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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有所值融資風險

發布時間:2022-03-13 22:20:42

㈠ ppp模式兩評一案指的什麼

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初步實施方案。

(1)物有所值融資風險擴展閱讀

PPP模式,也稱PPP融資,或者PPP。

隨著項目融資的發展,有一個詞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夥或合營,又稱公私協力)開始出現並越來越流行,特別是在歐洲。該詞最早由英國政府於1982年提出,是指政府與私營商簽訂長期協議,授權私營商代替政府建設、運營或管理公共基礎設施並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本文擬對PPP的各種定義作一個綜述,並論述它的理論基礎。

PPP的基本結構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的簡寫,中文直譯為「公私合夥制」,簡言之指公共部門通過與私人部門建立夥伴關系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一種方式。雖然私人部門參與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已有很長歷史,但PPP術語的出現不過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們廣為使用的術語是Concession、BOT、PFI等。

參考資料ppp模式(一種融資和項目管理模式)網路

㈡ 物有所值是什麼意思

【解釋】物有所值是指這個東西的用處和它的價值很相符 。

【造句】

(1) 大概是在這種友好的氣氛中不好講價錢,或者是覺著物有所值吧。

(2) 阿瓦隆的乳液和身體沐浴都非常物有所值。

(3) 你用來測試與修繕漏風的通風道所花的錢是物有所值的。經過修繕的通風道,相比來說,還可以繼續用個幾年!

(4) 財經巨子成功之道,在於每一項指出,均須物有所值,或甚至超值。

(5) 它也會增稠洗滌靈,讓你有物有所值的感覺。

拓展資料

物有所值評價

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評價是判斷是否採用PPP模式代替政府傳統投資運營方式提供公共服務項目的一種評價方法。

物有所值評價包括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現階段以定性評價為主,鼓勵開展定量評價。定量評價可作為項目全生命周期內風險分配、成本測算和數據收集的重要手段,以及項目決策和績效評價的參考依據。

應統籌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結論,做出物有所值評價結論。物有所值評價結論分為「通過」和「未通過」。「通過」的項目,可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未通過」的項目,可在調整實施方案後重新評價,仍未通過的不宜採用PPP模式。

㈢ ppp項目中項目識別階段的兩評是指什麼

指的是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

PPP是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英文首字母縮寫,指在公共服務領域,政府採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雙方按照平等協商原則訂立合同,由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依據公共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對價。

PPP是以市場競爭的方式提供服務,主要集中在純公共領域、准公共領域。PPP不僅是一種融資手段,而且是一次體制機制變革,涉及行政體制改革、財政體制改革、投融資體制改革。

(3)物有所值融資風險擴展閱讀

項目優點

(1)消除費用的超支。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私人企業與政府共同參與項目的識別、可行性研究、設施和融資等項目建設過程,保證了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項目費用降低。

PPP模式只有當項目已經完成並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後,私營部門才能開始獲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於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價,能夠消除項目完工風險和資金風險。研究表明,與傳統的融資模式相比,PPP項目平均為政府部門節約17%的費用,並且建設工期都能按時完成。

(2)有利於轉換政府職能,減輕財政負擔。政府可以從繁重的事務中脫身出來,從過去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變成一個監管的角色,從而保證質量,也可以在財政預算方面減輕政府壓力。

(3)促進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利用私營部門來提供資產和服務能為政府部門提供更多的資金和技能,促進了投融資體制改革。同時,私營部門參與項目還能推動在項目設計、施工、設施管理過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辦事效率,傳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經驗。

(4)政府部門和民間部門可以取長補短,發揮政府公共機構和民營機構各自的優勢,彌補對方身上的不足。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為公眾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5)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

(6)風險分配合理。與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項目初期就可以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提高了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擔風險的同時也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7)應用范圍廣泛,該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組織機構的多種限制,可適用於城市供熱等各類市政公用事業及道路、鐵路、機場、醫院、學校等。

