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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3-21 04:22:57

1. 信託是什麼意思

家族信託是一種長期理財方式,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幫助處置家庭財產以版實現財富長期規劃權的目標。家族信託的資產所有權與收益權是分離的,委託人一旦把個人或家族的資產交給信託公司打理,其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2. 信託行為的特點

從信託的本質出發,作為法律行為之一種的信託行為,應具有兩大特點:
1、信託行為是一種角色行為
法律角色是同一定的法律地位有關的被期待的一套行為模式,是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聯系在一起的。行為者按照法律為本角色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活動,就是角色行為。判定一種法律行為是否屬於角色行為,主要是根據行為本身是否出自或應否符合某一特定之法律角色。在信託制度之下,不論是委託人,受託人,還是受益人,其在信託法律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及活動范圍均受《信託法》的嚴格規制,其行為具有典型的角色性。
2、信託行為是一種抽象行為
行為的抽象性與具體性不在行為本身,而在於行為的效力范圍。依此界定,抽象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對象而做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為,具體行為是針對特定對象而做出的、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為。由於在信託行為成立生效後,其最重要的一個法律後果是,產生了信託財產的破產隔離功能。由此可知,信託行為具有抽象性。

3. 什麼叫信託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3)信託行為是什麼擴展閱讀

信託定義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義:

1、委託人信任受託人。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是信託關系成立的基礎。

2、委託人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信託是一種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信託財產是成立信託的第一要素,沒有特定的信託財產,信託就無法成立。所以,委託人在信託受託人的基礎上,必須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

3、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沒有直接控制權,受託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不需要藉助於委託人、受益人的名義,這是信託的一個重要特徵。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正是因為受託人受到委託人的信任,一旦受託人接受信託,就應當忠誠、謹慎、盡職地處理信託事務,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即所謂的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對於違背這種信任的受託人,信託法規定了嚴格的責任。

4. 信託行為形成的條件是什麼

信託行為形成的條件(要件)分為一般條件和特殊有效條件。
一般條件是:(回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答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述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特殊有效條件是:(一)信託目的合法;(二)信託財產能夠確定且為委託人合法所有;(三)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圍確定。

5. 信託行為的介紹

信託行為是以設定信託為目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確認信託行為的書面形式一般有三種:一是信託契約或合同;二是個人遺囑;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大陸法國家信託法所創制的概念,相當於英美信託法中「明示信託的設立」。指財產所有人就其財產規定一定的信託意圖並將其交付受託人管理,以設立信託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信託行為概念源自德國法,其後建立信託法的大陸法國家亦均將信託行為概念納入法律行為范疇。傳統德國法中很早就有關於信託的規定,但早期德國法更主要地將信託視為財產所有人與受託管理人之間的合同關系。20世紀以後,德國率先以法典化形式從英美引入了信託制度。德國信託法在法典化過程中強調信託行為的概念和性質,但由於法律傳統上的原因,其法律中的許多規定與英美信託法規則大相徑庭。許多英美法學者認為:德國信託法中將信託行為視同為合同行為的規定,關於信託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的規定,以及受託人財產權可由其繼承人繼承的規定等均在本質上違反了信託制度的內在要求。日本1922年《信託法》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德國法上的缺陷,在大陸法國家的同類立法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6. 信託行為的獨特意義

美國法律的信託法部份第二條就信託所下定義是:「信託除公益信託、指定信託及構成信託外,是指當事人間的一種財產信賴關系,即一方在領有財產權的同時,負有為他人的利益管理及處理財產的衡平法上義務,而以明示的意思表示設立者。」而我國信託法第二條也開宗明義對信託下了定義,依信託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故信託乃是由財產的被移轉或處分,及當事人間管理、處分義務的成立等兩部分結合而成。就法理層面而論,「財產的被移轉或處分」屬於物權行為,具有物權效果,故能將財產權完全移轉給受託人;而「當事人間管理、處分義務的成立」則屬於債權行為,具有債權效果,能使受託人行使權利時受到內部性控制。這種法律行為與民法中其它法律行為相比較,具有其獨特性。
這種獨特性具體體現在信託法的條文中,有內容如下:
1.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原則上不能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也不能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2.受託人雖為信託財產所有人,但並不能以任何名義享受信託利益,也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3.信託關系除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外,原則上並不因自然人的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或法人委託人或受託人解散、合並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

7. 信託是什麼意思

家族信託是一種長期理財方式,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幫助處置家庭財產以實版現財富長期規權劃的目標。家族信託的資產所有權與收益權是分離的,委託人一旦把個人或家族的資產交給信託公司打理,其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8. 什麼是信託

9. 信託行為設立的基礎是什麼

信託行為設立的基礎是:合法的信託財產提及適法目的、適格的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
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行為是以設定信託為目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確認信託行為的書面形式一般有三種,一是信託契約或合同;二是個人遺囑;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
拓展資料
信託行為既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則不得不具備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不問其為生前行為、或是身後遺言,是由契約形成的行為,還是某種單獨的行為,如要成立法上有效的法律行為,得有下列幾個條件:
1、 信託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 確認信託行為的成立,必須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在方式上和內容上是自由的,沒有一定的限制式上可以用文字形式,也可用口頭形式,甚至是默認的形式。在表示內容上,如成立動產信託,債權信託,或財產的保管,或債券的發行,或其他信託事項均可。
2、 特定的適法的目的 確認信託行為的成立,應該有一定的目的。有以財產的增殖為目的、以財產的保存不致受損失為目的,以財產的處分為目的等。沒有一定的目的,信託行為的產生就失去依據、不會發生或存在。同時,由這種行為形成的目的是必須適法的,有可能達到的。如果這種行為要達到的目的是違法的,或根本無法達到的,不能確認其信託行為的成立。
3、 以財產為中心 財產是信託的第一要素。信託當事人的一方為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提出意思表示,以求達到某種目的、就得把信託標的物,即信託財產的產權移轉到另一方,而另一方同意為依照一定目的管理或處分其財產,所以沒有以財產為中心,信託行為不會產生。
4、 以信任為基礎 信託是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這種制度的確立必須以人們之間的互相信任為基礎。如果委託人和受益人對受託人不信任,受託人不能忠貞無私地為委託人和受益人履行管理財產的職責,則信託行為難以發生、即使已經發生這種行為、但是互不信任、或帶有欺騙性,仍然不能確認其為法律上的信託行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信託行為既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則不得不具備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由於土地作為信託物,除非信託受益方(銀行或幾家銀行)的貸款已被還清,否則不屬於建築公司被清算的財產,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何種理財,都是要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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