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託中的保管銀行起什麼作用
簡單來說,保管銀行的根本作用在於防止信託公司挪用信託資金,確保信託公司將信託資金用於信託文件約定的用途。
根據法律規定,保管銀行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安全保管信託財產;
(二)對所保管的不同信託計劃分別設置賬戶,確保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三)確認與執行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指令,核對信託財產交易記錄、資金和財產賬目;
(四)記錄信託資金劃撥情況,保存信託公司的資金用途說明;
(五)定期向信託公司出具保管報告。
2. 代理信託業務在銀行層面一般包括託管行和什麼
銀行託管是指銀行作為第三方,依據法律法規和託管合同規定,代表資產所有人的利益,從事託管資產保管、辦理託管資產名下資金清算、進行託管資產會計核算和估值,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以確保資產委託人利益,並收取託管費的一項中間業務。
3. 信託業務會計核算的特點有哪些
信託資產是指信託投資公司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信託資產的管理、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信託資產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的自有財產,也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對受益的人負債。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信託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資產」。這一規定與過去信託投資公司會計實務處理不一致。過去,信託存款是信託投資公司的負債,發放信託貸款是信託投資公司的資產,兩者都計入信託投資公司的資產負債表。關閉時信託資產與負債參與信託投資公司的清算。
(二)信託資產與自有資產分開管理和分別核算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與信託資產應分開管理,分別核算。信託投資公司管理不同類型的信託業務,應分別按項目設置信託業務明細賬進行核算管理」。
(三)信託資產運用和來源應進行明細核算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對不同信託資產來源和運用,應設置相應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反映,來源類科目應按類別、委託人等設置明細賬。運用類科目應按其類別、使用人和委託人等設置明細賬。信託投資公司對信託貨幣資金應設置專用銀行賬戶予以反映」。
4. 為什麼單一信託不用開設保管行,而集合信託就要開
銀監會發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集合信託資金要交保管銀行保管,單一信託沒有要求。
5. 銀行信託業務出表的實質是什麼
大類抄上來說,銀行與信託公司合作分為銀信理財合作、銀行資產證券化、銀行為信託提供代銷、託管、咨詢等服務合作。目前開展最廣泛的就是銀信理財合作。
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是指公司接受銀行理財計劃項下資金的委託,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信託業務,包含銀行理財資金直接交付給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業務和銀行理財資金間接受讓信託受益權業務。
6. 目前銀行和信託合作讓自己的資產出表是怎麼操作的
1,,大類上來說,銀行與信託公司合作分為銀信理財合作、銀行資產證券化、銀行為信託提供代銷、託管、咨詢等服務合作。目前開展最廣泛的就是銀信理財合作。
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是指公司接受銀行理財計劃項下資金的委託,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信託業務,包含銀行理財資金直接交付給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業務和銀行理財資金間接受讓信託受益權業務。
2,分類可以分為三類:投資類、融資類和組合類。
a,投資類:包括權益投資、票據投資、債券投資、證券投資、金融衍生品投資和結構性產品等。信託公司接受理財資金的委託,通過管理投向上述領域,與一般的基金沒有特別本質的差別。
b,融資類:包括信託貸款、信貸資產轉讓等,本來還可以受讓票據資產,現在被禁了。但是以未到期票據作為質押標的進行融資的業務還是可以開展的。
c,組合類即上述一種或多種的組合。
最常見最廣泛的還是融資類。因為信託是除了銀行之外唯一具備法定的放貸資質的金融機構,從事貸款業務地位跟銀行是一樣的。
3,銀行開展融資類銀信合作的動機主要是兩個:
一是目前銀行由於存准率、存貸比、窗口指導等等限制,很多貸款並不一定能放出去,或者放出去的貸款也希望盡快轉讓,因此可信託公司合作,將債權轉讓給信託公司,或者直接介紹給信託公司來放。
二是理財資金不可以直接受讓銀行的信貸資產,這是有明文規定禁止的。而銀行需要給理財客戶不斷提供穩定的產品,以維持客戶關系。通過銀信合作,由信託受讓信貸資產,再拿到銀行返銷,滿足理財客戶的需求。
7. 銀行代理資金信託計劃的資金收付業務資格有何條件
一般都是信託計劃的保管銀行同時負責信託項目的前期銷售推介,同一信託計劃不會選擇沒有關系的第三家銀行做代理收付業務
8. 信託公司,銀行,基金管理公司三者的業務有什麼區別
信託公司是復按照公司製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政策和其他有關的信託法規的規定,設立的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概括地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信託公司的業務其實就是代人理財,信託是一種靈活的方式。舉個例子,甲公司需要一筆資金運作一個項目,信託公司可以結合甲的具體情況設計一個信託計劃,包括期限、收益、責任與義務等,然後信託公司可以運用已有的資金來購買這個信託產品也可以對外募集資金。有資金的基於對信託公司信任購買信託產品。
