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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資新規減持新規

發布時間:2022-03-22 01:57:34

Ⅰ IPO 存量發行制度

股發行關鍵字:定向增發 存量發行 IPO 新老劃斷
(文章來源:股市馬經 )

定向增發

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也叫定向增發,實際上就是海外常見的私募。

存量發行

中國股市一直以增量發行的方式為主,境外市場一般推行「存量發行」。前者是已發行股票的公司經一定時期後為擴充股本而發新股;後者指股份公司不增發新股,僅將原有的老股東的股份再賣給市場投資人。

增量發行又分有償無償兩種類型,有償主要包括配股和向社會增發;無償即為送股。

IPO

IPO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縮寫。首次公開招股是指一家

企業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一般地,一旦IPO完成後,該公司就可申請到證交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

新老劃斷

自2004年6月至今,中國股市首發(IPO)與增發均偃旗息鼓,首要原因是為保證股改順利平穩。據中證報1月初的統計,深市股改公司總市值已達4148.9億,占深市總市值比例的42.55%。此前權威人士表示,股改公司和市值雙過半是股改成功的重要標志,也是重啟股票發行的基本條件之一。據此,業內認為,「新老劃斷」或已為期不遠。

新老劃斷即劃定一個時間點,此時間點後,首次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不再區分上市流通和暫不流通的股份。

知識鏈接:5、什麼是增發?定向增發?

[1]上市公司的增發,配股,發債等~~都屬於再融資概念的范疇.
[2]增發:是指上市公司為了再融資而再次發行股票的行為.
[3]定向增發:是增發的一種形式.是指上市公司在增發股票時,其發行的對象是特定的投資者(不是有錢就能買).
[4]在一個成熟的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總是在股票價值與市場價格相當或被市場價格高估時,實施增發計劃;而在股票價值被市場價格低估時實施回購計劃.這才是遵循價值規律、符合市場經濟邏輯的合理增發行為。因為在市場價格低於股票價值時實施增發,對公司原有股東無異於是一次盤剝,當然對二級市場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和投資信心都是一種傷害。

Ⅱ 證監會定向增發新規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

2020年證券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中,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35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市價均價的80%;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18個月內)不得轉讓;募集資金使用應滿足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規定;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除了這些規定外,沒有其他條件,這就是說,非公開發行並無盈利要求,即使是虧損企業也可申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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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減持新規實施半年效果如何

博時基金特定資產管理部總經理歐陽凡表示,短期來看,減持新規對二級市場解禁壓力有所緩解,風險偏好正逐步提升。中期來看,市場趨勢因素未發生變化,震盪市中個股表現或將出現分化。實業經營能力將成為市場衡量個股價值的基本出發點,行業前景好、公司治理能力強、有內生增長能力的上市公司將獲資金青睞。長期來看,監管政策的規范有助於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估值回歸理性,推動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星石投資總經理楊玲認為,從長期看,新規極大地限制了大股東和特定股東在二級市場的減持能力,延續了價值投資、長期投資的監管導向,利好基本面良好、有業績支撐的大消費和藍籌股。同時有業績支撐的成長股經歷過前期市場波動後可能出現反彈。此外,規范「斷崖式」集中減持,有助於維護二級市場平穩交易,防止過度投機,防範金融風險。

套現的少了。

Ⅳ 面對5.27減持新規,應該怎麼做

第一,大股東、董監高等作出增持和減持的決定,多是根據股票的真實價值,因此,減持本身並不是市場下跌的理由。整體而言,市場凈減持規模和股價存在一定的正相關關系,即股價高時凈減持較多,反之亦然。因此,近兩月市場明顯調整,大股東、董監高等的增減持整體基本平衡,因此,大股東和董監高等減持並不是近期市場下跌的直接原因。

第二,堵掉了2016年1月8日實施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的部分漏洞。是整個證券監管法規的進一步完善,對整個證券市場是長期利好。

第三,從2017年的2月18日再融資新規,到本次減持新規,證監會從各個方面對定增市場做了規范,對於過去利用定增套利,頻繁進行資本運作的機構和行為實施了規范。監管機制的的不斷完善,約束了「忽悠式」重組,追求「套利」定增等不合理的行為,平衡了原來過於有利於機構和大股東的市場生態。從另外一方面,對於主要依靠內生增長,經營穩健,規范進行資本運作的上市公司來說,將會更加受到資金青睞,進一步帶來投資風氣的改善。

