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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是怎麼高額回報融資

發布時間:2022-03-15 05:55:07

A. 吳英事件是什麼

無罪事件。

B. 吳英的審判過程

一審詳情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定以下事實:2003年8月,被告人吳英開辦東陽吳寧貴族美容美體沙龍;2005年3月,吳英開始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向徐某、俞某、唐某等人高息集資,於2006年4月成立東陽本色商貿有限公司,而實際上此時的吳英已負債1400餘萬元。為了能夠獲取更多的錢財,吳英用騙來的5000萬元注資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接著又以同樣的方法在同年7月至10月間,先後成立東陽開發區本色汽車美容店、東陽開發區布蘭奇洗衣店、浙江本色廣告有限公司、東陽本色洗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東陽本色電腦網路有限公司、東陽本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東陽本色婚慶服務有限公司、東陽本色物流有限公司等9個公司,並組建本色控股集團,子公司包括本色廣告、酒店管理、洗業管理、電腦網路、婚慶、裝飾材料、物流等。公司股東工商登記均為吳英及其妹,但是其妹並未實際出資和參與經營。所以,實際上就是吳英一個人的公司。吳英用集資詐騙款虛假注冊成立上述眾多公司後,大都未實際經營或虧損經營,但吳英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等方法,給社會公眾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以騙取更多的社會資金。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間,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支付高額中間費為手段,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名義,先後從林某、楊某等11人處非法集資77339.5萬元,用於償還集資款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汽車及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尚有38426.5萬元無法歸還。
此外,吳英還用集資詐騙所得資金購買的房產於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向王某、宋某等人抵押借款共計6619萬元,案發前僅歸還1000萬元,尚欠5619萬元。因公司裝修、進貨、發售洗衣卡、洗車卡等,由相關單位和個人向公安機關申報債權總計2034餘萬元。2006年10月,吳英以做珠寶生意為名從方某處購進標價12037萬元的珠寶,僅支付貨款2381萬元,其中大部分珠寶被吳英直接送人或抵押借款。
2009年10月29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吳英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給被害人。
二審詳情
吳英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吳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其巨額負債和大量虛假注冊公司、成立後大都未實際經營等真相,虛構資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作各種虛假宣傳,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余元,實際騙取3.8億余元,盡管認定的集資直接對象僅10餘人,但下線人員眾多、涉及面廣,既嚴重侵害不特定群眾財產利益,又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數額特別巨大,並將巨額贓款隨意處置和肆意揮霍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死刑復核及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後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准確,審判程序合法,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裁定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認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且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鑒於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主動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其中已查證屬實並追究刑事責任的3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綜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減為無期徒刑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罪犯吳英減刑一案,當庭作出裁定:將吳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浙江省女子監獄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罪犯吳英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將吳英的死緩刑減為無期徒刑。經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報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部分浙江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吳英的部分親屬參加了旁聽。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監獄分別指派警官出庭執行職務,吳英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中,合議庭依法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並聽取了各方當事人發表的意見,查明:吳英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經教育能認罪悔罪,服從管教,無違規扣分;積極參加政治、文化和技能學習,自覺參加生產勞動,確有悔改表現。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吳英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沒有重大立功表現,且確有悔改表現,應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將吳英的死緩刑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父親失聯 代理人被控
2014年7月29日晚吳英父親吳永正手機關機,已與家人失去聯系。而吳英案代理人藺文財29日下午四點計劃由太原飛往哈爾濱,但未登機,手機關機,已被東陽市警方控制。
經浙江省東陽市公安局調查,吳英的代理人藺文財涉嫌誣告陷害罪,於2014年7月29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吳英父親吳永正涉嫌誣告陷害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於2014年7月30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8月14日,吳英又一份「迴避申請書」被代理律師朱建偉帶出看守所,並向東陽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遞呈,要求東陽公安局整體迴避吳永正等人涉嫌「誣告、陷害東陽市副市長陳軍」一案。
2014年8月18日晚間,吳英父親吳永正已經移交到金華看守所關押,而吳案委託代理人藺文財則無新消息。

