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判斷一項租賃交易是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租賃期滿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經營租賃只是基本租賃方式,所有權不變;
❷ 什麼是融資租賃和普通租賃有什麼區別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和供貨人的選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賃期限結束後,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徵性的價格購買租賃物件,租賃物件的所有權由出租人轉移到承租人。而普通租賃一般是承租人對出租人已有的物件交付租金後,取回使用,租賃期滿後,將物件完好地退還給出租人。兩者主要的區別在於:租賃交易一般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當事人參與,簽訂一份租賃合同,租賃物一般為出租人已有的物品。而融資租賃交易一般有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人三方參與,至少簽訂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和購買合同,而且購買合同的決策人是承租人,買方則是出租人。這就導致租賃和融資租賃在法律權利義務的劃分、交易稅目等方面都有不同。融資租賃是一種專門的交易形式,具有多種普通租賃不具有的社會和經濟功能。
❸ 我們通常說的租賃和買賣都有什麼區別,康業融資租賃公司專業人士告訴你
通常情況下,最大的區別是在於讓渡的權利不同。租賃只讓渡標的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而買賣則讓渡標的物的包括處分權在內的完整的所有權。正因此,適合於買賣的標的物的類別范圍,是遠遠大於適合於租賃的標的物的類別范圍的。
❹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本質的區別是什麼
一、什麼是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二、與傳統租賃的區別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二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以上就是什麼是融資租賃,與傳統租賃的區別的具體情況
❺ 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區別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有以下區別1、目的不同。2、兩者判斷方法不同。3、租賃程序不同。4、租賃期限不同。5、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6、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7、租賃的費用計算不同
拓展資料
融資性租賃,又稱金融租賃。它是指承租人選定機器設備後,出租人先購置,然後再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交付租金的一種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經濟活動。租賃期滿後,租賃設備可以通過退租、續租或轉移給承租人三種方法進行處理。融資性租賃是現代租賃中影響最大、應用最廣、成交額最多的一種形式。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供貨商)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期滿,貨物所有權歸屬於承租人的交易。
融資性租賃,亦稱金融租賃,是典型的設備租賃所採用的基本形式。
它是指當企業需要添置設備時,不是向金融機構直接申請貸款來購入,而是委託租賃公司根據企業的要求和選擇代為購入所需的設備;然後企業以租賃的方式從租賃公司手裡租賃設備來使用,從而使企業達到融通資金的目的。
概述
融資租賃(financing lease or capital lease)實質上相當於出租人提供融資便利,承租人分期付款購買租賃物。
融資租賃一般包括直接融資租賃、聯合融資租賃、轉租賃、售後回租和杠桿融資租賃等類型。
融資租賃是商品資金形式表現的借貸資金運動形式,是集融資和融物為一體的信用方式,兼有商品信貸和資金信貸的雙重特徵。
在這個過程中,出租人通過出租設備商品的形式向承租人提供了信貸便利;而承租人直接借入設備商品,取得了設備商品的使用權,這實際上就是獲得了一筆資金信貸,並在從事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創造出新的價值。這種既表現出設備融通的貿易形式,又反映了資金融通的信貸方式的融資性租賃。
作用
1)為承租人解決了資金短缺的難題,促進其設備的更新換代和企業發展。
❻ 融資租賃和融資回購有什麼區別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專和報酬的租賃屬。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回租租賃是融資租賃的一種,指設備的所有者先將設備按市場價格賣給出租人,然後又以租賃的方式租回原來設備的一種方式。回租租賃的優點在於:一是承租人既擁有原來設備的使用權,又能獲得一筆資金;二是由於所有權不歸承租人,租賃期滿後根據需要決定續租還是停租,從而提高承租人對市場的應變能力;三是回租租賃後,使用權沒有改變,承租人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和技術管理人員對設備很熟悉,可以節省時間和培訓費用。
❼ 融資租賃的交易模式和交易結構有什麼區別
實務中,出租方應依據承租人的需求個性化設計租賃交易
結構
,才能更好地滿足承租人的實際
需求,促成項目成交。對利率敏感,可以多元融資的顧客,盡可能以保證金,手續費來調劑收入
由於融資租賃可以讓承租人通過分期支付租金的形式承擔租賃物價款,從而起到緩解承租人短期資金壓力的作用,因此承租人在購買船舶等大型設備時往往選擇通過該種模式。
然而在輪船等大型設備的融資租賃過程中往往存在這樣的問題,即《融資租賃合同》成立後,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和指示向供貨商訂制租賃物,並支付了大部分貨款,然而由於租賃物從製作到交付承租人使用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此時《融資租賃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尚未成就,無法交付承租人使用,而從出租人的角度融資款項已經投放,那麼,在這段時間內(出租人支付貨款之日起,到供貨商實際交付租賃物之日止),出租人是否有權利計收租金呢?或者說,融資租賃合同何時生效?
