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若在公司章程中沒有規定公司融資需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時,是否二者皆可
看了一下公司法
股東會的權力: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批董事會報告
4、審批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5、審批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可見,發行公司債券是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定的,而發行公司債券屬於公司融資的一種形式,由此推出,如果公司融資在公司章程沒有做出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應該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
再看一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權力: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級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可見,董事會應該是股東會的執行機構,根據股東會的決議,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因此,對於公司融資事項,應該由股東會做出決議
Ⅱ 公司法的權利和義務
公司法人權力義務內容的規定:
1、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簽署法律性文件資料;
2、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的權利;
3、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民法典》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並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Ⅲ 94年公司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99年12月25日通過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修改的內容主要有兩個增加:一是增加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監事會的規定;二是增加支持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展的規定。 關於增加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監事會的規定 我國曾就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的組成、職權等,在1994年7月1日起實施的《公司法》中分別作了明確規定。但是,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公司法》未對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作出規定。 組建國有獨資公司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告訴我們,國有獨資公司不設監事會,公司在經營、財務等方面容易出現問題,特別是難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將《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的規定,移植到國有獨資公司,又難以從體制上、機制上加強對國有獨資公司的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關於「要確保出資人到位」以及「健全和規范監事會制度」,「從體制上、機制上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的精神,並參考近年來我國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試行派出稽查特派員的經驗,認為對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監事會應作出規定。 為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經過多次審議,將《公司法》第六十七條修改為「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主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部門委派的人員組成,並有公司職工代表參加。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列席董事會」;「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等等。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意義主要有二: 第一,有利於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這是由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特點得以保證和體現的。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主要有四個特點: 1、素質高。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主要是外派的, 而不是內派(選)的,這就為組建高素質的監事會人才高地提供了選才空間上的法律保證。 2、力度大。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主要由外派人員組成, 這就從體制上理順了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人事組織關系和物質利益分配關系。在這種體制下,監事就能大膽地行使監督權,其監督力度就要比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監督力度大得多。 3、基礎好。因為監事會中的職工監事要當好職工的代理人, 就要認真聽取全體職工對董事、董事長、總經理的意見,進行監督就有良好的職工基礎。 4、權力大。監事會除能行使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重要職權外,還可行使「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是因事(時)而增設的,這就加大了監事會的監督權。 第二,有利於擴大職工管理公司的民主權力。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監事會,並決定監事會中應有職工代表,這就使國有獨資公司中的職工民主管理權力得到了擴大,凸顯了國有獨資公司職工的主人翁地位。 關於增設支持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展的規定 去年8月,黨中央、國務院在《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提出:「要培育有利於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資本市場」,「優先支持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進入國內和國際資本市場。在做好准備的基礎上,適當時候在現有的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專門設立高新技術企業板塊。」黨中央和國務院上述決定的精神實質,是要求我們加大對成長中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支持力度,為高新技術企業上市積極創造條件。然而,按照原《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發行新股、申請上市,要受到出資構成、連續盈利業績和股本總額的限制。而高新技術企業是以轉化科技成果為主的,開業時間一般比較短,股本規模一般比較小,如果完全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處於創業階段的高新技術企業就難以通過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進入融資門檻。在這種情況下,修改《公司法》有關條款,培育有利於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需要的資本市場,就成為當務之急。 為此,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多次審議,決定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屬於高新技術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公司發行新股、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樣規定,對促進高新技術股份公司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對於鼓勵科技人員以其科研成本出資入股,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提供了法律導向和法律保證。 第二,有利於高新技術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籌集發展資金。目前,我國高新技術公司尤其是中小高新技術公司多數設立時間比較短,創業期間盈利能力亦比較低,如按照原《公司法》規定,很多高新技術公司即使有很好的發展前景,也難以發行新股,通過證券市場籌集發展資金。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另行制訂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目的是要適當放寬對屬於高新技術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一放寬,籌集發展資金的環境就大為寬松,這對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來說無疑是一個利好規定。 第三,有利於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從我國目前的高新技術公司的實際情況來看,其起步較晚,開業時的規模一般比較小,創業初期的盈利能力較低,因而要達到《公司法》關於股票申請上市條件是較為困難的。為支持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發展,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授權國務院就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條件另行規定,使這類公司股票的上市條件適當低於其它公司,且其上市交易的股票在現有的證券交易所內單獨組織交易系統進行交易,這就為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促進高新技術股份公司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制條件。
Ⅳ 公司法中財務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司法中財務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1.規劃企業財務戰略。預先做好投融資、成本控制的准備,為企業高層決策提供後續資金保障,確保企業的戰略決策能夠順利實施。
2.健全企業財務制度。財務制度是否健全是衡量一家企業是否規范,也是衡量財務總監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
3.建立預算檢查制度。財務預算包括收入和支出預算。
4.審核分析財務報告。
5.控製成本籌劃稅收。
6.調配企業營運資金。
7.參與投資融資決策。
8.協調內外財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Ⅳ 企業融資是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
由股東會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融資公司法職權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Ⅵ 中國公司法下財務負責人職責是什麼
公司法財務負責人的崗位職責是:
1、規劃企業財務戰略;
2、健全企業財務制度;
3、建立預算檢查制度;
4、審核分析財務報告;
5、控製成本籌劃稅收;
6、調配企業營運資金;
7、參與投資融資決策;
8、協調內外財務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Ⅶ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行使哪些職權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行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等職權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7)融資公司法職權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