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bot融資模式有哪些具體形式,簡述其各自的特點
BOT是政府政府通過與投資人簽訂特許經營權協議吸引投資人對公共基礎設施進行投資,項目的預期收益是投資人收回投資成本和獲取投資回報的主要來源。運行特點是政府授權,投資人獨立運作,運營期結束,項目產權無償移交政府。
PPP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由社會資本或雙方共同建設、運營、管理公共設施並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一種模式。運作特點是政府授權,以投資人為主,雙方共同建設、運營和管理,根據雙方投資比例,確定雙方收益。
聯系:本質上差不多,都是政府吸引社會資本,推動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人通過項目融資,通過項目運營獲取投資回報。
區別:
1、PPP的范疇更廣泛,涵蓋的領域更多,除了基礎設施建設、自然資源開發,還包括公共服務產品的民營化。而BOT主要集中於基礎設施建設。
2、PPP更強調政府和社會資本的的參與 和合作,整合雙方資源,強調資源配置,實現項目價值的最大化,共同收益,各擔風險,而PPP是根據政府授權,獨立承擔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3、PPP更強調雙方的風險分配,合理分擔項目風險。而BOT則由投資承擔主要風險。
4、融資方式和責任不同,債權人的追索程度不同:BOT的融資主體是投資人,投資人承擔全部投資風險。PPP融資主體是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承擔項目投融資風險,而社會資本方(母公司)並不承擔全部融資風險。
5、項目周期不同,所有權不同。BOT有明確的運營期,投資人在運營期內擁有經營權。而PPP可能是整個項目周期,社會資本可能擁有項目的所有權。
6、階段不同,在國民經濟中和國家戰略中的地位不同。BOT是PPP以展的第一階段和試行階段,在我國並未得到充分發展。而PPP是推進政府改革和職能轉變的重要舉措。PPP將使政府逐步退出投資,變身監管者、規則制定者和服務購買者,也是減輕政府負擔、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清晰政府職能、改善和提高社會服務水平的重要方式。
B. BOT融資在我國存在的優勢有哪些
51資金項目網專家為您解答:在我國,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應該說有其發展的優勢。這主要是因為BOT融資方式對於政府和投資方都有益處。
對政府來說,首先,它解決了項目資金問題,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減少了政府借債和還本付息的負擔。其次,它有利於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促進項目運營效率的提高,可以較好地解決政府投資超工期、超成本和運營服務差等弊病,為社會公眾提供較好的城市基礎設施使用服務。
再次,它有利於實現城市基礎設施的產業化、市場化。因為BOT融資方式明確了城市基礎設施的產權結構,明確了政府機構、項目發起人、項目公司、運營公司之間的職責,形成了協凋運轉、有效制衡的經營管理機制,並促進了政府職能的轉變,使政府從直接管理轉變為宏觀管理,實現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良性發展。
最後,它有利於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這主要是因為BOT融資方式往往有外資參與,政府可在先期不投入或少投入的條件下,將國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低成本引進,通過學習國外先進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經驗,提高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水平。對社會投資方而言,其優勢在於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現金流量穩定,投資風險相對較小,可以為投資方帶來穩定、長期的投資收益。而且由於項目的特許權經營協議是在政府和投資方之間確定。
C. BOT投資模式的優點和缺點是什麼
好吧,那就給你全面一點的吧~!
