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為什麼需要通過BT,BOT融資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意為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某私人投資者(國、內外)或國有企業以政府給予的特許權為基礎,融資建設某基礎設施項目,並在規定的時期內經營該設施,回收投資並獲得利潤,期滿後將設施移交給政府。它是一種集籌資、建、管、還貸、開發全過程一體化的方式。其實質是將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管理民營化。
BT(Build一Transfer,建設一移交)模式作為一種新型融資建設模式,近年來在我國一些工程建設項目中正逐步得到發展應用。BT模式是由項目發起方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投資方.然後由投資方負責項目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並承擔項目的建設風險,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發起方按照簽署的回購協議接管項目,並向投資方支付回購價款的一種融資建設方式。將BT模式引入工程建設領域,實現投資多元化,可以有效緩解政府財政壓力,通過合理分散風險、共享利益和明確權責,可以有效提高建設效率和管理效率。關鍵在協議內容。BOT的風險不是金融債務風險,是居民對公共產品長時間收費引起不滿的風險。BT有一定風險,相當於建設方墊資。這在建築行業很流行,風險能控。好處就是能夠讓資金實力雄厚的企業參與建設,能夠減少資金實力弱的企業中標的機會。提高建設方具備較強能力的可能。
2. 大額項目融資前是否需要支付律師費、審計費、評估費
這個也要看的啊,不涉及法律就不要律師費,不涉及審計報告就不要審計費,不涉及資產評估就不要評估費,
這個都要看情況的啊!
不僅僅是這些費用,可能還有別的一些費用,比如銀行里的費用等等等等!
3. 發生融資及利息、手續費的賬務如何處理
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付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歸還本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PS:融資手續費計入管理費用
4. BT項目項目資本金如何返還
BT項目完工,政府回購資金到位,股東方出具的項目資本金,項目公司還給股東方時,不必通過清算程序,還完銀行貸款直接將項目資本金轉入股東賬戶就可以了。
因為BT項目不是企業法人性質,項目結束,不需要採用清算方式,只需要辦理財務決算就行了。
供參考。
5. BT項目能否在建設期進行付款,是否有依據謝謝
應該可以的。
BT項目,可以分幾次支付工程款項 。BT項目的回購,可以一邊建設,一邊對「已完工並達到合同規定的驗收條件的單項或單位工程」進行付款回購的。法律上好像沒有這方面的相關規定,最好在合同上約定好相關條款或事項。
BT(Build Transfer)即建設移交,是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領域中採用的一種投資建設模式,是指根據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並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後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回報。大部分BT項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國企合作的項目。
BT投資是BOT的一種轉換形式,是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管理公司總承包後,由承包方墊資進行建設,建設驗收完畢再移交給項目業主。BOT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在通常指後一種含義。而BT是BOT的一種歷史演變,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國外資金或民間資金進行專屬於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完工後,該項目設施的有關權利按協議由政府贖回。
6. 請教:BT業務中項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務的會計處
一、BT模式的概念(一)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二)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三)目前採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二、BT模式產生的背景(二)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三、BT模式的運作(一)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築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並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二)項目竣工後,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三)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四、實施BT模式的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 、建設--經營--轉讓(BOT) 、建設擁有--經營(BOO)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五、BT模式的運作過程(一)項目的確定階段:政府對項目立項,完成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工作;(二)項目的前期准備階段:政府確定融資模式、貸款金額的時間及數量上的要求、償還資金的計劃安排等工作;(三) 項目的合同確定階段:政府確定投資方,談判商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工作;(四)項目的建設階段:參與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五)項目的移交階段:竣工驗收合格、合同期滿,投資方有償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六、BT模式的特點(一) BT模式僅適用於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二)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通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三)BT模式僅是一種新的投資融資模式,BT模式的重點是B階段;(四)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後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五)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資方支付合同的約定總價。
7. BT項目如何繳企業所得稅
同樣的一個BT項目,在不同省區會有不同的稅務處理。
一、BT項目的5種征稅模式
對BT項目收入如何徵收營業稅,其營業稅的征稅稅目、稅率和計稅基礎如何確定,從有關省市出台的政策來看,BT項目投融資方從政府取得的回購款,主要有五種不同的營業稅徵收模式:
1、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建築業」稅目3%差額繳納營業稅
該模式打破了投融資方建築資質的限制,規定無論投資方或項目公司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對其均認定為建築業總承包方,計稅基礎為回購價款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各地略有差異)。
