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保監會: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管 不得用於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
9月16日,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防範化解相關風險,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銀保監會辦公廳於近日印發了《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內容:一是規范業務經營,提高服務能力。在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范圍、對外融資比例、貸款金額、貸款用途、經營區域、貸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二是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健康發展。從小額貸款公司資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戶信息、積極配合監管等方面作出規范。三是加強監督管理,整頓行業秩序。指導各地明確監管責任、完善監管措施、建設監管隊伍、實施分類監管、加大處罰力度等。四是加大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環境。鼓勵加強政策扶持、銀行合作支持、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持續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監管制度建設,與《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的施行相銜接,進一步完善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
其中,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可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股東借款等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貸款余額最高限額。
此外,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9074家,全行業實收資本9478億元,貸款余額10043億元。《通知》對小額貸款公司行業亟需明確的部分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作出規定,有利於遏制監管套利、促進規范監管、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為,《通知》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則:一是鼓勵回歸本源、專注主業,服務實體經濟。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應主要經營放貸業務,並從貸款集中度、貸款用途、經營區域等方面予以規范。引導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提高對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二是強調事中事後監管和負面清單管理。在上位行政法規尚未出台的情況下,本著問題導向、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思路,強調事中事後監管,明確行業亟待統一的監管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嚴禁觸及違法違規高壓線,防止風險外溢,守住風險底線。三是注重發揮地方金融監管的主觀能動性。辯證把握監管規則的原則性與靈活性,減少不必要的監管統一設限,授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結合當地實際,細化部分監管要求。
⑵ 地產信託額度仍嚴格受控 短期難以松動
地產信託額度松動了嗎?連日來,有豪宅瞬間售罄與各地地王再現的消息頻出,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尚在持續的背景下,這個問題極易牽動人心。
根據記者多方了解,地產信託額度並未松動,而且監管部門一再向信託公司強調,「房地產信託額度務必不能超過2019年底。」
業界觀察人士對此表示,大基調不變的情況下,短期之內房地產信託監管政策放鬆比較困難,信託融資渠道還將受限。從房地產行業看,短期受到疫情的沖擊較為明顯。目前各地房地產政策多是扶持性的,以抵禦疫情沖擊,而個別政策影響房地產調控大基調的文件也都很快撤銷了。銀行信貸方面,松動主要針對按揭貸款,開發貸尚沒有看到調整跡象,考慮到監管部門仍較重視房地產金融監管,預計後續不會有大的政策調整。
地產信託額度未松動
針對自2018年以來狂飆突進的地產信託業務,2019年5月中旬,銀保監會祭出《關於開展「鞏固治亂象成果促進合規建設」工作的通知》(簡稱「23號文」)後,強調不得向「四證」不全、開發商或其控股股東資質不達標、資本金未足額到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直接提供融資,嚴格限制了前端融資模式的發展。
在此之後,地產信託發行規模有所收縮,但仍未達到監管預期。
2019年下半年開始,監管部門密集進行窗口指導,要求信託公司嚴格控制房地產信託業務。其中《中國銀保監會信託部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半年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信託函 〔2019〕 64號),也即「64號文」,也明確表示要加強房地產信託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
多位業內人士表示,之前銀保監會口頭傳達的監管精神是,2019年年末的房地產信託規模不得超過6月30日,今年逐步調整為,地產信託業務規模不超過2019年底。
一位中型信託公司內部人士向記者透露,該司地產額度一直沒有放鬆,而且由於自去年下半年地產額度收緊便沒有實際項目落地,2019年12月末的地產額度比2019年6月末的額度又小了不少。「今年銀監部門又口頭通知,一季度地產信託額度不得超過2019年底,且任何時點都不能超過。監管通過控制信託預登記審批埠,嚴格控制各家公司額度。」
另有兩家大型信託公司相關人士坦承,其所在公司接到的監管口令也是地產信託額度不得超過2019年12月末,這依然是當下最為嚴格的監管指令。
預計未來也難以松動
近段時間以來,樓市回暖跡象愈發明顯。
深圳大面積豪宅僅僅15秒被搶購一空。土地市場方面,全國不少市區出現新地王,如3月10號上午,廣州拍出了史上最貴的住宅用地;再如3月11日,常州武進誕生新地王。
克而瑞地產研究中心認為,在整體疫情按照當前態勢繼續得到控制的前提下,預計疫情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在3月將繼續延續,但有望在二季度開始恢復正常。具體來看,銷售方面,受疫情影響積壓的一、二手房購房需求將陸續轉為新增銷售,整體銷售體量有望快速恢復;新開工方面,在地方放寬預售審批要求的利好下,房企預計將於窗口期加緊項目開工以盡快預售回籠資金,因而新開工面積有望在二季度快速回升;土地購置方面,隨著核心城市土拍復常,整體增速有望低位回升,但考慮到房企拿地仍舊謹慎,降幅難見大幅收窄;開發投資額在以新開工、施工面積為主要支撐下有望在下半年得到回升。
業界資產觀察人士對此表示,「大基調不變的情況下,短期之內房地產信託監管政策放鬆比較困難,信託融資渠道還將受限,這樣有利於信託公司的客戶選擇和定價。從房地產行業看,短期受到疫情較為明顯的沖擊,連續兩個月銷售情況不好,部分房企資金鏈承壓。目前各地房地產政策多是扶持性的,以抵禦疫情沖擊,而個別政策影響房地產調控大基調的文件也都很快撤銷了。銀行信貸方面,松動主要針對按揭貸款,開發貸尚沒有看到調整跡象,考慮到監管部門仍較重視房地產金融監管,預計後續不會有大的政策調整。」
另有某大型股份行信貸審批部門人士向記者表示,「截至目前,銀行信貸直投房地產這方面數據沒有明顯變化,且預計往後也不會有明顯變化。可以確定的是,基建是今年銀行信貸資金的投向重點,小微實體企業也是。但國家層面對地產政策態度非常明確,應該不會有資金金融支持這么直接的舉措。」 據《證券時報》
