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環境權是怎麼產生的
環境權的具體主張是由原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一位醫生在1960年首先提出來的。當時他是針對有人往北海傾倒放射性廢物而向「歐洲人權委員會」提出控告,認為這種行為違反了《歐洲人權條約》中關於保障清潔衛生的環境的規定。20世紀50年代以來,不斷出現震驚世界的公害事件。1960年環境權的主張提出以後,1969年美國密歇根州立大學一位教授以「公共信託理論」為依據,提出了公民享有環境權的理論。同年美國公布的《國家環境政策法》和日本《東京都防止公害條例》都明確規定了環境權。1970年在日本東京舉行了有13個國家參加的「公害問題國際座談會」,會後發表的《東京宣言》說:「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權利和當代人傳給後代的遺產應是一種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1972年聯合國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的「人類環境會議」上通過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中提出:「人人有在尊嚴和幸福的優良環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適當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現在,有的國家已將環境權作為公民享有的一種基本權利寫入了憲法。
② 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歸根到底是人與自然的關系。
解決環境問題,其本質就是一個如何處理好人與自然、人與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問題。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人與自然從遠古天然和諧,到近代工業革命時期的征服與對抗,到當代的自覺調整。
努力建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現代文明,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這一矛盾運動和對立統一規律的客觀反映。
有些同志認為環保與經濟發展是對立的,認為要保護環境必然要犧牲經濟的發展。
這些年的實踐證明,正確處理環境與發展的關系,二者是可以相互促進的,可以達到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美國的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狀況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可資借鑒的範例。
(2)美國公共信託理論的形成與發展擴展閱讀:
環境保護一般是指人類為解決現實或潛在的環境問題,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
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採取的各種行動的總稱。
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術的、行政管理的,也有經濟的、宣傳教育的等。
十八屆五中全會會議提出: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
深入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
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鐵路、公路干線、大型港口碼頭、機場和大型工業項目等工程建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壞。
農墾和圍湖造田活動、海上油田、海岸帶和沼澤地的開發、森林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對環境的破壞和影響。
新工業區、新城鎮的設置和建設等對環境的破壞、污染和影響。
③ 什麼是公共信託
公共機構信託是指為了公共機構的利益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通常是學校、醫院和慈善組織,也可以是個人。確定公共信託的標准不在於淮設立信託,而在於信託是為了誰的利益。
④ 肖澤晟的參與的科研項目
1、主持國家社科基金課題「公物法研究」(2005年)。
2、與張千帆教授共同主持教育部「十五規劃」教材項目「憲法學」。
3、為應松年教授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課題「行政執法的數學模型——以行政處罰為例」的主要任務承擔者。
4、參與研究國家社科基金課題「國有資產營運過程中的地方政府行為規范研究」(王章留教授主持)以及全國人大環境資源委員會課題「中國土地立法研究」(江平教授主持)。
5、江蘇省社會科學基金課題重點項目「農民工權利保護問題研究」(陶廣峰教授主持)的主要參與者。
6、江蘇省2005年研究生創新計劃項目「公物管理中的利益權衡——美國自然資源公共信託理論對我國的啟示」。
7、2003年世川良一基金項目「中國公民的人權保障」。
8、南京大學「985一期」網路課程項目「行政法學」(2000年-2002年,已經完成)。
9、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主持南京大學網路學院遠程教育課程「憲法學」的研究。
⑤ 公共行政的什麼表現以什麼為基礎,提供什麼,彌補什麼,作為公共信託人實現公民
公共行政環境的特殊主要表現方面如下:
1、不同的公共行政環境之間表現不同:
各種公共行政環境之間有自然地理、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意識形態、文化傳統、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的差別。就是在同一種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文化傳統的前提下,公共行政環境也有區別。
2、國家的不同地區的公共行政環境的差別:
這些差別主要表現在自然地理、經濟發展水平、人文素質、宗教信仰、風俗習慣、行政效率高低等方面。
公共行政環境是指直接或間接地作用或影響公共組織、行政心理、行政行為和管理方法與技術的行政系統內部和外部的各種要素的總和。
(5)美國公共信託理論的形成與發展擴展閱讀:
針對中國公共行政環境聯合國前任秘書長吳紅波的觀點:
一是打破思維定式。綠色增長和包容性增長等理念與新的發展綱要高度契合。這表明中國選擇的發展道路是正確的,有前瞻性的。但是,國家政府面臨的不再是單一的經濟問題、社會問題或者環境問題,而是綜合發展的系統工程。