C. 吳英近來怎麼樣了

wu英案目前正在爭取活命,聽說檢舉了大量的G員。但是她的命運最終不是由法庭上決定的,也不是由她的立功表現決定的,而是取決於guo家對待江 浙minjian資本的zheng態度。和她類似的案子不少,她能活下來,關鍵是她的案子已經在某種程度上成為guo家對待江 浙minjian資本的風向標。如果guo家判處她死刑,可能意味著guo家對於江 浙minjian資本和地下錢庄的態度趨於嚴厲,而目前的情況是guo家經 濟 困難,江浙一帶的民間企業生存艱難,guo家很難下定決心再對江 浙minjian資本施加壓力,所以個人認為吳英活命的可能性要大一點,但是畢竟guo家目前不會將地下錢庄的問題合法化,也不會突然把民企當成親兒子。所以,吳英死罪可免,活罪難饒,獲無期或者有期徒刑的可能性大一點,死刑和無罪兩種判決的可能性很小。

D. 吳英是怎麼回事

吳英,生長在東陽的一個農民家庭。據說在她只有十多歲的時候,有人欠了她父親近百萬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吳英因此早早地領略到了社會上的人情世故。
2009年12月19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為,從2005年5月到2007年2月期間,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注冊公司、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先後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11人處非法集資77339.5萬元,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38426.5萬元。

案子審理過程中,吳英家人特地從北京請來了律師,為她作了無罪辯護。
吳英本人,在整個宣判過程中,始終保持冷靜,面無表情。不知道是不是早料到了這個結果,只是在被法警押下庭時,吳英轉頭,向旁聽席上的親人點頭致意,「你們多保重」。說罷,吳英扭頭由法警押下。

E. 吳英怎麼樣了

因為巨額融資被告集資性詐騙,然後被槍決。很可惜的,這個人很有經營天賦的,做的也很大來著,只可惜。。。

F. 大家對吳英怎麼看法

不知道,這個人的身世比較復雜,有人說她是炒期貨,有人說她是傍大款

其實這個人一開始就已經很有錢了,開美容店,就有了好幾千萬,但這個女人慾望太強烈了,還不滿足,這下好了,都坐牢了

G. 吳英案是怎麼回事

答:吳英的行為不是民間借貸,而是集資詐騙。理由是:

(1)吳英是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並向社會公眾作虛假宣傳的方法非法集資。

第一,在案證據證實,吳英在向他人進行高利集資時,均虛構投資商鋪、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貨賺錢、資金周轉等各種虛假理由,如在向林衛平、楊志昴、楊衛江、龔益峰等人集資時,虛構合作投資廣州白馬服飾城地下商鋪;在向楊衛陵等人集資時,虛構炒銅期貨賺了大錢,等等。但實際上,白馬服飾城地下商鋪純屬子虛烏有,炒期貨虧損近5000萬元。不但如此,吳英還用非法集資來的1600多萬元給楊衛陵等人分紅,誘使楊衛陵的下線源源不斷地提供資金給楊並催促楊將錢給吳英,吳英從而又從楊衛陵等人處集得9600多萬元。又如,在向周忠紅、毛夏娣等人集資時,虛構做煤、石油等生意,並許以每季高達50%的利潤分成。

第二,吳英為給社會公眾造成其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採用短時間大量虛假注冊公司,並用這些公司裝扮東陽市本色一條街;買斷東陽至義烏道路兩邊的廣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團各公司宣傳廣告;支付保證金後,一次性簽訂大額購房協議、高調參與大宗地塊競拍,製造轟動效應,但事後又不購房、購地,分文不付;將騙購來的大量珠寶堆在辦公室炫富,或隨意送人,在公眾面前製造暴富假象,蒙騙集資對象及他們的下線。

