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的權利
融資租賃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
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
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
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
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
利。
第二百四十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
,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二百四十一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
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第二百四十二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
財產。
第二百四十三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
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條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條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
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
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四十九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
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
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
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
所有權歸出租人。
2.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人有什麼義務
融資租賃分為一般融資租賃與售後回租兩種基本模式,也存其他融資租賃模式,如廠商租賃、聯合租賃等。一般情況下,承租人主要的義務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都有明確約定,如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對租賃物負有保管、維修等義務。如果融資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租賃期滿後租賃物的歸屬,承租人還負有租賃期滿後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3. 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1)出租人權利
1)因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義務產生索賠的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出租人未轉讓的,該權利由出租人行使;
2)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3)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4)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5)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6)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的租金,對經催告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2)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買賣合同,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出租人和出賣人變更買賣合同的,出租人應當經承租人同意;
2)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3)出租人在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應按照合同約定予以協助。
4. 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有哪些權利及義務
融資租賃權利義務通過以下五個方面體現。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或個人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出租人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5. 融資租賃合同是什麼 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出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般用於大型建築設備、飛機,輪船,遊艇,礦山機械。近似於租賃,但租賃物由承租人確定,出租人購買。權利和義務與租賃近似,但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也要付全款。
6. 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權利
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權利有:
(1)選擇租賃物和供貨商;
(2)佔有、使用租賃標的物;
(3)租期屆滿時,選擇租賃物所有權的歸屬;
(4)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7. 融資租賃承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融資租賃承租人的義務:
1.支付租金的義務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項基本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否則應承違約責任,出租人有權利要求提前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
2.接收和檢驗租賃物的義務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應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驗收方式接收和檢驗租賃物,這既是承租人享有的權利,也是其當履行的義務。
3.妥善使用、保管和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應當以一個謹慎的人應有的注意,根據租賃物本身的性能和正常的操作規程使用租賃物,並保證租賃物處於安全態,防止租賃物的毀損滅失,以維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與所有權。同時,承租人應當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4.不得中途解約的義務
承租人應承擔租賃物在租賃期限內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任何情況下均需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這是融資租賃的特殊性質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