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做好首批融資性擔保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說明
一、資格認定原則,省級注冊金1億;市級5000萬;縣級3000萬。
二,獲得銀行授信1億的和去年以來與銀行開展一億業務的。
三、高管人員符合任職資格
四,無違規經營行為,未發生重大違規問題
五、分批發放,合格一批發放一批
六。5月25日前報送資料完畢
② 融資性擔保公司年審的時候,對注冊資金是否實繳有無要求
有,必須實繳,根據擔保公司經營性質及范圍的要求,最低實繳資本為500萬元
③ 申請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需要哪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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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河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河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管理,規范擔保行為,促進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監會等七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暫行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在河南省內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省外融資性擔保機構在河南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建立河南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省政府分管領導為召集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財政廳、商務廳、工商局、省政府金融辦、省國稅局、地稅局、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銀監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研究制定並實施促進全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和監管的政策和措施。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作為全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變更及終止的審查批准工作,承擔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並向省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實行屬地監管。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是在其屬地開展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和風險防範的第一責任人。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實施以防控風險為核心的持續動態監管。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誠實守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經省轄市監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初審意見,報省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省監管部門頒發《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憑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完成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後30日內,到同級監管部門備案並報省監管部門。財政出資控股或參股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同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不能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在本省轄區內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除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冠以省級行政區劃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0萬元人民幣;名稱冠以省轄市行政區劃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名稱冠以縣(市、區)行政區劃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債券發行等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0萬元人民幣;從事信用再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0萬元人民幣。
(二)除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外,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東不得少於5個,其中1個股東必須是企業法人;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最大出資額不得高於注冊資本的65%;具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出資額不得高於注冊資本的20%;單一發起人出資額不得少於100萬元人民幣且持股比例不低於1%。
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持續經營三年以上,最近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計凈利潤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凈資產不低於4000萬元人民幣,原則上實施本項目投資後長期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60%。
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擁有發起出資的經濟實力,具有一定的實業背景並在所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能夠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無重要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不良從業記錄和無違法犯罪記錄等。
(三)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其來源應當真實合法,並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到位,且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符合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規定的資格,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備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營擔保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於30000萬元人民幣,無違法違規經營紀錄,最近兩年每年擔保業務放大3倍以上,擔保代償率低於3%,注入分支機構的運營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注冊資本的50%,單個分支機構運營資金最低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
(二)省內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省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省監管部門同意。擬在省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總部所在省轄市監管部門同意,報省監管部門審批。
