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資租賃抵押權可優先於所有權嗎,適用善意取得嗎
①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②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③ 《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PS:第四十二條是辦理抵押物登記的各個部門)。
④ 《擔保法》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⑤ 《擔保法》第四十五條:登記部門登記的資料,應當允許查閱、抄錄或者復印。
⑥ 綜上,你所提的問題,主要是要看是否登記了,可以去查一查。另外,第三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也要詳細調查。
㈡ 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屬於質押還是抵押
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
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包括直租和售後回租兩種形式。
㈢ 融資租賃公司需要的是擔保還是抵押
融資租賃公司需要不僅有擔保還有抵押,此兩種方式在於擔保的利率較高,版而抵押的利率權較低。此兩種方式,各有所長,在借款人無抵押物的情況下採用擔保能較快得到資金支持。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融資租賃經中國銀行業監管管理委員會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和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
㈣ 什麼是融資租賃 抵押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專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屬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抵押,在銀行或地產界稱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資產(不論是否為不動產)作為債務擔保的動作,多發生於購買房地產時銀行借出的抵押貸款或在典當商折現非不動產的物品。
㈤ 對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誰享有所有權
現實困惑
某公司從融資租賃公司租用機床一台,公司繳納了比普通租賃高的租金,租賃合同履行完畢後,出租人沒有及時來收取機床,該公司認為機床的所有權歸自己,拒絕融資租賃公司來收取機床。該公司的做法對嗎?
律師答疑
融資租賃為租賃物的使用人提供方便,但自身要冒很大的風險。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不論是融資租賃、貸款或是投資,只要把資金用於添置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應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路、市場佔有率和佔有能力、產品市場的發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和消費能力。若對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調查得不細致,有可能加大市場風險。對於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出租人冒各種風險進行融資租賃目的就是為盈利。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第二百五十條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該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租用機床合同到期後,出租公司沒有及時收取機床,但雙方沒有約定的前提下,機床的所有權屬出租公司,該公司不能主張機床的所有權人是自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法理薈萃
除有特別約定,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並不具有取得租賃物所有權之期待權。但實際操作中越來越多的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會出於取得交換價值的利益而約定所有權歸對方所有。
㈥ 融資租賃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混同嗎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於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
這種情況倒是很好想像,如A把他的汽車抵押給債權人B,而後又汽車的價值較高,又抵押給債權人C。現在B的順序在先。可是A突然身亡,而後A的侄子D作為繼承人,繼承了汽車,而D正好欠了B的錢,而後用汽車作為還債。此時,在B身上就發生了所有權與抵押權的混同。
㈦ 融資租賃物的物權如何確定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回購答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按照物權法的定義:「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所謂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物權並不是單一一項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權和擔保物權。而用益權和擔保物權都是所有權的部分權利。
㈧ 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是否享有租賃物抵押權
一般來說是享有,所有權是肯定的。抵押權得到司法解釋的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頒布的《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簡稱「《司法解釋》」)中已作出了相關規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司法解釋》的該條規定即旨在明確,除非第三人對物權的取得不符合善意標准,出租人對設備享有的所有權原則上不得對抗第三人物權。
《合同法》的規定在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㈨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是否享有抵押權
一般來說是享有,所有權是肯定的。抵押權得到司法解釋的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頒布的《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簡稱「《司法解釋》」)中已作出了相關規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司法解釋》的該條規定即旨在明確,除非第三人對物權的取得不符合善意標准,出租人對設備享有的所有權原則上不得對抗第三人物權。
《合同法》的規定在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㈩ 融資租賃在租賃期間所有權歸哪一方
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10)融資租賃所有權和抵押權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風險
1、產品市場風險
在市場環境下,不論是融資租賃、貸款或是投資,只要把資金用於添置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應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路、市場佔有率和佔有能力、產品市場的發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和消費能力。
2、金融風險
因融資租賃具有金融屬性,金融方面的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對於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
貨幣支付也會有風險,特別是國際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時間、匯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選擇不當,都會加大風險。
3、貿易風險
因融資租賃具有貿易屬性,貿易方面的風險從定貨談判到試車驗收都存在著風險。由於商品貿易在近代發展得比較完備,社會也相應建立了配套的機構和防範措施,如信用證支付、運輸保險、商品檢驗、商務仲裁和信用咨詢都對風險採取了防範和補救措施,
但由於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業性質,加上企業管理的經驗不足等因素,這些手段未被全部採用,使得貿易風險依然存在。
4、技術風險
融資租賃的好處之一就是先於其他企業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技術的先進與否、先進的技術是否成熟、成熟的技術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權益等因素,都是產生技術風險的重要原因。嚴重時,會因技術問題使設備陷於癱瘓狀態。其他還包括經濟環境風險、不可抗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