第三,一旦有中間人拉來資金大戶,吳英即帶其參觀本色公司一條街,提供大堆虛假購買房地產協議和用詐騙款購買的房產證,從而使得為數眾多的受害人對吳英的財富信之不疑,「自願」將巨額款項投給她。

第四,到集資詐騙後期,為了應付擠滿本色概念酒店的討債人和繼續集資詐騙,吳英還偽造了4900萬元假的工商銀行匯票和私刻了兩枚廣發銀行業務專用章。

(2)吳英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第一,吳英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資。吳英本來就沒有經濟基礎,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前已負巨額債務,其後又不計條件、不計後果地大量高息集資,根本不考慮自身償還能力,對巨額集資款又無賬目、無記錄,並向本色集團高管和員工隱瞞前述行為,致使他們都不知道錢從哪裡來流向哪裡去。

第二,吳英以高額利息或高回報率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吳英剛開始集資的回報條件就達到每萬元每天30元至50元,且給介紹集資的中間人每萬元每天10元或每季30-100%的好處費。但其並未進行經營活動,即使經營,也不可能獲得如此豐厚的利潤。到後期集資的回報條件是受害人說了算,吳英曾指示幫助其集資的人:什麼條件都能答應,只要能拿到錢就行。

第三,吳英並未將集資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吳英除了將少部分非法集資款用於注冊傳統微利行業的公司以掩蓋真相外,絕大部分集資款並未用於生產經營。一是為了造成其守信譽和巨富的假象,騙取更多的錢款,吳英將部分集資款用於支付前期集資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一次性簽訂上萬平方米的購房協議並交納上千萬的定金,但事後又不買房,參與競拍土地將價格抬到最高拍得後就不支付餘款,因此僅被沒收的預付款、定金、保證金就達4000多萬元;用集資款購買1億多元珠寶,隨意贈送他人、或擺在辦公室炫富等,她曾對珠寶商說「我的錢太多了、不知怎麼花」;還用集資款進行贊助等,欺騙群眾。二是肆意揮霍集資款。吳英本人供認購物從不計較價格,經常到商場掃貨,往往一次購買幾十萬元,在不到一年時間內個人吃玩和購物花費就有1000多萬元;吳英喜歡車,用集資詐騙來的錢購買法拉利、寶馬等豪車40多輛共計近2000萬元,其中一輛二手法拉利就用了375萬元;還用集資款進行賭博。至案發前,吳英已四處躲債,根本不具償還能力,造成巨額集資款不能歸還,還有大量債務。

吳英的上述種種行為顯系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方法集資,一、二審法院認定吳英構成集資詐騙罪與本案的事實和我國的刑法規定相符。

H. 誰知道吳英是怎樣暴富的

近日來,關於東陽富姐吳英「一夜暴富」又驚人「砸」錢的奇聞,傳遍了東陽的街頭巷尾,在網路上也已鬧得沸沸揚揚。帶著諸多疑問,記者特地到東陽實地調查,試圖揭開吳英及其本色集團的神秘面紗。通過采訪,記者發現,吳英不是一夜暴富,從服務業、商貿業,到房地產、期貨,吳英幾乎踩准了近幾年中最漂亮的商業節奏,其財富積累也如同插上了翅膀。她的成功和她的豪爽、外向的性格、她的家鄉還有她的朋友們緊密地交織在一起。同時,專家對26歲富姐一擲千金的投資舉動進行了分析:「以概念酒店為平台,帶動多個產業鏈的經營,這其實是當前一種很前衛的做法:通過上下游互動的價值網路,消費者同時也加入到價值創造者的行列中去了。」不過,專家也認為,多元化產業對管理者的能力要求很高。這對26歲的人來說,會是個不小的挑戰。