省外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我省設立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省級監管部門同意,然後經擬設立的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省轄市監管部門同意,報省監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變更。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變更《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事項的,應當按設立程序報省監管部門批准。經批准後,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終止。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應當同時繳回《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五)融資性擔保公司終止後,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並在完成有關法定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區域。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在省監管部門批準的區域內,開展擔保業務。未經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得跨行政區域開展擔保業務,暫不得從事國(境)外擔保業務。名稱冠以省級行政區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名稱冠以省轄市級行政區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在本省轄市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名稱冠以縣(市、區)級行政區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在本縣(市、區)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
第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業務范圍。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1.貸款擔保。
2.票據承兌擔保。
3.貿易融資擔保。
4.項目融資擔保。
5.信用證擔保。
6.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1.訴訟保全擔保。
2.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3.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4.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5.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吸收存款。
2.發放貸款。
3.受託發放貸款。
4.受託投資。
5.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內部控制。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融資性擔保公司提取的擔保賠償准備金,要存入銀行專戶,可以作為與銀行合作的擔保保證金。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的,僅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除監管部門批准設立子公司外,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向其他機構出資入股。
(五)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程序,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五條 監管部門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和業務的監管工作,監管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信息披露、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和應急管理等。各級政府應當強化監管部門職能,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建立專業化、相對穩定的監管隊伍,按照「非現場監管」為主的原則,配備必要的監管設施和監管手段,確保履行監管職責。
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制度。
(一)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銀行託管制度,制定託管辦法,設定託管比例,每個月由監管銀行部門提供報表。
(二)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業務信息管理系統,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風險監管記分制度,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管理和風險狀況進行持續實時監測。
(三)建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用評級制度,組織有資質的信用評級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信用評級,並將評級結果及相關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金融機構應當合理使用擔保機構信用評級結果。
(四)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情況等實行年審、年檢。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現場監管制度。
(一)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或中介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運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控制、制度建設、從業人員資格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監管部門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二)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三)監管部門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信用評級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專項審計、盡職調查或信用評級等,並將檢查結果向省聯席會議報告。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
(一)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建立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規范,自覺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法權益,促進政府和融資性擔保公司及中小企業之間的溝通;開展擔保業務培訓、信息咨詢、數據統計、理論研究及對外交流等服務工作。
(二)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督、約束,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提高監督實效。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披露機制。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公司股東和合作銀行披露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情況報告、資本金使用情況報告、股東會或董事會重要決議等文件和資料。融資性擔保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二)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價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上級監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下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第二十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和報告。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在重大風險事件發生3小時內向監管部門報告簡要情況,12小時內報告具體情況。重大風險事件具體包括以下情形:融資性擔保公司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致使其流動性困難的,或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出資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或主要出資人對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響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在3個月內有二分之一以上辭職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負責人失蹤、非正常死亡的,或被司法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的;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控制。
