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壽保險信託的委託人是被保險人
以信託資產的性質為標准,信託業務分為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和金錢債權信託。
金錢信託也叫資金信託,它是指在設立信託時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是金錢,即貨幣形態的資金,受託人給付受益人的也是貨幣資金,信託終了,受託人交還的信託財產仍是貨幣資金。在金錢信託期間,受託人為了實現信託目的,可以變換信託財產的形式,比如用貨幣現金購買有價證券獲利,或進行其它投資,但是受託人在給付受益人信託收益時要把其它形態的信託財產還原為貨幣資金。
在我國信託機構從事的信託業務中,金錢信託佔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託貸款、信託投資、委託貸款、委託投資等形式。
有價證券信託是指委託人將有價證券作為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代為管理運用。比如委託受託人收取有價證券的股息、行使有關的權利,如股票的投票權,或將有價證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價證券作抵押從銀行獲取貸款,然後再轉貸出去,以獲取收益。
不動產信託是指委託人把各種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轉移給受託人,由其代為管理和運用,如對房產進行維護保護、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動產信託是指以各種動產作為信託財產而設定的信託。動產包括的范圍很廣,但在動產信託中受託人接受的動產主要是各種機器設備,受託人受委託人委託管理和處理機器設備,並在這個過程中為委託人融通資金,所以動產信託具有較強的融資功能。
金錢債權信託是指以各種金錢債權作信託財產的信託業務。金錢債權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內支付一定金額的權力,具體表現為各種債權憑證,如銀行存款憑證、票據、保險單、借據等等。受託人接受委託人轉移的各種債權憑證後,可以為其收取款項,管理和處理其債權,並管理和運用由此而獲得的貨幣資金。例如西方國家信託機構辦理的人壽保險信託就屬於金錢債權信託,即委託人將其人壽保險單據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負責在委託人去世後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並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財富傳承保單的目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自2015年起,「財富傳承」成為高凈值人群繼「財富保障」之後最重要的財富管理目標。從最開始的物質財富傳承到如今的精神財富傳承乃至整個家族企業的財富傳承,關注的層次越來越深入。如何實現呢?保險和信託是兩個常常用到的工具。但在實際運用中,客戶經常會混淆保險和信託的功能,把握不準兩個產品的異同,今天我們就對兩個工具做個詳細的對比。
首先,我們要明確,這里說的保險和信託都與傳統意義上的保險和信託有些微區別。保險主要是通過大額壽險保單或年金險保單來實現財富傳承;信託也不是普通的理財型信託,是附加了各種傳承條件的不可撤銷的信託產品。既然,二者都可以用來做財富傳承,實際運用中,如何做出最優選擇呢?
▎保險與信託的相同點
■保險和信託都可以達到傳承財富的目的
保險和信託,都可以按投保人或委託人的意願,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配偶、子女,當然也可以是自己,但我們說的是財富傳承,所以通常以指定子女為受益人居多。
在傳承方式上,既可以設定由受益人一次性領取,也可以設定按月領取、按年領取等。比如,已經過世的香港著名明星沈殿霞,就為自己女兒鄭欣宜設立了信託基金,委託信託公司在自己過世後,按月給付鄭欣宜生活費。此後,盡管鄭欣宜的生活幾度陷入混亂,但始終都能保證衣食無憂,不至於錢財被人騙走或一次性揮霍一空。同時,由於這筆信託在鄭欣宜婚前設立,即使以後結婚,仍然屬於她的獨立財產,不會因為結婚離婚被稀釋。
■保險和信託都可起到資產隔離和抵稅避稅功能
根據《保險法》第23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免納個人所得稅:(五)保險賠款。《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第5條:保險金不徵收遺產稅。盡管我國尚未開征遺產稅,但呼聲頗大,且從發達國家發展軌跡來看,徵收遺產稅是遲早的事。
信託也有類似的規定,根據《信託法》,信託資產一旦成立,就從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財產中分割出來,成為一筆獨立運作的資產,它不能被抵債、清算和破產。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對信託財產的享有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同時信託財產也不因受益人的債務而被處理掉。