在我看來,從實質來看,融資租賃是一種融資行為,融資的本金就是出租人向供貨商支付的貨款,那麼,從出租人向供貨商支付租金之時就有權計收資金成本,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時間,並非自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之日之日止。然而,由於在這段時間內,租賃物上不存在,承租人無法實際佔有使用租賃物,無法正式起租。於是租前息的概念出現了,也就是說從出租人提供資金之日起,到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之日止這段時間的融資成本。由於在這個交易過程中,出租人只起提供資金的作用,從出租人的角度來講,起租日前後對其影響不大。
隨著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融資租賃的另外一個類型售後回租模式也日益普遍,所謂售後回租是指出租人購買承租人的自有固定資產,並回租給承租人,承租人通過支付租賃物租金的形式向出租人還本付息,並在租期屆滿時以名義價款留購租賃物。此種交易模式實際是將承租人和供貨商重合於一身。企業往往樂於選擇此種方式盤活固定資產,實現融資目的。
在實踐過程中,可能存在承租人慾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購買機動車輛,但由於某種原因無法通過直租方式實現,又因自身缺乏足值的固定資產,無法通過傳統售後回租形式進行融資,為突破這樣的尷尬境地,有人嘗試以新增機動車輛為租賃物,與承租人開展售後回租業務,即出租人以承租人慾購買的機動車輛為租賃物與承租人簽署《融資租賃合同》(注意此時車輛並非歸承租人所有),並向承租人支付融資款,承租人利用該融資款向供貨商購買機動車輛,並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向出租人還本付息。存在爭議的是,從《融資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承租人取得租賃物權屬之日止融資租賃合同效力的問題。
有學者主張,在這段時間內,融資租賃合同效力不存在瑕疵,自《融資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出租人即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計收「租前息」。在我看來此種觀點值得商榷。
在售後回租模式下,承租人需以自有的固定資產出售給租賃公司以實現融資目的,然而在上面所說的期間內,機動車輛的使用權歸供貨商所有,承租人尚未取得所有權,又談何出售呢?按《合同法》之規定,出賣人出售沒有處分權的物品,該等行為的效力存在瑕疵,從而租賃公司難以取得機動車輛的所有權,那又談何租前息呢?
其實,我不否認該交易項下的處分行為效力存在一個空檔期,然而這種操作是否具有可操作餘地呢?
在我看來,控制此種風險的核心在於把控融資款的流向,即通過監管賬戶、支票轉背書等途徑,使得融資款專項用於支付給供貨商,從而使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處分權,以彌補《融資租賃合同》的瑕疵,同時,租賃公司可以解決物權法中佔有改定的概念,即關注承租人與供貨商簽署的《機動車買賣合同》,將機動車輛所有權的轉移的時間適當提前,即機動車輛自供貨商收到購車款之日起(如果能提前到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則更好)即告轉移。此時《融資租賃合同》生效,融資款投放,機動車輛所有權轉移即可在一天的時間內完成。
況且,如果承租人擅自挪用融資款,租賃公司還可適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解除合同,收回錢款,並主張損害賠償(可見,把控制款項投放是多麼重要!)
通過該途徑,避免了承租人為取得融資款,先通過借貸等其他途徑取得租賃物的麻煩,也使得售後回租的適用范圍予以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