(一)監管部門對本轄區發生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性質、事態變化和風險程度及時做出准確判斷,對危及金融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風險事件,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防止事態蔓延,並同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
(二)省級監管部門對本省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應當會同有關方面按照規定及時處置,並及時向省聯席會議和部際聯席會議報告。 第二十三條 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暫行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暫行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直至收回經營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經省監管部門批准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擅自在名稱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暫行辦法出台前我省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規定凡與本暫行辦法相抵觸的,以本暫行辦法為准。
⑤ 河南中牧聯合擔保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中牧擔保(ZHONGMUSECURED)是由財政控股的國有融資性擔保公司,總部位於歷史文化名城—南陽市。主營業務: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等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兼營:訴訟保全擔保、履約擔保、自有資金投資、融資咨詢等服務。在擔保行業中具有相當實力的一家綜合型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金融擔保服務!
法定代表人:劉驥
成立時間:2014-03-25
注冊資本:1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11329000016797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新野縣肉牛產業化集群示範區
⑥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要求
融資性擔保業務審慎監管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並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2.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准入、業務范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推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 根據國辦發〔2009〕7號文件精神,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組成,銀監會牽頭。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銀監會,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融資性擔保公司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1.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2.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3.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
⑦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如何界定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回的融資性答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法律規定的是公司不得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的擔保,但沒有禁止股東提供融資性的擔保。公司擔保和股東擔保根本不是一回事。所以股東擔保是可以的,但是法人股東的擔保要經過法人所在股東的同意才行。
⑧ 融資性擔保公司2010年5月1日以後設立時,需要前置審批嗎參考文件是哪個
近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要求,由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在深入調研和反復論證的基礎上研究起草的。《辦法》共七章,五十四條。其中,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與依據、經營原則、監管體制及相關釋義;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重點確立了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度與設立的條件;第三章業務范圍,規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禁止行為;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對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集中度管理、風險指標管理、准備金計提、為關聯方擔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與信息披露等進行了重點規范,對公司治理、專業人員配備、財務制度、收費原則以及責任分擔等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第五章監督管理,對非現場監管、資本金監管、現場檢查和重大事項報告、突發事件響應、審計監督、行業自律以及徵信管理等內容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第六章法律責任,在現行法律法規的限度內規定了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其他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制定相關辦法的授權、規范整頓等內容。
《辦法》的規范對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資性擔保機構,即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據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銀監會融資擔保業務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國融資性擔保業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微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強,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擔保機構在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但與此同時,擔保行業也暴露出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有效監管缺失、擔保機構運作不規范、內部管理鬆弛、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不強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問題。《辦法》的制定和發布將進一步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規范管理,防範化解融資性擔保業風險,促進融資性擔業健康發展。