以潘石屹夫婦為例,潘石屹設立一個信託產品,假設為1個億,那麼信託設立後,這1個億的歸屬權就轉移到了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按他的委託,把資金收益按照潘石屹的意願分配給指定受益人,即他的妻子張欣,即使將來潘石屹的生意出現問題,甚至資不抵債,但這筆信託財產,由於歸屬權已經不屬於他,所以,這筆資產是可以保全的。
再比如,傳聞賈躍亭為自己子女設立了5個億美金的家族信託,假如傳聞為真,這筆財產,將來在賈躍亭過世後,是不會被徵收遺產稅的。在西方發達國家,遺產稅高達50%,通過信託,簡簡單單就規避了一大筆遺產稅。
▎保險和信託的不同點
■財產歸屬權不同
保險的保單成立後,財產所有權仍然歸屬投保人,很多大額壽險保單還可以用來做抵押貸款。而信託設立後,這筆財產就跟委託人沒關系了,財產所有權轉移到了信託公司,理論上也是不可撤銷的,當然,受益人為委託人自己的除外。
■靈活性不同,信託可按需定製
由於信託支持按客戶需求定製,靈活性上,會比保險豐富很多。
一是在受益人指定上,信託可以指定未出生的小孩,而保險不能。信託的傳承代數可以達到4代以上,保險最多支持一個代際的傳承;
二是在領取時間上,壽險保單必須是被投保人過身後,才能觸發理賠,受益人才可以開始領取賠付的保費,年金險可以按約定在某個階段開始領取。信託在設立後的當年就可以按照約定領取;
三是在財產領取方式上,信託可以設定很多條件。比如,設定如與配偶離婚,配偶無資格領取信託收益。假設王寶強當初把家庭財產的一半拿出來做信託,受益人可以指定為自己、子女和馬蓉,但設定一個條件,如果馬蓉和自己離婚,將不再有資格領取信託收益,就不會出現後來的人財兩空的悲劇。而保險只能設定按月或按年領取,不設定這么人性化的條件。因此,信託會比保險靈活得多。
■起投金額不同,資金收益不同
保險的起投金額低很多,通常一個200萬保費的保單已經可以實現基礎的財富傳承。但是,信託通常都是1000萬起,而且要達到個性化定製,通常會更高,可能要到3000萬級別。當然,資產的收益也不同,保險的投資渠道有限,信託的投資渠道更廣泛、靈活,甚至可以和委託人約定投向股權等產品,所以,信託收益率會比保險高。
明白了上述的異同,我們就知道,設立保險還是信託?
首先,取決於資金量。保險起點低,有杠桿,信託至少1000萬起,且不可撤銷;
其次,看自己需求——想傳承幾個代際,是否需要設立復雜一點的傳承條件,對收益率要求如何;
最後,適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量力而為最聰明。
3. 人壽保險信託的優勢
人壽保險信託的優勢在於,它同時具備了保險和信託的雙重功能。一般壽險產品只是保證受益人名義上享有保險金的利益,卻沒有考慮受益人如何才能切實享有其合法權益。保險受益人常常不具備合理處理保險金的能力和條件,例如,年紀太小或身心有障礙、揮霍過度,甚至由於各繼承人或監護人間利益沖突使得合法權益受到危害。此時,保險受益人雖然形式上擁有保險金,但實際上並不能享受到保險金的好處,其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但是,作為一種植根於壽險保單之上的信託行為,人壽保險信託能夠在保險合同的義務履行後,還為受益人解決實際的保險金使用問題,是保險功能的一個延續和拓展,是解決在特殊事件中出現的未成年人受益權保障缺位問題的重要途徑。從信託的角度,保險金作為信託財產具有特殊的「財產獨立性」,投保人和信託公司的債權人都不得對其強制執行。專業化的資產管理服務和針對信託財產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還可以使保險金實現保值增值,達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4. 人壽保險信託的意義
其實它就是一款投資理財的產品。但是這種的話你要注意一點,既然是信託,那麼虧本了那也沒說你一定要看好,一定要選好。
5. 設立人壽保險金信託有哪些注意事項
信誠的沒做過多的了解,但了解過其它同類產品,應該就是終身壽險,受益金可以掛鉤信託,此類產品架構上應該是差不多,都是為了將財富如何更好的傳承給下一代。
6. 談談設立人壽保險信託的目的
目的就在於規避風險。
7. 人壽保險金信託定義
保險金信託,也稱人壽保險信託,是一項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信託服務產品,以保險金給付為信託財產,由保險受益人和信託機構簽訂保險金信託合同書,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發事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受託人(即信託機構),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並按信託合同約定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信託利益和剩餘資產給信託受益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8. 人壽保險和家族信託的區別是什麼