這些省市出台的政策基本特徵是:
無論是具有建築總承包資質,BT項目的投融資方均視為建築業總承包商,BT項目投融資方從政府取得的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按「建築業」 稅目的3%稅率繳納營業稅,對BT項目投融資方將工程承包給其它施工企業的,按取得的回購價款減除支付給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後的余額徵收建築業營業稅。
2、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建築業」稅目3%全額繳納營業稅
湖北省、重慶市、天津市等省市出台的文件規定,BT項目的投融資人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建築業」稅目3%全額繳納營業稅。
如《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BT等方式建設項目營業稅管理的通知》(鄂地稅發〔2013〕90號)第二條指出,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獲得政府特許項目建設權的投融資人,按以下方式徵收營業稅:(一)對投融資人參與工程項目施工的,均應認定為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人,按「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以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BT模式建設項目有關營業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1年12月9日,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5號)規定,對BT模式中的投融資人在項目移交時從項目業主取得的營業額(包括工程建設費、融資費、管理費、合理回報等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按照建築業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BT項目要以項目業主名義立項(湖北規定投融資方參與工程施工的),投融資人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對融資人應認定為建築業總承包方,計稅基礎為:項目移交時從項目業主取得的營業額(包括工程建設費、融資費、管理費、合理回報等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按照建築業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並全額開具「建築業專用發票」。
3、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5%的稅率差額繳納營業稅
如《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BT等方式建設項目營業稅管理的通知》(鄂地稅發〔2013〕90號)第二條指出,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獲得政府特許項目建設權的投融資人,按以下方式徵收營業稅:(二)對投融資人只負責提供資金,不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將建築工程承包給其他施工企業的,該施工企業為建築業營業稅納稅人,按「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工程承包總額;對投融資人受託從事項目建設的行為,應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的余額。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BT方式建設項目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4號)規定,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投融資人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均應認定為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人,按「建築業」稅目的現行規定徵收營業稅;同時項目業主委託投融資人建設的行為屬於委託代建行為,對投融資人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後的余額。
該模式的特點是將BT項目行為認定了為委託代建行為,因此對投融資人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後的余額。
4、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銷售不動產」稅目5%的稅率全額繳納營業稅
按BT項目立項主體進行區分,對以投融資人的名義立項的,湖北、安徽、江西、湖南、山東省青島市等地均規定,以投融資人的名義立項建設,工程完工交付業主的,對投融資人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
5、對BT項目中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投資人,認定屬於投資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建設——移交」項目營業稅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規定,合同約定投資人取得的收入金額不固定、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經濟利益不確定,需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屬於投資行為,其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徵收營業稅。但項目建設過程中,施工單位提供建築業勞務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規定最大亮點在於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5號中「投資收益」的概念引入BT項目。針對合同約定投資人取得的收入金額不固定、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經濟利益不確定,需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屬於投資行為,其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徵收營業稅。對此,海南地稅的解讀是,合同約定投資人取得的收入金額不固定、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經濟利益不確定,需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屬於投資行為,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投資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收入金額不固定、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經濟利益不確定,需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行為是指在與業主方簽訂「建設——移交」項目合同時,投資人無法准確預測項目回報金額,從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益的行為。
BT項目除以上5種模式外,還有對投融資人按回購價款中融資費用按「金融保險業」5%繳納營業稅的意見,由於目前國內BT項目無統一的合同範本,實踐中部分合同條款中約定「融資費用根據驗工計價款、資金佔用時間及銀行同期基準利率計復利計算」。在沒有BT政策的地區,稅務機關會認為收取的融資費用屬於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