花375萬元買下一部藍色法拉利612跑車;兩個月內在東陽開出了12家公司;保安的月工資也高達2100元……短短幾個月砸下了3.5億元,卻沒有一分錢是從銀行貸款的;更叫人不可思議的是,旗下的洗車店和洗衣店現在都免費服務……而這些豪舉都是出自一個年僅26歲的女性之手。

近日來,關於這位東陽富姐吳英「一夜暴富」、又闊綽「砸」錢的奇聞,傳遍了東陽的街頭巷尾,在網路上也已鬧得沸沸揚揚。同時,她做起慈善事業來也是眼不眨、心不跳:80萬捐給母校,50萬捐給磐安的貧困學生,500萬捐助東陽的光彩事業……眾說紛紜中,有人推測,可以輕松花掉3.5億元,可見她的資產還遠不止於此。她到底有多少錢?6億,10億,還是60億?年僅26歲的她,又是從哪裡「抱」回來這么一筆巨款?她在東陽這樣高調花錢,而這些產業看起來似乎互不關聯,顯得相當凌亂。她是真心打算掙錢,還是純粹為了游戲?

帶著諸多的疑問,本報記者特地到東陽實地調查,試圖揭開吳英及其本色集團的神秘面紗。

吳英的過去:巨額財富從何來?

對吳英這個傳奇人物的財富來源,坊間最多的猜測是:傍大款或者洗黑錢。

對於紛飛的謠言,熟悉她的朋友解釋:她已經結婚了。但是這樣的解釋,並沒有揭開一個最關鍵的謎:26歲的女子,究竟是通過什麼途徑可以迅速累積到如此巨額財富?

吳英為她創辦的企業取了一個很實在的名字:本色集團,自己出任董事長。而在她的公司里,請了很多她的老同學、老朋友來幫忙。

記者輾轉找到了目前在本色集團擔任總經理的方先生。方先生與吳英是朋友,現在又在公司里幫忙,因此對吳英他了解頗深。但是,對於記者的「十萬個為什麼」他沒有正面回答,而是向我們敘述了一個生活、工作中的吳英。

掙到第一桶金

吳英,生長在東陽的一個農民家庭。據說在她只有十多歲的時候,有人欠了她父親近百萬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吳英因此早早地領略到了社會上的人情世故。

或許是在東陽、義烏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業故事和機會,讓吳英的心不安分起來。沒讀完技校,吳英就輟學做起了生意。

聽說開美容院很掙錢,吳英開了一家西街貴族美容院,其中「羊胎素」項目幫她掙到了第一筆錢。緊接著,她又開出了東陽第一家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車租賃業「暴利」,她就利用原先積累的資本一口氣買下了十多輛車。「韓流」襲來,她又開出了韓品服飾店。此後,她成了喜來登娛樂城的老闆娘。

吳英在這些涉獵的行業中,掙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除了有形的財富,更重要的是,吳英積累了豐富的人脈關系——很簡單,吳英的客戶幾乎都是當地最有財富的一批人。

比別人快一步

有句話說,要想成功,就要和成功的人在一起。而吳英在與這些成功人士的耳濡目染中,逐漸錘煉了自己的商業稟性。個性豪爽的吳英「知交天下」,在與這些形形色色的朋友相處中,非常有心地吸收到了許多很有價值的商業信息。

最重要的是,與許多普通人對商業信息「一聽了之」不同,吳英只要耳朵邊刮過這樣的商機,就會馬上去做。有時打個電話,就做成了一筆生意。

「吳英的腦子轉得實在快,而且動作更快。有時候她一天來回廣州兩趟,我們都不奇怪。」方先生對此嘖嘖贊嘆:「吳英『神龍見首不見尾』,這樣的快速度、高強度,連很多男人也趕不上」。

當然,在朋友圈中為人仗義的吳英,並不只顧著自己賺錢。有好的賺錢機會,她也經常與朋友互通有無。有的朋友因此賺到了錢,會回報更多的有價值的信息。而她身邊的朋友中,往往在吳英已經做完這筆生意數錢的時候,別的人還在考慮要不要做這筆生意。

