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油站的法人代表因為外面有融資欠款被起訴了能不能把這個法人代表過戶給別人
不能。如果再遭起訴後更換法人,就是非法轉移財產,不但達不到效果,還會連累他人。
㈡ 加油站無證經營所適用法律條款
無證經營汽油犯的是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2)非法融資開加油站擴展閱讀:
案例:男子非法經營加油站銷售成品油10萬余升被批捕
無證經營加油站一年多,銷售成品油10萬余升,營業額達72萬余元人民幣,7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興賓區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
現年42歲的李某興賓區遷江鎮人,2013年5月,在未經培訓、沒有辦理《危險化學物品經營許可證》、《成品油零售許可證》、《消防合格證》等合法證件的情況下,私自在來賓市興賓區遷江鎮大里村經營一所加油站,主要零售柴油和汽油等成品油。
因為是無證經營,李某隻能通過比石油公司稍高的價格向其他加油站購進成品油銷售。自2013年5月到2014年6月期間,該加油站共銷售成品油20萬余升,經營數額達到了72萬余元,李某從中獲利3萬余元。
2013年7月16日,工商部門例行檢查時,發現該加油站沒有辦理相應的經營手續,遂向李某發了《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其停業整改。李某收到責令整改通知後置之不理,直至2014年6月20日,工商部門再次檢查時,也未對加油站進行整改。
工商部門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於當日晚對李運樂刑事拘留,李某對其無證經營加油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檢察機關認為:李某以獲取利益為目的,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經營加油站,經營的數額達72萬余元、非法獲利3萬多元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涉嫌非法經營罪,故依法對其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㈢ 私自開加油站要怎麼判刑,能取保候審嗎怎麼取保候審,現在人也不給見怎麼才能見到人
很有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監護人可以委託律師辦理取保候審及會見事項。
㈣ 我開了私人加油站,被本縣經偵大隊審訊了一夜,聽說已經立案了。
涉嫌非法經營。經營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的,就涉嫌構成犯罪。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之後,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之後認為構成犯罪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會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所以,一般會有三個環節:公安局----檢察院----法院。
類似的案件,剛達到犯罪標准。根據我以往的經驗,如果法院判決,很可能會在一年左右判刑。如果現在已經辦理了取保候審的,就很可能判緩刑,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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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個人開設黑加油站犯什麼法會有什麼處罰
個人開設黑加油站情節輕的會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拘留;情節重的會構成非法經營罪判刑並處罰金。
相關法律規定: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㈥ 本人想建一個加油站,融資問題!!
目前是可以的,我公司專業做加油站融資貸款
㈦ 內部加油站對外營業是非法經營嗎
內部加油站,在沒有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對外營業,是非法經營
㈧ 非法融資一般會如何處理
非法集資罪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1、按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2、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3、量刑標准: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二、集資詐騙罪
1、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於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歸納為: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根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4、量刑標准:
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8)非法融資開加油站擴展閱讀: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非法融資的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五和非法集資一樣,集資方式變換多樣,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㈨ 加油站經過多次工商局罰款是否說明犯了刑法中非法經營罪
加油站經過多次工商局罰款,並不能說明加油站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刑事犯罪行為。但如果加油站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構成非法經營罪。一經定罪,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