二、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的納稅義務時間及會計處理
在實踐中,由項目業主支付BT項目的回購價款,一定是政府指定的政府審計機關審計後的價款,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的納稅義務時間到底如何確定?是在分次收到項目業主的回購款的當期?還是在項目業主與BT項目投融資方結算回購款的當期?從各省市BT項目投融資建設的稅收政策來看,較為一致的認識是:將合同約定的項目回購付款日期作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時間。
如海南規定,投資人的納稅義務時間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項目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合同未明確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應稅行為完成時間按項目驗收時間和項目交付使用時間孰先原則確定。投資人取得預收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青島規定,投融資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之前收取預收款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對BT項目的會計處理,中國證監會會計部《關於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監管問題解答》中曾給予回復。
部分上市公司採用BT(建設——移交)模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合同授予方是政府(包括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的企業),BT項目公司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項目完工後移交給政府,政府根據回購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回購資金(含佔用資金的投資回報)。對於此類BT業務,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BT業務,應參照企業會計准則對BOT業務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進行核算:
項目公司同時提供建造服務的,建造期間,對於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同時確認長期應收款;項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務的,應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確認長期應收款。
其中,長期應收款應採用攤余成本計量並按期確認利息收入,實際利率在長期應收款存續期間內一般保持不變。
本問題解答發布前,相關BT業務未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三、對全國統一的BT項目涉稅政策性文件內容預測
據我們了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盡快聯合頒發一個全國統一規范的專門針對BT項目的涉稅規范性政策法規文件,該BT項目涉稅政策法規文件可能會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明確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征稅稅目。
建議以立項主體進行區分,凡以項目業主名義立項的BT項目,無論投融資方是否具備建築總承包資質,對其應認定為建築業總承包方,按「建築業」稅目3%稅率繳納營業稅。對以投融資人是項目立項主體的,按轉移不動產5%稅目徵收營業稅。
2、明確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對以項目業主名義立項的,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應按照從政府取得的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後的余額,即差額繳納營業稅。
3、明確BT項目投融資方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有關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明確BT項目投融資方從政府取得回購款的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為按BT模式合同規定的分次付款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總承包方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為了緩解BT項目投融資方資金的時間壓力,建議BT項目投融資方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與其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一致。
根據現有稅法規定,BOT項目的投融資方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無可非議的,可是地方稅務機關以BT項目投融資方的所得不是投資經營所得,是承包建設所得為由,不給予BT項目投融資方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權利。由於BT項目投融資方在實踐中履行了投資的過程,通過融資和投資過程獲得了政府回購價與BT項目建設成本之間的差額收入,這種差額收入算不算投資經營所得,算不算投資承包建設所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第四條規定,所謂的承包建設,是指與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法人主體相獨立的另一法人經營主體,通過承包該項目的工程建設而取得建築勞務收益的經營活動。BT項目建設有兩種經營模式:一種是組建項目公司經營,即項目公司就是BT項目投融資方,項目公司再把BT項目轉包給具有建築資質的建築公司承包建設;另外一種是不組建項目公司經營,而是由一傢具有建築總承包資質的建築集團既擔任融資、投資和管理職能的項目公司角色,又擔任BT項目建設的建設公司角色。如果按照國稅發〔2009〕80號的規定,後一種經營模式,是不能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前一種模式,項目公司是可以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是,稅收征管實踐中,兩種模式的BT項目投融資方都很難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8. 融資款利息如何做賬
融資款利息做賬方法:
務費用選擇利息
注意:
1:利率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20%,可以用收據作帳的。
2:融資時開具收據,付利息時憑地稅代開的發票付款入賬,否則企業要負擔20%的個人所得稅。
9. 融資融券業務中的融資需要支付利息嗎
融資融券業務中的融資需要支付利息。「融資融券」(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融資是借錢買證券,證券公司借款給客戶購買證券,客戶到期償還本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稱為「買空」;融券是借證券來賣,然後以證券歸還,證券公司出借證券給客戶出售,客戶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並支付利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稱為「賣空」。