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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類信託風險

發布時間:2022-03-18 22:35:24

⑴ 債權類信託與股權類信託有什麼區別

債權類信託一般分為借貸之債與買賣之債:①借貸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
信託公司) 將信託資金以貸款形式貸放給融資方並簽署借款協議,按照約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還本金的投資方式。該種投資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借貸之債;②買賣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用於購買融資方某項財產的所有權或收益權( 如購買機器設備所有權、商業物業收益權等) 並簽署權益轉讓合同與溢價受讓( 回購) 合同,按照約定周期收取溢價款及到期收取與信託資金等額的受讓( 回購) 款。該種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買賣之債。
股權類信託一般分為股權融資類信託與股權投資類信託。兩類信託均為在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增資形式、購買融資方持有的股權或股權收益權形式進行投資,只是在股權融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權投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非固定收益。
債權融資與股權融資是兩種最為基本的投資方式,從法律上講,債權類信託所構建的法律關系以「債」為基礎,構建債權關系,股權類信託則構建股權法律關系。債權類信託與股權類信託各有利弊,在選擇信託產品投資時,投資者應結合融資方財務情況、經營情況、擔保情況以及項目管理情況等要素對項目進行篩選投資。
( 一) 控制力比較。債權具有相對性,受託人在債權法律關系形成後具有要求融資方按照先前約定支付價款、償還債務的權利,此時如融資方拒絕償債或無力償債,受託人只能訴諸法院( 即使有擔保財產,受託人處置擔保財產也必須通過法院訴訟或強制執行),因此受託人權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權則類似於物權,表現為受託人在投資完成後成為交易對手股東之一( 一般為大股東),雖然不享有債權,但是對被投資主體具有支配地位,從理論上講,此時的受託人不僅能夠控制被投資主體的資金往來和進出,而且能夠決定其董事選任與人員安排,財務上、人事上均能對被投資主體加以控制。因此,從這個角度講,股權投資的安全性是高於債權投資的。
(二)優先性比較。債權投資對於融資方來說,屬於其一般債務(如有擔保則為優先債務),而股權投資對於被投資方來講則不是債務。債務金額不會變,但是投資的股權價值卻隨著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變化而變化,因此債權投資在投資之初即將風險進行了鎖定,而股權方式投資的風險和收益卻時刻發生著變動。同時,債權因是融資方的一般債務,其具有法律上的優先性,舉個例子,對於同一個融資方,其既有借款1000萬元(受託人貸款,期限1年),又被增資款1000萬元(受託人投資,於1年後受讓退出),如在運行1年後融資方僅剩餘1000萬凈資產,則在償還完畢借款後企業凈資產為0,受託人投資的股權便沒有任何價值。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債權投資的安全性又高於股權投資。

⑵ 金融債權有哪些法律風險

1.盈利空間有限,存在支付風險
信託公司傭金收入大概為融資額的1%,100億的融資額才有1億的利潤。如果通過貸款的形式使用,信託的收益率通常比銀行利率高大概兩到三倍,而信託貸款的利率按規定受到貸款通則20%的剛性約束,僅可以在銀行利率上下浮動5%,信託公司把本金和收益支付給投資者後,兩者相抵,信託公司所剩無幾。
2.信息不暢、監管不嚴存在經營風險
以房地產信託為例,房地產信託的發售方式是,開發商委託信託公司進行產品設計,由指定銀行代為發售,開發商支付產品的本金與利息。信託公司按理應該嚴格選擇信託項目,但為了收取設計費用,可能會有意忽略一些有可能不利於投資者的重要信息。
3.有關規定不明確存在政策風險
銀行債權信託產品仍是個政策空白,因為有關法規並未規定不允許這么做,銀行利用信託工具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范圍內打了一個擦邊球。一旦遇到政策調整或政策更加明確,信託機構和投資者對因此而出現的風險是難以控制的。

⑶ 什麼是債權類信託

債權類信託產品的信託合同,以決定是否值得投資。通俗一點的考慮是兩點:一是銀行有沒有明確對信貸資產的溢價回購作出承諾; 二是自己進行簡單核算,分析銀行經過一個信託合同後所得的實際收入。

⑷ 債權類信託理財產品有什麼風險

風險:與股權類信託一樣,債權類信託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比如,某企業成功通過債權融資以後,一旦經營發生困難,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收益就可能產生困難。

⑸ 債權信託投資風險有哪些

1.盈利來空間有限,存在支付風險源
信託公司傭金收入大概為融資額的1%,100億的融資額才有1億的利潤。如果通過貸款的形式使用,信託的收益率通常比銀行利率高大概兩到三倍,而信託貸款的利率按規定受到貸款通則20%的剛性約束,僅可以在銀行利率上下浮動5%,信託公司把本金和收益支付給投資者後,兩者相抵,信託公司所剩無幾。
2.信息不暢、監管不嚴存在經營風險
以房地產信託為例,房地產信託的發售方式是,開發商委託信託公司進行產品設計,由指定銀行代為發售,開發商支付產品的本金與利息。信託公司按理應該嚴格選擇信託項目,但為了收取設計費用,可能會有意忽略一些有可能不利於投資者的重要信息。
3.有關規定不明確存在政策風險
銀行債權信託產品仍是個政策空白,因為有關法規並未規定不允許這么做,銀行利用信託工具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范圍內打了一個擦邊球。一旦遇到政策調整或政策更加明確,信託機構和投資者對因此而出現的風險是難以控制的。