㈣ 政府在項目融資過程中承擔的風險 類型

(一)宏觀層面的風險
伴隨於PPP項目的全操作流程與全生命周期的,可能導致PPP項目失敗的宏觀風險包括: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以及不可抗力風險。通常,政治風險和法律變更風險通常多存在於項目識別階段,市場風險則多出現在項目准備階段,不可抗力風險則各個階段都有可能發生。
(1)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指在PPP項目中因政府決策及相關政治因素所導致的各種風險,在政府方面來看,主要指政治反對風險。
政治反對風險主要是指,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公眾利益因PPP項目而得不到保護或受損,或者公眾主觀認為自身利益存在受損的可能性,從而引起政府、公眾反對PPP項目所造成的風險。例如北京第十水廠的水價問題,由於關繫到公眾利益,遭到了來自公眾的阻力,政府為維護社會安定也不支持漲價。
(2)財政風險
為實施PPP項目,政府部門將面臨新型的財政資金需求:一是直接債務,二是或有債務,三是由隱形擔保導致的資金需求。
實踐經驗證明,質量不高的PPP項目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主要表現為:一是政府部門過度承擔項目風險,二是在公共服務的使用費達不到PPP合同規定的水平的情況下,政府部門被要求彌補收入缺口,三是因不能有效識別和分配財政風險導致政府責任不清晰,四是項目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導致政府與運營方的信息不對稱,五是未安排項目的長期預算,六是將政府的財政責任轉移到預算外,七是財政風險監管不到位,八是受PPP項目前期收益較低影響,政府可能過度投資。
(3)法律變更風險
法律變更風險指在項目合同生效後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規或者對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而導致項目的合法性、市場需求、產品或者服務收費、合同協議的有效性等要素發生變化,影響項目運行或者各方收益甚至直接導致項目中止和失敗的風險。目前PPP模式的法律法規體系並不健全,多以規范性文件與政策為主,不同政府部門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政策存在沖突、矛盾或者不一致的情形下,將產生風險。
法律變更的風險一般由政府一方承擔。為減輕此類風險帶來的不利後果,政府一方應密切監控相關法律的變更動向,由雙方事先商定此類風險的分擔方式,同時,政府一方也可通過排除對稅費變更的補償或通貨膨脹的補償來降低其承擔的法律變更風險。
(4)不可抗力風險
不可抗力風險是指合同雙方無法控制,在簽訂合同前無法合理預見,情況發生時,又無法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事件或情況,如自然災害或事故、社會異常事件、考古文物、戰爭、禁運等。不可抗力風險是任何項目都會遭遇的風險,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標准及其影響後果的評估程序方法,並給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及時通知、積極補救減損等,以維護公共利益。
對於此類風險,除有保險的情況外,一般由私人部門承擔資產的損失或破壞及收入損失,而政府則承擔服務中斷的風險。
(二)具體操作層面的風險
在具體操作流程上,PPP項目分為項目識別、項目准備、項目采購、項目執行、項目移交五個階段,在各個階段所存在的風險如下。
(1)項目識別階段的風險
在PPP項目識別階段,主要對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領域的新建項目、改建項目以及存量公共資產項目進行識別與篩選,並通過物有所值論證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來評估、判斷項目是否適合採用PPP模式。在項目識別階段主要存在的風險包括項目范圍的風險、項目主體的風險、兩個論證的風險以及可能存在的違約風險。
(2)項目准備階段的風險
項目准備階段的風險主要存在於項目實施機構、項目合同、采購方式、項目運作方式以及交易結構等方面。項目實施機構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如何選擇適格主體、相應的授權內容與職責以及期限等方面;項目合同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於項目邊界、交易條件、權利義務以及履約保證等環節;項目采購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於如何依法選擇采購方式以及采購程序等方面;項目運作方式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於如何選擇符合項目的運作方式;交易結構的潛在風險在於如何設置投融資結構以及項目回報機制。
(3)項目采購階段的風險
首先,招投標的競爭性和透明性有待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招投標過程中的合謀串標、貪污腐敗等現象,2014年修訂了《政府采購法》,2015年發布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等。但具體執行情況有待實踐檢驗。其次,部分PPP模式與現行法律法規存在脫節。例如,「使用者付費」模式的PPP項目,其資金來源並非財政性資金,適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競爭性談判等非招標方式依據不足。
(4)項目執行階段的風險
PPP合同的長期性及不確定性決定了在PPP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較為頻繁的「再談判」,其應被視為一種常態化的規則而非特殊情況,而我國並沒有建立起就PPP合同條款「再談判」的具體規則,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了一些機會主義行為,但也為項目的順利運作埋下隱患。由於經驗和能力不足,PPP合同在最初簽訂時的公平性很難得到保證,若缺乏「再談判」機制則容易導致項目失敗。
融資不足的風險。融資不足的風險是指未能在預期的條件下融到項目所需資金往往會導致項目停工甚至整個項目的夭折。一般認為,融資風險是由項目公司承擔的,然而,即便政府在未能融到資金的情況下有權終止合同,但其仍是該風險的最終承擔者。為避免融資不足的風險,一般會要求項目涉及的所有的標書必須有完整的文件證明最低的資金投入,且融資條件的實現不能存在實質障礙。
技術風險。技術風險是指私人部門或項目公司不具備或喪失項目所需的技術,或者其技術水平無法使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項目,導致其無法提供或停止提供服務。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政府有權終止合同,但其仍是不利後果的最終承擔者。為降低此類風險,項目各方都應合理評估和衡量私人部門的技術能力和經驗,同時,通過合同條款的設計,保證服務提供的連續性,並設置服務暫停或停止時,政府一方扣減付款的安排。
(5)項目移交階段的風險
缺乏權威公正的第三方監督評估機構,一方面,在國有企業參與的PPP項目中,國家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監督評估機構對項目績效進行公正的評估,防止利益輸送;另一方面,權威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有助於減少各利益相關方的風險,提高項目運作的整體效率。