二是打破條塊分割。聯合國在進行公共行政管理和電子政務調研時發現,條塊分割、各自為政、缺乏協調是不少國家政府管理的通病。為了將新的發展綱要與本國發展戰略相結合,更好地整合利用國內資源,克服綜合協調困難、管理成本高等掣肘。
三是公共信息為公眾分享。政府部門因公務採集的信息,不是部門私產,為公眾所有。但在許多國家政府部門將公共信息視為私有,嚴重影響了公眾的知情權和行政部門透明運作,也不利於公眾對政府的監督。
四是加強能力建設。目前,電子政務發展有兩大特點:一是融合了軟體與硬體技術,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務效率; 二是技術發展迅猛,涵蓋了電子政務網路、信息資源庫、網路與信息安全基礎設施、政府數據中心以及相關支撐體系等。
五是增進國際合作。中國在公共行政管理和電子政務發展經歷與發達國家相比,雖然時間短,卻成績顯著;但尚有差距,應努力趕上。
⑥ 論環境民主原則
環境民主原則簡論
王宏巍(武漢大學 環境法研究所,湖北 武漢 430072)
摘要:環境民主原則是環境資源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實質是指社會公眾在環境管理及其相關事務中享有廣泛參與的權利和義務。本文從闡述環境民主原則的涵義入手,分別論述了環境民主原則的理論基礎、具體內容,結合這一原則在我國的實施情況,提出了貫徹落實環境民主原則的具體途徑,從而實現環境資源法的民主化,環境民主手段的法律制度化。
關鍵詞:環境民主 公眾參與 環境法治
環境民主原則是民主主義理念在環境管理活動中的延伸,是許多發達國家在環境法中普遍採用的一種民主法律制度。實踐證明,環境民主原則在環境保護中發揮著巨大的推動作用。深入研究這一問題,對其理論依據及立法實踐作進一步的考察,探尋完善環境民主原則機制的路徑,對於保護環境及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一、環境民主原則的基本涵義
環境民主原則主要是指社會公眾在環境管理及其相關事務中進行參與和決策的資格與必要性,並據此享有和承擔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我國環境法的有關著作中學者們對於環境民主原則的表述不盡一致。有的將其稱為「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有的稱其為「環境保護的民主原則」,也有人將其概括為「公眾參與原則」。雖然其各自強調的重點有差異,但其基本內涵則應該是一致的。筆者之所以將其概括為環境民主原則,主要是因為環境民主原則既有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管理之意又能集中反映民主精神在環境管理及其相關事務中的貫徹和體現,是民主主義理念在環境管理活動中的必要延伸。將其稱為環境民主原則可以使理論歸納
更為科學和准確。該原則的確立對於提高環境決策的品質和公眾的環境意識,對於促進政府與人民在環境保護中的合作,對於保障公眾的環境權,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環境民主原則得以發展的力量之源主要有兩個:公民環境權理論與民主思想的結合;環境保護群眾運動和民主運動的結合。當代民主運動和環境保護運動的緊密結合,是促進環境民主成為環境法指導原則的基本動力。環境民主原則的逐步確立主要取決於人們對環境要素法律屬性認識的不斷深化,並由此引發民主精神在環境領域逐步生並不斷得以強化和穩固發展,直到目前環境民主原則已成為為世界各國環境法所普遍認可和遵循的一項基本准則。對於這樣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原則,我們有必要深入了解其理論基礎,以便對其基本內涵有一個相對准確的把握。
二、環境民主原則的理論基礎
(一)公共信託理論
公共信託理論是環境民主原則重要理論基礎。公共信託理論源於羅馬法,基本含義是:空氣、水、河流及其他自然資源本質上屬於公民的共同財產,應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由政府或其他組織以信託的形式加以管理和利用。而現代的公共信託理論是由美國學者薩克斯教授發展而來的。薩克斯教授認為,在不侵害他人財產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財產——這古老的法諺是對環境資源具有公共權利屬性的最好寫照,而大氣、水等公眾所有的環境資源屬於全體人民共同的資產,對其管理、使用應當符合公共利益;公民和政府之間形成一種信託關系,公民作為委託人把有關環境資源管理、使用的權利授予政府,政府必須履行有關受託人的義務,在基於社會公益的前提上合理地處置、使用這些公共財產;因此,為了確保政府更好地履行受託人之義務,體現環境民主的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就是必要的。
(二)環境權理論
環境權理論是環境民主原則的另一個重要理論根據。1970年3月,在日本東京召開了公害問題國際座談會,會後發表的《東京宣言》提出了環境權,即把每個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的權利和當代傳給後代的遺產應當是一種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環境權實證化的直接結果是為公民的環境知情權、環境參與權和訴諸司法的權利提供堅實的權利基礎。比如日本學者原田尚彥指出的,「環境法的最終課題是通過居民的參加,提供民主的選擇環境價值的實現與其他的基本人權的調和的法律結構,創造出能夠把環境價值也考慮進來的謀求國民最大福利的社會制度。」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美國薩克斯教授也認為環境權是一種法律上的合法權利;環境權可以通過公眾參與法律機制以及訴訟機製得以保障和實施;環境權應當成為構建環境法制的根基。在他的倡導下,密歇根州於1970年通過了《密歇根環境保護法》。該法規定:「為保護空氣、水和其他自然資源和這些資源的公共信託免受污染、損害或破壞,檢察總長或任何人可對任何人維持訴訟,請求確認性救濟和衡平法上的救濟。」此規定通過公益訴訟制度使公眾參與法律制度得到了保障,從而成為美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法律的典範。
(三)政府失靈理論
由於市場失靈現象的存在,使得國家公權力有必要介入到環境問題的解決中去。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和「管制俘虜」等原因的存在,又導致「政府失靈」。作為管制者的政府掌握的信息和作為被管制者的企業、單位相比,是不完全的、不充分的,因此政府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處於劣勢地位,導致管制的效率低下,甚至管制失敗。公共選擇理論已經論證了人們必須破除凡是政府都會全心全意為公眾利益服務的觀點。政府也存在缺陷,這不僅表現為政府幹預經濟過程中由於政策操作失誤而導致的缺陷,更嚴重地表現為政府官員制度本身的缺陷。由於市場自身無法解決環境問題,必須有賴於國家干預和政府管制,但又由於政府管制本身的局限性。這就需要市場和公眾參與予以彌補。在環境保護中,政府和市場、公眾參與並不是對立的,而是互補的。環境保護既要靠政府,又要靠公眾參與。