⑹ 信託和債權類理財有什麼不同嗎

信託的有些產品就是債權及受益權轉讓啊,
這兩個名詞不是一類主體
信託和對應的證券期貨、基金、國債、銀行理財產品才是同一范疇
融資類信託的特點有創新性高、收益較高、投向較廣、風險相對較大的特點

⑺ 債權和股權信託有什麼區別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債權類信託一般分為借貸之債與買賣之債:①借貸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信託公司)
將信託資金以貸款形式貸放給融資方並簽署借款協議,按照約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還本金的投資方式。該種投資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借貸之債;②買賣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用於購買融資方某項財產的所有權或收益權(
如購買機器設備所有權、商業物業收益權等) 並簽署權益轉讓合同與溢價受讓( 回購) 合同,按照約定周期收取溢價款及到期收取與信託資金等額的受讓( 回購)
款。該種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買賣之債。

股權類信託一般分為股權融資類信託與股權投資類信託。兩類信託均為在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增資形式、購買融資方持有的股權或股權收益權形式進行投資,只是在股權融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權投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非固定收益。

債權融資與股權融資是兩種最為基本的投資方式,從法律上講,債權類信託所構建的法律關系以「債」為基礎,構建債權關系,股權類信託則構建股權法律關系。債權類信託與股權類信託各有利弊,在選擇信託產品投資時,投資者應結合融資方財務情況、經營情況、擔保情況以及項目管理情況等要素對項目進行篩選投資。

( 一)
控制力比較。債權具有相對性,受託人在債權法律關系形成後具有要求融資方按照先前約定支付價款、償還債務的權利,此時如融資方拒絕償債或無力償債,受託人只能訴諸法院(
即使有擔保財產,受託人處置擔保財產也必須通過法院訴訟或強制執行),因此受託人權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權則類似於物權,表現為受託人在投資完成後成為交易對手股東之一(
一般為大股東),雖然不享有債權,但是對被投資主體具有支配地位,從理論上講,此時的受託人不僅能夠控制被投資主體的資金往來和進出,而且能夠決定其董事選任與人員安排,財務上、人事上均能對被投資主體加以控制。因此,從這個角度講,股權投資的安全性是高於債權投資的。

(二)優先性比較。債權投資對於融資方來說,屬於其一般債務(如有擔保則為優先債務),而股權投資對於被投資方來講則不是債務。債務金額不會變,但是投資的股權價值卻隨著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變化而變化,因此債權投資在投資之初即將風險進行了鎖定,而股權方式投資的風險和收益卻時刻發生著變動。同時,債權因是融資方的一般債務,其具有法律上的優先性,舉個例子,對於同一個融資方,其既有借款1000萬元(受託人貸款,期限1年),又被增資款1000萬元(受託人投資,於1年後受讓退出),如在運行1年後融資方僅剩餘1000萬凈資產,則在償還完畢借款後企業凈資產為0,受託人投資的股權便沒有任何價值。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債權投資的安全性又高於股權投資。

⑻ 如何識別「債權類私募基金」的風險

由於私募產品的核心性質是「合夥投資」,與金融機構金融產品「信用委託」完全不同,其實質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在產品運作和法理上很多環節可能會體現風險:

1、沒有監管可能存在道德風險;
私募基金不是金融機構,沒有相應的監管機構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管理,容易出現利益輸送等道德風險,尤其是「債權類私募基金」,由於其期限短、融資成本高,更容易出現這些問題,而一旦因為沒有監管出現道德風險,在法律層面上也很難舉證和法律追究;
2、人力資源短缺可能存在監控風險;
私募基金不是金融機構,不像銀行或信託公司有嚴格的審批制度和多層級的部門制約,反而很多私募基金為了壓縮成本而盡量少的僱傭員工,這樣,無論在內部風險控制還是對融資單位的全流程跟蹤管理上都很難盡善盡美,而更多的依賴於抵押和擔保,這樣很容易忽略事中隱患,而不能及時退出最終走向拍賣;
3、經驗不足可能存在技術風險;
很多債權類的私募基金其員工配置都很年輕,而且對於此類業務過於樂觀,與金融機構豐富的評估、抵押、處置不良資產經驗相比,私募基金的經驗多顯不足,而經驗不足很有可能導致貸款業務的技術風險,在貸款流程的每個技術環節上一旦出現了紕漏,都有可能涉及風險,甚至有被騙貸的可能;
4、無備用金可能存在兌付風險;
銀行應對貸款風險除了抵押擔保外,還有資金池管理模式來緩沖風險,信託公司應對貸款風險除了抵押擔保外,還有多重擔保和凈資本管理,凈資本管理也就是俗稱的備用金風險緩沖;
而私募基金多以合夥制形式,基金公司本身一般在一個項目出資額在1-5%之間,而對於私募基金公司沒有資質和備用金的要求,所以私募基金多沒有後備資金進行風險緩沖,一旦出現了兌付風險,首先的應對措施只有拍賣和履行擔保,這樣投資人很有可能糾纏於無限期的法律流程中;

⑼ 如何劃分債權類與股權類信託的法律風險

債權類的信託基於的是債權。股權類信託基於的是股權。所以如果融資方出了問題。那麼首先清償的是債權。債權清償完畢以後,才會清償股權資產。所以,最大的風險就在於,股權類的信託有可能最後連本金都沒有了。債權的話,只要有相應的資產擔保,起碼還能處置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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