㈤ 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這哪些單位能做

項目識別階段項目識別階段的主要功能是挑選適合採用PPP模式的項目,包括項目發起、項目篩選、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4個步驟。項目識別環節的各項工作主要由政府負責,其關鍵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明確項目篩選責任主體目前,在國家層面上PPP牽頭機構有兩家,分別是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在執行階段,要明確項目篩選責任主體,這是成功採用PPP模式的前提。第二,明確項目篩選標准根據《操作指南》的篩選原則,「投資規模較大,需求長期穩定,價格調整機制靈活,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類項目」適宜採用PPP模式。但是這個原則屬於定性描述,篩選標准並不明確,在實際操作中很難落實。第三,PPP政策缺乏操作細則目前從國家到地方,出台的政策比較多,但都缺乏操作細則。財政部的承受能力論證細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財金〔2015〕21號))剛出台不久,物有所值評價細則還遲遲沒有推出。這種情況下,每個地方在做PPP項目時,根據自己的理解來進行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這就會導致評價和論證方法混亂,給人為干預論證結果留下空間。第四,如何界定社會資本國務院公廳最新發布的《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2號)中對「社會資本」進行了定義,指出「對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的,在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並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作為社會資本參與當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但是,對於其他控股國有企業,還是沒有清晰的闡述。第五,如何界定公共產品的范圍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首先強調的是一個公共性,政府對社會資本提供的服務的質量、數量或價格應有一定程度的制約。然而,部分地方政府為快速推動項目、增加政績,將PPP模式應用於商業地產、園區開發等純競爭性領域的項目,與PPP模式的本意不相符。項目准備階段項目准備階段是為項目實施做好准備工作,包括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機構、人員等,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需要關注以下問題:第一,合理分配項目風險風險分配基本框架是按照風險分配優化、風險收益對等和風險可控等原則,綜合考慮風險管理能力、項目回報機制和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會資本之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原則上,項目設計、建造、財務、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由社會資本承擔;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風險由政府承擔;不可抗力風險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理共擔。第二,選擇合適的項目運作方式PPP模式的運作方式是根據項目各個環節在政府和社會資本之間進行分配組合。通過考察項目各個環節是政府來做,還是社會資本做更合適、更有效率對項目設計、建造、融資、運營、維護等各個方面的職能進行劃分。不同的劃分方法就會得到不同的組合,從而產生不同的PPP運作方式。財政部發布的《操作指南》中列示了委託—運營(OMC)、管理合同(MC)、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轉讓—運營—移交(TOT)和改建—運營—移交(ROT)等6種PPP項目運作方式,但這肯定是遠遠不夠的。根據項目各個階段的不同組合,應該會產生幾十種運作方式。究竟選擇哪種運作方式,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會有不同的選擇。目前,國內選擇PPP運作方式的主要依據是為了項目融資,但是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時,政府推出PPP項目的主要目的將不再是融資,而是由政府負責融資,社會資本只負責設計、建造、運營維護等職責。因為政府的信用高於企業,相應的,政府的融資成本比企業低,採用這種模式才更加物有所值。因此,項目實施機構需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與項目特點選擇合理的項目運作方式。第三,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按照財政部的要求,PPP項目采購應該遵守政府采購法,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磋商以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從實際情況看,公開招標是目前各地PPP項目最常使用的采購方式,因為這對於政府來說,公開招標的政治風險最少。然而,公開招標並不總是最適合PPP項目的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方式程序復雜、規定僵化,不但需要較長時間進行資格預審,同時還需滿足「投標人超過3家」等為傳統簡單政府采購而設計的規定。公開招標適用於核心邊界條件和技術經濟參數明確、完整,且采購中不做更改的項目。而大量PPP項目邊界條件模糊、采購需求復雜,簡單套用公開招標程序,通常會導致項目流標,增加項目采購的失敗率。