(四)治理與善治理論
治理是一個上下互動的管理過程,它主要通過合作、協商、夥伴關系、確立認同和共同的目標等方式實施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其權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單一的和自上而下的。而善治,則是良好的治理,是指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善治理論有十個基本要素: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責任性、回應性、有效性、參與、穩定、廉潔和公正。因此,體現環境民主原則的公眾參與是善治理論的核心要素之一。「這里的參與首先是指公民的政治參與,參與社會政治生活。但不僅僅是政治參與,還包括公民對其他社會生活的參與。
三、環境民主原則的內容及在我國的實施現狀
環境民主主要是指自然和社會的相互作用,應該主要受行使管理權力的管理階層和獲得公共利益的公眾的影響;公眾和國家權力機關應該聯合起來共同做出那些影響環境質量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公眾應該和政府部門一起參加鑒定那些規定公共環境的目標和價值的過程;公眾應對已經形成並正在處理當代環境資源危機的國家行政管理做出合乎要求的選擇;公眾在鑒定和爭取公共環境利益方面應該有平等的自由和影響力。根據環境民主原則,一個社會的環境政策和環境法應該通過民主程序來制定。環境民主原則是正確處理政府與群眾、環境污染破壞者與環境資源保護者之間的指導原則。環境民主原則主要表現在公眾的以下三項權利:
(一)公眾的環境知情權
指公眾有獲得各種環境信息資料的權利,包括公眾所在國家、地區、區域環境情況的信息資料,公眾所關心的每一項開發建設活動、生產經營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及其防治對策的信息資料,國家和地方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信息資料等。環境知情權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環境信息資料的公開,公眾便無法真正有效地參與環境決策和環境保護。如我國《環境保護法》第11條規定了「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公報。」這是公眾環境知情權的具體法律規定。這種做法可以讓公眾了解有關環境污染的情況和環境保護的狀況,認識到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和保護環境的緊迫性,增強公眾對環境保護的歷史責任感,調動廣大民眾依法監督環境問題的積極性,從而真正發揮環境民主原則的功能。
(二)公眾的環境參與權
指對有關環境活動的情況,公眾能夠有機會和有正常的途徑向有關決策部門充分表達其對所關心的環境問題的意見,並確保其合理的意見能夠為決策部門所採納。如環境立法參與權,《立法法》第34條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結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公眾還有環境行政執法參與權,既可以幫助行政機關更好地進行環境管理和環境決策,又可以對環境行政權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保障環境行政權的合法行使。此外公眾還可以直接或間接進行環保投資,發展環保產業,或者以自己的消費決策和消費習慣來影響和改變生產者的決策。
(三)公眾的環境救濟權
是指當環境或公眾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時,人人都可以通過有效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使環境得到保護,使受侵害的環境權益得到賠償和補償。如我國《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和控告。「無救濟即無權利」,要保障公民的環境權,必修保障公民的救濟權。
公眾參與是環境保護的內在要求,環境民主原則代表著環境法發展的新水平。可見在我國的環境保護實踐中,實行環境民主原則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但是從上文中可以看到我國只是在憲法、法律和一些單行法規中對環境民主原則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公民如何真正參與環境管理、監督及檢舉,還存在許多問題,缺乏系統、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我國公民環境總體意識低,參與程度低,公眾參與缺乏法律保障。因此,在我國環境法的未來發展中,必須充分重視公民的民主權利,在法律上賦予他們在環境保護領域相應的地位與權利,並通過設置必要的法律程序建立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機制,保證這些權利的實現。
四、完善環境民主原則的實施機制
(一)通過立法將環境權具體化、制度化,尊重和維護公民的環境權
在憲法和環境基本法中確立環境權是實行民主和公眾參與的最具有決定性的因素,該項基本權利是實行環境民主原則的根本保障。
(二)健全我國環境民主的法律制度
為發揮環境民主的作用和實效,必須對公眾參與環境管理實行法治,使其途徑、權利義務、程序和內容制度化、具體化、正規化,為公眾參與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增強環境資源管理和執法的透明度,決策公開化,充分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
公眾的日常生活和環境密切相關,人們也往往擁有在實踐中積累的環境資源管理保護方面的獨特經驗和知識,讓公眾對有關環境問題享有發言權和對環境資源管理部門、執法部門有監督權,既可以運用民間智慧解決一些復雜的環境問題,有可以避免在環境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
(四)擴大公眾訴訟權利,保障環境民主的實效
公眾無論以何種形式參與環保,必須要能夠通過訴訟途徑實現其保護環境的要求,否則對企業、政府等不符合環保目的的行為或決定難起制約作用。為此,應對傳統的訴訟制度做出修改,賦予單位或個人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訴訟主體資格。
(五)大力開展全民性環境保護教育運動,成立民間環保組織,有效提高全民族的環境資源意識
我國公民的環境意識相對淡薄,環境科學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許多問題公眾還缺乏必要、深入的了解,因此通過各種手段加強環境資源保護法制宣傳教育,成立綠色環保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推廣科技成果,使人們認識到環境危機的緊迫性,樹立保護和改善環境資源的良好社會風氣,使環境資源意識早日深入人心。