一、BOT國際投融資方式內涵
(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設---運營---移交
是指基礎設施建設的一類方式,也是一種私營機構參與基礎設施的開發和運營的方式。
BOT結構特別適合於提供社會性產品或服務的項目,如交通或能源項目。
(二) BOT的特點
1.主體的特殊性
其法律主體主體一方為東道國政府主管部門,另一方為外國私人投資者。
2.風險很大
從與東道國政府協商談判、進行可行性研究,到經營周期最終結束,時間跨度往往達數年、數十年甚至更長,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多種風險,如政策變動、貿易和金融市場變動等等。
商業風險
政治風險
3.授權期滿轉讓給政府
BOT項目的特許運營期滿後,設施需無償地轉讓給政府。
一般不得進行轉讓和出讓。
4.政府是項目成功的關鍵角色之一
BOT項目的執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任務和過程,它牽涉到很多關鍵的、需要相互之間能良好協調和合作的關系人。 例如:項目的投資者、政府、股東、項目的承包商、貸款方、項目產品的用戶、保險公司等。
5.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
BOT項目一般都是由多國的十幾家或幾十家銀行或金融機構組成銀團貸款,再由一家或數家承包商組織實施。 從與東道國政府協商談判、進行可行性研究,到經營周期最終結束,時間跨度往往達數年、數十年甚至更長。
6.項目難度大
每個BOT項目都各具特點,一般均無先例可循,每個項目都是一個新課題,都得從頭開始研究。
7.要求各方通力合作
BOT項目的規模決定了參加方為數眾多,它要求參加方都參與分擔風險和管理。
參加BOT項目的各方只有通力合作才能保證項目順利實施、如期竣工。
8.BOT項目一般都不可能直接賺取外匯而在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實行不同程度的外匯管制,一旦東道國的國際收支情況惡化,加強對外匯的管制,將嚴重影響投資者的資金流動和償還能力。
二、BOT項目運作
BOT項目一般有四個步驟:
第一步:
項目發起方成立項目專設公司(項目公司),專設公司同東道國政府或有關政府部門達成項目特許協議。
第二步:
項目公司與建設承包商簽署建設合同,並得到建築商和設備供應商的保險公司的擔保。專設公司與項目運營承包商簽署項目經營協議。
第三步:
項目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貸款協議或與出口信貸銀行簽訂買方信貸協議。出口信貸銀行為商業銀行提供政治風險擔保同時,貸款方得到項目本身的資產擔保。 項目本身可以用作擔保的資產包括:銷售收入、保險、特許協議和其他項目協議等。
第四步:
進入經營階段後,項目公司把項目收入(比如:依照銷售合同所得的銷售收入以及道路、隧道和橋梁的通行費等)轉移給一個擔保信託。擔保信託再把這部分收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
三、BOT項目融資的效應
(一)BOT項目融資的正效應
l、從政府方面看,BOT方式可以緩解財政負擔,把從基礎設施上省下的資金用到其它政府項目中去,從而可以在政府資源不足時將事情辦的更好。
2、從承包商方面看,可以在建築市場不景氣時期通過BOT方式激發政府銀行和大財團的興趣,創造項目投資機會,從而緩解承包任務來源不足的問題。
3、BOT項目為銀行金融機構和私人財團提供了良好的投資機會
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額大,投資回收期長,其投資強度不是個別銀行、金融機構或私人財團所能夠或願意承受的。
採用BOT就可以使這些金融機構和私人財團把各自的資金通過入股或貸款的形式集中起來,投資建設於基礎設施項目,而且投資效益往往相當可觀。
(二)BOT項目融資的負效應
l、BOT投資方式使政府存在兩難選擇:
國家要控股,則需要投入大筆資金,國家股份太多,非國有投資主體失去興趣;為調動私人部門的積極性,國家不控股,BOT項目控股權的喪失會引發私人壟斷等行為。
2、 私有部門追求的是利潤目標,以實現經濟效率為原則; 而基礎設施項目往往有實現公平目標的要求,這兩個方面是矛盾的。
3、BOT涉及的經濟主體比較多而且復雜,多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協調相當困難,而政府作為經濟主體而不是仲裁者的參與,又增加了協調難度。
4、從政府的角度看,由於受BOT項目授權協議及相關條例的約束,應變的彈性較差。
5、任何BOT項目,投資額相當的大,相對授權期限較長,對投資者而言,投資回收期也較長、投資風險大,構成了對投資者不利的一面。
6.外商從自身利益出發,往往提出獲利盡可能大、投資風險盡可能小的方案,試圖由我國政府承擔本應由投資者承擔的諸多風險,因而造成提出談判的項目很多,但談判成功並付諸實施的項目很少的局面。
四、 BOT 的歷史沿革
BOT方式實際上已應用了幾個世紀。基礎設施和公共工程項目屬於高資金密集型項目,通常由政府壟斷經營。早在17、18世紀的歐洲,在一些運河、橋梁的修建中就出現了私人投資的身影。
17世紀英國政府允許私人建造燈塔,經政府批准,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許期滿後政府將燈塔收回並交給政府所屬的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 可見在當時這種具有BOT性質的投資方式在效率上就遠遠高於行政部門。
18世紀後期和19世紀的歐洲國家,政府已經廣泛利用私營機構的力量,進行公路、鐵路和運河等公共基礎設施的投資開發和運營管理,尤其是在歐洲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中,私營機構起到了重要作用,倫敦和巴黎的供水就由私營公司承擔。