這位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制定實施,將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規范和發展產生現實和長遠的積極影響,特別是通過《辦法》有關審慎規則的實施和對現有擔保機構的規范整頓,有望使融資性擔保機構乃至整個擔保行業逐步走上依法審慎經營的軌道,這對於提高社會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認可度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有利於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長遠發展,有利於更好的支持和促進廣大中小企業發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0年第3號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明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張 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李毅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長 謝旭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部長 陳德銘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周小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周伯華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 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
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章 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第三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應當與被擔保人約定在擔保期間可持續獲得相關信息並有權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第三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的規定,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債權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並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
第三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條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第四十條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四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第四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四十五條 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四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行業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
全國性的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接受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 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11年3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具體規范整頓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⑨ 國家出台的對民間擔保公司的各項監管措施和法律法規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市場交易行為的多樣化,市場主體的多元化日益彰顯,各類市場主體對於資金的需求形式和額度也日益凸顯,各種名義的投資擔保類公司也如雨後春筍迅速發展開來,特別是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後,投資擔保類公司更是迎來了整個行業的瘋狂式增長時期。經筆者調查,目前,我市投資擔保、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投資類公司發展迅猛,雖然為解決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的融資難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投資擔保類公司在經營運作過程中暴露出來諸多問題,應引起各級政府管理部門的重視。
一、投資擔保公司的定義及市場作用
先說一下,什麼是投資擔保公司。投資擔保公司通常意義上是指是指個人在向銀行貸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需要貸款人找到第三方,為貸款人做信用擔保。也就是需要貸款人找到擔保公司為其做擔保。擔保公司會根據銀行的的要求,讓貸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最後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復核後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簡言之,投資擔保公司是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投資擔保公司一方面為中小企業貸款融資開辟了一條新的通道,同時又為出資人提供了一種新的投資渠道。
投資擔保公司的市場作用:
在眾多的融資渠道中,投資擔保行業以其獨特的優勢越來越受到了中小企業的關注和青睞。在我國現有情況下,逐步完善擔保體系是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對中小企業融資起著積極作用。投資擔保體系在我國還是一個新興的行業,它是由政府或企業法人等出資組建,為支持中小企業貸款或支持本國、本地區產品出口而設立的。它在銀行與企業的借貸關系中,是以保證人的身份存在的,它與銀行、企業分別簽訂擔保合同,確立特定經濟關系,發揮以下作用:
(一)防範金融風險,保障權利人債權的實現。從銀行角度來說,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特別審慎,注意防範和控制貸款風險。由於投資擔保公司擁有一定數量的擔保資金,具有較強的補償能力,因此,擔保機構有較高的信用等級。中小企業由其做擔保,能有效地分擔銀行的貸款風險,有利於增強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心,從而解決企業、銀行借貸難的問題,促進資金融通,有效地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從企業角度說,通過擔保,提高了其信用等級。企業欲從銀行得到信貸支持,它就要接受擔保機構和銀行對它的監督,要向擔保機構提供它的經營和資金使用等情況的報告,加強彼此之間的了解;擔保機構為企業提供擔保,也並不是無目的地擔保,是建立在對企業的嚴格考查和了解的基礎上,如果企業的條件達不到要求,擔保機構也決不會為它擔保。
(二)注重市場調查,避免資金流失。投資擔保公司在貸款前,對企業進行貸前審查,把握其經營現狀及發展前途,貸款後,密切注視嚴格審查企業對資金使用情況,及時發現問題,與銀行共同對資金實行追償,從而有效地避免了資金的流失,維護了國家、銀行的利益,並保證了資金融通的有效性。
(三)強化資金管理,提高企業融資效率。作為一個中介,投資擔保公司發揮著橋梁作用,它不僅為銀行、企業牽線搭橋,而且代銀行審查企業、監督企業、代企業向銀行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積極而有效地發揮了為銀行、企業服務的目的,使銀行、企業有更多的人力、財力和時間發展其他業務,從而有效地促進其發展。由此可見,投資擔保體系的建立,使中小企業有了穩定可靠的信用系統,有利於在一定程度上給中小企業解決貸款難的問題,幫助中小企業緩解資金壓力。同時,又可以幫助銀行按照貸款的「三性」經營管理原則實現經營總目標,並使銀行的貸款更為安全、有效。
二、關於投資擔保公司的法律規范