(六)建立環境公眾聽證會制度,召開多種形式的論證會
我國法律中已有公眾聽證會制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23條的規定,但是在我國的環境法中尚未建立該項制度。環境聽證會制度首先應在環境影響評價立法中予以規定,對環境資源或公眾生活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和工程,在立項和開工之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結果必須在社會公開,公眾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召集公眾召開意見聽證會,廣泛聽取公眾的意見、建議,接受公眾的質詢,以求建設項目和工程能夠達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三統一。並且還要明確公眾聽證會對評價結果可以要求修改或重新進行評估,以確保環境民主的實效。
五、環境民主原則對完善我國環境法治建設的影響
第一,實行環境民主原則,有利於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充分發揮公眾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參與環境保護工作。環境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繫到每個人的生活質量,關繫到一個民族的生存與發展,保持清潔、舒適、優美的環境,既是人們的願望,也符合人們的利益,人們既享有在良好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依法參與環境資源管理的權利,同時也有保護改善環境資源的義務。
第二,環境民主對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有舉足輕重的意義。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認為,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參與者和創造者。現代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和戰略目標的實現需要公眾的正確理解和積極支持,而參與本身就是最有力的支持。環境民主的方式與參與的程度,將決定可持續發展目標實現的進程。公平與安全既是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觀念在環境法中的體現,又是保障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前提和基礎。可持續發展模式要求環境法體現人類的理性,符合公平與安全的價值目標,發揮利益平衡與促進發展的可持續性。環境民主原則正是這種理性的環境法在具體調整方式上的合理性選擇,是實現環境法價值目標的方式之一。
第三,在環境法中確立環境民主原則,能有效地聯系集體環境權和個人環境權,更地協調和溝通不同利益集體之間的關系,使各種利益集體能充分表達不同的利訴求,建立各種利益平衡,尋求利益共存或利益妥協的方式和途徑,從而減少環境保護的巨大利益沖突引發的社會矛盾,使環境法律制度得到順利實施,進得以保障環境公平的實現。而且公眾是各種商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他們的行會直接影響到環境,人類的生活消費活動產生的污染越來越大,在我國的許多城市中,生活消費污染己超過了生產污染,公眾已越來越成為污染源重要主體,如果公眾認識到環保的重要性並自覺採取有利於環保的行動就可以大大減輕環境的壓力。確立環境民主原則,促使公眾自覺地從我做起,樹立生態的自我約束意識和生態責任感,也是我國追求可持續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一項重要的工作,而這項工作也關系著環境安全的實現。環境公平與環境安全的實現正是對法的根本性、穩定性和貫徹始終性的特徵和環境法目的價值的反映。環境民主原則貫徹的必然後果是環境資源法的民主化,環境民主手段的法律制度化。
六、結 語
綜上所述,環境保護是一項全民事業。貫徹落實環境民主原則,使廣大人民群眾有強烈的保護和改善環境的願望,有積極參與環境管理的迫切要求,並且為公眾創造有利的實施機制。那麼,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的進程勢必會大踏步的向前進,必將早日走上環境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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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 about Environmental Democracy Principle
Abstract: Environmental democracy principle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law, its essence is the fact that the social public have broad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paper set forth the meaning and discuss the theory basic ,concrete content, with the implement in our country, put forward the concrete way to realize Environmental democracy ,the Environmental democracy method take shape system.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democracy;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rule by environmental law
⑦ 雲南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當前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人口之間的矛盾被認為是普遍存在的,但人們又注意到世界經濟發展中一些奇特的現象:從宏觀上看,在某些國家和地區,既實現了經濟的高速增長,又保持了低通貨膨脹率和低失業率;既能在相對長的時間內實現經濟的持續繁榮,又能避免經濟危機的發生,而這一切都是傳統的經濟學理論所難以解釋的。從微觀上看,不少經濟增長來源於新的「思想」或新的「配方」的發現,以及事物由低價值組合向高價值組合的轉型。這表明是思想技術在推動某種新的經濟增長,而這種新的經濟增長依賴的主要不是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而是智力、資訊、管理等軟資源。因此在這些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非常小。