兩次世界大戰後,基礎設施建設主要由政府機構來承擔,這種模式給政府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尤其是那些缺乏資金的發展中國家,更是難於滿足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要的資金。
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世界經濟形勢逐漸發生變化。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BOT這種投資方式正式出現在經濟舞台上。
1984年,當時的土耳其總理厄扎爾首先提出了BOT這一術語,想利用BOT方式建造一座電廠。
英法海底隧道、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澳大利亞悉尼灣隧道等。
4.緩解資金短缺問題;
5.提高市場化的程度;
6.提高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率;
7.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二、 BOT成為我國利用外資的方式
BOT不同於傳統的「外資」企業投資。
第一個項目
1995年5月,廣東來賓電廠B電廠,經國家計委批准,我國首例利用BOT融資的項目一廣東來賓電廠B電廠正式簽約,該項目於1997年5月資金到位,在上世紀內建成並投入運營。
第二個項目
從1995年11月,上海水處理廠。
從1995年11月開始,該公司已經開始籌措5400萬美元的銀團貸款用於項目建設。
第三個項目
是河北保定附近的丁渠火電廠,該項目總投資11.4億美元。
第四個項目是深圳電站項目,該項目已由亞洲電力公司承擔。
第五個項目是廣州輕軌鐵路第二期工程。
第六個項目是武漢都市鐵路項目。
1996年、1997年國家計委又批准了幾個大型的BOT項目對外招商。
「十五」期間—「「十一五」期間
全國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大約需要投資1萬億元,政府投資約占 2000至3000億元,還有7000至8000億元需要通過貸款、利用外資和社會投資等方式解決。
在這種情況下,通過BOT方式進行融資,就引起了有關政府部門和業者的關注。
三、中國企業境外開展BOT項目
(一) 「走出去」戰略與境外開展BOT
2000年——「走出去」戰略
BOT作為一種國際承包工程市場上主要的帶資承包方式,是中國公司必須探討和實踐的。
BOT項目可以帶動國內更多的單位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推動國家「走出去」戰略的更好實施。
(二)境外開展BOT對我國企業的促進作用
1、該項目可以推動中國公司提高能力,提高人員素質,促進中國公司上規模、上檔次,形成快速發展的局面。
2、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綜合經營管理水平,特別是資本運營能力,培育真正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跨國企業。
(三)中國公司今後開展BOT項目具備的前提條件
1.目前國內銀行還不能接受以項目合同作為融資擔保,貸款需要有公司擔保,與國際上普遍接受BOT合同作為項目融資擔保的做法有較大的差距。
2.中國公司資本市場運作能力相對較弱
資本市場對投資風險的識別、評估、分擔等有嚴格的要求和程序。 中國公司對投資風險的識別、評估、分擔等能力不夠。
3.中國公司的管理體制也是阻礙中國公司
在遇到BOT項目時,主要考慮的是客觀上的困難,有明顯的畏難思想和等、靠、要的思想。
這個問題只能夠隨著國有企業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而解決。
4.有成熟的融資渠道和銷售渠道的公司進行運作
國際大公司搞BOT項目也不是每個項目都能成功。 國際大公司追蹤BOT項目時,三、四個項目才能成功一個。BOT項目涉及的范圍很廣,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在BOT項目的組織者,出資者、建造者、設備供應者,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
5.有針對性地選擇BOT項目的國家、行業和項目
選擇項目所在國時需要考慮該國與中國在經濟,外交等方面的關系,最好是與中國有地緣優勢的國家。另外要注意的情況是選擇的項目類型要和自身的優勢相適應。
6.有目的地培養儲備實施BOT項目所需要的人才。
BOT項目是承包工程的最高形式,對項目管理人員的要求是很高的,需要精通各方面知識,具有綜合素質人員的共同努力,才能保證項目實施的成功。
BOT項目需要 商務人才,管理人才,技術人才,這些人才:
要熟悉國際資本市場的游戲規則;
要熟悉項目所在國的市場營銷;
要熟悉項目分包市場的運作;
要熟悉項目建設的管理;
要有很強的項目營運能力。
D. 在融資方式中提到了BOT和TOT是什麼意思啊
BOT
定義: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
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特徵:
1、私營企業給予許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門承擔的建設和經營特定基礎設施的專營權(由招標方式進行);
2、由獲專營權的私營企業在特許權期限內負責項目的經營、建設、管理,並用取得的收益償還貸款;
3、特許權期限屆滿時,項目公司須無償將該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
bot項目的當事人
1、政府
東道國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的方式將特許權授予私營企業
2、項目公司
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是東道國的法人
3、其他參加人
1)建設公司
2)營運商