1、財產安全隔離
訂立遺囑是目前最為普遍的財富傳承手段,但遺囑的真實性認定、繼承人的身份認定、不同遺囑的效力認定、不同國家繼承法的區別、繼承人是否存在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等均可能引發遺產糾紛。
而一個家族一旦發生遺產糾紛,可能導致家族財富在紛爭中被消耗侵蝕,甚至家族企業因矛盾而破產或被外資收購。對內地的富裕人士而言,70%左右是企業主,現實操作中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之間常無清晰之界定,當企業面臨財務危機時,個人資產往往不必要地暴露在企業債務追償風險之下。而信託資產是獨立存在的,其名義所有權屬於受託人,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委託人的任何變故都不影響信託資產的存在,受益人是通過享有信託受益權(而不是遺產)獲得利益及信託文件指定的管理許可權。
保險+信託資產穩定在受託人名下,一方面委託人的債權人無權對信託財產進行追索(信託財產非法所得除外),構築了企業財富和個人財富間的防火牆,規避了企業經營風險對家庭可能產生的重大不利影響;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委託人家人將財富在短期內揮霍一空。最為重要的是,通過家庭保險信託的架構,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就無法通過遺產法庭來爭奪遺產,避免認證遺囑等法律糾紛的出現,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
2、財富靈活傳承
相比保險而言,保險信託的受益人、信託目的、財產處置方式、收益分配條件和方式、期限等條款均可由委託人根據實際需求與受託人在信託契約中靈活約定。此外,即便信託契約已經確立,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委託人可以與受託人就信託契約進行更加個性化的修訂,比如:約定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條件,如「受益人年滿18歲」、「受益人結婚」、「受益人的子女出生後」等;受託人還可以設定發生突發情況時的信託資產分配安排,如委託人或受益人身故、婚姻變故、面臨法律訴訟等。我們還可以按客戶的私密要求做成夫妻共同或私有信託資產,完全規避婚姻風險。
3、避稅增值保值
某些西方國家的遺產稅率高達50%,雖然目前內地還暫未開始徵收遺產稅和贈與稅,但一旦開征,如果用遺產繼承的方式進行財富傳承,就可能繳納巨額的遺產稅及贈與稅;而如果設立家庭保險信託將財富通過信託收益的方式傳承給下一代的話,因保險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家庭保險信託資產不列入委託人的遺產),就可以合法規避遺產稅和贈與稅。
4、信息嚴格保密
一旦家庭信託設立,保險信託資產的管理和運用均以受託人的名義進行,委託人沒有義務對信託資產進行披露,而且受託人也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從而很好地保護了委託人和受益人的財產信息不被披露。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9. 人壽保險信託的介紹
人壽保險信託(Life Insurance Trust)是以保險金或人壽保險單作為信託財產,由委託人(一般為投保人)和信託機構簽訂人壽保險信託合同,保險公司將保險賠款或滿期保險金交付於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合同約定的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時,將信託資產及運作收益交付信託受益人。
10. 人壽保險信託的適用形式
人壽保險與信託相結合主要有以下幾種適用形式。一是以信託財產支付保險費,但保險金不成立信託財產。在這種方式下,投保人把足以產生支付給保險公司保險費的財產,轉移給受託人成立信託,然後再由受託人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按期繳納保險費給保險公司。二是以保險金作為信託財產,但保險費要由投保人另付。三是保險費由信託財產支出,而且保險金成立信託財產。
人壽保險與信託相結合還具有其它好處。首先是具有儲蓄與投資理財的雙重功效。受託人專業理財的能力,往往成為受益人能否享受到合法權益的關鍵所在。而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人壽保險,大部分都具有儲蓄功能,因而將人壽保險與信託相結合,可以達到儲蓄與投資理財的雙重功效。其次是人壽保險信託具有免稅功能。依照現行《所得稅法》、《保險法》以及《遺產法》的相關規定,人壽保險的保險金原則上免稅。因此,如果將人壽保險與信託相結合,對於想要達到稅收優惠目的的投保人來講,無疑具有更強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