⑧ 在西方為什麼人與動物的關系非常融洽
西方人說:動物是另一種形態的人。它們是人類的朋
友,依賴著人,忠誠於人。
印度人反思人與動物的關系
城市公園本是人們舒心暢懷地散步休閑的地方,但在印度的一些公園里,猴子橫行傷人而無人敢管,不得不使人重新思考人與動物的關系。
那天天氣晴好,夏爾瑪太太用新買的童車,推著5個月大的女兒到附近的公園里散步。突然,一隻猴子不知從哪裡跳到了孩子的童車上。它直撲孩子,並用爪子抓孩子的臉蛋。夏爾瑪一時驚呆了,她一邊尖叫著,一邊用手拚命推猴子,但猴子依然在抓孩子。夏爾瑪使勁用自己的指甲猛掐猴子的腦袋,才使猴子離開孩子。幸好孩子沒有生命之憂,只是臉部被抓傷了25處,需要緊急治療。
據警方說,猴子傷人在這個小公園里已不是偶然的現象。光是警察署上月就接到了35起猴子攻擊的報告,包括猴子咬人、入宅騷擾和毀壞物品等等。據說其他小區公園的情況更壞,特別是雅木拿河沿岸的許多小區公園里,猴子的威脅已經到了讓人人自危的地步,進公園都得帶上棍棒和爆竹之類的東西防身。據印度中央政府衛生局醫生戈塔姆大夫統計,新德里猴子傷人的趨勢每年都以10%到15%的比例上升。如果不馬上採取措施,這個比例還要增加。
印度城市裡的公園很多,它們的自然環境有許多值得書寫的地方。特別是公園里的人與動物的關系相處的十分融洽,幾乎到了讓外國人羨慕的地步。在公園里是絕對看不到人們故意作弄或毆打動物的現象的,甚至連大聲吆喝動物都沒有。聽說這與他們崇信不殺生和非暴力的信念有關,因此,他們從來就不欺侮動物,真是連走路都怕踩死了螞蟻。相反,我們總能看到許多人帶著麵包屑來喂動物,有大人,也有小孩。他們不僅喂那些讓公園增色的孔雀、梅花鹿,還喂在其他地方是令人討厭的烏鴉,甚至連籬笆四周和路旁的螞蟻都喂。
他們如此善待動物,以至於這里的動物從來就不怕人。本來最膽小的松鼠會自動地跑到你跟前討食,烏鴉會象鴿子那樣在人群之間翩翩起舞。但是,他們沒有想到,這樣的善待居然也會帶來了不良後果。不僅公園里的烏鴉已經成災,原來生活在附近叢林里的猴子也蜂擁進了城市。據靈長類動物專家馬利克說,僅去年一年,新德里的猴子數量就增加了5千至6千隻,而且每年還以20%的速度增加。喂養美麗而無害的動物如松鼠、孔雀、梅花鹿者,自然不會有什麼不好的結果,即便喂養令人討厭的烏鴉和螞蟻,也不至於馬上為害一方。但猴子是靈長類動物,機靈而貪婪,喂養會使它們得寸進尺,懶惰成性;不加管理會使它們恣肆騷擾,貽害人類。
為什麼會突然發生這種人猴對立的局面呢?曾經檢查過"猴子威脅"問題的環境問題專家梅農是這樣認為的。由於城市面積不斷擴大,猴子自然生活的山區面積縮小,大量沒經馴服的猴子從山區流落到了城市。但最主要的原因恐怕還是人們自己。這幾年經常提倡環保意識,使許多人對人與動物關系的理解走向了另一個極端。他們以為任何時候,任何地方,任何動物都可以任意的喂養。本來就不殺生的印度人,更是對所有動物都優待有加。歷來崇拜猴子的印度人甚至每周二和周四都舉行"給動物獻食品"的慷慨活動,堆積如山的水果和食品引來了許多猴子進城;更不要說每日每時在每個公園里所進行的許多人主動喂養猴子的舉動了。很明顯,是人們自己把猴子引進了城市。現在是尾大不掉,猴子開始在城裡作祟了。
專家們提出了治理猴子泛濫成災的幾種辦法,如將所有猴子遷到臨近的森林裡去,讓有關學術機構向大眾宣講喂養猴子危險的知識,打掃垃圾以清除猴子的病毒,以及給猴子做結扎手術等等。據說,德里政府目前還不願這么做,原因就是1972年的世界世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條例規定,禁止殺害除老鼠和烏鴉之外的任何動物。又說,他們也作出了一個非同尋常的努力,即利用長尾猴來驅趕這些搗亂的猴子。但結果是可以想像的,猴子們從一個地段又跑到了另一個地段。
人與猴子孰輕孰重本應一目瞭然,但至少在目前,德里猴子成災一事如何處理仍在不定之天,輿論眾說紛紜,當局莫衷一是。人們唯一可以奉告的是,千萬別帶小孩到公園去。
⑨ 美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其技術人員有何要求,
眾所周知,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國家,1969年美國制定了«國家環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以下簡稱NEPA),首次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以下簡稱EIA),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美國環境政策的核心制度,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的大部分內容是圍繞著有關環境影響報告書(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 以下簡稱EIS)的討論和案例。
本文試圖通過系統介紹美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司法審查制度,為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立法與司法實踐,奠定一個可供借鑒和參考的制度模式和經驗基礎。
一.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與環境影響報告書(EIS)
1.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的制定
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是聯邦意義上的最初的環境法,國家環境政策法既是防止環境污染的規製法,又是把行政機關的有關環境的行政決定過程在一般公眾面前進一步明確化的具有積極意義的法律。它的主要特點表現在國家環境政策法不是從對環境的直接污染源去找環境保護的責任,而是規定負有環境保護的首要責任的是聯邦行政機關(Agencies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國家環境政策法明確了環境保護的國家責任,並規定了聯邦政府的有關行為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EIS)。這些行為既包括立法行為(legislation)也包括項目提議行為(proposed action),既包括聯邦政府直接參與的行為也包括通過其他諸如項目的認可或財政支援等間接參與的行為 。環境影響報告書要根據國家環境政策法和環境質量委員會(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 以下簡稱CEQ)的指針(Guideline)和施行規則(Regulation)編寫。