3)貸款人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移交-----經營------移交。tot是bot融資方式的新發展。 近些年來,tot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它是指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的一定期限的產權和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投資人在一個約定的時間內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和得到合理的回報,並在合約期滿之後,再交回給政府部門或原單位的一種融資方式。 tot也是企業進行收購與兼並所採取的一種特殊形式。它具備我國企業在並購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特點,因此可以理解為基礎設施企業或資產的收購與兼並
E. BOT融資方式有哪些特點
(1)BOT融資方式是無追索的或有限追索的,舉債不計入國家外債,債務償還只能靠項目的現金流量。
(2)承包商在特許期內擁有項目所有權和經營權。
(3)名義上,承包商承擔了項目全部風險,因此融資成本較高。
(4)與傳統方式相比,BOT融資項目設計、建設和運營效率一般較高,因此,用戶可以得到較高質量的服務。
(5)BOT融資項目的收入一般是當地貨幣,若承包商來自國外,對宗主國來說,項目建成後將會有大量外匯流出。
(6)BOT融資項目不計入承包商的資產負債表,承包商不必暴露自身財務情況。MBA智庫文檔
F. bot融資模式的BOT融資模式
BOT融資模式(即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移交)是項目融資的諸多方式中的一種,在我國又被稱作」特許權投融資方式。一般有東道國政府或地方政府通過特許權協議,將項目授予項目發起人為此專設的項目公司(Project company),由項目公司負責基礎設施(或基礎產業)項目的投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在規定的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擁有投資建造設施的所有權(但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所有權),允許向設施的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並以此回收項目投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的成本費用,償還貸款;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設施無償移交給東道國政府。
BOT融資模式雖然包含了建設~經營~移交三個過程,但它並不是簡單的建設~經營一移交的過程疊加.因此,國內出現了很多號稱BOT項目融資的「類BOT」運營模式,由於不具備融資過程,其並不具有項目融資特徵。這種運營模式不一定需要商業銀行的直接參與,或者即使商業銀行以貸款形式參與,也會採用投資人(而不是項目公司)資產抵押或者信用擔保取得貸款,而不採用項目融資,於是就不是項目有限追索。 BOT融資模式擁有眾多優點,這些優點使得其在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得到廣泛的應用:對發達國家而言,政府採用BOT融資模式對基礎設施進行建設可以:
減少政府開支,從而減少政府債務和赤字。
發揮私營機構的能動性與創造性,提高效率。
而對發展中國家而言,BOT模式可以幫助政府解決:
由經濟發展推動帶來的基礎設施建設的強勁需求,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的缺口。
由資本市場推動的國際資本的投資機會
加速促進技術轉移和效率的提高
由於BOT融資模式的以上優勢國際上個主要承包商大都以如BOT項目融資方式承攬海外工程,並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如日本承包商,供應商和銀行就是積極主動地提供出口信貸並應用BOT方式在國際承包市場取得很多項目。 BOT具有無追索權項目融資的典型特點:
債權人對於建設項目以外的資產和收入沒有追索權:BOT是利用資產(主要是基礎設施)進行融資的形式,債權人對項目發起人的其它資產沒有追索權,建成項目投入使用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成為償還貸款和提供投資回報的唯一來源。
融資不主要依賴項目發起人的資信或涉及的有形資產,債權人只考慮項目本身是否可行以及項目的現金流和收益是否可以償還貸款,其放貸收益取決於項目本身的效益境內機構不以建設項目以外的資產、權益和收入進行抵押、質押或償債。境內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擔保。」簡單講,即以項目自身的資產和項目未來的收益作為抵押來籌措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項目的融資負債比一般較高,結構也較復雜;多為中長期融資,資金需求量大,風險也大,融資成本相應較高;所得資金專款專用。
項目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成立項目公司,而項目公司是項目貸款的直接債務人。
合同文件和保險多,用以分散和規避風險。
G. 什麼叫TOT和BOT融資模式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移交--經營--移交。TOT方式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的一定期限的產權或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投資人在約定的期限內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並得到合理的回報,雙方合約期滿之後,投資人再將該項目交還政府部門或原企業的一種融資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恩美路演