第四,減持新規從客觀上有助於緩解市場對於解禁高峰來臨後減持的擔憂,短期內可能會有利於市場。但是,減持新規只是減緩減持的節奏,並沒有約束減持的總規模。

第五,減持新規削弱了大股東持股的流動性,對於股權質押來說,現有股權質押的風險加大,股權質押可能面臨重新定價,有可能增加大股東質押的成本。對於已經進入質押的股份來說,不排除需要重新增加質押物等措施。

第六,對於一級市場來說,減持新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減持的時間成本,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一級市場PE參與的積極性,一級市場的股權可能面臨一定的估值壓力。同時,現有的定增和PE產品面臨流動性風險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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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A股再融資新規利好大唐電信嗎

A股再融資新規有利於大唐電信,大唐電信如需資金可以增發股票可以等措資金,也可以擴容股本解決企業資金不足。

Ⅵ 證券法第13條與第11條的區別

元年指南 l 圖文詳解新《證券法》,附新舊條款全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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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8日
《證券法》於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經20年,其間,歷經了2004年、2013年、2014年3次修正(只修改了少量條款和文字)和2005年第1次修訂(大幅度修改),該次修訂奠定了適用至今的現行《證券法》框架。此次修改是第2次修訂,修訂後的《證券法》條文226條,比2005年版《證券法》的240條少14條,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兩章,修改變動的條文在100條以上,為歷史上第二次大幅度修改。

此輪《證券法》修訂,正值中國經濟改革進入「深水區」。供給側改革和化解金融風險,是當前經濟改革的目標,擴大直接融資比例則是中央既定的政策手段。《證券法》作為規制直接融資的根本法律,擔負著保護投資者、便利企業融資的重任。全面推行注冊制,應當是實現上述目標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國證監會前主席肖鋼的說法:「黨中央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重視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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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5276字,預計閱讀時間14分鍾

元年指南 l 圖文詳解新《證券法》,附新舊條款全對比
目錄:

1、新證券法究竟「新」在何處?

2、注冊製作為亮點之一,迎來全面推進新周期,市場究竟如何變化?

3、新證券法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具體情況如何?

4、投資者保護制度受到了市場的廣泛關注,新證券法有關投資者保護的新規定有哪些?

5、新證券法對於市場影響幾何?

新證券法新在何處?

新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可謂經年累月,自2015年4月啟動,共經歷四次審議,歷時4年半之久。原證券法一共240條,這次共修改166條、刪除24條、新增24條,作了較大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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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究竟新在哪裡?將給資本市場帶來哪些新氣象?十大亮點迅速get:

1、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

新《證券法》對證券發行制度作了系統修改完善,體現了注冊制改革的方向與決心,同時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讓注冊制改革有法可依,行穩致遠。

2、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

呼應資本市場的要求,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了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等。

新《證券法》加大對責任人處罰力度,提高罰款倍數、罰款金額,以「欺詐發行」為例,修訂前的處罰金額是募集資金的5%,而修訂後則是募集資金的一倍;再舉個「虛假陳述」的例子,修訂前頂格處罰是60萬,修訂後則是1000萬!讓不少股民朋友大呼快哉。

3、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

這是新《證券法》新增專章,規定了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現了很多中國國情的投資者保護亮點。比如說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建立上市公司股份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還探索設立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

4、強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證券法》還新增了信息披露專章,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等等。

5、完善證券交易制度

優化有關上市條件和退市情形的規定;完善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制度;規定證券交易停復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等。

6、落實「放管服」要求取消相關行政許可

取消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調整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方式,將資格審批改為備案等。

以深交所為例,根據新《證券法》對現行有效業務規則進行系統性清理後,共廢止業務規則44件,其中33件是被新規取代,有8件是已經不適應市場改革發展,比如大宗交易資格申請之類。

7、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的法律職責

新《證券法》明確證券公司及其責任人員未履職時對投資者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提高中介機構違法處罰力度。

8、建立健全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新《證券法》明確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劃分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它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等三個層次。

9、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

新《證券法》明確證券會防範處置市場風險的職責,延長執法中凍結、查封期限,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完善了市場主體禁入制度等。

