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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信託法律關系

發布時間:2022-03-10 21:23:36

『壹』 信託與其他法律關系的區別

術業有專攻,信託側重於資產或金融服務,在於資產保值增值。而代理、轉讓、中介、居間,並不承擔此責。

『貳』 什麼是金融信託法律關系

金融信託法律關系,簡稱「金融信託關系」,是指由金融信託法調整的,在信託當事人之間形成的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權利、義務關系。金融信託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也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部分構成。
金融信託法律關系主體,或稱信託關系人。是指能夠參加信託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委託人是指通過信託將自己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管理或處理,從而導致信託關系設立的人。根據各國法律規定,除了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准禁治產人外,只要有財產,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甚至非法人團體,都可成為委託人。受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或者國家有關機關的指定而對信託財產負有為他人利益進行管理和處分的人。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准禁治產人及破產者成為受託人,從事金融信託則要由金融信託機構進行。受益人是指因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享受信託利益的人。受益人較少受到限制,只要在受益權有效期內,具有權利能力即可。因此,未成年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兒都可以成為受益人。
我國法律對金融信託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也有規定。如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這樣,就使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能成為信託投資法律關系的主體(受託人),不能直接參與投資辦企業。另依有關規章規定,在我國從事金融信託業務的受託人限於經過批準的金融信託投資機構。

『叄』 信託法律關系是怎樣建立的

信託行為是指以設立信託為目的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

① 信託約定(主要指信託合同及其附件)是信託行為的依據。即信託關系的成立必經有相關的信託關系文件作保證。信託行為的發生必須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進行約定。

② 信託行為的體現形式主要有三種:即書面合同、個人遺囑、法院的裁決書。

③ 信託目的是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信託目的由委託人提出並在信託契約中寫明,受託人必須按照委託人提出的信託目的去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④ 信託的運作: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提出信託行為,要求受託人代為管理或處理其財產,並將由此產生的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為管理的處理信託財產,並以自己的名義按委託人所提出的要求將信託財產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託財產利益。
在此過程中,體現了以下幾層關系:一是受託人是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理信託財產,而不是為自己或第三人;二是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三是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支出的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但應在書面信託文件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委託人;四是委託人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取得信託報酬;五是受託人應按照事先約定的信託財產的運作范圍進行運作,受託人不承擔由此發生的信託財產虧損。

⑤ 信託報酬:
信託報酬是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所取得的報酬。它是按信託財產的信託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據信託合同而定。

⑥ 信託結束:
信託結束是指信託行為的終止。信託不會因為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
信託終止必須是信託文件約定的終止條件發生;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信託被撤消;信託被解除。

falvguwen 為你解答

『肆』 投資基金與信託在法律關繫上有什麼聯系

從這兩個概念的本源上來說,信託和基金是獨立但有交集的兩個概念。信託是一種法律安排,在這種法律安排下,你(委託人)把財產所有權交給別人(受託人),他運營這個財產,並把運營收益交給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於受託人如何運營,取決於信託所依據的法律,以及信託法律文件里的約定。而基金是一種投資安排,也就是說一群人(可以是少數幾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眾)把錢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資並享受收益。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種選擇,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夥企業,也有可能是信託。由上述分析可見,信託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資者(信託的委託人)把錢集中起來,通過信託法律安排交給信託公司(信託的受託人)投資運營,投資收益根據比例分配回投資者本人(信託的受益人)。這種為了投資的信託安排通常稱為「單位信託」。
我國信託立法相對初級,且主要針對的是單位信託。前幾年市場大熱時,國內的信託公司主要關注的也是這一塊。出於投資者保護的目的,我國信託立法對單位信託投資人設立了很高的門檻。而對於基金來說,目前國內法律的情況是,私募基金可以採用公司式(但實際有待公司立法的更新)、合夥式等;公募基金目前基本都是信託型/契約型,但一直有聲音希望引進公司型等其他組織形式。

『伍』 請問:信託法律關系的特徵和信託財產的概念是啥

信託是指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法律關系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就是信託財產。