投資融資類公司事關國家金融市場穩定和社會和諧大局,必須依法成立。目前,國家和各省都制定了相應法律法規,加強對各類投資擔保公司的管理力度。國家出台的與投資擔保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2010年3月,中國銀監會、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總局等6部委聯合出台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4月,財政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出台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為促進投資擔保機構的迅速成長, 2006年9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豫政〔2006〕62號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為規范投資擔保企業行為,2009年5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豫政 〔2009〕36號文件《關於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若干意見》;為加強投資擔保企業管理,2010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出台豫政辦 〔2010〕132號文件《關於開展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通知》。這些法規法規和地方性文件,都對投資擔保公司的設立登記條件、日常經營行為、市場風險防控、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進行了有效合理的規定,對各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能也作出了明確分工。近年來的監管成效說明,國家對投資擔保公司的市場管理也起到了一定的規范作用。
三、我市投資擔保類公司基本情況及特點
目前,濮陽市設立的投資公司有三類:投資擔保類公司、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類公司、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
1、投資擔保類公司。依法設立後的經營范圍河南省工信廳規范為:融資擔保,投資擔保,合同履約擔保,投資管理咨詢服務。
根據2011年3月8日經國務院批準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同時,該《辦法》第十條規定:「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度,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若干意見》(豫政[2009]36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豫政[2006]62號)第十條規定:「擔保機構資產應保持良好的流動性和安全性,80%的部分應主要用於銀行存款;不高於20%的部分可用於買賣安全性好、回報穩定、變現能力強的國債、金融債券及國家重點企業債券等;原則上不得進行項目股權投資」。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10]132號)要求,政府要對投資擔保企業進行重點整頓,整頓的內容是:一是市場准入規范整頓,主要包括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是否經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批准;二是業務范圍整頓,主要包括信用擔保機構是否實際從事信用擔保業務,是否有偏離主業現象及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非法集資和其他違法違規活動等,擔保資金運用是否隱藏重大風險。三是經營行為規范整頓。主要包括信用擔保機構的業務操作是否規范,准備金提取、風險集中度和投資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有不正當競爭和暴力追債等行為,是否存在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整頓的最後時限到2011年5月20止。盡管國家對此類公司管理嚴格,但從去年至今,我市仍有個別公司違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去年來,濮陽市工商局查處的違法案件亦不乏這樣的案件。
2、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由於融資性投資擔保公司門檻高、管理嚴,因此我市的投資人在公司名稱中為規避「擔保」二字,現在設立的這類公司90%以上的名稱為「濮陽市×××(字型大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濮陽市×××(字型大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其經營范圍依據投資人申請,一般核定為投資管理、資產管理、項目投資、創業投資和理財咨詢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這些經營范圍無需取得前置許可。
3、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這類公司既不能擔保,也不能投資,只能搞咨詢服務,在我市數量極少。
目前,根據濮陽市工商局企業注冊登記數據顯示,我市投資擔保類公司主要呈以下發展趨勢和運行特點:
(一)總體數量規模較大。截止2011年4月30日,我市融資性投資擔保類公司35家,投資公司167家,投資管理類公司118家,資產管理類公司76家,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6家,共計397家,約佔全市私營企業總數的4%。
(二)注冊資本總量較大。我市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三類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總數是685942萬元,這一資本規模數據已相當大,其市場流量影響面也相當大。
(三)涉及的股多較多。三類公司自然人股東有1125個,這一數量足以證明,我市已經形成了這樣一個專業從事投資管理事務的群體,其經濟社會的影響作用很大。
(四)城區及縣均有分布。三類公司在市城區注冊經營的有199家,在5個縣注冊的有198家,我市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的有3家。
(五)中小企業占據多數。三類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1億元的有8家,1000萬元—5000萬元的有53家,500萬元—1000萬元的有65家,500萬元以下的有202家。
(六)發展速度增幅驚人。今年1—4月份,全市新設立投資類公司114 家,而同期全市新設立私營企業884家,投資類公司約占總數的13%。今年4月份僅市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就辦理各種投資管理類公司36家,同期全市設立私營企業260家,投資類公司占總數的14%。由此可見,這類公司發展勢頭的確增幅驚人。
四、投資擔保類公司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復雜多變的市場經濟大潮中,三類投資公司在我市的生存經營情況可謂魚龍混雜,但它們都有一個目的,就是高度的營利性、趨利性,僅此一點,其暴露出來的問題也日漸明顯化,三類公司共性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十個:
(一)超范圍經營,開展非法存、貸款業務。根據5月3日《濮陽早報》報道《「投資」「擔保」公司涌現龍城》一文記者調查暗訪,目前,我市三類投資公司均有此現象。如:位於大慶路的嘉禾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貸款」利息不高,控制在1分5左右,但是擔保費卻讓人難以接受,高達5%。位於益民路的濮陽市融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該公司「存款」至少是5萬元以上,月息一般是1分5。他們是根據抵押評估決定「貸款」數額和利息,月息一般是1分8。濮陽市宏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的工作人員稱,如果個人想貸款的話,其公司可以負責找放款人,借款人和放款人聯系。利息加上擔保公司的擔保(中介費)費用,大概在月息3分5左右。
(二)擾亂金融秩序,坑騙不明真相的群眾。如2010年6月市工商局經檢支隊查處的濮陽市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違法從事貸款經營活動一案,該公司一負責人請朋友吳某幫忙,以其名字出借給某置業公司資金300萬元,實際上吳並未參與此事,而是由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代簽,事實上則是由擔保公司直接將款項借與了置業公司作流資用,出借10個月,該擔保公司非法獲利34萬余元,擾亂了正常的金融信貸秩序。還有利用人們的從眾心理和有些人愛佔小便易的心理,讓先期存款者,大肆對外宣傳或利用自己人虛假宣傳:該公司利息多麼高,回報多麼穩定等,以期達到更多人的參與。據不完全調查參與存款的以老年人據多或熟人關系據多,一旦把個人錢款存入擔保公司,稍有不慎,結果就被騙得血本無歸。如5月3日《濮陽早報》報道所舉的陳老伯,因為輕信了「投資」公司高利息,把多年的積蓄8萬元存入了投資公司。半年後,那家投資公司人去樓空,8萬元的本金打了水漂。