10、擴大證券法的適用范圍

是不是很多人以為證券=股票呢?其實不然,新《證券法》就將存托憑證明確規定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納入證券法適用范圍。

信息來源:289財經熱點南方號

注冊制穩步改革

注冊制的全面推行能夠提高資本市場運行效率,緩解此前IPO「堰塞湖」現象;並通過加強供給,改善當前資本市場的定價機制,引導市場資金「價值投資」。

此次新《證券法》能夠在2019年完成修訂很大程度上和頂層設計中明確全面推行注冊制有很大關系,本月底國務院有關注冊制授權到期,新《證券法》在次日生效也完成了無縫銜接。

而新《證券法》中也有諸多與注冊制相關的內容,其核心便是明確接下來的一個周期將全面推行注冊制,不再規定核准制。

但有關注冊制和核准制如何過渡,市場仍存在疑問,新《證券法》生效後,核准制就將告別歷史舞台么?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就目前的情況來說,無論是IPO還是再融資,仍有數量不小的存量企業將接受證監會審核。

也就是注冊制的全面推行在現階段是分步實施。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便指出,注冊制是中央的大政方針,也是這次《證券法》的明確規定,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這是毫無疑問的。同時,注冊制的推進也是分步到位的。證券市場有不同的板塊,有不同的證券品種,推行注冊制在客觀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這也是證券法這次新增加這一條授權國務院對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作出具體規定的一個考慮。

而對於目前肯定會存在的注冊制和核准制雙軌運行,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則指出,新《證券法》規定證券發行實施注冊制,並授權國務院對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預計創業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實施注冊制尚需一定的時間,新《證券法》施行後,這些板塊仍將在一段時間內繼續實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並行與新《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並不矛盾。

信披轉向實質有效

從上市公司層面來看,新《證券法》生效,有關信息披露的變化是同上市公司最為密切相關的內容。

此次《證券法》修改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而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看到立法機關此次對於信息披露優化的重視。

具體的變化包括:

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

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

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

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

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

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如此多的內容甚至可以認為新《證券法》重構了信息披露制度。

而總結來看,市場認為新《證券法》推動的信披改革是三個維度。首先是信披主體的根本革新。

「新《證券法》將上市公司為第一責任人改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為責任主體,實現全方位無死角,意味著我國證券市場對信息披露主體的監管進入『大一統時代』,各領域、各主體的信息披露標准被全面統一,只要是被施以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就都應負有直接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責任,客觀上實現了對證券市場各來源信息的無死角凈化。」北京地區一家大型律所的合夥人對記者表示。

其次是對披露標準的全新界定。此次證券法修改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時、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這其中「簡明清晰、通俗易懂」是新的要求,也符合了注冊制大方向,即在保證公告完整性、專業性的同時增強公告的「可讀性」,這無疑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個維度則是對披露內容的全新要求。新《證券法》對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同時,還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此外,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總結來看,此次《證券法》信息披露的變化其核心就是讓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一步轉向為滿足投資者對『實質有效』信息的需求,這在注冊制的精神中十分重要。」投資者保護

保護中小投資者是立法宗旨,新證券法是否會重塑市場博弈生態?新法緣何大力強化投資者保護?又何以成為投資者約束上市公司行為的「利器」?
「重融資、輕投資」是我國證券市場上長期存在的突出問題。投融資嚴重失衡,進而導致投資者對市場喪失信心,動搖市場長期健康發展的根基。
作為資本市場的根本法,新證券法突出強調了投資者權益保護,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這一主線,並在第六章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投資者保護」專章共有8條,涵蓋三方面內容:

第88、89條規定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突出對中小投資者的事前保護;

第90、91、92條分別就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明確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進行規定,目的是加強對股票投資者和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的事中保護;

第93、94、95條分別就先行賠付制度、證券調解及代表人訴訟進行規定,通過多元方式來優化救濟途徑,加強對投資者事後保護。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此舉從根本上回歸到市場發展的邏輯與本質,保護投資者就是保護資本市場,保護中小投資者就是保護全體投資者。具體來看:

一是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地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在法律上確立了「賣者有責」原則。

二是建立了徵集股東權利制度。允許特定主體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這為公益性投資者保護機構持股行權拓展了制度空間。

