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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的抵押權

發布時間:2022-03-13 08:36:57

『壹』 什麼是融資租賃 抵押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專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屬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抵押,在銀行或地產界稱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資產(不論是否為不動產)作為債務擔保的動作,多發生於購買房地產時銀行借出的抵押貸款或在典當商折現非不動產的物品。

『貳』 融資租賃抵押如何辦理抵押登記

融資租賃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以土地作為擔保並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的,能否辦理?如何辦理?答:土地登記機構可以為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理由如下: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雖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的權益得到相應的保障。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因此實踐中,有的出租人考慮到自己無法實際佔有和控制租賃物,為了進一步保護自己的利益,減少交易風險,還要求承租人以土地等不動產作為抵押。融資租賃一般出現在企業購置價格較高的機器設備的情形,筆者認為融資租賃有力的解決了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債權債務主合同)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其辦理抵押登記符合《國土資源部關於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2000]582號)的規定。 土地登記機構在辦理融資租賃抵押登記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事項:一是承租人提供擔保的土地必須權屬清楚,必須已經辦理土地登記,取得土地權利證書。二是登記申請人為出租人和承租人,其中出租人為抵押權人,承租人為抵押人(如果第三人以其土地等不動產為承租人擔保,則申請人為出租人和第三人,抵押人為第三人)。三是為便於土地登記機構查清事實,當事人除了提供一般抵押登記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融資租賃合同。四是抵押期限一般由出租人和承租人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抵押期限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填寫。五是抵押金額一般由出租人和承租人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抵押金額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填寫。六是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按照約定支付全部租金的,抵押權消滅,承租人可以持相關支付憑證申請注銷抵押登記。

『叄』 融資租賃設備的抵押擔保問題

如果承租人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融資租賃設備能再抵押擔保;如果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則不能在抵押擔保。如果承租人擅自抵押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肆』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是否享有抵押權

一般來說是享有,所有權是肯定的。抵押權得到司法解釋的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頒布的《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簡稱「《司法解釋》」)中已作出了相關規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司法解釋》的該條規定即旨在明確,除非第三人對物權的取得不符合善意標准,出租人對設備享有的所有權原則上不得對抗第三人物權。
《合同法》的規定在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伍』 融資租賃抵押權可優先於所有權嗎,適用善意取得嗎

①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②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③ 《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PS:第四十二條是辦理抵押物登記的各個部門)。
④ 《擔保法》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⑤ 《擔保法》第四十五條:登記部門登記的資料,應當允許查閱、抄錄或者復印。
⑥ 綜上,你所提的問題,主要是要看是否登記了,可以去查一查。另外,第三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也要詳細調查。

『陸』 房地產融資租賃是否可以辦理抵押權登記

《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最高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二、分析建議
盡管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出租,但由於法律、法規並沒有禁止抵押房屋的出租,因此《租賃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但是,該租賃權無法對抗抵押權人及其後的受讓人。有人提出,既然無法對抗,那麼出租人是否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以達到繼續使用租賃物的目的?
坦而言之,目前立法並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合同法》第230條僅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可以認為,優先購買權源於租賃權,產生沖突的實際上是租賃權與抵押權。最高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沒有對此予以明確,僅僅是明確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筆者認為,一方面,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的規定,僅僅是針對抵押權的行使、實現時,租賃合同的效力而言,不應當擴大對租賃權的限制。另一方面,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並不能損害抵押權人的權利,抵押權的保障在於抵押物的變現。因此,承租人應當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但是,筆者還是再次提醒,在承租房屋時,有必要查明房屋抵押情況,否則很可能對房屋的正常使用遺留潛在的風險。

『柒』 做過融資租賃的設備又做了抵押怎麼辦

無效化的有效,
原因是該抵押物嚴格意義來說企業只有使用權,
雖然不知道為何該筆貸款能入押(在不明晰歸屬權人的情況下),
但是既然押了就有追索權和拍賣權,
但是得先完全取得歸屬權(一次性付清該租賃款項),
然後再掛賣獲錢來沖賬貸款壞賬。

『捌』 融資租賃跟動產抵押是需要同時進行的嗎還是說融資租賃不需要動產抵押呢如果融資租賃的同時又有動產抵

融資租賃跟動產抵押是需要同時進行的,並且融資租賃出租方跟動產抵押的抵押權人是同一人。

『玖』 融資租賃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混同嗎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於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
這種情況倒是很好想像,如A把他的汽車抵押給債權人B,而後又汽車的價值較高,又抵押給債權人C。現在B的順序在先。可是A突然身亡,而後A的侄子D作為繼承人,繼承了汽車,而D正好欠了B的錢,而後用汽車作為還債。此時,在B身上就發生了所有權與抵押權的混同。

『拾』 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是否享有租賃物抵押權

一般來說是享有,所有權是肯定的。抵押權得到司法解釋的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頒布的《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簡稱「《司法解釋》」)中已作出了相關規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司法解釋》的該條規定即旨在明確,除非第三人對物權的取得不符合善意標准,出租人對設備享有的所有權原則上不得對抗第三人物權。
《合同法》的規定在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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