『陸』 信託法律關系是如何設立、變更和終止的

信託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 作者:詹建軍 ]
一、信託的設立
(一)信託行為的有效要件信託行為只有有效才能使信託成立,從我國的信託法來看,信託行為的有效條件有以下幾項:
1、信託目的合法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委託人實施信託行為都有一定的目的,只有在其目的不違反法律規定時,信託行為才有效。
2、確定合法的信託財產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的所有的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行為的要式性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4、信託文件應載明事項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信託目的;
(2)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4)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5)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除上述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5、登記生效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就應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法律效力。
(二)信託無效
1、信託絕對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1)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3)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信託相對無效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債權人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二、信託的變更
(一)主體變更
1、委託人的變更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託。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委託人的變更是指委託人地位的繼承,委託人的地位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
2、受益人的變更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①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②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③經受益人同意;
④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①項、第③項、第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3、受託人的變更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受託人的個人的信賴而設定的。設定後的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分別獨立存在。信託關系為了實現信託目的而存續。特定的受託人職責終止時,信託本身並不當然終止,新受託人選任後產生受託人的變更,目的就是為了信託關系的存續。
(二)內容變更由於出現委託人所不知或者無法預見的事由,致使信託條款的履行無法實現信託目的,或將使信託目的遭受重大損害,委託人有權要求變更信託條款,使信託法律關系的內容變更,即信託主體原來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將發生一定的變化。
(三)客體變更這是指信託財產的變更。信託財產可因委託人的追加財產而增加,也可因受託人的管理不善而減少。
三、信託的終止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超個人、客觀的法律關系。同時委託人在設定信託行為中指示的財產管理的目的實現時,或已經無法實現時,或其他信託終止的規定事由發生時,其作為法律存在而存續的根據喪失了,信託當然終止。
(一)信託終止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1)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2)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5)信託被撤銷;
(6)信託被解除。
(二)信託終止的法律後果
1、信託財產的歸屬權利人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①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②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2、歸屬權利人的權利保全依照前述規定,信託財產的歸屬確定後,在該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權利歸屬人視為受益人。因為信託關系雖已終止,但在自終止之時起至對信託財產的移交辦理完畢之時止的這段時間內,信託仍視為繼續存在,受託人仍應負管理信託財產與處理信託事務的責任,在此過程中所產生的受益權,同樣應當交付給歸屬權利人。
3、信託財產中的債務歸屬信託終止後,人民法院依法對原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屬人為被執行人。
4、受託人報酬與費用補償權信託終止後,受託人依照信託法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5、清算報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柒』 信託法律關系的基本關系人有哪些

信託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矚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捌』 信託關系和委託關系的區別是什麼

信託關系和委託關系的區別:

1、成立的條件不同: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委託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信託關系就無從確立。委託代理關系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託代 理關系也可以成立;

2、財產的性質不同:信託關系中, 信託財產是獨立的, 與委託人、 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 委託人、受託人或者收益人的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但委託代理關系中,即使委託代理的事項是讓代理人進行財產管理或者處分,該財產仍屬於委託人的自有財產, 委託人的債權人仍可以對該財產主張權利。

3、採取行動的名義不同:信託的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採取行動,代理人只能以委託人的名義採取行動;

4、委託人的許可權不同: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託人按照信託文件實施信託,受託人依據信託 文件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委託人通常不得干預。委託代理關系中, 委託人可以隨時向代理人發出指示,甚至改變主意,代理人應當服從。

(8)單一信託法律關系擴展閱讀

信託關系的構成要素為:信託行為、信託目的、信託主體(信託當事人)、信託客體、信託報酬、信託結束。

1、信託行為是指以信託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或者說是合法地設定信託的行為。

2、信託目的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

3、信託主體(信託當事人)是指完成信託行為的行為主體,即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1)委託人:是為了一定的目的將其財產以信託的方式,委託給受託人經營的人。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受託人:是接受信託財產,按約定的信託合同,對信託財產進行經營的人。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4、信託客體是指信託關系的標的物,即信託財產。

5、信託報酬是指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所取得的報酬,通常是按信託財產或信託收益的一定比率計算的。

6、信託結束是指信託行為的終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託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委託關系

『玖』 投資信託法律關系是什麼

是投資人委託投資公司幫助其,投資。法律上來說就是一個。委託關系。

『拾』 信託收據的信託關系

信託收據所構建的信託關系是一種相對獨特的信託關系, 它不同於普通的動產或不動產信託。其獨特性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1)信託關系主體與信託財產關系的特殊性。信託的主體一方――銀行是臨時性地針對信託財產形成合法權利,即信託財產本身並不是銀行所擁有的,也不是受他人委託來管理的,銀行也不旨在於控制和有效地管理財產,而是為了實現債權通過協議臨時性地與財產建立一種權利關系。
(2)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關系的特殊性。在信託收據下,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不僅有信託關系,而且有債權債務關系,並且這種債權債務關系還是信託關系產生的基礎。通常的動產或不動產信託關系都不存在這種情況。
(3)在信託收據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獨特的權益。如果信託收據是基於質押關系而產生,則受託人――進口商仍然是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主體,只是因為受託人自願將該財產出質給委託人,才使得其所有權受到了限制,如果信託收據是基於臨時性的所有權轉移安排,這時雖不存在委託人對該財產的直接權利,但是這種安排在更多的情況下是附有條件的安排,因為銀行並不旨在於對所有權的真實擁有,而是為了從該物的處分中享受利益。
(4)針對信託財產的信託權責主要表現為對財產的處分――出售,而不是經營和管理,也不是一般的佔有和控制。正因為如此,信託關系的存續也將表現為一定的短期性,即只要信託財產被出售出去,受託人將所得收益用於償還銀行的債務,信託關系也就終止了。在普通動產或不動產信託法律關系中,更多的是強調受託人對財產的管理,從而實現委託人所追求的使財產保值的理財目標。
(5)從信託財產與受託人(進口商)對貨物的所有權,然後才有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權利。而通常的信託財產法律關系中,在設立信託之前,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通常尚無所有權,受託人對財產的權責明顯地生成於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權責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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