⑶ 新一輪房地產信託專項排查啟動:繼續嚴控規模、強化穿透監管
房地產信託監管政策延續高壓態勢。
信託百佬匯記者獲悉,銀保監會信託部日前向各地銀保監局下發《關於開展新一輪房地產信託業務專項排查的通知》(簡稱「《房地產信託排查通知》」),要求繼續嚴控房地產信託規模,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強化房地產信託穿透監管,嚴禁通過各類形式變相突破監管要求,嚴禁為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提供通道,切實加強房地產信託風險防控工作。
據記者了解,此次專項排查主要針對房地產信託業務的持續合規監管情況、風險防範化解情況及落實整改問責情況,信託部要求各銀保監局於2020年11月30日前將排查情況上報。
三大排查要點
《房地產信託排查通知》要求,各銀保監局要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責任,保持對房地產信託高壓監管態勢不放鬆,提前謀劃風險防控工作,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健全房地產信託監管長效機制。
首先,排查地產信託業務的持續合規監管情況。一是核查信託公司違規開展房地產信託貸款情況;二是核查信託公司通過不當「創新」等變相形式突破監管要求情況;三是為各類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提供通道便利情況。
其次,排查地產信託業務風險防範化解情況。一是對房地產信託業務逐筆排查,對風險緩釋措施進行分析,摸清風險底數;二是在識別房企集團關聯方的基礎上,全面排查信託公司對房企集團(含其關聯方)的信託融資集中度情況,評估集中度風險;三是制定和執行風險應對預案情況。
再次,落實地產信託業務的整改問責情況。針對信託公司房地產信託合規與風險問題,總結今年以來(含本次專項排查工作)的整改情況和追責問責情況。
據信託百佬匯記者了解,此次房地產信託業務排查涉及的合規問題包括:是否違反「四三二」要求、是否用於土地儲備、是否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是否協助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違規行為。與此同時,要求上報的業務風險狀況包括:風險程度、風險項目發生時點、風險成因分析、已採取何種實質性風險化解方式以及已採取何種非實質性風險化解方式等。
遏制地產信託回潮
房地產信託一向是信託公司的重頭業務。
針對地產信託2018年以來狂飆突進的增長勢頭,銀保監會自2019年中以來屢出重拳,嚴格控制地產信託業務規模,並取得良好成效。
截至2020年2季度末,房地產資金信託余額為2.50萬億元,同比2019年2季度末2.93萬億元下降14.68%,環比1季度末2.58萬億元下降3.10%。過去幾個季度的房地產信託佔比是逐漸下降的,2019年4季度末佔比為15.07%,2020年1季度末和2季度末佔比分別為14.57%和14.16%。
盡管如此,監管部門認為,目前房地產信託業務依然存在較大的合規管理及風險防控壓力。
一位接近監管部門的消息人士向信託百佬匯記者透露,「監管部門主要是擔心房地產信託重新升溫。從數據來看,二季度新設房地產信託項目是近一年的高峰。此外,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確有發現部分信託公司仍然存在以變相形式突破房地產信託監管要求、信託資金運用疏於管控並違規流向房地產領域等問題。」
不久之前,個別大型房地產集團流動性風險暴露,再次為疫情之下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防控敲響警鍾。
復旦大學信託研究中心主任殷醒民指出,信託業要嚴格落實房地產行業發展要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度合理開展房地產業務,可以在城市更新領域的資金支持方面有所作為。城市更新的內涵日益豐富:包括租賃住宅、養老住宅、商業物業改造等多種形式,信託公司可以創新金融產品和改善金融服務,通過債權融資、股權融資、資產證券化、組合金融服務等多種業務模式,充分發揮信託公司的制度優勢和靈活架構,為新型城鎮化和高質量城鎮化融資體系探索新的思路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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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類(房地產)考試復習資料 B類(房地產)考試復習資料 二、其它參考資料 8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doc 7《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信託公司房地產、證券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pdf 5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doc 4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doc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doc 2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doc 25房地產信託監管協議.doc 24房地產類項目審查要點.doc 23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報備材料補充通知(三).doc 22關於提高信託業務文本質量的通知.doc 21關於現階段集合類房地產信託產品設立條件及管理要求的通知.doc 20關於下發「信託產品最低取費標准」的通知.doc
⑸ 關與信託投資
這種比較很有意思。
信託投資公司主要做信託業務;
保險公司主要做保險業務;
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詳見
在我國,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五)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權、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另外,信託投資公司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接受為下列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託:
(一) 救濟貧困;
(二) 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我國保險公司的經營規則:
1)業務范圍: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
2)分業經營保險業務,指同一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
3)必須按規定提取和結轉准備金。保險公司成立後應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必須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公積金、保險保障基;
4)按規定提留當年的保險費;
5)保險公司應對所承擔的風險具有經濟補償或給付能力;
6)保險公司要將積聚的保險資金進行投資或融資,確保保險資金不斷保值增值;
7)保險公司要開展再保險業務;再保險,也稱分保,是指保險公司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行為;
8);保險公司業務行為准則;
保險公司極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阻礙投保人、被保險人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之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之義務;
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未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的保險代理人為其展業,也不得接受未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的保險經紀人介紹的保險業務。
