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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融資費用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2022-03-10 23:29:39

⑴ 企業融資中利息費用扣除及發票處理的幾個問題

一、企業融資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注意事項
(一)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利息支出的注意事項
(1)融通資金需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首先應該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現實情況中,企業向銀行借款又將借款資金轉借給其他企業的,或者其他企業以本企業的名義借款的,其利息支出將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2)利息支出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018年7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綜上可以得出,利息支出應取得增值稅發票做為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因此,利息支出向對方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即可。
(二)向非金融機構、自然人融通資金利息支出注意事項
除上述所說與生產經營有關,取得合法扣除憑證外,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A、貸款利率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文件依據: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國稅函[2009]777號: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那麼,同類貸款利率如何界定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34號:「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B、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付還要考慮代扣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⑵ 融資利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特殊規定


(一)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777號文有如下規定:

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稅[2008]121號文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2、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二)、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的利息支出財稅[2008]121號文有如下規定: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金融企業,為5:1;

(2)、其他企業,為2:1。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3、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312號文有如下規定:


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

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息支出

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一條有如下規定:

(1)、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於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財會[2006]18號文規定,企業借款構建或者生產的存貨中,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應當將借款費用資本化。


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存貨,包括企業(房地產開發)開發的用於對外出售的房地產開發產品。

(2)、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

⑶ 企業費用哪些需要在稅前扣除,哪些稅後扣除

一般扣除項目,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成本: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2、費用: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

(3)關於企業融資費用稅前扣除擴展閱讀

在確認費用時,首先應當劃分生產費用與非生產費用的界限。生產費用是指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費用,如生產產品所發生的原材料費用、人工費用等;非生產費用是指不屬於生產費用的費用,如用於購建固定資產所發生的費用,不屬於生產費用。

其次,應當分清生產費用與產品成本的界限。生產費用與一定的期間相聯系,而與生產的產品無關;產品成本與一定品種和數量的產品相聯系,且不論發生在哪一期。

第三,應當分清生產費用與期間費用的界限。生產費用應當計入產品成本,而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費用的確認除了應當符合定義外,也應當滿足嚴格的條件,即費用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⑷ 費用稅前扣除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⑸ 【所得稅】關於企業間借款形成的資金佔用費能否稅前扣除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九條「非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其釋義中做了如下解釋:
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本身是同一法人內部的交易行為,其發生的資金流動,不宜作為收入和費用體現;另外,由於企業內各營業機構不是獨立的納稅人,而且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即取得利息收入的營業機構作為收入,支付利息的營業機構作為費用,匯總納稅時相互抵消,在稅前計入收入或者扣除沒有實際意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部分不得扣除的費用,不包括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這主要考慮到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主要從事的就是資金拆借行為,其成本和費用的支出,主要就體現為利息,如果不允許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扣除,對各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的會計賬務、業績等都無法如實准確反映,且由於實行法人匯總納稅後,准許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扣除,相應獲取這部分利息的其他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就將這部分利息作為收入,兩者相抵,並不影響企業的應納稅總額,國家的稅收利益不會受到影響。
你公司是子公司,是獨立法人,不屬於非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不適用這條規定。

⑹ 費用允許稅前扣除的標准有哪些

還是這個答案啊
1 工資薪金支出——據實扣除
2 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
3 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
4 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5%
5 社會保險費——基本社會保險、財產保險及符合規定的補充社會保險可據實扣除,其他除外
6 利息費用——憑借款合同及借款利率是否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分情況處理
7 借款費用——不需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扣除,反之則分期扣除
8 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及當年營業收入的0.5%孰低扣除
9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15%,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10 租賃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均勻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應分期扣除
11 勞動保護費——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據實扣除
12 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據實扣除。同時還應關注,該捐贈支出是否符合公益性捐贈的條件
13 資產損失——小額損失可直接扣除,大額損失需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後方可扣除
14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因行業不同,其扣除比率也不相同,支付給海外的傭金支出另有規定
15 准予扣除的其他項目:會員費,合理的會議費、差旅費、違約金、訴訟費用等。

⑺ 企業融資費用如何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
一、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需要資本化,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准予扣除。對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如何掌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這里所說的「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是指企業要提供本企業當期發生的向金融企業貸款發生利息支出的情況,應當包括銀行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二、企業向關聯企業借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2∶1比例(金融企業除外)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假設被投資企業向投資企業借款1000萬元,如果投資方權益性投資為400萬元的情況下,只允許扣除按800萬元計算的利息。該文件第二條還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實際工作中,對能夠滿足這個條件的,不需要調整。
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文件規定了具體計算方法。假如企業注冊資本2000萬元,投資者先投入1200萬元,尚欠800萬元。該年度企業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產生借款利息60萬元,則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為60×800÷1000=48(萬元)。
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對此文件解讀為: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可能通過信託公司向銀行融資,銀行又通過發行債券方式吸儲,這樣就會產生企業向信託公司支付手續費,向銀行支付代理費,向債券購買者負擔利息的情形。根據本公告的原則,上述的借款費用都可以扣除。
三、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相關規定計算外,還要遵循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的2∶1的比例。假設投資人權益性投資100萬元,企業向該投資人借款300萬元,在計算利息扣除時,只允許扣除按200萬元乘以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至於企業向投資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社會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准予扣除。
企業向自然人借款,還有三個特別提示:一是在支付利息時,要依法代扣個人所得稅。二是需要利息受益人提供發票,以證明其營業稅完稅情況。三是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因為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與借款單位及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非金融機構或組織與單位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訂立的借款合同、銀行間同行業拆藉以及企業集團內部的借款憑證免貼印花。

⑻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哪些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成本,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2.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產品及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應重點關注問題
銷售費用:(1)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否超支;(2)銷售傭金是否符合對象、方式、比例等規定
管理費用:(1)招待費是否超支;(2)保險費是否符合標准
財務費用:(1)利息費用是否超過標准(金融機構同類同期);(2)借款費用資本化與費用化的區分。
3.稅金;在發生當期扣除通過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在當期扣除: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出口關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等;
通過計入管理費用在當期扣除: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在發生當期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在以後各期分攤扣除:車輛購置稅、契稅、耕地佔用稅等。
4.損失;(1)損失的范圍——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2)按損失凈額扣除——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3)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以及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支出。

⑼ 各項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有五個扣除的標准比例:

1、員工福利津貼為14%。

2、工會提供2%的經費。

3、教育和培訓經費為2.5%。

4、商務招待費為60%,但不得超過5%的銷售收入。

5、廣告費用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的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付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企業對職工的教育費用,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5%,准予扣除;超過部分的,在下一納稅年度予以扣除。

第四十三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除非另有規定的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當局,合格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的企業應當扣除,如果不超過15%的銷售(業務)年收入在當前財年;超過部分的,在下一納稅年度予以扣除。

(9)關於企業融資費用稅前扣除擴展閱讀:

額外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實施條例改變高新技術企業的定義范圍,從當前高科技領域高新技術產品的分類和規定,產品(服務)應該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以解決問題的不完整的產品清單,狹窄的覆蓋率和現行政策的實施缺乏遠見。

特定欄位的范圍和辦法,決心和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科技、金融和稅收國務院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協商,並發布和實施後報國務院批准。同時,《實施條例》還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指標:

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員工總數的比例均低於規定標准。加強以研發佔比為核心的產業結構調整,加大對自主創新企業的稅收激勵力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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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關於企業融資費用稅前扣除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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