結合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實際情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承包權相對穩定、經營權可合理流動)。
原土地承包者作為委託人與受益人將土地信託給土地信託機構,土地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既可將土地經營權以出租、轉讓、轉包、入股等方式給土地開發經營者從而收取租金、轉讓(包)金或股利;也可以與專業土地開發公司通過簽訂土地開發合同,收取開發收益(開發公司按合同取得相應酬金),然後將土地使用權再進行出租、轉讓等活動。土地信託機構負責將信託紅利給委託人。土地開發經營過程中所需的巨額資金可通過土地信託機構向金融機構貸款(農業貸款,政府扶持、利率優惠)來籌集,金融機構可通過出售貸款債權的方式向廣大投資者再融通資金,既增加投資渠道,又分散金融風險。
推行土地信託運作模式的支持體系
1.政策法規支持
2001年4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使中國信託事業的繁榮和發展建立在較為完善的法律規范基礎上。在國外,土地信託是信託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中國土地信託發展滯後,要真正促進土地信託經營業務的發展,尚需制定有關規范各種土地信託經營業務的政策法規及實施細則,非凡是關於土地投資信託基金如何具體運作、土地信託紅利確定的依據、土地信託經營業務的稅費制度、土地信託產權的流轉補償與變更登記問題等。
2.市場體系支持
第一,支持培育土地流轉經營者。農村土地產權流轉根本在於解決「有地無人種、想種無地種」的問題即誰來種,因而培育土地經營者是土地產權流轉能否順利進行的要害。中國農村土地流轉經營者主要有:一般農戶、種養大戶、工商業主等,主要經營形式有:大戶承包型、農庄經營型、股份合作型、公司經營型、產業化經營型等,重點應支持種養大戶與工商業主進行規模化經營,投資高效農業,以發揮其人力、資金、市場與技術的優勢。
第二,市場信息支持。流轉土地的區位、數量、質量、地貌等條件以及補償標准、流轉形式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性,建立流轉土地信息庫,多渠道、多形式向轄區內外及時發布土地資源信息,可增強土地市場透明度,有助於土地高效流轉。
第三,監督機制支持。土地流轉後的用途應遵循「不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確保耕地復耕能力,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確保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建立監督機制,依法查處土地流轉後的違法用地行為,使流轉後的土地利用真正做到合理與高效。
第四,資金支持。據投資測算,目前每整理、開發、復墾1公頃的耕地需要投資 4500—9000元;園地需要3000—5500元;林地、牧草地需要投資1800—2750元;漁業用地需要投資15000—28000元。隨著土地整理、開發與復墾難度的遞增,土地流轉經營者所需投入資金量愈來愈大,為此需要財政部門、金融機構、民間組織等資金上的大力支持。
3.技術支持
由於土地開發整理內涵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豐富的,如土地整理最具代表性的德國,19世紀以前的土地整理主要是針對農地分散、零碎等問題實行集中;20世紀初期,側重於服務基礎設施和公共建設實施土地整理;到了20世紀70年代又增加了景觀生態和環境保護,以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因此,土地開發整理技術也需要不斷更新與完善,以適應土地開發整理內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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