希望採納
⑹ 信託與理財
在http://www.trustlaws.net/law/里邊找到的,應該都與理財有關的
[中國大陸]·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銀監發(2008)45號) 876
[中國大陸]·關於鼓勵信託公司開展公益信託業務支持災後重建工作的通知 686
[中國大陸]·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23號) 1171
[中國大陸]·銀監會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2007年10月12日) 878
[中國大陸]·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21號(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質押式 1026
[中國大陸]·關於制定、修改、廢止、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883
[中國大陸]·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有關事項公告(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1048
[中國大陸]·[1]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07年8月) 1066
[中國大陸]·[2]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07年8月) 846
[中國大陸]·[3]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07年8月) 864
[中國大陸]·[協會文件]關於建立信託業優秀人才信息庫的通知 1109
[中國大陸]·《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28
[中國大陸]·關於實施《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有關具 2990
[中國大陸]·《信託公司治理指引》(2007年3月1日施行) 2862
[中國大陸]·《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2007年第2號) 5356
[中國大陸]·《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銀監會2007年第3號) 4525
[中國大陸]·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7〕第5號 1967
[中國大陸]·關於發布第五批實施停業整頓、重組、撤銷信託投資公司名單和有關事項的通知(2 2193
[中國大陸]·《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 1489
[中國大陸]·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開展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創新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6]6 4128
[中國大陸]·關於加強信託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託業務項下財產託管和信息披露等有關問題的通 2358
[中國大陸]·關於進一步加強案件風險防範工作的通知(涉及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1781
[中國大陸]·信託產品登記公示與信託信息披露試行方案(中國信託業協會2006年5月倡導的特殊 1837
[中國大陸]·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 1794
[中國大陸]·關於商業銀行代理信託產品資金收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上海銀辦發[2003]362號 1584
[中國大陸]·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託投資公司內部控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129
[中國大陸]·關於加強信託投資公司風險監管防範交易對手風險的通知 1903
[中國大陸]·關於信託投資公司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1533
[中國大陸]·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規范 1099
[中國大陸]·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作流程 1438
[中國大陸]·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專家評審規則 1098
[中國大陸]·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1186
[中國大陸]·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下) 1439
[中國大陸]·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上) 1463
[中國大陸]·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 1361
[中國大陸]·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下) 1404
[中國大陸]·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上) 1595
[中國大陸]·關於加強信託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1928
[中國大陸]·關於嚴禁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承諾保底的通知 1629
[中國大陸]·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重新登記過程中股東資格審查問題的通知 1359
[中國大陸]·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重新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1243
[中國大陸]·關於規范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業務經營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474
[中國大陸]·關於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1808
[中國大陸]·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公布執行後有關問題的通知 1955
[中國大陸]·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託投資公司監管的通知 1576
[中國大陸]·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開設信託專用證券賬戶和信託專用資金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 1337
[中國大陸]·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登記結算業務指南 1195
[中國大陸]·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5) 1618
[中國大陸]·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4) 1420
[中國大陸]·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3) 1403