目前來看,比較適合PPP項目的采購方式是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通過政府與潛在投資人的談判和磋商,可以幫助政府明確項目邊界條件,從而設置合理的采購條件,提高項目采購效率。第四,制定合理的交易結構PPP項目的交易結構主要由四個因素決定,分別是項目參與者、項目投融資結構、回報機制和相關配套安排。項目參與者指參與項目的各個主體,包括授權政府級別、項目實施機構、監管機構、出資機構等;項目投融資結構指項目資本性支出的資金來源、性質和用途,項目資產的形成和轉移等;回報機制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付費三種方式;相關配套安排指項目以外相關機構提供的土地、水、電、氣等配套設施和項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務。政府或其委託的咨詢機構需要通過綜合考慮這四個方面的因素,制定合理的交易機構。第五,設計合理的回報機制PPP項目的回報機制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使用者付費,由購買服務者支付購買費用,像高速公路、自來水公司、停車場等經營性項目比較適合採用使用者付費模式。第二種是可行性缺口補助,使用者付費不足以滿足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報,而由政府以財政補貼、股本投入、優惠貸款和其他優惠政策的形式,給予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經濟補助,比如軌道交通類PPP項目就是典型的採用可行性缺口補助的項目。第三種是由政府直接付費,這種模式又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可用性付費,比如社會資本為政府提供了一條滿足通行標準的道路,政府購買道路可用性付費給社會資本;二是使用量付費,比如免費的公園,政府可以根據入園量來進行付費;三是按照績效付費,比如社會資本為政府提供基層的醫療服務,政府按照服務的績效設立相關的指標來進行付費。此外,在設計回報機制時還應考慮價格調整機制,比如軌道交通類PPP項目,通常決定軌道交通票價的主要因素為動力費用、人工費用和其他費用,通過設置調價機制,當這幾個費用發生變化時,票價就會進行相應的調整。項目采購階段項目采購階段的關鍵問題包括三個,分別是充分的市場測試,設置合理的資格預審條件和核心邊界條件。第一,充分的市場測試市場測試是在啟動PPP采購程序前,政府用以檢驗項目方案能否吸引市場參與主體如潛在投資人、融資機構的意願,並藉此獲得各類市場參與主體的反饋,對PPP方案進行調整完善的一種工具。市場測試是一個尋找最佳項目實施方案的過程,而不是尋找最佳交易對手的過程,也不是進行實質性談判的過程。目前,投資人對參與市場測試的積極性不是特別高。但市場測試對PPP項目的運作非常關鍵,很多項目的失敗都是歸結於此。第二,設置合理的資格預審條件資格預審主要是為了實現市場測試的職能,驗證項目是否具有足夠吸引力,實現充分競爭。資格預審的條件主要為資質、項目經驗、財務等方面的客觀條件,條件設置既需要滿足項目基本需求,實施機構的特殊要求,同時也要考慮潛在投資人的實際情況。資格預審條件要求過高,可能導致符合要求的社會資本數量不足,無法實現充分競爭;條件要求過低,可能難以滿足項目需求。在設置資格預審條件前,需要充分了解項目所處行業社會資本的相關指標,並了解項目所需要的基本資質和經驗要求。第三,設置合理的邊界條件項目的采購邊界條件主要包括項目運營模式、項目合作年限、回報機制、交易結構、風險分擔機制等。政府應在設置邊界條件時充分考慮社會資本的利益,為其留下合理利潤空間,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項目順利落地。在項目實施中,還有一些條件是可以靈活調整的。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地方政府始終擔心社會資本「佔便宜」,為社會資本進入設置了較為苛刻的條件,如設置過低的限價或不設置調價機制。這些邊界條件極大削弱了項目的吸引力,也給社會資本造成了地方政府難以合作的印象,極有可能導致項目招標失敗。項目執行階段項目執行是PPP項目運作成功的關鍵,因為PPP項目從項目識別、項目准備到項目采購階段可能只需要幾個月的時間就可以完成,而PPP項目的執行階段通常需要20~30年的時間,這才是PPP項目開始實施並產生效率的關鍵階段。項目執行主要關注項目公司的設立、融資管理、績效監測與支付。項目執行階段還需要制定定期評估機制,按照《操作指南》,每3~5年需要進行一次中期評估。項目執行階段需要關注的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良好的履約管理能力良好的履約管理能力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對於項目公司的履約具有監管意識和監管能力,因為PPP項目大多提供的是公共產品,為了保障公眾利益,需要政府對提供產品的數量、質量、價格進行日常監管;另一方面是指政府自身的合同履約意識和能力,其中最核心的是政府的付費能力。第二,設計合理的績效考核機制PPP項目實現物有所值的一個重要方式是要對項目公司的服務按照績效付費,但是目前大多數項目的付費與績效考核的掛鉤做得不夠好。要實現按照績效付費的機制,需要政府針對項目公司的運營情況建立一個績效考核的指標,通過每年對項目運營績效的考核結果來決定政府付費額。項目移交階段項目移交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移交准備、性能測試、資產交割和績效評價,其中最關鍵的環節是性能測試。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根據約定確認移交情形和補償方式,制定資產評估和性能測試方案。項目移交工作組應嚴格按照性能測試方案和移交標准對移交資產進行性能測試。性能測試結果不達標的,移交工作組應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進行恢復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維修保函。如何保證社會資本移交的設施是完好的,移交的設施應該達到什麼標准,這都需要在合同中進行詳細、准確的描述,但是目前來說,很多PPP項目對這些問題都約定得比較粗泛。