三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我國股市上有相當一批上市公司是「鐵公雞」,長期一毛不拔,不注重投資者回報。監管部門在實踐中進行了有效的監管探索,本次修法將相關實踐予以總結吸納,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

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總結實踐經驗,規定了先行賠付制度。建立了代表人訴訟制度,即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法律框架下,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允許其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和示範判決制度,為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對市場影響幾何

1. 調動券商投行板塊景氣度抬高。《新證券法》降低上市門檻,使大量原先無法上市或僅能在港股、納斯達克上市的企業能夠在國內上市,以及促使許多優質的中國企業「返鄉」,券商投行業績增厚可期。

2. 證券投資者的門檻提高。證券發行從核准制到注冊制、從需要持續盈利到現在的僅需要持續經營,這些都使得上市公司的門檻大幅降低,其中定會摻雜一些「劣質公司」,炒股風險將進一步推高,需要投資者們自行擦亮雙眼。此次《新證券法》還刪除了原先不完善的「持續信息公開」制度並單獨增設第五章信息披露,系統的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義務要求,更好的維護了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但同時,也將價值判斷交還給投資者。最後還是那句話,入市有風險,炒股需謹慎!

3. 「重罰60萬」的笑話成為過去式,但具體效果還需具體落實。先前《證券法》的罰款額度低到讓人難以想像,康得新造假120億「重罰60萬」,康美葯業造假887億依然是「重罰60萬」。根據choice統計,截止2019年12月16日,A股上市公司在2019年違規總量達到961次,涉案金額動輒幾百億,但罰款金額上限僅60萬,造假的收益與風險完全不匹配使得A股上市公司「犯了又想犯,越造假越快活」。而《新證券法》的處罰標准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規定的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雖然《新證券法》對於證券違法成本的懲罰力度有了大幅度的調高,對證券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追究,不是證監會一家的任務,行政處罰只是追究違法行為責任的手段之一,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其實更為重要。此次修法在第95條第三款加入了「中國版的證券集團訴訟」制度,如果能夠順利實施,將使得民事責任的追究變得更為可行。證券刑事責任早就規定在《刑法》中,眾多證券欺詐行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都可能構成了刑事犯罪。但在現實中,盡管此類證券欺詐行為頻發,追究相應刑事責任的案例卻並不多見。問題到底出在哪兒?恐怕不是修法能夠解決的,關鍵還在於落實。

Ⅶ 巴菲特堅持的價值投資,在A股適用嗎

誰說A股不能進行價值投資?

價值投資屬於曉乾操盤的第二種模型,價值決定其價格。股票的價格圍繞其價值上下波動,當股價低於其價值時,股價被低估,值得去買入;當股價高於其價值時,股價被高估,需要賣出。股市中的價值投資又是面向未來的,當預計一個股票的未來業績能夠不斷提升,那麼現在靜態的股價可能不能反映其未來的價值,這時股價可能被低估了。價值投資的本質就是共享股票背後所代表的企業不斷的成長發展所帶來的收益和風險。

在現實中,由於股民對基本面分析、價值投資接觸得不多,可能會或多或少產生錯誤認識,以下幾點是有關價值投資常見的錯誤認識。

價值投資誤區一:價值投資=長期持股。不可否認,長期投資是價值投資的一大特質,現實中,股民不能獲得很好的收益也跟持股時間較短有關,但價值投資不等於持股不動,長期持股。持股多久需要進行具體的基本分析,當買入的企業依舊繼續成長發展,買入的理由依舊成立,股價與其價值相比又沒有特別高估,這時持股不動是一個好的選擇。

當企業基本面已經變壞,或買入的高成長性已經不具備,或股價已經漲到遠遠高於其價值了,這時賣出是一個最佳的策略。在2007年這波大牛市中,五糧液、蘇寧電器這類大市值股票的市盈率都高達100多倍,是很離譜的一件事,遇到這種遠遠高估的瘋狂狀況還是少碰為妙。其次,不同類型的股票需要不同的操作手法,像品牌消費、醫葯比較適合長期持股,但像汽車、有色金屬這類周期型股票假如長期持股就會變成來回做電梯,如雲南銅業從幾元的股價漲到98元,又從98元跌回幾元。周期類的股票是在上升拐點處買入,在下跌拐點來臨時賣出。價值投資誤區二:價值投資=低市盈率。

