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資租賃物所有權歸誰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是歸出租人所有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可以約定在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也可以約定歸出租人所有;歸出租人所有的,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七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㈡ 車輛融資租賃的所有權如何認定
車輛融資租賃期間,車輛所有權歸融資租賃的出租人所有。融資租賃期滿的,車輛所有權按雙方的約定進行處理,沒有約定的,車輛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確定合同的性質是否屬於融資租賃合同是解決該類法律糾紛的前提和基礎。法院往往將車輛所有權的歸屬作為認定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如果法院認為車輛不歸出租人所有,進而認定融資租賃關系不成立,則出租人主張承租人違約解除合同,請求確認車輛歸其所有,或者請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等將失去依據。對此問題,司法實踐中,為了鼓勵交易,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般認為在汽車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現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但實際所有權為出租人的情況時,法院不宜直接做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不成立的判定。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法院為解決此問題提供了依據,即確認了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不宜作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法院可以根據出租人出具的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路費和稅費的憑證,證明出租人為實際出資人,獨自對機動車享有、使用、收益和承擔責任。法院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㈢ 對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誰享有所有權
現實困惑
某公司從融資租賃公司租用機床一台,公司繳納了比普通租賃高的租金,租賃合同履行完畢後,出租人沒有及時來收取機床,該公司認為機床的所有權歸自己,拒絕融資租賃公司來收取機床。該公司的做法對嗎?
律師答疑
融資租賃為租賃物的使用人提供方便,但自身要冒很大的風險。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不論是融資租賃、貸款或是投資,只要把資金用於添置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應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路、市場佔有率和佔有能力、產品市場的發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和消費能力。若對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調查得不細致,有可能加大市場風險。對於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出租人冒各種風險進行融資租賃目的就是為盈利。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第二百五十條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該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租用機床合同到期後,出租公司沒有及時收取機床,但雙方沒有約定的前提下,機床的所有權屬出租公司,該公司不能主張機床的所有權人是自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法理薈萃
除有特別約定,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並不具有取得租賃物所有權之期待權。但實際操作中越來越多的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會出於取得交換價值的利益而約定所有權歸對方所有。
㈣ 融資租賃的資產所有權歸誰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㈤ 融資租賃所有權歸誰
法律分析:1.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
2.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3.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㈥ 融資租賃最後的所有權會不會發生轉移
解答
融資租賃所有權會發生轉移。
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㈦ 融資租賃期間所有權歸屬
法律分析: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七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㈧ 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所有權歸屬
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合於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還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第七百六十條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㈨ 融資租賃如何確定所有權是否轉移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在原准則中將遠低於的比例確定為5%;但新准則中未規定具體比例,有企業根據情況判斷。 (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上例中全新設備使用年限3年,租賃期3年,屬於融資租賃。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90%)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下面從承租人角度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及其現值,然後計算其與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
㈩ 融資租賃設備所有權歸誰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在租賃期間所有權還歸出租方。承租人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不能因為租賃而改變所有權的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