(三)提供虛假證明,套取注冊公司。如2010年6月市工商局查處的濮陽市某投資擔保公司提交虛假住所證明文件取得公司設立登記一案,該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時,其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協議,就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房主朱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代簽的,就等於製作了一份原本不需要履行且內容相同的虛假房屋租賃協議,違反發《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破壞了市場主體准入秩序,被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四)虛假出資和抽逃資金問題。由於投資擔保公司所佔用資金數量大,大型的投資公司由於自身業務量與現有流動資金的矛盾,極易弄虛作假,搞虛假出資。中小投資擔保公司,其業務量一旦激增,極易拆解其在銀行的存款,造成抽逃資金的違法行為。
(五)非法市場競爭,存在放高利貸現象。《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否則界定為高利借貨。按當前6個月至1年的短期貸款年利率5.81%算,個人民間貸款年利率上限應為23.24%,折算成按月復利(利滾利)的利率就是常說的1分7厘。據不完全調查,我市投資管理類公司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絕大多數都進行高利發放貸款,月利率在3分—5分不等,貸款時間大多為半年以內, 3個月以內的居多,但最少為一個月,不夠一個月按一個月付息。如果貸款時間一開始就確定不超過半月,一般按天計算,摺合成月息有的高達1毛左右。
(六)市場運作投機,存在非法擔保現象。融資性資產擔保機構,只有依法取得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後方可為履約合同提保等業務。但目前我市的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公司大多明目張膽進行這類業務。在辦理貸款手續時,有些投資管理或資產管理公司為打消放款人的顧慮,都會給你設計一個看似設計非常嚴謹程序。據他們介紹,一是貸款人直接與放款人見面,投資公司作為第三方提供擔保。貸款人與放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介紹投資項目和項目完成時限及收益。如房地產開發、道路建設這類項目等。如果放款人不放心,還可和你一塊到現場去考察,以打消放款人的顧慮。在簽定借貸合同時,貸款人要提供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等不動產作抵押。經過評保機構評估、公證處公正,然後到房產局抵押給放款人。二是貸款人還可以提供匯票、支票、存款單、倉單、提單進行質押。三是貸款人如貸款數額較小,還可以用我市公務員工資提供擔保。調查中還發現在辦理貸款手續時,有些投資管理或資產管理公司,讓貸款人提供不動產抵押或動產質押,直接與自己公司簽訂貸款合同。有的平時收集貸款人和存款人的信息,先不讓存款人存錢,等待有貸款的,再通知雙方見面。
(七)開展虛假宣傳,是造成非法小廣告的源頭之一。我們注意觀察一些門頭牌匾,就會發現一些《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明明是投資管理公司、咨詢公司,卻在其門頭上變成了「擔保公司」。還有的投資公司為了達到發展業務量的目的,在城市的各個角落亂塗亂寫標語,還有的亂張貼發放印刷品廣告,內容有的極為虛假,為的就是欺騙不明真相的群眾到其處「存款」、「貸款」,達到非法集資、博取高額利潤的目的。此外,這些小廣告,影響城市形象,影響文明創建。
(八)資金鏈斷後,極易引發社會性問題。我市融資性投資擔保公司,已經河南省工信廳審核批準的33家,這部分已取得了擔保資格,盡管有的也非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但他們隱蔽性強,還沒有明目張膽去經營。最易出問題的是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公司,他們大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領到了營業執照,盡管他們規避了名稱中「擔保」二字和經營范圍中應取得前置許可後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中核定,並依核定的經營范圍進行經營。但實際上他們大多都在違法經營。這樣長期下去:一是如果貸款人的抵押物出現瑕疵或審查不嚴,就會使存貸款鏈條斷裂,引發社會問題。這種事在我們身邊也時有發生。如2011年5月7日,中央電視台第二套節目就播出了一個一房三賣的案例。二是有些投資公司可能會出現見利忘義,當他們非法吸收存款達到一定大的數額時,也有可能捲款潛逃。前不久也是在電視節目上播出一個案例,山西省一個村民,辦了一個麵粉廠,非法吸收存款100多萬元後,就逃往他鄉,人間蒸發。三是大多數投資管理類公司最高存款利息2分,貸款5分,存貸差達3分,問題是一旦貸不出去,或貸出去收不回來資金鏈斷裂,就會讓一大批存款人血本無歸。如按目前我市400多家公司計算,假如有一半公司出現問題,每一公司涉及50戶,這樣就會涉及1000家,每戶3人,就會涉及3萬人。2011年5月8日鳳凰網報道了內蒙古巨商金利斌非法集資,資產鏈斷裂,據傳每月償還利息兩億元,因不能承受欠高利貸,而自焚身亡。
(九)撓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政府公信力。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市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等公司違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違規擔保使一些法律淡溥的公眾、真假難辨,一部分居民認為,這些公司有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辦公場所豪華氣派,門頭排扁裝修得高檔顯眼,如果這些公司違法經營,政府有關部門早就查處了,而且他們每天照常營業,在某種程度上說明他們是合法的。從而大大地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
(十)潛在問題很多,可造成非法洗錢、暴力事件等違法犯罪活動。如一些投資人的資金來歷不明,投資在此方面,就會使其慢慢合法化。還有一些因「高利貸」無力償還的,鋌而走險,走上了搶劫、盜竊的犯罪道路,給社會秩序造成很大穩定沖擊。
五、對整頓規范投資擔保類公司的幾點建議
綜由以上所述,筆者認為,對我市投資擔保類有限公司的整頓已迫在眉捷,建議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領導應高度重視,迅速開展情況調研。各級黨委、政府一定站在確保經濟安全、確保民生安全的大局,把整頓規范投資公司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投資擔保公司已呈快速發展態勢,已在我市形成一定氣候,如不及時治理,金融秩序、社會治安、矛盾糾紛激化,後果難以設想。相關領導應給予高度重視,迅速開展調研,研究形勢,分析原因,解決問題。
(二)釐清部門職責,分工抓好日常監管。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各部門「三定」方案要求,盡快釐清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管擔保公司方面的職能職責,進一步細化責任,嚴格做好部門分工,使各部門在整治擔保公司中做到會管、能管、管好,早介入,早監管,防止出了問題,化解監管風險。
(三)強化協調合作,形成多部門協作機制。投資擔保企業的監管牽涉的法律多、政策也很多,不是由一家政府部門所能獨立承擔的事情,建議由市政府牽頭,組織銀監局、發改委、工信局、財政局、商務局、人行和工商局等有關部門成立整頓規范投資擔保行業領導小組,像打擊非法傳銷一樣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齊抓共管,多策並舉,確保監管成效。
(四)加大整治力度,查處大要案件。進行一次集中專項治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10]132號)的要求進行規范,依法查處一批,曝光一批。同時,建議省政府或主管部門盡快出台相關管理辦法,達到一定整治效果。同時,建議在整頓期間以市政府的名義暫停審批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這類公司。
(五)建立有獎舉報制度,深挖非法擔保公司。通過建立相應的舉報制度,通過一定的獎勵措施,鼓勵廣大人民群眾投身到舉報查處非法擔保公司的工作中來,挖出一批作案隱蔽、影響惡劣的非法擔保公司,及時從嚴從重處理。
(六)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群眾防範意識。一是要利用電台、電視台、報紙等多種新聞媒介加大宣傳力度,教育廣大民眾樹立正確的理財觀,自覺防範存、貸風險。二是建議我市各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及服務網點要在各辦公場所加強宣傳,利用門頭滾動字幕、宣傳單等多種形式向民眾廣泛宣傳違法存貸款的危害性。三是統一製作警示牌,在全市已設立成立的投資管理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辦公場所內的醒目位置預以懸掛,以防民眾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