在股市中有部分股民把低市盈率等同與有價值,筆者剛涉足股市時也曾犯過此類錯誤,究其原因是對基本面有一定的接受度,但還不知道什麼是基本面的分析方法,如何進行價值分析。

一般來講,低市盈率的股票代表較低的估值,但不能簡單依照市盈率的高低來判斷一個股票有無投資價值,需要考慮是什麼原因造成的低市盈率,是市場錯誤的定價,還是因為一家企業賣出一些資產帶來的非經常性收益的大增造成的。

不同類型的股票使用市盈率的方法不同,周期類的股票恰恰是應該在公司發展最鼎盛,市盈率最低的時候賣出。散戶買入的地方,就是莊家出貨的地方。這一規律常常被主力莊家運用在市盈率上,在2011年上半年,有一批如美欣達的黑馬股被製造出來,這些股票有一個特徵就是低價、小盤,因為賣出資產等非正常收益導致表面上的低市盈率。對這類股票,投資者需要明白兩個東西,第一,像這類因為處置資產而沒有真正基本面支撐帶來的低市盈率股票是不屬於價值投資的范疇,價值投資風格的股民是不應該選這類股票的。

第二,既然這類股票會受到一般散戶的追捧,主力莊家就有機可乘,只要這些股票有被炒作的跡象,我們還是可以去參與的,不過在參與的時候一定要保持清醒,對於這類股票應該以博弈投機的心態去做,屬於我們的第一種供求關系模型,而不是價值投資。

價值投資誤區三:價值投資=財務報表。很多人以為基本面分析就是財務分析。雖說財務分析是基本面分析的必要一環,但要探究是什麼因素決定著業績的好壞和財務數字向好,才是價值投資的核心本質。

優秀的商業模式,良好的治理結構,獨有的核心競爭力,不斷成長的市場空間這些才是本質的東西。彼得·林奇提出的在住家附近,在購物中心,在工作的地方尋找好的企業、好的股票,特別適合一般股民。

十年十倍的股票就在我們的身邊,暢銷的蘋果手機,天天使用的QQ騰訊,還有一大批我們可以在A股市場中買到的牛股,瀘州老窖、雲南白葯、美的電器、七匹狼、羅萊家紡等,以及未來可能成為牛股的華誼兄弟、愛爾眼科。在生活中多去發現,牛股就會在我們的身邊。

價值投資誤區四:價值投資=不看股價。基本面流派提倡大家多關注股票背後企業的發展,而少去關注股價每日的波動,但這並不是說好的企業,質地好的股票什麼時候都值得立即買入。有些股票的股價已經透支了幾年以後的增長,那現在買入等於是花了幾年以後的價錢買入現在的一家公司,這並不是劃算的買賣。2015年的大牛市,幾乎所有股票都透支了未來,招商銀行都可以賣到80多倍的市盈率,就像用一輛勞斯萊斯的價錢買了一輛夏利。2016年的創業板、中小板也如此,很多股票必將走向回歸之路。

Ⅷ 可轉債交易規則新規

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不能申購或買入,已持有相關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股、回售或者賣出。

滬深交易所將實施《關於做好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不能申購或者買入可轉換債券,已持有相關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股、回售或者賣出。

為了不影響投資者的正常投資,各投資者應趕緊在理解相關風險的基礎上,及時簽署風險揭示書。這也就意味著,投資者必須在本周內簽署風險揭示書,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進行可轉債將受到影響。

(8)再融資新規減持新規擴展閱讀

證監會10月23日就《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針對近期出現的個別可轉債被過分炒作、大漲大跌的現象,《管理辦法》著重解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適應、交易制度缺乏制衡、發行人與投資者權責不對等、

日常監測不完備、受託管理制度缺失等問題,通過完善交易轉讓、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可轉債持有人權益保護、贖回與回售條款等各項制度,防範交易風險,加強投資者保護。

滬深交易所同時發聲,表示將可轉債交易情況納入重點監控,實施監管和自律措施。與此同時,券商已經紛紛向投資者發出通知,要求10月26日前參與可轉債申購、交易前,應簽署新的風險揭示書,否則無法參與交易。市場認為,瘋狂的可轉債,或將就此消停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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