但是,從1970年以蕾切爾•卡遜的環境保護著作«寂靜的春天»為背景制定的國家環境政策法沒有規定要遵循司法審查的內容,當時法案的起草者們根本沒有以司法強制的方法來執行這部法律的念頭。換句話說,當時的議會想避免國家環境政策法過多地影響行政機關的政策決定。但是,自從法律通過以後司法機關(法院)積極地介入這部法律的實施, 國家環境政策法制定以後,有關環境訴訟的大部分是圍繞著國家環境政策法的第102條的規定。 特別是考慮到60年代以後環境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問題以後,法院開始積極認定私人的環境訴訟的原告資格。通過訴訟形成了有關程序上司法審查的判例理論,賦予公民更多地參與行政機關的環境政策決定的司法上的權利。
2.環境影響報告書(EIS)
國家環境政策法是以實現能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國家政策為目標。國家環境政策法第101條(a)規定,作為國家的環境政策採取包括財政的、技術的支援在內的一切手段,增進公共的福利,協調人與自然的共存關系,創造和維持現在和將來世紀能滿足人們的社會的、經濟的需求的環境。 據此規定,聯邦政府的行為都可以成為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國家環境政策法第102條(1)規定,聯邦的政策、規則、法律要依據國家環境政策法的目的和政策來解釋和運用。即,國家環境政策法既規定了聯邦行政機關的環境考慮義務,又賦予聯邦行政機關的環境考慮許可權。
國家環境政策法第102條(2)(c)規定,政府的一切機關對可能影響圍繞著人的環境質量的立法以及其他主要聯邦行為應准備詳細的報告書,而且要求報告書里包括以下內容。(1)提議行為(proposed action)對環境的影響, (2) 提議(proposal)實施會帶來的不可避免的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3) 對提議行為的替代案(alternatives), (4) 人們對環境的地域性的短期使用和長期的生產性(proctivity)的維持向上的關系, (5) 提議行為實施後可能發生的不可恢復的資源的浪費等內容。 、
環境影響報告書里必須包含聯邦各行政機關的提議行為和該行為對環境的影響的評價以及替代方案。環境影響報告書是涉及多學科(interdisciplinary)的文書,所以聯邦行政機關必須對有關環境問題向有專門知識的其他行政機關咨詢和商討。環境影響報告書按簡易規則制定程序(行政程序法的notice-comment程序)向聯邦議會、州以及地方行政機關、總統、環境質量委員會、公眾公開和轉交。綜上所述,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主要特點在於保證行政機關的政策決定過程公開,讓更多的公眾和專家參與到報告書的編製程序中,從而更好地保護環境,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低對環境的影響。
3.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製程序和公眾參與
(1)除外對象(Categorical exclusion)
按照環境質量委員會的施行規則,行政機關首先要判斷是否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即首先要確定除外對象(Categorical exclusion)。不是聯邦政府的所有行為都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屬於除外對象的行為就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當然這些除外對象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來確定。
(2)環境評價書(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以下簡稱EA)
如果提議行為不是除外對象的行為,那麼行政機關就需要編制EA,就提議行為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基本的判斷,以決定是否進一步編制EIS。因此編制EA是編制EIS的前置程序。只有當EA認為提議行為可能對環境產生顯著影響時,法律才要求行政機關編制EIS。EA的結果認為提議行為對環境的影響微小沒有必要編制EIS,那麼就應編制沒有顯著影響的事實認定的文書(Finding of No Significant Impact, 簡稱FONSI) 。
(3)確定EIS范圍(Scoping)
一旦行政機關決定對提議行為編制EIS,就必須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將准備編制EIS的意思公告(Notice of Intent,簡稱NOI)。意思公告後就進入確定EIS的范圍的階段,即Scoping階段。當EIS關繫到多數行政機關的時候,需要確定主管機關(lead agency)和協作機關(cooperating agency)。Scoping是主管機關決定在EIS中將要涉及的對提議行為的范圍予以確認的EIS程序,它的目的在於及早以公開方式決定提議的范圍以及認定與提議行為相關的重要問題。在Scoping階段應當邀請受影響的聯邦機關、地方機關、印第安部落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參與 。
(4)編制EIS草案(Draft EIS)
主管機關對提議行為進行各方面的分析和檢討之後編制EIS草案。這是相當於准備書的文書,包括對提議行為、提議行為的替代案以及提議行為對環境的影響等內容。EIS草案要在聯邦公報上發布一段時間(一般為45天,各州都不同),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5) 編制最終環境影響報告書(Final EIS)
主管機關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之後,必要的時候可以變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最終環境影響報告書也要公告一段時間(30天),再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最終作出意思決定並公告作出決定的記錄(Record of Decision, 簡稱ROD)。
在美國的環境影響評價程序中,不時地要求聯邦或州機關發出公告。這是因為通過公告可以讓更多的公眾和利害關系人參與的前提 。如初步決定編制環境評價書階段、確定范圍階段、編制EIS草案階段、編制最終EIS階段法律上都要求一般公眾公告並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而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只在第11條和第21條當中簡要規定了公眾參與的內容,似乎過於籠統和缺乏可操作性。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必要條件
1.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必要條件