H. 如何看待城市基礎設施融資的bot模式對我國城市基礎設施發展的作用
論文摘要: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不斷深入,基礎設施對城市可持續發展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甚至成為制約現代城市發展的瓶頸。究其原因,在於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短缺,投融資渠道不足。本文對傳統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BOT、TOT、PFI以及新興的ABS、PPP等形式進行比較研究,以對拓寬基礎設施投融資渠道進行探討。我國正處於城市環境基礎設施產業化與市場化的進程之中,由於企業的市場參與所帶來的投資主體多元化,以及國內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商業融資手段的不斷完善,為融資手段的多樣化創造了條件。城市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是以人為主體,以自然環境為依託,以經濟活動為基本內容,按自身規律不斷運轉,社會聯系極為緊密的有機整體;是人類集中,高效率利用自然資源、土地資源、空間資源和智力資源,創造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載體;是設施建設、經營、管理和服務為一體的社會實體。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不斷深入,基礎設施對城市可持續發展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甚至成為制約現代城市發展的瓶頸。究其原因,在於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短缺,投融資渠道不足。對傳統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BOT、TOT、PFI以及新興的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公私合夥制)等形式進行比較研究,對拓寬基礎設施投融資渠道進行探討是必要的。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融資方式BOT意為「建設—經營—轉讓」,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BOT最本質的特點是使私營企業資金用於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其典型形式是:項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幾家投資人所組成的項目公司特許權利——就某項特定基礎設施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在約定的期限內經營管理,並通過項目經營收入償還債務和獲取投資回報。約定期滿後,項目設施無償轉讓給項目所在地政府,項目設施的所有權最終歸屬於政府,因此,BOT模式有時也被稱為「暫時私有化」過程。簡而言之,BOT一詞是對一個項目投融資建設、經營回報、無償轉讓的經濟活動全過程典型特徵的簡要概括。BOT方式不僅是一個融資的協議,而且還是一個長期專業化的協議。在協議的基礎上,公私雙方建立起夥伴關系,並向公眾提供經濟、高效的服務。20世紀70年代後,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政府的財政預算越來越緊張,而面對的基礎設施的需求量越來越大,由政府充當基礎設施投資主體越來越困難論文網。BOT方式作為一種新的投融資方式,在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滿足了普遍性的內在需求。各國都開始運用這種新的模式進行城市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如英法海峽隧道、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我國第一個正式批準的BOT試點項目——廣西來賓電廠等。BOT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模式,操作過程復雜,中間環節較多,涉及到工程技術、經濟、法律等諸多問題,需要通過規范的運作程序和比較完善的特許協議來規避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在BOT項目中,最重要的是資金的融資方式、風險的分擔、資金的結構、回報率的確認以及政府與項目公司各自的地位等問題,這關繫到項目的成功與否和雙方合作關系的長久維持。此外,BOT項目需嚴格控制工程的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BOT模式適用於那些投資額巨大、投資回收期長、建成後具有穩定收益的建設項目。經營性政府工程,如污水處理廠、發電站、高速公路、鐵路等公共設施具備這一特點。通過BOT模式,政府得以在資金匱乏的情況下利用民間資本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減少項目建設的初始投入,將有限資金投入到的領域。目前,BOT模式在全國范圍內應用較為廣泛,已成為經營性城建項目中一種較為成熟和有效的融資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