㈥ 沒完成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和物有所值評價是不是不能入財政部ppp庫

目前在許多在財政部PPP庫的項目 都是沒有經過兩個論證的
按照實際操作來說 識別階段的這些項目大都沒有經過論證就入庫了
發改委的具體文件我也沒有找到 但實際操作如此 希望可以幫到你

㈦ 物有所值評價是判斷是否採用ppp模式

物有所值評價包括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現階段以定性評價為主,鼓勵開展定量評價。定量評價可作為項目全生命周期內風險分配、成本測算和數據收集的重要手段,以及項目決策和績效評價的參考依據。

應統籌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結論,做出物有所值評價結論。物有所值評價結論分為「通過」和「未通過」。「通過」的項目,可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未通過」的項目,可在調整實施方案後重新評價,仍未通過的不宜採用PPP模式。

定性評價指標包括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風險識別與分配、績效導向與鼓勵創新、潛在競爭程度、政府機構能力、可融資性等六項基本評價指標:

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指標主要考核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內,項目設計、投融資、建造、運營和維護等環節能否實現長期、充分整合。風險識別與分配指標主要考核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內,各風險因素是否得到充分識別並在政府和社會資本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風險識別與分配指標主要考核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內,各風險因素是否得到充分識別並在政府和社會資本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績效導向與鼓勵創新指標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以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供給數量、質量和效率為導向的績效標准和監管機制,是否落實節能環保、支持本國產業等政府采購政策,能否鼓勵社會資本創新;
潛在競爭程度指標主要考核項目內容對社會資本參與競爭的吸引力;
政府機構能力指標主要考核政府轉變職能、優化服務、依法履約、行政監管和項目執行管理等能力;
可融資性指標主要考核項目的市場融資能力。

㈧ 什麼叫PPP項目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稱PPP模式,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運作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拓展資料:

PPP的模式特點

第一,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和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是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項目公司的資產和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是貸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資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營資本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項目融資模式所鼓勵的。政府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進行全程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PPP融資模式的操作規則使民營企業能夠參與到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確認、設計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來,這不僅降低了民營企業的投資風險,而且能將民營企業的管理方法與技術引入項目中來,還能有效地實現對項目建設與運行的控制,從而有利於降低項目建設投資的風險,較好地保障國家與民營企業各方的利益。這對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項目運作成本甚至資產負債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現實意義。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而採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給予私人投資者相應的政策扶持作為補償,如稅收優惠、貸款擔保、給予民營企業沿線土地優先開發權等。通過實施這些政策可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積極性。

第四,PPP模式在減輕政府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由民營企業負責項目融資,有可能增加項目的資本金數量,進而降低資產負債率,這不但能節省政府的投資,還可以將項目的一部分風險轉移給民營企業,從而減輕政府的風險。同時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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