行政機關在什麼情況下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這主要取決於法律的規定和司法機關的解釋。按照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以下情況下要編制EIS。(1)聯邦政府的行為(Federal action), (2)提議行為, (3)重要的(Significant)行為, (4)對環境有影響的行為 。雖然是否需要編制EIS的判斷的決定權在於行政機關,但是行政機關沒有準備EIS而提起訴訟的時候,是否需要編制EIS的最終解釋權在於法院。
2. 聯邦政府的提議行為
按照國家環境政策法的規定,只有聯邦政府的行為才需要編制EIS。所以純粹私人的行為或州政府的行為不是國家環境政策法調整的對象。下面簡要檢討以下具體哪些行為屬於聯邦行為。
第一,聯邦政府自身的行為,也就是Federal action。聯邦政府的公共設施的建設行為,立法提案行為等都屬於聯邦政府的行為。
第二,私人的行為有時也可以看做是聯邦行為。如果聯邦政府介入私人的行為,那麼即使是私人的行為,也需要編制EIS。比如,私人活動需要聯邦政府的許可或認可的情況也看做是聯邦政府的行為。
第三,聯邦政府的財政支出。對某項目聯邦政府提供財政支援的話,該項目也看做是聯邦政府行為。比如,陸軍工程部隊的某項目的制定與實施過程中聯邦政府提供財政支援的話,該項目也可以看做是聯邦政府的行為。
在大多數情況下,容易判斷提議行為是否屬於聯邦政府行為 。
3.重要的提議行為
聯邦政府的提議行為是否屬於重要的行為大多數情況下也不難判斷。對提議行為的資金拖入的數額是實質性的,那麼就可以判斷該行為是重要的提議行為。當然,對重要性的判斷要根據具體案例的分析來判斷。
4.對環境有影響的行為
只有提議行為對人類環境的質量有重要影響的時候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按照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和相關判例的解釋人類環境既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也包括歷史文化遺產,范圍極為廣泛。
法院的解釋一般不局限於狹義的環境范疇,對生活環境也擴大到環境的范疇里,比如在Hanly v.Michell,460 F.2d 640判例中解釋說國家環境政策法上的環境既包括自然環境也包括城市環境,因此對城市環境的影響也是環境影響報告書里應考慮的事項。比如,因人口的增加而導致交通堵塞進而增加對環境的影響的話,就有必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但是對環境只存在潛在的危險隱患的話,就沒有必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據此可以理解國家環境政策法所指的對環境的影響只局限於現實的影響。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Scope)和時機(Timing)
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和時機問題是NEPA當中最為重要的問題,如果有必要編制EIS,那麼下一個問題就是確定評價的范圍和評價的時機。
對評價的范圍NEPA規定要採用Scoping制度。 按照環境質量委員會的規則,行政機關要在早期的政策決定階段就應進行對提議行為的影響及其替代案的分析,進行Scoping以前須在聯邦公報上公告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並記載Scoping的概要。國家環境政策法上沒有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范圍,因此對評價范圍有爭議的時候,通常法院具有最後的解釋權。
按照CEQ規則的規定有關EIS的內容當中最為重要的是關於EIS范圍的確定問題。因為有些計劃可以分割(Segmentation)為幾個計劃來分別編制EIS,以此來迴避NEPA的審查。比如交通部要建設通過野生動物保護區的汽車公路,因整體計劃或工程是違反NEPA的規定,為了迴避NEPA的規定,可以把整體計劃分割成幾個計劃的辦法來獲得該工程的許可,這時候對整體計劃需要編制EIS還是對Segmentation的計劃分別需要編制EIS。
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在三個著名判例中審理了EIS的范圍和時機問題。即Aberdeen&Rockfish Railroad Co.v.Students Challenging Regulatory Agency Proceres(SCRAP Ⅱ),Kleppe v.Sierra Club,Weinberger v.Catholic Ation of Hawaii 。
在第一個判例即SCRAP Ⅱ判決中法院認為, 決定EIS的范圍和時機問題的鑰匙是對提議行為的關注。而且EIS必須與提議行為同時提出, EIS的范圍決定於所提的提議本身的范圍。
在第二個判例即Kleppe判決中法院駁回原告的主張,提出恣意性(Arbitrary and Capricious)的司法審查的標准,認為法院不宜介入行政決定過程。
在第三個判例即Weinberger判決中法院繼續沿用Kleppe判決的思路,認為是否儲藏核武器是機密事項,因此是否決定編制EIS純屬行政機關的善意的判斷。
對環境影響評價范圍進行Scoping的時候,編制機關應當考慮三種類型的行為,三種類型的替代案,三種類型的影響。三種類型的行為是指有關行為,累積行為,類似行為。三種類型的替代案是指不作為(No action),其他合理的替代案,保全措施。三種類型的影響是指直接的影響,間接的影響,累積的影響。
第二個問題是什麼時候開始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也就是環境影響評價的時機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法院揭示以下幾個標准。第一,計劃具有實際執行的可能性,第二,可以收集到適合於實行該計劃的技術以及對替代案的情報,第三,由於計劃的實行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資金的投入,因此沒有選擇餘地,第四,對環境存在潛在的深刻的影響。
四.環境訴訟和司法審查
1.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和司法審查
(1)替代案與合理解釋
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確定之後就要考慮有關替代案與影響因素的具體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按照國家環境政策法的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包括對環境的影響和提議行為的替代案。
環境影響報告書應考慮提議行為的替代案。對替代案的內容是否合理的最終判斷權在於法院,判斷的標準是合理性原則(Rule of Reason)。最終環境影響報告書至少應包括不作為(no action),對提議行為的影響減低或最少化的合理的替代案的內容 。