起先的幾年,吳英經常奔波於廣州與東陽、義烏之間,後來她投資的地域也越來越廣。「她甚至到過大西北,做過化工原料,總之是哪裡生意好往哪裡鑽。往往一個星期後,她打電話聊起來,已經完成了一個行業的轉換。」方先生至今還感到不可思議。

2000年後,吳英捕捉到了一個很大的商業機會——投資房地產。在當地和全國很多城市的樓市,吳英都有過涉及。住宅、商鋪,吳英都炒過。到2004年,吳英在服務業和商貿業中完成的原始積累得到了成倍的膨脹。

然而,財富真正得到最大程度放大的,還是在期貨市場。這里,吳英廣泛的人脈關系再一次發揮了作用,在朋友的引領下她了解了期貨市場的「光明錢景」。而吳英在商貿界的摸爬滾打,也讓她這個期貨的「門外漢」,比業內一些專家更清晰地看到其中巨大的機會。在期銅的連續暴漲中,吳英的財富成幾何級數增長。

從服務業、商貿業,到房地產、期貨,吳英幾乎踩准了近幾年中最漂亮的商業節奏,其財富積累也因此插上了翅膀。

I. 吳英集資詐騙案的專家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 點評:
曾經的億萬富婆到如今的階下囚,吳英的命運恰似冰火兩重天,令人扼腕嘆息之餘也給人們留下不盡的深思。單純就案件事實來看,吳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以及如何處刑成為該案法庭辯論以及民眾爭議的焦點問題。有人認為吳英的行為是民間借貸,並無入罪的必要性。就構成何罪而言,從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表述來看,集資詐騙罪的前提是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具備此前提下,行為人還應具有將集資款占為己有的目的才構成集資詐騙罪。對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做了相應的界定。問題的難點在於如何判斷吳英的行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且,該案中吳英集資的對象是否屬於公眾也存在著截然相反的兩種觀點。而這種事實認定與主觀判斷的差異恰是導致訴訟過程中控辯雙方觀點分歧的主要原因。此外,在死刑的適用問題上,民意與法意也存在著激烈的沖突,民間反對判處吳英死刑的聲音占據壓倒性的地位。
反思該案,死刑的存廢與改革無疑是一項重要的內容。在刑法修正案(八)已經逐步廢除經濟類犯罪死刑的前提下,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刑罰結構體系,進一步限制死刑的適用是擺在法律人面前的一項艱巨任務。然而,該案更加令人警醒的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浪潮下,民間資本、民間融資的未來之路究竟在何方。一個吳英倒下,是否還會有無數個「吳英」冒出來?處於轉型中的中國社會,經濟發展迅速,民間融資已經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小企業發展的力量之源。對此,我們是一如既往地予以扼殺,製造更多的「吳英」,還是反思制度體系本身的問題,轉向引導民間資本的法治化?顯然,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J. 吳英為什麼被判死刑

因為涉案金額巨大,造成的影響也很廣泛。集資這一行為牽涉到了我國法律的灰色地帶,即民間借貸廣泛存在,官方未出台相應監管措施,放任自流。本案中吳英吸收大量民間資金,供自己任意揮霍,大肆塑造富豪形象,進而欺騙他人繼續投資,如此惡性往復,但其背後的資本黑洞是越來越大,大崩潰是遲早的結果。最高人民法院後來復核吳英案認定說吳英犯集資詐騙罪,因數額特別巨大,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嚴重,但如實供述,並揭發了一批受賄公務員,綜合全案,沒有同意判死刑,發回重判,最後浙江高院給判了死緩。我覺得綜合全案,死刑確實有點過了,民間借貸洪水一樣泛濫,正是槍打出頭鳥啊。但確實國家未有效監管,被鑽了空子,判個死緩也算懲前毖後吧。後來不是開始搞金融改革,民間借貸在溫州開始試點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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