銀行是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銀行的傳統業務相信大家比較了解。銀行也從事一些中間業務,而且現在越來越多,以前比較多的是些代收代繳業務,現在比較多的是代售業務,還有是一些像企業年金等的新興業務。
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主要是募集資金進行投資股市、債市等。
9. 信託計劃和資產管理計劃以及銀行理財產品的區別是什麼
資管計劃與信託的區別:
相同點:
1.必須報備監管部門,信託是銀監會監管,資管計劃是證監會監管
2.資金監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嚴格規定
3.認購方式相同,項目合同、說明書等類似
4.本質相同通道不同,都屬於投融資平台,都可以橫涉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產業市場等多個領域
不同點:
1.全國68家信託公司有發行資格,而資產管理公司只有36家,資源稀缺性更加明顯
2.資產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強,尤其在宏觀經濟研究、行業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這樣的研究團隊指引下選擇可投資項目,能有效的增加對融資方的議價能力並降低投資風險
3.資管計劃具有雙重增信,經過資產管理公司、信託的雙重風險審核
4.資管計劃小額暢打,最多200個名額
5.收益高,資管計劃一般比信託計劃高1%/年;期限短,資管計劃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今後趨勢:基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證監會提倡的金融創新結果,因監管嚴格、運作靈活,收益較高,小額不受限制、專業管理等優勢,未來基金專項資管用來分拆信託或發起類信託產品是一種必然趨勢。
10. 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的第二章 銀信理財合作
第六條 本指引所稱銀信理財合作,是指銀行將理財計劃項下的資金交付信託,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第七條 銀信理財合作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堅持審慎原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二)銀行、信託公司應各自獨立核算,並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
(三)信託公司應當勤勉盡責獨立處理信託事務,銀行不得干預信託公司的管理行為;
(四)依法、及時、充分披露銀信理財的相關信息;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銀行、信託公司應當建立與銀信理財合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立項審批制度、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並建立完善的前、中、後台管理系統。
第九條 銀行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應當有清晰的戰略規劃,制定符合本行實際的合作戰略並經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同時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監管規定;
(二)充分揭示理財計劃風險,並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度測試;
(三)理財計劃推介中,應明示理財資金運用方式和信託財產管理方式;
(四)未經嚴格測算並提供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理財計劃推介中不得使用「預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五)書面告知客戶信託公司的基本情況,並在理財協議中載明其名稱、住所等信息;
(六)銀行理財計劃的產品風險和信託投資風險相適應;
(七)每一隻理財計劃至少配備一名理財經理,負責該理財計劃的管理、協調工作,並於理財計劃結束時製作運行效果評價書;
(八)依據監管規定編制相關理財報告並向客戶披露。
第十條 信託公司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應當和銀行訂立信託文件,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監管規定;
(二)認真履行受託職責,嚴格管理信託財產;
(三)為信託財產開立信託財產專戶,並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四)每一隻銀信理財合作產品至少配備一名信託經理;
(五)按照信託文件約定向銀行披露信託事務處理情況。
第十一條 信託公司應自己履行管理職責。出現信託文件約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將部分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的,信託公司應當於事前十個工作日告知銀行並向監管部門報告;應自行向他人支付代理費用,對他人代為處分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信託公司開展銀信理財合作,可以將理財資金進行組合運用,組合運用應事先明確運用范圍和投資策略。
第十三條 銀行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應當按照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理財協議約定,及時、准確、充分、完整地向客戶披露信息,揭示風險。
信託公司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應當按照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託文件約定,及時、准確、充分、完整地向銀行披露信息,揭示風險。
第十四條 信託公司除收取信託文件約定的信託報酬外,不得從信託財產中謀取任何利益。信託終止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全部轉移給銀行。
銀行按照理財協議收取費用後,應當將剩餘的理財資產全部向客戶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