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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合同中的連帶擔保人

發布時間:2022-03-14 22:42:23

A. 借款合同裡面擔保人是不是要寫連帶擔保人比較好

借款合同上沒寫擔保人負全責的,屬於擔保范圍約定不明,擔保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法》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B. 擔保人怎麼才算連帶責任

保證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債務,就是指債務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因全體債務人之間存在有連帶關系,各債務人都負有全部償付的義務,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的完全償付,對全體債務人生效,因而導致全部債的關系消滅的債務。或者可以簡單的說,數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者,為連帶債務。連帶保證人不是連帶債務人,連帶債務人是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人,連帶保證人只是債務的擔保人,不是債務的主體。

C. 借款合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擔保人對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應該要怎樣寫才有法律效力。

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擔保人承擔的保證責任:
一、連帶保證,根據擔保法,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因此,如果為連帶擔保,不用約定也行,約定連帶也行;債務到期,可以隨時找債務人或擔保人償還;
二、一般擔保,可以約定為「債務人不能償還時由擔保人償還」,這個就是一般擔保,只有先找債務人,債務人沒有的,才能找擔保人;
三、按份擔保責任,這個得約定清楚,如:擔保人承擔##%的擔保份額。

D. 借貸合同中擔保人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連帶責任擔保,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如何鑒定連帶責任擔保?一是擔保合同中明文規定了,二是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 合同中的擔保人應負什麼責任

合同中的擔保人,應當承擔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代為履行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

如果居間人的惡意行為造成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8條、第59條的規定,除民間借貸合同按無效處理外,居間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向出借人賠償相應損失。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5)融資合同中的連帶擔保人擴展閱讀: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可以作為保證人的合格主體,包括以下幾種:

(1)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個人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

(3)企業法人及經其書面授權的所屬分支機構;

(4)金融機構

(5)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6)其他組織,主要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F. 民間借貸的連帶保證責任有何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多個當事人對同一債務連帶保證的,應對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 與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組債權人實現其債權不受擔保順位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G. 借款人是非法融資人被判刑,擔保人是否承擔民事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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