[中國大陸]·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2) 1495
[中國大陸]·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1) 1757
[中國大陸]·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託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 1416
[中國大陸]·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下) 1506
[中國大陸]·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中) 1551
[中國大陸]·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上) 1731
[中國大陸]·中國信託業協會章程(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CTA) 1407
[中國大陸]·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1737
[中國大陸]·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 1641
[中國大陸]·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1500
[中國大陸]·關於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0
[中國大陸]·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 3242
[中國大陸]·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2002年,已廢止) 3577
[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3641
⑺ 證券結構化信託,投資單一股票品種,不得超過該信託資產凈值的20%,請問這條規定是來自哪條法律法規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信託公司結構化信託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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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急需《加強信託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即212號文)全文。謝謝
加強信託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防範風險,促進信託投資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監管,督促信託投資公司以防範風險為中心,處理好風險防範與健康發展的關系,依法合規經營。信託投資公司應認真研究貫徹宏觀調控政策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認真建立科學的風險管理制度,未雨綢繆,防範風險。凡向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的行業、企業的投融資活動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違規對上述行業進行投融資。對使用信託財產向熱點行業投融資的,要向委託人明示國家政策,進行特別信息披露,嚴格各項風險管理措施。
各銀監局要切實做好「窗口指導」,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風險提示、風險警示,檢查風險管理措施;對風險管理措施不力的,要限時改進;對拒不改進或限時內未改進的,應即停辦相關業務。要以防範風險為中心。對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質量情況、五級分類的准確度進行檢查和復查,努力降低不良資產余額和比例。
二、加強信託投資公司的機構監管。按照屬地監督原則,由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對信託投資公司是否設立分支機構、是否有參股或控股的子公司辦理信託業務進行清查。對信託投資公司在注冊地以外擅自設立或變相設立分支機構辦理業務的,要依法取締,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在注冊地以外發現違規行為,當地銀監局應立即通報有關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並配合注冊地銀監局進行查處。
三、加強對信託業務的監管,跟蹤信託合同執行和履約情況,對信託業務的合規性和風險情況進行持續性監管。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信託業務必須勤勉、盡責、嚴格實行分賬管理;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向信託當事人或合同規定的人進行充分披露。未經相關委託人同意,不得將不同信託賬戶下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各銀監局要督促信託投資公司每月逐筆報告集合信託業務風險狀況;要重點做好對信託投資公司進行資金信託業務公開營銷,辦理附加協議、保底條款、虛假委託代理業務,挪用和私自改變信託資金用途等違規事項的監管工作;要通過訪問、電函等各種形式向委託人重點了解信託業務合規性情況。按審慎監管的原則,加強對財產權信託的監管,在財產權信託管理辦法頒布前。以財產受益權轉讓等方式進行資金募集的業務,要按照資金信託業務的監管原則進行監管。
四、進一步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投資業務的監管,建立和完善投資組合管理、風險控制和投資評價制度。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所有新設立的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有價證券投資集合信託計劃,1個集合信託計劃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過該集合信託計劃資產凈值的10%;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單獨管理的資金信託,1個資金信託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過該信託資產凈值的10%;同一信託投資公司管理的所有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有價證券投資信託,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最高不得超過該公司發行證券額的10%。
各銀監局要對信託投資公司已發生的證券投資業務進行清查,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投資,要立即糾正;在清查時,要特別關注信託投資公司是否盡職管理,親自處理信託事務。要認真檢查信託投資公司通過所控制或關聯的證券公司進行證券投資業務的風險情況,對投資組合管理、風險控制、投資評價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到位的,要立即指出,限期改進,持續監控。
五、按審慎監管的原則,加強對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監管。對異地集合資金業務,根據屬地監管的原則,由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負責對轄內信託投資公司的異地業務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並負責對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風險狀況進行監控。對信託投資公司存在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未進行分賬核算、辦理信託或委託代理業務中承諾本金或利息不受損失、不按信託文件規定用途運用信託財產、風險管理有疏漏、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自有財產損失較大等情況的,自發現之日起,立即停辦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情節嚴重、風險較大的,可以進一步停辦本地、異地單獨、集合管理的資金信託業務。在違規行為未得到糾正,風險狀況未得到切實改善,有關機構和責任人未得到處理前,不得恢復所停辦的業務資格。