CEQ規則也規定替代案應包括不作為的替代案 。這里很重要的是什麼都不做的替代案,行政機關認真考慮的不是對提議行為的變更,而是什麼都不做。
(2)合理性(Rule of Reason)
對替代案的評價要按照合理性的原則來判斷。對一般人們認為很少具有現實性的替代案就沒有必要進行詳細的檢討。
但是判斷合理性的標准不是固定不變的,最高法院在一個案例 中要求緩和在EIS中所要考慮的替代案的范圍。本案中問題的焦點是原子能委員會是否作為對核設施的認可的替代案應考慮節約能源的方案,法院採用合理性的原則認為行政機關沒有必要考慮可節約能源的全部替代案。由於時間和資源的有限性,行政機關不可能考慮全部替代案,因此法院認為雖然EIS沒有包括可節約能源的全部替代案,但是EIS的內容是合理的。
2.國家環境政策法第102條和環境訴訟
國家環境政策法第102條(2)(C)是NEPA當中最為重要的條款 。美國的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訴訟大部分是圍繞著這一條款展開的。美國的環境訴訟主要涉及的是原告資格(Standing)和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判斷進行司法審查的范圍或界限等問題。
(1)環境訴訟和原告資格
從1960年開始由於環境問題的日益社會化,要擴大環境訴訟中原告資格的范圍的呼聲也日益高漲。法院在審理環境訴訟時開始擴大原告資格的范圍,在Scenic Hudson Preservation Conference v. FPC 案中認為因景觀美而受到侵害的當事人也具有原告資格。美國從1960年開始有關原告資格的認定方面,保護的利益不僅包括經濟利益而且也包括美觀、休閑等方面的利益。
有關原告資格的最著名的判例是Sierra Club v.Morton 案,該案中法院揭示了符合原告資格要件的兩個標准。第一是現實的損害(Injury In Fact),第二是被侵害的利益是法律明文規定保護的利益,第二個要件是傳統的限制原告資格的要件,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原告成員中有人以休養的目的利用爭議地區的話就足以認定現實的損害,而且認為現實的損害不僅包括經濟上的利益也包括休養或美觀利益的損害。
美國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訴訟可以概括為兩種類型。一是有關違反國家環境政策法的程序及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製程序的訴訟,也就是程序上的審查, 其二是有關環境影響報告書上的評價結果的內容以及基於環境影響報告書行政機關最終作出決定的內容的訴訟,這是滿足國家環境政策法第102條(2)(C)的要價以後對行政機關的最終判斷是否合理的審查,也就是實體上的審查。
(2) 實體審查和程序審查
賈蘭德(Garland)把司法審查的范圍劃分為程序(Proceral)、准程序的(Quasi-proceral)、實體的(Substantive)三類 。按照這一分類所謂程序上的控制是指外部人員對行政機關提出主張和證據過程的控制,所謂准程序的控制是指行政機關達到合理決定的內部過程的控制,所謂實體的控制是指對行政機關最終達到的結論的合理性控制。其中程序的控制和准程序的控制可看做程序審查,實體的控制可看做實體審查。
但是法院為了實質上審查行政機關的最終決定必須具有對專門的技術性事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現實上法院難以作出比行政機關更為正確的判斷,也就是說對法院的實體審查是消極的,法院更重要的是對行政機關的決定過程即程序上的合理性進行判斷和控制。
五.結論
本文簡要介紹了美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司法審查,眾所周知美國從1969年制定國家環境政策法以來積累了很多有益的司法實踐經驗,為世界各國的環境立法和環境法學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比如公共信託理論、環境權理論、原告資格的擴大化,特別是有關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方面都處於領先地位。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的核心部分。環境影響評價是環境法的一個基本原則之一事前預防原則的具體化。由於環境資源或問題的特殊性(如環境資源的稀缺性,資源的不可恢復性,環境問題的時間上的持久性和地域上的廣泛性等),環境法從以前的事後補救性的私法逐步發展到事前預防為主的更注重公益的公法部門,環境權理念成為環境法學的基石,訴訟制度方面也開始擴大原告資格的認定,減輕原告的立證責任,從而越來越具有公益訴訟的色彩。
本文由於篇幅所限沒有更多的論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其他方面,如為了保障讓更多的公眾參與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和行政程序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世界或地方范圍內的有效實施等內容,深感遺憾。我國雖然已制定並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但是沒有相配套的制度如環境信息公開或行政程序法作保證的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也很難有效實施,而且環境問題的地域性也要求有關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方面地方立法的相應蓬勃發展和制度保障。
最後還需強調的是為了保障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效實施法院的司法審查作用的重要性,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制定之後,法院積極介入司法審查確立了諸多能有效實施NEPA的原則和模式,極大地推動和豐富了環境法的各項制度和內容。
⑩ 請問環境權的理論依據是什麼
」公共財產「和」公共委託「成為環境權的理論依據。
1960年美國掀起了一場環境保護問題的討論,在這場爭論中,密執安大學的薩克斯教授提出了」環境公共財產「論和」環境公共信託「說。他認為:空氣、水、湖泊等人類生活所須的要素,如果受到嚴重污染和破壞,以至威脅到人類的正常生活時情況下,不應成為」自由財產「而成為所有權的客體,環境資源基於其自然屬性和對人類社會的極端重要性來說,它應完全是全體國民的」公共財產「,任何人不能任意對其佔有、支配和損害。為了保護和支配這種」共同財產「,共有人委託國家來管理,國家對環境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託行使管理權,因而不能濫用委託權。因此」公共財產「和」公共委託「成為環境權的理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