六、採取堅決措施,從嚴加強信託投資公司關聯交易監管,完善關聯交易的風險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信託業務時,除信託文件有規定並專門向委託人做信息披露外,不得將信託資金貸放給自己或關系人,不得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自己或關系人發行的有價證券,不得以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固有財產項下業務時,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發放貸款。信託投資公司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系人(集團客戶)的授信及投資余額之和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同一個關系人授信及投資余額之和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信託投資公司資本凈額的10%;信託投資公司對全部關系人授信和投資余額總和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信託投資公司資本凈額的50%。
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及關系人之間的交易要進行充分披露。信託投資公司任何股東通過關聯交易抽逃資本和進行損害信託公司、委託人、受益人利益的,要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對信託投資公司已發生的關聯交易要立即進行嚴格清查。已超過上述比例規定的,除不得發生任何新的關聯交易外。對超過的部分,要制定計劃,限期清理壓縮。對違規關聯交易,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從嚴處罰。
七、對重新登記所審查事項要實施持續跟蹤檢查。對發現重新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追究公司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規定追究或建議追究有關審查人員的責任。對重新登記前的原有業務,嚴格要求,加大清理力度,按照「逐月監測、按年考核」的原則,監督原有業務清理計劃落實和執行情況,嚴禁發生新的違規負債。對資本金不足或未提足准備的信託投資公司,限期補足。對重新登記後新發生的違規負債業務、超過規定比例的投資、擔保、拆借及違反拆借資金用途進行長期運用的要限期糾正,對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嚴肅處理。超過規定期限未糾正的,要採取果斷措施,限制或暫停其部分業務。
八、要進一步加強對擬重新登記公司的監管。在未完成重新登記前,除清收資產、歸還原有負債外,不得開展任何新業務。擬轉制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未完成轉制前,各銀監局應繼續履行好監管責任,嚴禁其開展任何新業務,並督促其按計劃完成轉制工作。無法實現轉制的,要及時研究,採取進一步的市場退出方案。對仍處於停業整頓的,要督促負責整頓的主管部門,認真做好後續市場退出工作。當地監管部門要明確監管責任,按照銀監法的要求,做好機構與業務的監管。嚴禁其從事清收資產、償還負債以外的業務活動。
九、督促信託投資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要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和聘用合格的獨立董事以及增強內、外審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切實防止信託投資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干預經營和損害風險管理的做法。對已發生的情況,要依照銀監法堅決予以處理。對不具備健康的公司治理、內控制度長期存在嚴重缺陷的,要堅決叫停信託投資公司部分或全部業務。
十、加強和完善對高管人員盡職和誠信度監管。各銀監局要依法開展對高管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了解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情況。對高級管理人員長期不在注冊地履職的,要責令立即正常履職,或建議公司限期更換相應的高管人員;對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高級管理人員長期空缺的,要限期選任合格人員,限期未選任合格人員的,要暫停該公司部分或全部業務。對不熟悉業務,不能清楚地掌握公司經營、風險狀況,不具備管理能力的高級管理人員,要進行監管警示;限期達不到要求的,應建議公司即行更換。不接受或有意躲避監管談話,對監管談話敷衍塞責,不認真負責地答復監管機關詢問,甚至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的高管人員,要及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及時予以通報,記入誠信檔案。對違規經營、落實監管意見不力的信託投資公司。除依法及時對其進行處罰外,還應視情節輕重對相關高管人員權力進行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終身任職資格。凡有不良記錄或受金融監管部門處分的人員,一律不得在信託投資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十一、各銀監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信託投資公司監管工作,按屬地監管原則,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切實做到思想到位,組織到位,作風到位,監管到位。要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加強對正常經營,准備登記、實施轉制、未完成市場退出的信託投資公司的監管,重點做好經營風險的監管。對各類重大風險要做到家底清楚,並制定監管預案,多做工作,穩妥處理。要不斷完善監管責任和問責制,確保監管政令暢通。對不認真執行審慎監管要求,監管失職和瀆職的人員要及時嚴肅處理。各銀監局監管工作中要注意深入實際,總結經驗,做好工作,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參考網址:http://www.zgxt.com/news.jsp?id=26117&typeid=8502000
⑽ 中國信託法律操作實務的銀監會相關文件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2.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3.中國銀監會關於實施《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有關具體事項的通知
4.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5.信託公司治理指引
6.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7.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8.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9.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
1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管 理的通知
1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加強信託投資公司 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